【引發玉山森林大火 NCC前專委遭求償逾2億】
NCC前專門委員喬建中今年5月與朋友登玉山,準備早餐時不慎弄翻爐火,導致八通關杜鵑營地附近林地發生森林大火,延燒面積超過70公頃(約3座大安森林公園)。
起火地點在海拔3000多公尺,當時還派遣黑鷹直升機到嘉明湖取水滅火,光出勤救災的支出就超過2000萬元,農委會表示一定會追究肇事者的責任。
南投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依違反《森林法》起訴喬建中等5人;農委會林務局也將以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提告求償2億2859萬餘元,創下新高紀錄,後續將交由法院審理判決。
用火疏忽可能對環境帶來意想不到的破壞,綠黨在此呼籲除非必要,登山時儘可能減少用火,並以高效能的器具煮食及照明,事後確實熄滅火苗,降低人類活動對環境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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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提告地點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很多人覺得網路霸凌換個名字就沒事,再講一次,大錯特錯!其實只要對方在三人以上的公開場合,包含任何公開平台底下的留言,只要指名對你人身攻擊,霸凌,公然侮辱的言論,都可以截圖,協勤警方調查!不要姑息,不要覺得麻煩,因為我處理過這麼多件,真的一點都不麻煩!這些人就是利用大家覺得多一事不如省一事的心態,才會有恃無恐!行徑愈是囂張惡劣,網路霸凌絕不縱容!
✏️之前都是王瑞德大哥領路,才能順利提告這些人!以下提供王瑞德大哥的建議,大家可以參考:
由我領頭,大家一起告!
告死這些濫用言論自由丶蹧踏别人名譽的韓粉中的爛咖敗類!
團結就是力量!
集體反擊斬草除根!
最近有些網友遭韓粉柯粉辱駡,向派出所報案卻面臨不受理,理由不外乎網路匿名如何證實是駡你,拒絕受理。
沒有這回事!
這是刑事案件,警察機關不得拒絕受理報案,否則就是吃案!
首先,你要列印自己臉書等社群網站資料,包括相片,證實你自己就是當事人,擁有告訴權。
再用手機或電腦截圖駡你的網友內容,並進入其臉書,截取其網頁丶照片丶自我介紹資料。全部列印三分,一分報案時附上當證據丶一分自己保存丶一分打官司。
接著到戶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警察機關,包括派出所丶分局偵查隊丶總局刑警大隊報案作筆錄,他們如果說臉書不提供資料,就在筆錄中要求載明調對方Ip,並要求電信警察協助調查!
若遇警方拒絕受理報案,不管任何理由,記下拒絕受理報案的警察單位時間丶地點丶人員,上班時間一狀告到警察局督察室,輕則申誡丶重則記過!
我挺執法保護人民的警察,絕不接受現階段還有吃案想省麻煩不准人民報案的警察!
如果是臉書丶ptt請直接到警察局報案,其他網路社群媒體請直接寫狀紙到地檢署提出告訴!
如果警察機關說他查不到,就直接到地檢署控告!檢察官會發交警察機關強迫他們查!
在警察機關報案完畢,必須取得報案三聯單,才算完成程序。
如果警察機關不受理,也可以到所在地檢署買訴訟用紙,直接將證據等資料裝訂書寫提出告訴狀!
就算完成報案,未必找得到人,但是只要找到,警方會通知對方作筆錄,檢察官會發傳票通知對方出庭。
如果檢察官不起訴,就再議,再不起訴就再議!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通常判賠金額較低,可以直接打民事訴訟,而且不必請律師,必要時找代理人出庭談和解條件。
至於打官司細節,自己上網看人家的經驗!
要伸張正義也得作好功課!
千萬不要縱容這些網路蟑螂!大家加油!
#昨天叫我要大度跟心裡有一把尺的不見了
#是二位正用尺在量肚子有多大嗎
#衛福部呼籲男性腰圍應小於90公分女性腰圍應小於80公分避免心血管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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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水卻放火燒山?NCC專委登山釀禍】
本月十六日,NCC專委喬建中與朋友攀登玉山,準備早餐時不慎弄翻爐火,導致森林大火連燒八天,延燒範圍超過65公頃(約三座大安森林公園面積)。
起火地點在海拔三千多公尺,火勢猛烈、地形陡峭,救火難度提高,一度派遣黑鷹直升機到嘉明湖取水滅火。目前火勢已控制,延燒面積65公頃,人力、物資等出勤救災的支出 #超過兩千萬元。
一名不願具名的爆料者向《蘋果新聞網》表示,喬建中身為領隊對山域求生十分熟悉,且在登山生火都要用扁柏烤牛排,可見其生火、木材的了解,非一朝一夕累積而成,甚至有走到哪裡都要生火的習慣。
(蘋果新聞 https://reurl.cc/VEaNAN)
對此,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在臉書貼文指出,肇事者的行為已觸犯森林法第53條的公訴罪,要負刑事責任,保七總隊已經偵訊並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追訴。民事部分,政府將在火災撲滅後計算總額,向肇事者提告求償,一定追究到底,絕不輕饒。
我們也期待司法單位能夠勿枉勿縱,讓該負責的人,負起應負的責任。綠黨會持續監督,一起保護台灣環境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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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提告地點 在 一起讀判決- 帖子 - Facebook - 登录或注册 的推薦與評價
2000年的時候,「新新聞」刊登一篇「鼓動緋聞,暗鬥阿扁的竟然是呂0蓮」報導,呂副總統因此對「新新聞」提告妨害名譽的民事訴訟。 最後,法院判決「新新聞」這方連帶 ... ... <看更多>
民事提告地點 在 [爆卦] 第一次面對訟棍就上手- Gossiping - PTT生活政治八卦 的推薦與評價
也在此呼籲各位訟棍請勿浪費司法資源,也許現在這樣的刑事提告後轉要求和解金目前 ... 而言是不太可行的不論在民事刑事都很難成立些什麼除非是我夢見的那種訴訟策略. ... <看更多>
民事提告地點 在 Re: [其他] 被告要到原告所在地開庭? -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 ...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Thursday (jdjfhiojfihojgdpjdppihn)》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1.
: 之前看文章寫原告必須到被告方的地檢署開庭
: 但是我親戚甲發生的案例卻不是這樣
: 住基隆的甲告住屏東的乙公然侮辱
: 結果地檢署傳票卻是要原告甲跟被告乙到甲報案的基隆開庭
: 問題:
: 1.
: 請問現在的制度又改成被告要到原告所在地開庭了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到哪裡開庭涉及到的問題是法院管轄權的問題
基於公平審判的原則
管轄原則上都是法定的,尤其是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部份就如同原po所言,原則上是以原就被
也就是原告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提告
不過例外基於私法自治而允許雙方當事人合意選定受訴法院
但你所提的事實,是屬於刑事訴訟的範圍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由於是依照地域範圍來劃定受訴法院的,所以稱此管轄為土地管轄
所以一個刑事案件可以管轄的法院,除了一些比較特殊的案件或情形外
可以管轄的法院有四個
1.犯罪發生地
2.被告之住所地
3.被告之居所地
4.被告之現時所在地
任何一個法院均可以合法管轄,因此哪個法院受訴就必須到該法院去
而檢察署是設於法院,因此檢察署的管轄範圍與法院是相同的
原po的情況還在偵查階段,所以管轄的部份就把上述法院抽換成檢察署即可
而原po的情形是犯罪地在基隆,所以向基隆地檢署提告之後,就由該地檢署管轄
被告就必須到基隆地檢署應訊,並不是基於原告被告的關係來決定受訴法院的
以上
如果有錯還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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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199.156
※ 編輯: awanderer 來自: 59.115.199.156 (01/17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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