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就在大家關心羅志祥腰力多好時,
我正和momo親子台在智財法庭進行——史詩級求償天價賠款三萬五千元台幣的智財訴訟。
本來不關我的事,但電視台要求傳當時momo歡樂谷的製作人出庭作證。
我就臨時決定吃完大倉久和大飯店The Okura Prestige Taipei的 《桃花林》港點和烤鴨,搭捷運去旁聽席觀賞。
一聽不得了~~~對方怎麼和我上次出庭作證講的不同,到底全世界還有誰比我更認識《焦糖哥哥》,我太震驚了!
律師就請示法官能讓我立刻作證嗎?
但由於雙方證詞截然不同,
那當然就是一定有一方說謊,
所以當庭進行《隔離訊問》。
大家知道這個案子是民事庭,
但搞到《隔離訊問》而且言辭激烈交鋒,
比刑事庭還刺激!
尤其對方律師當庭還強調偽證罪要關七年,
我都替他們感到緊張了,
我看著對方律師想:「你該不會也是我粉絲吧⋯⋯」
結果,momo親子台委任的協合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好兇喔,不曉得為什麼要過度激動一直打斷我說話,我真的不知道他在氣什麼,在那發脾氣我超傻眼⋯⋯
我好害怕喔~~被大財團這麼高規格對待!
哀~~~~國家級哥哥的封號不好扛啊!
#我只是被從觀眾席臨時叫上去作證
#我是證人啊大律師你不要每次都兇我
民事訴訟偽證罪 在 韋宗成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家好我是ZECO
抱歉今天有不好的事情要告訴大家
簡單先說結論
ZECO提告友善之地和王士豪之刑案,還是得到不起訴的結果
雖然很難過但ZECO會繼續打後續官司和民事
因為這不只是一個個案,也是台灣很多文創人都可能碰到的問題
本案件我過去曾發過聲明概要,有興趣可以看這裡
https://www.facebook.com/girlarms/posts/913767762098825
之前官司期間有很多事情都不好拿出來說
但今天既然王士豪與友善之地以不起訴趁機發文,還復活了關閉已久的個人FB(笑)
我就來整理一下本案目前狀況,跟大家報告一下
這幾年來資料非常多,今天先說明一部分
在選擇結束與王士豪的經紀合作後,王一邊對外宣稱遠離爭端,表面擺出超然態度,
卻在結束合作後立刻來信警告我少女兵器與鋼鐵少女皆為他所有
我的作品不但不是我的,而且不得從事相關工作2年!?
如此啼笑皆非且充滿惡意的通知真的讓我不知該如何反應
少女兵器是我發表於2006年7月的插畫作品,友善之地成立於2007年7月
王士豪是在之後才邀請我合作,希望擔任我的經紀人
少女兵器創作完全早於我們合作之前,在這個顯而易見的事實下,這個和我合作多年的人竟然可以說出這種話!
而且王士豪在檯面下多次對我和我的合作對象發出恐嚇性的律師函,其中不乏國家研究單位如中研院,
甚至騷擾數個日本展覽或出版單位,像京都國際漫畫博物館都收到我在牆上留下的簽名必須塗抹掉的通知!?
這種誇張且丟臉丟到國外去的騷擾多次發生,或許是想製造寒蟬效應吧?
幸好這些單位大多沒有配合他,像是當笑話通知我有這種事而已
但我還是為造成他人困擾而難過,真的很對不起大家
想想很無奈,我直到結束合作才真的認識王士豪
最初把我的創作委由這個人經紀是因為我不熟悉商務與法律,希望這個人能保護我與我的作品,
但現在這個人不但在酬勞的部分涉及詐欺侵占,還在檯面下騷擾
訴訟提起之後已經經過了很長一段時間了,目前民事的部分還在進行中,
刑事的部分因為認定方式非常嚴格,遭遇了不少困難…
經我查證過去的合作中,發現王士豪不只一次有隱匿款項涉嫌業務侵佔的行為,和印刷廠查證時就發現了印書短報數量的情況,如印了4000本,卻告訴我只印了3000本
雖只是過往不會在意的小事情,但都讓我再次看清這個人
讓我在取證時卻碰到最多的困難,就是王士豪在與合作對象之間的合約中,都有安排了不讓作者知道合約內容的保密條款,而讓合作對象無法提供證據。
在取證上有困難的情形下,我仍然提出約五年期間的信件佐證,信中王士豪對內、對外皆表明是代理我去洽談業務。
像是少女兵器大戰,是日方直接找我表明希望代理,我後來才將資料轉給王請王代為處理授權;
鋼鐵少女更是因為CCC在日本的展出,受到日本編輯的青睞才找我進行連載,
第一次偵查程序中,檢察官也在這些證據下基本認定我和王是委任關係。
但王士豪現在卻都否認,說這些作品是他發包給我ZECO的[包案],想強調作品不是我的,並想奪走少女兵器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甚至著作人格權。
王士豪這樣惡劣的行為並非個案
在另一個案子裡我也由委任律師口中得知,王士豪請律師和涉及該案助手到公司,要求那些助手按照指示,在該案的偵查庭中統一陳述的口徑,
藉由讓助手可能犯下偽證罪的行為保全自己,所幸這樣的作法,被開庭的檢察事務官察覺,進而詢問助手們為何陳述都幾乎一致,才有助手坦承有經過上述的事先討論,而這些參與該次偵查庭的人員,都可以佐證,且相信都有留下紀錄。
最誇張的是,王士豪在我與他的刑事案件中,針對我主張他將遊戲改編案件的授權金35萬美元為隱匿的行為,王竟然在偵查庭上提出假造的總金額10萬美金,且沒有正式簽署的[假契約書],試圖混淆視聽,甚至更藉此控告我毀謗&誣告,
但在我方提出授權金金額為35萬美金的[真實契約書]後,在檢察事務官質問下,王才又改稱是因為案子沒執行完,僅收到10萬美金,且被迫承認他先前所提出的10萬元美金契約書不是正式的契約書。
想當然,王士豪以這樣誇張的謊言來對我提起告訴,最終誣告&毀謗自然也是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判決書完整版
https://drive.google.com/…/19TTL8oRVj5GhiseioCN8hf84TEtLR1Q…
這是我提告王士豪隱匿授權金額案件,首次偵查程序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裡面詳述了我方的主張:
王士豪在鋼鐵少女的案子中,與大陸廠商簽下了35萬美金(約1050萬台幣)的合約,但卻轉頭告訴我只簽了10萬美金(約300萬台幣),而且我得知實收的款項遠不只於此。
此外,王還找了一堆理由減少分成,最終我僅拿到32萬…台幣!
在我與王的合作期間內,王對於合約內容一直都是能瞞就瞞,我曾多次提出檢視合約的要求,然皆被拒絕,
事實上也是結束合作後我才從其他管道拿到真正合約。
回到業務侵占案件,王士豪向檢察官抗辯說,關於上述鋼鐵少女的案件僅收到10萬美金,並且一度拿出假冒的契約書試圖誤導偵查,然而,雖然王的辯詞與行為如此誇張且漏洞百出,但因為大部分款項是從海外所匯入,檢察官並無有效的查證管道,這讓我也在舉證上面臨困難。
就算是我也向地檢署提出了王自己所擬定,試圖與我和解的協議書,上面寫明王承諾要從海外解凍10萬美金等字句,仍不被採信,最終證據不足遭認定不起訴。
常言道,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本案讓我再次體會法律往往無法站在公理的一方,而是知法弄法的人得益。
而第一次不起訴處分後,因為案件本身仍有諸多瑕疵,我方提起再議很快就成功了,並發回繼續偵查,
但接下來卻出現了轉折,接手偵查的檢察官就本案只開過一次庭,隔了超過半年沒有開庭的情況下,在今年初做出不起訴處分,
我方雖然提出五年的信件以及其他王明確表示他是我代理人的證據,但是檢察官卻只聽信了王所謂「其非法律人故用詞不精確」等開脫之詞,無視了王的行為就是執行在委任的作為,與其他諸多書信、對外的契約,甚至是稅務資料等證據,而作出不起訴的判斷。
也因為前後兩任檢察官作出差異非常大的結論,我也深感無奈,不知是不是已經耗費太多時間,
1050萬只給原作者32萬的誇張案件竟然如此被不起訴結案。
和解協議書
https://drive.google.com/…/1gk6IpiQwW_falRoaQI0p___3s…/view…
這一份是在事情經由媒體曝光後,王士豪曾經試圖與我和解,由王士豪自己提出的和解協議書
裡面明確記載還有十萬美金要解凍,以及還有多少款項還沒支付
這些都是出自他手,但檢察官也不予採用,奈何…
我當年很專心在創作,有一些未付款項自己都沒想到的呢…
這些款項當然王至今也都沒有支付
目前案件因為第二任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我方提出交付審判,繼續進行司法程序當中,
和律師討論後,也將重新針對王隱匿款項的行為,另再告訴,同時另一件民事官司也還在進行中,
雖然我也知道這又是曠日廢時的司法程序,作品已經被拖過了發展的黃金期,王在事情爆發後也也早已舉家避居海外,我最後可能爭不到甚麼賠償,
但之前有讀者告訴我他從小看少女兵器到大,讓我覺得繼續爭取作品權利是必要的,我只希望為了作品和一點點公理繼續堅持下去
還好我仍然能繼續創作,感謝日本編輯一直相挺
雖然我對法律完全不行被騙的團團轉,但在律師的協助下我依然會繼續進行法律程序
謝謝一路上幫助ZECO的朋友,還有熱情的讀者們,真的非常感謝你們給我堅持下去的動力,
還有因為這個案子幫我講話,而被王告的讀者們,給你們添麻煩了。
在此感謝關注的大家,接下來我還會繼續努力的。
民事訴訟偽證罪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敢告我?小心我告你「誣告」!】
「律師啊,我可不可以告他誣告?」
成為被告時,有些人又害怕又生氣,因此抱著「你敢告我,我也要告你」的心態找律師,想告對方誣告。最近接了幾個諮詢,趁這個機會告訴大家誣告要成立的幾個重點,。
🎸第一,誣告罪只限於「刑事、懲戒」的糾紛。
如果你們是因為「民事」(財產、家庭糾紛)而鬧上法院,或是根本與犯罪、懲戒無關的雞毛蒜皮小事,就算對方捏造事實,也不會成立誣告,你可能要告的反而是妨害名譽。
🎸第二,刑法第169條誣告罪要成立,有一個大原則:「虛構、捏造事實」
例如你明明沒有闖空門,對方卻提告你未經同意侵入住宅。
如果對方帶著半真半假的消息去提告,就算只有一部分的內容是虛構的,也一樣構成誣告。例如你只有闖空門,但沒有攜帶凶器,對方卻提告你帶著危險物品侵入住宅而提告加重竊盜。
反過來說,如果對方是因為各種蛛絲馬跡懷疑你犯罪才進行提告,就算對方提不出證據,也不會成立誣告!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75號判決)
在這個標準之下,要怎麼證明對方「虛構、捏造事實」,就需要下點功夫。
例如,對方在檢察官已經做出「不起訴處分」以後,仍然多次地提出告訴,卻沒有帶著新的事實、新的證據,這就是一個比較客觀的情況足以佐證誣告的意圖。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003號)
另一種方式是看對方提出的證據,前後邏輯是否連貫。如果對方提告的內容看起來煞有介事,但拼湊起來發現時間對不上、理由對不上,就有可能證明對方是誣告。
🎸有一個常見的情況是當事人鬧進法院,在法庭上或訴狀裡緊咬對方作偽證、對方誣告,被誣賴的一方氣的要反告「誣告」。(很像在繞口令吧)
實務上會認為這種訴訟上的相互攻防,原則上也並不算誣告,因此這類的當事人還是省點力氣想誣告的事情,專心在本訴比較好。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
總而言之,誣告罪要證明對方「捏造事實」。如果跟你產生爭執的對方抱持的是「我覺得厚…一定是厚…」這種半信半疑的心態去告你,有可能就不成立誣告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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