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在台辦事處 Netherlands Office Taipei 對 香草騎士 Vanilla Knight 訪談文侵權案件道歉賠償(內容工作者請千萬看到最後)/ Netherlands Office Taipei apologizes and compensates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the Vanilla Knight interview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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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了,距離我在巴黎家中發現自己的文章被抄襲、改寫成英文,並在荷蘭農業處網站發表已經半年。這半年中無論是全球疫情、還是我的個人生活都宛如雲霄飛車,上下起伏之多,讓人一方面很難想像半年已經過去、另一方面卻總有煙塵籠罩的不真實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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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在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庭,我和荷蘭辦事處的當事人與律師同意就「建立文化、建立價值,建立產業間的連結 - 香草騎士創辦人味正琳師傅訪談筆記」侵犯著作權法一案達成和解,以下是雙方協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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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荷蘭在台辦事處於該處網站首頁刊登中英文版道歉啟事,內文包含「未經授權挪用 / We did not obtain Ms. Chen's consent and our usage of Ms. Chen's article was without Ms. Chen's authorization.」、「致歉 / we apologize」等文字,自 4/6 下午 4 時至 4/16 下午 5 時止,共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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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登網址:
https://www.nl.org.tw/index_zh.html(中文)、
https://www.nl.org.tw/index.html(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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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荷蘭在台辦事處提供雙方同意的侵權賠償,款項已於 4/7 匯入我的個人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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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將於 4/17 道歉啟事刊登時間結束後,撤銷對當事人的民事與刑事訴訟,並承諾不再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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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即將告一段落,但我其實並沒有任何欣喜之感。過程之反覆、瑣碎,讓我極為疲憊;為此奔波的好友之多,讓我在感受盛意之餘,始終有一絲歉疚。上回調解庭裡,看到當事人確實打從心裡感到後悔的表情,也使我相當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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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選擇將這件事刊登周知,是認為這個案件極為重要,#希望這件事能夠成為所有內文工作者的範例_鼓勵大家看重自己的作品_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 #呼籲公眾尊重著作權_共同打造一個更健康的創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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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公理_其實不去爭取就不是你的。
過去一年因為過於勞累,我暫停撰寫中英雙語文章,只以中文為主,我到現在還不時自責,「如果當時中英文都寫了,是否會警惕抄襲的意圖?」、「如果當時有英文版,是否在報案時,更容易證明哪些段落是來自我的文章?」我也記得當事人的長官,荷蘭在台辦事處農業處處長那封令人瞠目結舌、甚至讓我幾乎要為所有內容工作者感到悲哀的來信;更難忘當我把事件始末轉錄在「台灣人在荷蘭」群組後,底下一片都是「荷蘭人是不會道歉的」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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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告訴非常冗長,但並不困難。許多好朋友一開始就試圖勸退我,因為擔心過程中身心的折磨會與結果不成比例。但我還是想告訴大家,如果你認為自己做的事是正確的,就堅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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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創作都有價值_願意分享不代表歡迎抄襲
#就算只是爭一口氣_同樣會鼓舞很多人_帶來更多正面效益_減少同樣事情再次發生
我非常感激所有留言支持我捍衛自己權益,為我提供法律諮詢、心理支持的朋友,特別是從頭到尾大力協助,在我從法國回台隔離期間,代為公證證據、前往警局報案,並陪我出席調解庭,為我爭取到理想和解結果的 Eatpire - 風格美食指南 創辦人吳威賦(William),謝謝你們陪我一路走來、沒有退縮。
以下簡要列出發現文章被侵權後建議採取的行動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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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即蒐證,如侵權行為發生在網路上,除網頁截圖外,務必以螢幕錄影程式錄下造訪該網頁的紀錄,證實網頁確實存在的證據,以防網頁事後被移除。如果目前已被移除,可以嘗試用 Google cache 的方式取得快取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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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蒐證完成,將證據印出、檔案存檔後立即前往公證人處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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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願意給對方機會,可寄出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即將報案,否則直接帶著公證好的證據與個人身分證明,前往最近的警察局報案製作筆錄,筆錄中需載明侵權處。在我的案件中,對方雖是將文章改寫成英文版,但仍然涉嫌觸犯著作權法中的「改作」一項,因此我將明顯翻譯自我文章的段落摘出,與原文對照,放入筆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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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接下來警方會通知對方到案說明,對方也可能試圖聯繫,取得和解。若不願和解,就靜候法院調解庭開庭通知。在此期間整理所有文件,並估算損失。記得,#不要低估自己的價值,除了文字內容可以比照發稿的稿費標準外,不要忘記還有自己的時薪,為寫作該篇文章付出的所有交通費、講習費、採訪、編輯費用等;若被侵權的部分還有照片,也要一同估計攝影師的費用、攝影器材租借費。若文章有商業用途,商業損失如廣告費、點擊率等也須一併估算在內。訴訟期間發生的所有相關費用如交通費、公證費、文件印刷、光碟印製費等也可計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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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確認調解時間後,出席調解庭,帶好所有的證據、通訊往來,整理好論點,在調解委員前陳述,並提出和解條件,與對方協調。若調解成立,須確認同意的執行方案被妥善記錄至調解庭筆錄中,才有執行約束力。此時可選擇撤回告訴。若調解不成立,則該案件將直接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注意著作權侵權包含民事與刑事責任,因此若最後侵權行為確認,侵權行為人將會留下刑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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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謝大家的支持,也希望這篇文章對提升整體創作環境有所幫助。現行的法規制度讓受害者非常疲憊,竊取者付出的代價很低,但我希望大家不要因為爭取自己該有的權益而自責,只有自己站起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現況才有改變的可能。衷心希望以後不再看到抄襲者理所當然,用「疏忽」、「遺漏」掩飾錯誤;也希望不再聽說有人受害,卻被大家勸退,理由是「爭一口氣很麻煩划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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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連結:
前情提要:https://tinyurl.com/ztykf69z
味師傅訪談原文:https://tinyurl.com/n7kuvmj8 (FB) 、https://tinyurl.com/hhh88uf7(網站)
民事案件追訴期 在 Emily 曲庭宜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五年跟 于秉鑫在一起後過的超精彩,
除了生活、工作上都多了一個人分擔以外,
莫名其妙的在法律上也長了很多知識🥰
刑事部分:
✅先是本人告前夫業務侵占
這因為檢察官認定發生時還有夫妻關係,而變成超過追訴期的半年變成不起訴。
✅然後被前夫告妨礙名譽
案件他針對我說他「只不過提供了兩顆精子而已」,檢察官認為我陳述的是事實,沒有實質上的妨礙名譽事實不起訴。
✅去年變成我們再告回去妨礙名譽
起因是前夫找友人打電話來罵「甘寧娘雞掰」,偏偏手機開擴音,但是後來于秉鑫心軟撤告,後來發現對這種人根本不用心軟。
✅然後被投(詐)資(騙)集團首腦告強盜罪
因為集團首腦很想來找幾個代罪羔羊,讓台灣會員自己先內訌,儘管首腦搞了兩個律師來對付我們,後來當然因沒有犯罪事實不起訴。
✅我們再告集團詐欺等
這部分目前還在偵查中。
✅還有告集團女「領導」誹謗
終於要開庭了!
✅同時去年告了車禍肇事者過失傷害
這部分的經驗告訴我們,遇到車禍肇事者千萬不需要心軟,直接跟警察大哥說要報案過失傷害就對了!不用浪費彼此時間。
民事部分:
✅處理了兩次車禍調解
一次是兩年前對方酒駕撞我們車,後來和解成功。
一次是去年的,還在進行中。
✅還有去家事法庭聲請幫妹妹改姓
經過對方抗告有撤告,終於結束,並且成功改姓。
✅再來重新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方式以及後續重新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方式總共被前夫聲請了現在是第四次
都已經有調節筆錄了,尊重未成年子女意願很困難嗎?
✅另外我聲請給付扶養費兩次
目前再繼續幫小孩爭取更多債權證明!
是說,
是不是該去掛個法律顧問才對,
還是認真唸一下考個律師🤯
我半吊子,
心理諮商師也是夠應付自己周遭而已,
這樣好像不太好😅
人因夢想而偉大,
在我的世界裡是因困(無)難(賴)而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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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追訴期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通姦罪懲罰了誰?除罪化大激辯!】
刑法通姦罪應不應該除罪化的問題,司法界已經討論多次,這次由18位來自不同案件的法官提出釋憲聲請,對《刑法》通姦罪能不能維護家庭制度、婚姻秩序進行辯論,究竟誰比較有道理呢?
🎸辯論重點
《刑法》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配偶撤回告訴的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也就是「小三」、「小王」可以和配偶分開,只對外遇對象提出告訴。
但太太原諒老公機會高於老公原諒太太,所以實務運作的結果就變成女性受判決的機率較大。而苗栗地院法官在審理妨害婚姻案件時,認為「通姦罪」有違憲疑義,所以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刑法第239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憲法法庭討論的核心問題包括:
1. 《刑法》通姦罪立法目的為何?是為保障人民何種法益、基本權益而設?何以侵害人民、有無審查基準?處罰婚外性行為手段是否有所揭目的的達成
2.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可對配偶撤告」的目的為何?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益而設?此但書是否有助所揭目的達成、是否有關聯性?
3. 2002年討論過「通姦罪」的釋字554號,有沒有變更解釋的必要?
🎸通姦罪應該除罪化!支持方怎麼說?
支持者認為「通姦罪」最本身目的在禁止所有人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但如果「國家指定要與誰發生性行為」,這件事應該通過【嚴格比例原則】檢驗。
釋字554號認定「通姦罪」是為了維護婚姻制度與家庭秩序,要保護夫妻圓滿、婚姻神聖性,且婚姻有維護人倫秩序、養育子女功能,是承載社會功能制度、不是單純個人權利展現。
然而這個觀念在2017年同婚合法化的釋字748號有改變了,大法官認為「結婚自由」的核心是個人人格健全發展、尊嚴維護。所以婚姻制度已經從「社會責任承擔」性質,轉變為個人尋找一個可以與他共同生活、互相扶持的伴侶、建立人格共同發展的可能,從社會意義概念轉變為個人結婚的自由。大法官的意義跟觀察是社會的共識,可佐證釋字554當時認定的社會現實已經有所不同。
換個角度想,或許「通姦罪」當初立法用意在於一旦有了通姦行為將會產生子女教養問題、家庭受到損害,但並不是全部問題都是因為通姦而產生,事實上危及婚姻存續的原因非常多,有的是因為婚後家暴衍生通姦、夫妻爭吵長期分居而通姦,連擠牙膏要從哪邊擠都可能會造成婚姻危機,所以通姦行為不是動搖婚姻關係的「原因」,反而可能是婚姻關係動搖的結果,國家刑罰權沒有介入的必要。
加上在《刑事訴訟法》但書「可對配偶撤告」部分,國家本來就不該有導致追訴有不公平例外對待的設計,這會讓國家刑罰權不公平、造成缺陷,或許原先立法者想讓夫妻早日脫離訴訟關係、重修舊好,但往往實際上遭到背叛的配偶很擔心最後變成宥恕,所以才會先提告,變成傷人傷己,還有,如果配偶只想追究小王、小三就不能離婚,這也讓沒有想維持婚姻關係的人必須戴上假面具。
最重要的是,靠刑罰無法保障人與人的關係,通姦行為最主要嚇阻效果其實在於「行為後果擔憂」,也就是通姦一事曝光後必定對婚姻家庭、社會地位產生重大破損,但這預防效果和「通姦罪」並沒有關係,要說嚇阻效果,雖然民事賠償未必能取代刑罰,但以通姦而言,已經有足夠替代性。參考國外,韓國2015年宣告「通姦罪」違憲,之後離婚率並沒有產生明顯變化、甚至微幅下降,可見「通姦罪」對通姦行為嚇阻效果非常輕微。
以上的種種理由,總結來講就是,國家不該為情緒滿足動用刑法,通姦造成配偶痛苦,但不是感到「痛苦」就要用刑法去處罰一個人,「通姦罪」對於阻止婚姻關係傷害、對人際關係都是有害無益的,也不是說通姦除罪化代表認可婚外情、也不是否定家庭婚姻,而是感情要發自內心去經營維繫,不是用刑法逼迫。
🎸通姦罪不該除罪化!反對方怎麼說?
反對者認為台灣社會對廢除通姦罪並沒有形成共識,反對廢除通姦罪的民意仍然是多數,台灣的家庭婚姻形式沒有出現變遷,因此大法官沒有變更解釋的必要。
另外也有人認為,通姦罪是社會生活基本規範,可以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並有保護弱勢和下一代的功能,刑事處罰通姦罪,不但讓被背叛者有心靈慰藉的作用,也對處罰小三或小王有威嚇作用,如果認為配偶撤回對外遇對象的告訴,只有小三受罰很不公平,可以修改刑訴法239條的但書。
通姦罪並非壓迫女性的法律,台灣的通姦罪可由任一方配偶提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不是如其他國家有女性不得向男性提告的不公平現象,如果因為部分案件有不公平,那應該處理「不公平」的個案原因,而不是將通姦罪「除罪」。
國家到底應不應該介入個人婚姻情感並用刑罰處罰,相信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定見,憲法法庭將會指定日期公布解釋,這場辯論過程司法院有直播,沒跟上直播也沒關係,法庭活動影音現在也可以在司法院及大法官網站看到,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