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印良品也侵權,看看 #詹詹 怎麼說
商標搶註又一樁!「日本無印良品」在中國因侵害「北京无印良品」商標,判賠。
看似比扯鈴還扯的事又來了。
【事由】(參考原判決進行重點整理)
1. 原告
(1) 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
在中國註冊有第24類商品商標(此案爭議的商標權)
(2) 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
取得「北京棉田」商標授權
2. 被告:
(1) 「株式會社良品計畫」(原日本無印良品)
在中國註冊有第20、21、27類商品商標
(2) 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3. 爭議商標
(1) 涉案商标(即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于2001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棉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单、枕套、被子、被罩、盖垫、坐垫罩”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1年4月27日。商标注册人为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简称南华公司)。2004年7月21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棉田公司。
(2) 第7494239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印花丝织品、印花棉布、家用亚麻布、丝绸(布料)、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床罩、床垫遮盖物、鸭绒被、褥垫套、蚊帐、床上用覆盖物、睡袋(被子替代物)、床上用毯、被絮、褥子、棉毯、毛毯、丝毯、定做的马桶盖罩(纤维)”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商标注册人为棉田公司。
4. 判決
(1)「侵害商標」成立,立即停止侵害行為。
(2)賠償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合理支出」人民币十二万六千四百七十六元,共计人民币六十二万六千四百七十六元。
時間順序
一、 關於原告的商標
1. 「无印良品」(第1561046号)最初由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於2001年4月28日完成註冊,之後於2004年7月21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棉田公司。
2. 棉田公司之後又於2011年7月21日另外註冊第7494239号商标,同樣是第24類、同樣是「无印良品」,但指定商品內容不同)
3. 2011年6月22日,棉田公司授权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中国地区独家使用涉案商标第1561046号、及第7494239号商标,用于商标项下指定商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推广。
4. 2014年8月、10月、2015年3月、4月、5月北京棉田經由取證,認為被告所產銷的多項商有侵害原告商標權的情形,並在俟後提出侵權訴訟。
二、 關於被告的作為
1. 2001年4月26日被告曾對原告註冊的商標提出異議。
➢ 結果:
後經历经一、二审行政诉讼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定均被维持。
2012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2号行政判决认定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2000年4月6日之前其“無印良品”商标在日本、中国香港地区等地宣传使用的情况以及在这些地区的知名度情况,并不能证明“無印良品”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实际使用在第24类毛巾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2. 2008年4月21日註冊第20類、第21類商標;
3. 2008年9月28日註冊第27類商標。
4. 另外,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在日本、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注册“无印良品MUJI”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无印良品”“MUJI”被认定为日本知名商标的材料,用以证明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MUJI”的商标在日本、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注册。
三、 法院的看法
1. 構成混淆誤認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与原告的涉案商标“无印良品”相比,仅存在“无”和“無”的差异以及有无“MUJI”的差异,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二者同时使用在浴巾、面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2. 知名度是否得為侵權的抗辯理由?
被告的“MUJI”品牌是否具有知名度,不能成为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理由,在原告合法持有涉案商标的情况下,此不能成为合理抗辩事由。
3. 判決:侵害商標權成立
4. 民事:
(1) 停止侵害
產品下架、不得再使用「無印良品」之商標於原告受保護的指定類別及指定商品。
(2) 消除影響(公開道歉)
被告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在天猫“无印良品MUJI官方旗舰店”(muji.tmall.com)和中国大陆的实体门店发表为期三十天的声明,消除侵权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3) 損害賠償
賠償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合理支出」人民币十二万六千四百七十六元,共计人民币六十二万六千四百七十六元。
其實沒有很扯
【這個案子點出了幾個問題】
1. 商標申請採先「申請主義」,所以先提申請的人,在客觀條件下已經取得先機,雖然原品牌的擁有者可以透過行政或司法的程序,以主張「使用在先」、或「他人惡意搶註」為由嚐試要回已被他人註冊的商標,但通常時間與成本要比當時提出申請時高上數十倍、甚至百倍,而且在「跨境追討」的情況下,其變數更大,要不回的可能性極高。
2. 以主張自己品牌是「知名商標」為由,並無法直接取得「商標申請及註冊」的優先權,且所謂「知名」有其客觀認定的基礎,在很多國家知名、或僅是在自己國家知名,是否能在「跨境」申請商標、爭取商標或商標爭議時被認定為「知名」?都是一個非常大的不可控變素。
3. 「商標權」採「屬地主義」,在未取得註冊先機的情況下,一旦商標被他人註冊,那麼原品牌在進入該國時,就會非常的被動,甚至反而可能淪為「被告」。
結論
一、 「品牌」如果有跨境的計畫,商標的跨境佈局一定要盡早,這個佈局包含了考量「國家」、「申請時間規劃」、「類別選擇」、「指定商品項或服務項」。
二、 區域性的知名,不代表在全世界都知名,「商標申請規劃」不能僅將這個當成基礎,況且,越知名的品牌,在他國被搶註的可能性越高,商標申請的規劃更應高盡早執行。
三、 在品牌跨境前,如果已預先與當地廠商有任何開始洽談的過程,盡可能保留有完全的接洽記錄,萬一有被「搶註商標」的情況,才能有機會在「證據」較為完整的情況下取回商標權。
四、 如果連「無印良品」都踢了鐵板,那你呢?
以上提供給大家做參考,歡迎交流。
2018/10/29詹詹
#商標
#搶註
#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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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Q&A
懷孕是人生中的大事,也是在職婦女的一大考驗,最近有準媽媽來詢問,如果懷疑是因為懷孕而被解雇的救濟途徑有哪些,以下是幾個方法,供大家參考:
1. 行政申訴:判定之行政罰鍰將全數繳納至國庫,你不會拿到金錢的補償。
向當地縣市勞工局進行行政申訴。即希望政府行政處罰雇主,政府經過調查程序,認定確實有性別歧視,將會依歧視情節輕重,對雇主作出裁罰,而判定之行政罰鍰將全數繳納至國庫,你不會拿到金錢的補償。
參考資料:1.行政申訴流程圖 2.台北市勞工局《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書範例 3.台北市勞工局就業歧視申訴書
如果你已向地方政府的勞工局申訴,且勞工局處理完畢,但你對處理的結果不滿意,還可以在10日內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也可直接在30日內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起訴願,不一定要申請審議);若不服處分,則可在30日內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起訴願;若不服訴願決定,則必須在兩個月內向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再不服判決書,20日內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8條 第38-1條
參考資料:1.行政救濟流程圖 2.申請審議流程圖
2.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若法院判定雇主有性別歧視也造成你的損害,將判決雇主應賠償之金額給你。
選擇民事損害賠償,向法院提起訴訟──你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因職場性別歧視導致的損害賠償(精神、財產或名譽上的損害),要求雇主負起民事賠償的責任。經過訴訟程序,如果法院判定雇主有性別歧視也造成你的損害,將判決雇主應賠償金錢給你。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當你知道你的權益受損,兩年內若沒有提起訴訟主張你的權益,損害賠償請求權便會罹於時效,也就是它只有兩年的有效期限。
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26條 第29條 第30條 第32條、民法 第184條
3. 以上「行政申訴」與「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是可以同時進行的,但要注意的是,結果不一定會一致。因此,你可以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五條,請法官審酌行政申訴的結果,並且繼續大量的蒐集證據和資料佐證自己的主張。
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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