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輕訴訟案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林氏兄弟在收到法院駁回其判決書後,寫了一份聲明,請大家協助轉發。
在聲明稿中,林氏兄弟認為法官未允許原告傳喚專家作為鑑定證人的要求,還在新聞稿宣稱「法院已窮盡調查之力,仍難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依法僅能駁回。」令人難以服氣。林氏兄弟也指出本案攸關公害事件中「環境權、健康權、生命權受到侵害後,如何要求政府正視這些嚴重問題」,因而希望邀請大家一起關注,「共同守護臺灣這片美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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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輕空污針對雲林地方法院109年10月30日判決六輕公害第二案(107年公字1號)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林氏兄弟)聲明稿全文如下:
一、請蔡英文總統看見、聽見雲林人的血淚,政府能夠做的真的是少之又少,請求司法能夠真正公平公正的審判。依據雲林縣政府自民國98年起委託國立台灣大學公衛學院逐年進行「沿海地區空氣汚染物及環境健康世代研究計劃」、「雲林縣沿海地區環境流行病學研究計劃」,其101年度研究計劃指出:距離六輕10公里內(包括麥寮、台西鄉) 之流病世代居民,其2008至2010年間的全癌症粗發生率是1999~2001 年間的「4.07倍」;在雲林地院被告已承認排放確認有36~38種致癌物質;雲林縣87年~107與全國 87年~107年兩者對比,可算出雲林縣比全國大幅增加197%惡性腫瘤(癌症);六輕一年曾排放6700萬噸的二氧化碳20多年來已排放高達逾數億~10多億噸的二氧化碳,連帶影響全球溫室效應帶來的氣候變遷地球暖化致海平面上升的可怕問題致人類生存的危機貢獻者之一。政府犧牲雲林人健康、生命及國土被汚染嚴重破壞(將來國土復育必須花數倍稅收,更多金錢來處理),換來六輕數佰億元的稅收,破壞國家環境到底值不值得?
二、首先,本案法官非毒理學、環工系或是公衛專家學者並無專業知識及職權如何可認定本件為非公害之受害人,而駁斥被害人無疫學或流行病學之適用對象(例如:依法一般的刑事殺人案件加害者的精神需要鑑定精神狀況,仍須由醫院專業醫師做專業精神鑑定)。同理可證,本件同需要具備毒理學、環工系或是公衛專家學者依專業知識及職權才可認定本件是否為公害之受害人,才有無被害人是否為疫學或流行病學之適用對象,而非審理法官(並無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職權所可認定本件為非公害之受害人,而駁斥被害人無疫學或流行病學之適用對象。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其中的「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為「經驗法則」所明示。是以,本案件「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為當然是指具備毒理學、環工系或是公衛專家學者依專業知識及職權才可認定本件受害人是否為公害適用之對象。依上所述,顯然,本件判決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三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其中所示的「專門知識」所得之特別經驗,首揭述明。
三、本案原告已提出相當足夠重要的相關證據資料證明及律師團請求傳喚「專家」出庭為鑑定證人(法官未准許),而雲林地院新聞稿卻強調「法院已窮盡調查之力,仍難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依法僅能駁回。」,實在令原告感到相當不服氣,難以置信!
(一) 原告審理期間已向雲林地院提出前述台大公衛學院研究團隊研究計畫,該研究計畫已公開經過同儕檢視過,同時已投到專業期刊公開發表,本案屬「公害」案件,受汚染有毒致癌物質之數量、種類,更是全國最多且最嚴重之「公害」案件。
(二) 依據RCA案以及中石化案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再依民法第191條之3規定之「一般危險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22條依「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規定暨同法第277條「但書」規定,皆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但本案法官認為這份研究報告並非針對林女士罹患肺癌之事實所做成之研究計畫報告,不予採納。既然法官不採,更應該接受邀請「專家」蒞庭辯論,或參酌國內外判決結果,而非僅以「推理」作判決,令人難以信服。
(三) 原告所有聲請調查證據及傳訊證人到庭作證,除了第一次行政院環保署建議函詢雲林縣環保局外,其他全部都不同意調查證據,連行政院環保署函覆有資料不實,原告聲請再度函詢環保署、環保局及傳訊環保署相關證人,承審法官全部不同意。律師團接下本案也一再多次為原告請求聲請法院傳喚「專家」出庭為鑑定證人,但法官均未能准予傳喚「專家」為鑑定證人。
本案原告已提出相當足夠重要的相關證據資料證明及律師團請求傳喚「專家」出庭為鑑定證人(法官未准許),而雲林地院新聞稿卻強調「法院已窮盡調查之力,仍難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依法僅能駁回。」令人感到無比難過、失望與無奈,實在令原告感到相當不服氣,難以置信!
四、雲林麥寮六輕工業園區,5被告(燃煤電廠、石化工業)有毒致癌物公害污染雲林、彰化、嘉義全部都是農業大縣,是台灣主要的糧食生產地區,台灣人民都是受害人。
五、最後,本件聲明希望能讓生活在這片土地的主人多關心自己的環境權、健康權、生命權受到侵害後,如何要求政府正視這些嚴重問題,請「政府應該有所作為針對司法、公害作改革」,請大家共同一起來守護台灣這片美麗土地。
愛「母親」台灣這片土地的雲林之子麥寮人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林氏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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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受夠六輕「合法污染」奪命 雲林居民聯合提告
https://e-info.org.tw/node/109513
台大研究證實,六輕旁台西麥寮居民罹癌率比他處高1.29倍,女人老人比例更高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112371/
「六輕是不是公害」還沒共識 集體訴訟月底可能一審完結
https://e-info.org.tw/node/213667
台塑六輕監測有鬼?2萬5千筆「超標排放」全變「無效數字」 全年僅收一張罰單
https://www.newsmarket.com.tw/blog/91256/
【透明足跡9月報】控告台塑污染的艱難
https://thaubing.gcaa.org.tw/blog/post/187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今天來跟大家說說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 是檢察官犯罪偵查的一種結果,被告拿到笑嗨嗨,告訴人氣得牙癢癢!
不過拿到不起訴處分也不要太悲傷,因為可能還有民事求償可以走,刑事案件不起訴,不等於民事求償也可以逃得過喔!
最高法院有一個判例就是這樣說,#不起訴處分沒有拘束民事訴訟的效力,就算民事判決的結果跟刑事不同,民刑事各自獨立,因此不是說民事案件結果跟刑事不同就是不對的唷~
完整內容就滑下去看看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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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30號判例
按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又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不得謂為違法。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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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說到火災,大家可能只會想到逃難方式,
不過呢事後求償也是有竅門的!
火災後消防隊會收集相關證據確認起火點,
如果起火點是電器(比如:除濕機),
那當然可以向廠商求償,
畢竟除濕除到起火,是犯規的!
(評審:不過看到你有創意的份上,再做一個吧!)
不過前提是你的使用方式也要正確...
那要怎麼求償呢?
1.如果是不動產,
房屋燒過一定會影響結構,也會降低市場價值,
這個可以用鑑價報告處理...
2.如果是動產呢?
你的家具家電當初買的時候也不會把發票收集起來,
火災後都燒光了,怎麼證明你有這些損失呢?
不知道對吧?
嗯只要你匯款到我的帳戶,我就會告訴你答案!(誤)
其實民事訴訟法有一個規定,
就是你雖然可以證明有損失,但沒辦法證明你的損害數額,
可以請法院依職權定之,
不然要你證明自己有哪些家電家具被燒毀,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火災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