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小常識】
打民事官司(起訴)是否一定要繳裁判費?過程中雙方和解或撤回,裁判費可以聲請退回嗎?
我國民事訴訟程序,關於法院之裁判,係採裁判有償主義,故原告起訴,應向法院預先繳納裁判費。
有關裁判費之計算及徵收,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77條之27的規定,而此項費用之預納則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果原告於起訴時未繳裁判費,審判長會定期間通知原告補繳,若原告未於所定的期間內補繳時,法院就會以原告起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
不過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性質上係屬預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是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訴訟中如果雙方已有和解的共識,可由法官當庭製作和解筆錄,和解不但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果(被告不依和解內容履行原告可逕行聲請強制執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為和解者,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如果訴訟過程中,被告自知理虧,自動履行債務了,那麼原告應該趕快就本件訴訟向法院遞出撤回起訴狀,撤回起訴也是可以聲請退還已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的。
在法庭上開庭和解或撤回時,可直接在法官面前請求退回裁判費三分之二,書記官記明於筆錄,並請您簽名,就不必再以書狀聲請退費,事後會接到領回裁判費之通知函;具狀撤回時,請記得要在撤回狀上註明請求退回裁判費三分之二,這樣才會很快能領回裁判費喔!
Search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在 林明勳律師- 今天來談民事訴訟法§249條的修法問題。想起以前 ... 的推薦與評價
因此,新法在同條第2項作了這樣的修訂: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