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像我一樣愚蠢的嗎…
剛剛我租屋處的管委會打電話來
說我還沒有匯房租
我才發現我之前匯款的帳號打錯了一碼
現在我只能趕快衝去
受款銀行看看他們能不能幫我處理了
希望可以連絡上
收到我這筆智障款項的好心人
把我這個月的房租還給我
不然我真的會哭出來
😭😭😭🙏🏻
——————————————————
15:00更新
各位
我這筆款項
應該是可以順利拿回來了嗚嗚嗚
明天我會用網路銀行看看有沒有正確入帳
感謝大家集氣🙏🏻🙏🏻🙏🏻
也讓大家擔心了
我打錯一碼的那個收款帳戶
剛好是他們受款銀行的基金帳戶
(也就是一般我們要投資理財購買基金
所匯款的那個帳戶)
我這次的這個案例
幸運的是官方總行的機構
所以明天我的這筆錢
應該就可以順利入回我的帳號了
終於可以放下心來了嚇都嚇死😭😭😭
在這邊順便跟大家分享一下
如果跟我一樣不小心智障匯款錯帳戶的處理流程
歡迎大家截圖此流程步驟
但希望大家都可以不要用到這些步驟😂
1. 如果不小心匯錯帳戶的話
要找的銀行不是你自己轉帳的那個銀行
例如說你是中國信託轉帳給台灣銀行的話
你所要找的單位就會是台灣銀行
而不是中國信託
而每家處理的流程不一樣
有些銀行可以用智能客服線上填寫表單處理
但比較保險且不容易出錯的方法
我建議就
趕在銀行的上班時間親自跑一趟受款分行臨櫃請行員協助處理
2. 在緊張的出門
跑到受款銀行排隊領號碼牌之前
記得一定要帶
你自己發款帳戶的銀行本本
以及你自己的身分證
還有你可以確定你轉帳錯誤的明細證明
(我是用網銀匯款的關係
所以我提供的網銀轉帳的截圖明細)
3. 告知臨櫃的銀行行員你所幹的蠢事之後
銀行行員會協助你查詢你匯款錯誤的那個帳號的單位
如果像我一樣是公家機關的單位
照理來說隔天應該就可以拿回款項
但如果是私人帳號的話就要聯絡對方並等待對方回覆
(而這時間視每個銀行處理的流程
以及對方的回覆時間而定)
4.也就是最不希望發生的狀況
如果對方都沒有回覆
銀行會聯繫你
給你一個證明
就可以拿到這個證明到警察局備案讓警政單位協助處理
5.如果對方仍然不願意還款或裝死
才會進入到訴訟流程
一般來說此狀況為民法的不當得利
除非有非常明確的拒絕還款證據
才能夠告侵佔
如果不幸走到這一步告的名目不要選錯了
感謝大家剛剛跟著我慌張
希望明天我就可以順利拿回款項了
民法不當得利案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本期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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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不當得利案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裁判時報第105期 📌客觀訴之合併中一訴訟標的專屬管轄之管轄權決定/吳從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按民事訴訟法第248條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僅要求將該「專屬管轄」部分之請求移送至專屬管轄法院,而不得合併提起。但「應」否將「他訴訟標的」亦一併移送而全部由「專屬管轄法院」審理,現行法則未規定。
吳從周教授在本文藉由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7號裁定之案例事實,分析客觀訴之合併中有一訴訟標的請求為專屬管轄時,其他非專屬管轄之請求,能否合併由該專屬管轄法院一併管轄?及法院違背專屬管轄之判決上訴於第三審時,第三審法院應如何為裁判?
✏關鍵詞:客觀之訴的合併、專屬管轄、合意管轄
✏摘要:
住所均設於臺北市之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簽訂有座落於桃園市之A屋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約定因該租賃契約所生之爭執,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嗣乙因積欠甲之A屋租金而遭甲終止租約,原告甲並以一訴向臺北地院起訴主張:一、乙應依據民法第767條返還甲系爭無權占有之A屋,二、乙應依據民法第179條給付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若干元,及三、乙應依據系爭租約約定給付甲違約金若干元。被告乙則抗辯甲之請求一,應由A屋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其餘請求二、三,應合併亦由桃園地院管轄,故臺北地院對原告甲之請求均無管轄權。試問:被告乙之抗辯有無依據?倘臺北地院仍為實體判決,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維持該判決,被告乙不服而上訴至第三審時,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試讀
🟧本案事實
住所均設於臺北市之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簽訂有座落於桃園市之A屋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約定因該租賃契約所生之爭執,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嗣乙因積欠甲之A屋租金而遭甲終止租約,原告甲並以一訴向臺北地院起訴主張:一、乙應依據民法第767條返還甲系爭無權占有之A屋,二、乙應依據民法第179條給付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若干元,及三、乙應依據系爭租約約定給付甲違約金若干元。被告乙則抗辯甲之請求一,應由A屋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其餘請求二、三,應合併亦由桃園地院管轄,故臺北地院對原告甲之請求均無管轄權。試問:被告乙之抗辯有無依據?倘臺北地院仍為實體判決,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維持該判決,被告乙不服而上訴至第三審時,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研析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7號裁定採取肯定之見解,並且透過將法學方法運用在民事訴訟法之方式,進行法官造法,填補現行法欠缺合併由專屬管轄法院管轄之依據,值得注意與肯定。該事件係原告以依據民法第767條、系爭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等規定,以一訴主張返還系爭無權占有之房屋、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動產、管理費及違約金,此等請求依據系爭契約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但原告合意管轄之臺北地院起訴後,受訴之臺北地院依職權裁定合併移送於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管轄。
第二審法院僅依據第10條第1項適用於民法第767條,故應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肯定桃園地院之管轄權。相對人不服,抗辯應尊重當事人合意管轄為便利法院。
🗒全文請見:客觀訴之合併中一訴訟標的專屬管轄之管轄權決定──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7號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51號裁定/吳從周(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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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不當得利案例 在 理得法律事務所- 被詐騙請求不當得利案例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後張女一直未收到獎金才發現被騙,向王小姐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20萬元,但王小姐抗辯, ... 與第三人間之「指示給付關係」,並非民法第269條所規定之第三人利益契約。 ... <看更多>
民法不當得利案例 在 [問題] 民法183條關於不當得利-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去年被詐騙 前幾天判決書下不付審理,所以決定自己去告民事
這兩天看了民法的179~183條 其中183條內容如下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
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我的理解是
A被詐騙轉帳到B戶頭,但是B戶頭持有人藉由某種方式將帳戶內金額給C
之中並沒有利益關係也就是無償
因為我的判決書上是寫
當天我轉帳過去之後,人頭戶被詐騙集團誆騙,將自己帳戶的錢買成點數卡,在以無償方式
告知詐騙集團點數卡的序號名稱
這樣人頭戶是不是適合用民法183條,不需要還我錢
另外因人頭戶當時未滿18歲,我可以用民法187條請求法定代理賠償,用這條時跟民法183條會
衝突嗎?
明天會去找律師工會詢問,但想多知道多方的意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155.114.1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397400244.A.165.html
那我想請教一下,因為有許多人叫我連同他父母告,也就是法定代理人
那我可以引用民法哪一條?還是直接在被告寫其法定代理人即可
另外我想不符合的原因如文章所提
由於人頭戶本身並沒有得利,而且是無償將我的錢變換為點數卡給詐騙集團(雖然是遭
詐騙)
所以他並沒有得到任何利潤,感覺可以適用
我google查到大多數民法183條案例沒有有關詐騙這方面的,是不是這條本身就不適用在詐
騙上?
※ 編輯: subspace (182.155.114.190), 04/14/2014 00:33:57
基本上律師和你我的想法是一樣的 對方並沒有得利 所以很難用民法179告訴而成
一般而言大多是帳戶被詐騙集團知道再被利用變成人頭戶 這樣可以告訴
我的例子就不是這樣
不過我還是寫了抗告試試看...民事的話還是等刑事有下文再決定是否告訴
※ 編輯: subspace (111.242.101.164), 04/14/2014 12:14:15
沒錯 B是人頭戶 C是詐騙犯
我被詐騙C轉給B的帳戶 然後B在被C詐騙從自己的帳戶買點數卡無償給C
所以B被適用於民法183條 我最終要求償的目標還是在C 沒辦法向B求償
這是我今天詢問律師後大概得到的答案
※ 編輯: subspace (42.78.252.192), 04/14/2014 16:29:19
但是我收到凍結帳戶消息是幾天後的事情了
所以有可能
1.警察那裏太晚凍結
2.我和B同時間被詐騙(這也太強了?)
※ 編輯: subspace (182.155.114.190), 04/14/2014 20:25:08
所以到底什麼時候凍結我只能依靠他傳來的簡訊做判斷
※ 編輯: subspace (182.155.114.190), 04/14/2014 20:56:28
這真的是真實案例喔...我前幾天拿到判決書我也傻了
那請問我可以依據哪個條例告他 要求他償還我被騙之金額呢
我這兩天跑三個地方問律師 基本上他們對詐騙都是用民法179~183來述說
也許是這方面引用錯誤..
※ 編輯: subspace (1.170.123.21), 04/15/2014 08:48:13
所以很想去實際了解各事件發生的時間點...不知道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去了解
※ 編輯: subspace (223.140.72.59), 04/15/2014 10: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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