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美國投資移民 透過區域中心間接投資和直接投資主要的不同點在哪裏?》
偶爾就被問到這個問題,現在就來做個簡單的分享。
1. 投資區域/投資金額
透過區域中心間接投資,主要投資在目標就業區(TEA,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定義為該城市的失業率是全美平均失業率的1.5倍或人口2萬人以下的城市),投資金額目前為50萬美元。
直接投資又可以分成兩種,假如投資區域在TEA, 投資金額同樣是50萬美元;
假如投資在非目標就業區,投資金額就為100萬美元。
2. 日常經營管理的工作
透過區域中心間接投資,沒有機會也不需親自經營管理理。
直接投資可以親自經營;也可以委託他人經營,例如加盟著名品牌的連鎖速食餐廳,同時委託給縂部下屬的子公司代管經營。
3. 創造工作機會
同樣要創造10工作機會,但方式不同。
透過區域中心的間接投資,美國移民局認可依其經濟模型,計算出是否創造10個以上的工作機會,包含間接就業和衍生就業數。
直接投資通常以W-2表和公司的季度報表來認定,實際直接雇用的員工是否超過10位以上。
4. 承擔的風險
依美國移民法規定,不管間接投資或直接投資,EB5投資必須是風險性投資。
但兩者那一個風險較大?
個人認為,以前面所提的直接投資例子,加盟著名品牌速食連鎖餐廳,風險屬小,因為
1) 從投入資金的時間起算,大約4-12個月可以開始營業,相對於一般的特許私立學校或酒店,籌備期間短很多。
2) 從開始營業到業績穩定只需大約6個月
3. 速食餐廳受經濟不景氣的影響相對小很多
4. 豐富的總部管理經驗可以維持相對穩定的獲利率,50萬投資款的回收機率大很多
5. 速食餐廳也算是勞力密集行業,直接雇用10以上員工機率大,有利確保綠卡取得的成功率。
雖然目前95%EB5投資者透過區域中心間接投資,
但以一個豐富金融投資背景的專業顧問來看,
直接投資50萬於這樣的連鎖餐廳的風險相對小很多,
而且接受這種直接投資的EB5申請者有愈來愈多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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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期間計算例子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勝訴確定判決後,別忘了快點去強制執行!】
法官判你勝訴以後,你就拿能到你想要的東西嗎?
最近接到一些諮詢案,當事人好不容易地打完官司、獲得勝訴判決,過了好幾年才發現債權沒有實現、錢沒有進到自己口袋,來詢問我是怎麼回事、要怎麼處理。藉這個機會跟大家介紹一下「勝訴」的概念與後續的求償程序。
🎸什麼是勝訴?什麼是判決確定?
勝訴,就是指法院認同你提出的主張。
例如你向法院主張對方欠債沒還錢,法官調查證據以後認為你說的是真的,那麼法官就會判你勝訴;你向法院主張對方肇事撞傷你、應該賠償,法院認同,那麼法官就會判你勝訴。
判你勝訴,並不是在判決書上寫「原告勝訴」這四個字,而是倒過來寫,「被告xxx應給付原告xxx多少錢…」這樣的字眼。
但你也知道,敗訴的人都覺得法官判錯了,會想要上訴,因此你拿到勝訴判決還不要高興得太早,說不定對方上訴以後,法官反而判你敗訴,因此,要等到對方不能上訴了,才代表你真的勝訴了。而這個對方不能上訴的時後,就是「判決確定」。
一般來說,判決出爐以後要在10~20天內上訴(民事訴訟是20天,刑事訴訟是10天)才合法,超過這個期限的話,判決就確定了,雙方都不能再上訴。
另外,如果你打到第三審(例如你打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由於第三審是最後一個階段、不能再上訴,第三審的判決原則上在宣判以後就判決確定,不需要再等10~20天。
🎸勝訴以後要幹嘛?後續程序是什麼?
記得,判決終究只是一張紙,他不是支票、不是現金,你拿到判決以後不等於拿到錢,法院不會幫你寄判決去銀行,對方欠的債、賠償也不會自動跑到你的戶頭裡。判決確定以後,要拿著判決去「強制執行」才有用!
強制執行,顧名思義就是由國家「強制」去把對方的財產交給你,只要能查到對方的戶頭、動產或不動產,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就可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程序上,書面聲請要包含執行事項與「目標」(是金錢還是不動產)、當事人以及「執行名義」(通常是判決確定後的判決),並且向目標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聲請。例如你知道對方在台北市中正區有一幢不動產,你就要向台北地院提出聲請,不能跑到台中提出聲請!
🎸比較要注意的是「時間」。
判決確定以後,可不要乾坐在家裡沙發享福,因為強制執行也是有「時效」的!就像食物有保存期限、票券有使用期限一樣。
依照民法第137條,因起訴而中斷的時效,從判決確定以後重行起算;原消滅時效不滿5年的話,以5年重行起算。
舉例來說,A賣一棟房子給B,依照民法第125條要在15年內討債,超過15年的話B可以拒絕付款。
後來A跑去打官司,在第14年的時候判決確定,這時候時效就要重新計算,也就是從第14年開始再算15年,這段期間A都可以拿著判決去強制執行。
🎸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本金債權已經超過時效,「利息」也會一併不能討喔!
我國是把本金跟利息拆成「兩個」債權,例如本金是簽借款契約後就馬上存在的債權,利息則是等到開始計息以後才存在的債權。
依照民法第146條,如果主權利超過時效,附隨的權力也會一併超過時效!
參考我國的最高法院判決,通常就認為「本金」超過時效的話,「利息」也一併不能討。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例如,C借錢給D,並且收取高額利息,但一直遲遲不去討債。15年過去了,C心想:「本金要不到,至少我能要利息吧?」
這時候D就可以搬出民法第146條與最高法院判決,說「全部」的利息都不用付!
看完這個例子,你就知道時間有多重要了!有可能一毛都拿不到!
講到這裡你可能會想:「怎麼會有人都勝訴了還不去強制執行?打官司不就是為了要錢、要土地嗎?」
我只能說...當了律師你就知道什麼事情都有可能發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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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晚安,有個很基本的問題一直困擾我,所以上來跟大家求救QQ
今天在複習期間與期日的例子時,
有如下兩個例子:
1. 甲跟乙於11/29借錢,乙要求甲於3個月內還錢,甲應於何時還錢?
Ans:
依照民法120條,始日不算入,故從11/30的00:00開始起算,終止日為02/28的24:00,
因為11/30是"未於始日起算",故終止日應該為相當日的前一天,
但其無相當日(2月沒有30天),所以就以相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
所以甲應於02/28的24:00前還錢,此題並無疑問。
有疑問的是例子2.
2. 甲跟乙於104年8月1租屋,租期為3年,甲應於何時還屋?
老師的Ans:107/07/31 24:00前還屋。
我的想法是:
依照民法120條,始日不算入,所以應該從104/08/02的00:00開始起算,
而104/08/02是"未於始日起算",故終止日應該為相當日的前一天,
所以應該是107/08/01的24:00才是終止日,甲應於107/08/01 24:00前還屋。
疑問是答案是107/07/31的24:00?? 還是107/08/01的24:00才是正確的??
我好混亂啊@@"
因為起算日不是都始日不算入的嗎??但是為什麼老師的答案是104/08/01開始算的??
還是說我哪個環節理解錯了??麻煩各位幫我看一下,謝謝大家QQ
PS:例子1是用來跟例子2對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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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原來是這樣,謝謝Z大,講解超清楚的,感謝!!!!!
好的好的,謝謝w大!!!!
文字遊戲~”~ 我真的想破頭了QQ
謝謝h大!!!!!!
依照樓上幾位的回覆應該是喔@@
樓下mm大已解^^" 我完全沒想到228是國定假日的問題@@"
謝mm大!!!!!!
※ 編輯: renee03 (101.12.193.158), 05/31/2016 10: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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