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不得不放手?(一)🚨
如果當家中過世者有著龐大的債務,你繼不繼承?很多人都會選擇不理會,但Ingay這邊建議你還是要花時間去把事情妥當處理完喔!就讓我們來看看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吧!
Q. 既然《民法》已經修法,法定繼承只負「限定繼承」責任,那我還要花時間去辦「拋棄繼承」嗎?
A. 確定已故親人背負著龐大債務,#一定 要花時間去辦理拋棄繼承!
雖然原則是「限定繼承」責任,但並不是繼承人「什麼事都不必管」的意思,限定繼承人最好也花時間辦妥「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降低未來可能的風險。
「完全不管」,「沒有透過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沒有完成債權人陳報」的限定繼承:
👉🏽當你以為繼承資產已還清債務,而大幅動用剩餘資產,才又陸續出現其他債權人追討。期間都要面對民事調解或訴訟程序,萬一剩餘資產都花光了,就要用自己的錢還清債務。
👉🏽其實,沒有人真正清楚過世親人的人際往來,甚至根本不熟,沒有共同生活,萬一遇到惡意假造債權文件,別有用心之徒,要處理非常麻煩。
💡小提醒|法定限定繼承責任都是要花時間用心處理,如果確定親人生前的債務狀況『複雜』,請務必做好拋棄繼承喔!
#限定繼承:
繼承人僅在繼承所得的財產額度內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拋棄繼承:
無論被繼承人的財產或負債一律拋棄。
#Ingay法律小教室 #法律知識 #拋棄繼承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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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檢察官在偵查庭裡找槍的故事。
#恐龍小檢_021
【土檢日誌】地檢署是怎麼被癱瘓的--我的槍呢?
話說某次胃炎和聲帶炎發作外帶發燒38-39度中抱病開庭,偏偏又遇到巨嬰客戶。
檢:你告訴狀第一部分是要告什麼?
客:這要從 #我們兩家30年前的恩怨說起...(然後開始講祖宗的糾紛)
檢:不是,重點是你們債務怎麼來的?
客:#這要從我的曾祖父被騙開始說起...(繼續講古)
檢:不是,重點是你3年前是怎麼拿到這張票的?
客:因為○○○是個混帳!大騙子!
檢:請說事實,他怎麼騙你?
客:他就是個無賴!
(問告訴狀第二三四五N部分,回答情形與以上相似)
(如此這般20-30分鐘過後)
檢:你們有找律師提告民事嗎?
客:#我們哪來的錢找律師?
檢:這聽起來是民事糾紛,在法律上......
客:(打斷)#我就是不懂法律才要來你這裡告啊!我跟你說,#10年前……
檢:這些故事你具狀陳報就好,重點是……
客:(敲桌子)檢察官,妳可以有一點耐性嗎?#這樣我們要怎麼信任司法?妳要主持正義啦!
檢:我不是張老師,你在這裡宣洩15分鐘的情緒、講了15分鐘的歷史故事、敲了5次桌子、罵了無數多的人,請問你後面那些人的公平正義要誰來主持?
(休庭時)
檢:(彎腰在地上找東西)
書:檢察官妳在找什麼?
檢:#我在找我的槍呢?
#法誤怖到底什麼時候才要在偵查庭裡安裝核彈發射鈕?
地檢署應該配置心理諮商師和精神科醫生,如果客戶不去看病,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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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編自群組裡的網路圖,我覺得我改編後,從早安圖變成寫實恐怖圖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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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檢察官、法官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時,必須在6個月內通知被告,讓被告有救濟機會,彌補現行法令不足之處;另外,修法也增訂,被告在審判過程中,不論有無辯護人,經法院許可後,都將擁有檢閱卷宗、證物的權利。
想法:
1.這個修法是正確的!
為了秘密避免打草驚蛇起見,
檢察官法官對被告進行限制出境時,
是不會通知被告的,
被告往往是到機場時才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
前面不通知,合理,
問題是這個措施並沒有「事後救濟管道」,
變成案子沒結,就一直沒辦法出境,
最有名的是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
案發後好幾年沒辦法出國參加國際科學會議,
跟國際學者進行交流,
對於一個頂尖學者而已,
不啻是判他科學方面的有期徒刑,
剝奪他接觸最新研究資訊的機會!
現在修法後給予事後救濟機會,
至少處理了這個問題⋯⋯
2.但是還有一個「事前不用令狀、事後沒有救濟程序」的東西,
叫做凍結銀行帳戶!
我之前針對這個問題寫過文章,就是每次辦幫助詐騙案件,
當事人(被騙帳戶的冤大頭)都會問一個問題:
「律師,我這個帳戶什麼時候可以解凍?」
「現在找工作都沒辦法提供自己帳戶,老闆都覺得我很奇怪」
我只能告訴他等案件確定了或屆滿一定期間才有辦法解凍(註)
現在人錢都放在銀行裡(放在床底下的請舉手),
帳戶被凍結,真的什麼事情都沒辦法做,
有時候不僅僅是一個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而是連你其他銀行的所有帳戶都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時,
問題就大了,
請想像一夕之間
你什麼錢都沒辦法領,也沒辦法匯款的情況,
基本上等於是一夕之間被剝奪了手邊的現金使用權利!
自已的薪資帳戶沒辦法用了,
公司薪水匯款進去,你也領不出來,看得到用不到~
3.像n年前k處理一個客戶的案件,
明明是一個小案子,錢也不多,
退休公務員的他卻籌錢籌得很辛苦,
好奇問了一下,原來他的帳戶因為某些因素全部都被凍結,
導致他沒辦法動用帳戶內的好幾百萬存款,
在帳戶解凍之前,他只能跟朋友家人東借西借過日子~
我那時候就覺得有點奇怪,
刑事訴訟法扣押人民物品,都還要經過檢察官法院的審查,
那「凍結帳戶」這個對人民影響這麼重大的動作,
為什麼一點審查機制都沒有?
剛好有一次跟一位擔任主任檢察官的學姊聊天,
問到這個問題,
學姊也是一頭霧水,
她說這種事情都是警察在處理的,
也就是警察通報,金融機構就列為警示帳戶,
案件結束後,
再由通報機關(當時通報的警察單位)去函金融機構解凍帳戶~
4.我覺得很奇怪,
今天國家要扣留我的帳戶或扣我的手機,二擇一,
我一定選手機讓你扣押,因為影響比較小,
頂多再買一支手機,聯絡人等資料反正有雲端可以解決~
帳戶被扣,可是連買手機的錢都領不出來!
扣手機,要法院核准,即使是緊急扣押,也是要事後陳報法院,
(詳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
凍結帳戶,是一個比扣押東西更嚴重的事情,
卻沒有採取令狀主義,
沒有法院的核准,甚至檢察官也沒有過問,
大部分是由警察機關啟動通報機制,
然後金融機構就SOP下去了,事後也沒有任何審查的機制,
這樣合理嗎?
5.目前處理這個事情的法規,
只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可是這個法規有兩個問題,
第一個是法律位階不高,是金管會發布的行政命令,
那就會產生是否超出法律授權範圍的問題,
第二個是這個規定是金融機構接獲通報後的處理程序,
至於由何人開啟這個通報程序?檢察官或法院如何審查?
事後救濟程序?都是沒有的!
講白了,
凍結帳戶(警示帳戶)這一塊,在法院審核這一塊,
目前還是法外不毛之地!
6.甚至有人民在刑事程序期間向法院聲請解除凍結帳戶,
法院也只會給你一個駁回裁定,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裁定是這麼寫的,
聲請人陳OO以其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中國信託帳戶遭凍結為由,聲請解除凍結云云。惟聲請人中華郵政新店檳榔路郵局帳戶,係由中華郵政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設為衍生管制帳戶;聲請人中國信託北新店分行帳戶係中國信託因103年10月31日銀行同業通報,而列示為衍生警示帳戶禁止存提款,有前開公司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417號卷第7至8頁),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是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關鍵字:
「聲請人自應逕向原通報機關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本院並無命中華郵政、中國信託解除警示帳戶之權限」,
也就是,你要去問青天大老爺,
法院也是告訴你回去找那個通報單位吧!這個不歸我管!
在現行法制之下,
你就最好不要得罪人,也不要隨便在網路上公開你的帳戶,
萬一有人知道你的帳號,故意匯款一元進去,再去通報,
(我看過有人這樣惡搞過對方喔!)
你的帳戶就被凍結了,接下來就是一大堆麻煩,
有的雖然會立即解凍,但那個過程也是有你受的了!
結語:
凍結人民財產這麼重大的事情,
民事部分需要法院裁定或判決,
刑事部分竟然甚麼都不用,
只要警察通報就可以凍結,非常不可思議,
我認為這個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程序,應該要由法院核准,
即使因為情況緊急而無法事前由法院審查,
事後也應該給予人民救濟的機會的!
註:
根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
這個凍結期間之前是5年,後來改成3年,104年起改成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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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https://tinyurl.com/ltzmej
https://tinyurl.com/npf5xn
https://tinyurl.com/m42mub
呆兒把消費者都當作刁民了~
自己不照契約出貨~給張折價券就想打發~(用折價券還會被刁難)
現在又搞真心卡這招
想要利用這次事件的個資來個促銷活動
DELL無誠意調解~
只會宴請部落客滅火跟北市法規會閉門造車!
卻說成是消費者執意提告!!
實在有欠公道
附件中用的新聞內容都是河蟹派新聞
我看到的都是客觀新聞
https://tinyurl.com/m5fytj
https://tinyurl.com/pd3ewc
https://tinyurl.com/qp6jda
https://tinyurl.com/kryodm
「戴爾和台北市政府在沒有廣徵消費者意見的情況下,推出了這項八折方案,實在非常荒
謬,」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說。
他表示,最好的補償方法要不就是照原先標錯的價格出貨,要不就是提出多數消費者能夠
接受的優惠方案。但是在這次台北市政府和戴爾搓合的過程中,代表消費者意見的消基會
完全都沒有參與到,因此雙方無疑是閉門造車。
「台北市政府只是幫戴爾做樓梯下台而已」謝天仁說。
行政院消保會也對這項決議不清楚。消保官表示,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的確有來電說明
幾項候選的優惠方案,但是消保會並沒有參與協商過程。因此尚且不了解這個八折優惠決
議的具體內容,也無從評論是否適宜。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
二十四、民事調解事件,自事件繫屬後四個月內未能成立調解者,除經兩造同意續行調解
外 ,應即終結調解程序。
當事人陳明無調解之意願、當事人或調解委員陳明調解無成立之望,或有事實足認 當事
人無調解之意願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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