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在行政法考試中,所占比分最高,也是最易命題的所在,幫大家整理行政處分常考的命題重點如下:
1、行政處分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92條)、一般處分的概念(人的、物的一般處分)、䆁字156號以及䆁字742、774號有關都市市計晝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此部分今年特別重要!)
2、行政處分V.S觀念通知,行政機關對人民檢舉之答覆法律性質?
3、行政處分的類型:
(1)、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2)、重複處分、第二次裁決、暫時性行政處分
(3)、多階段行政處分,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務員考績丙等的決定,究以何機關為被告?
4、行政處分的附款(有關附款的意義、修正負擔即部分許可、附款類型、合法要件,人民不服附款之救濟、切結書的法律性質?)
5、行政處分之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
6、行政處分瑕疵
(1)、判斷基準時(行政處分作成時說、行政判決時說)
(2)、無效的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行政處分之爭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3)、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保護V.S違法負擔處分撤銷之情況決定(訴願法第83、84條,行政訴訟法第198、199條)
(4)、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2年內撤銷行政處分。
7、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8、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
(1)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概念(行政程序法127條)、返還範圍(準用民法181至183條之規定)、返還請求之方式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抑或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且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係指行政爭訟未確定前),為保護受益人在行政爭訟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因此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
(2)至於行政機關核定的行政處分,並無違法錯誤,而是機關人員核發作業錯誤,乃行政機關之「行政上事實行為」所造成的公法上不當得利,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的構成要件,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向不當得利的受領人請求返還。
9、行政程序的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第128、129),其重開之要件、不服之救濟。有修法要注意!
10、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至134條),有關起算點(因行政程序法未規定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合理期待時」起算5年內向義務人請求返還公法上金錢給付。
(1)注意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有關「權力失效」之適用
(2)注意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第4號裁定
以上主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必然可以掌握命題脈絡!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雅各Jacob,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行政院在2/21時發佈了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 關心此議題的你,了解多少了呢? 草案中的條例與民法上的婚姻差多少? 這次特別請到Kerby律師來解釋 若還有相關的問題也歡迎留言喔 會請Kerby律師幫忙您解答!! #同婚草案 #748號施行法 #專法 【每週四晚上八點固定上片...
民法第126條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嗨嗨大家,在工作中若有遇到雇主積欠薪資、勞退未提繳或未給資遣費的問題,許多人第一時間都會選擇隱忍,等到離職時才一併向雇主追討少拿的各項法定權益,但如果沒有注意到「請求權時效」的規定,很有可能結果會與預期有落差,甚至是白忙一場,今天便想跟大家分享請求權的時效問題。如果有興趣的讀者,就一起看下去吧
✨什麼是請求權時效?
請求權時效正式的名稱為「消滅時效」,是為了不影響法律秩序的正常維持、簡化法律關係並避免太長的時間會造成舉證的困難而存在的規定。簡單來說,從可以請求權利時開始起算,如果一定期間不提出主張,那麼就有可能會喪失了部分權益的請求權。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的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並不是所有債務的請求權時效都是15年,而是會因為債務的類型有不同的時效。今天僅就針對在勞動法令上常見的請求權時效來討論(往後滑第三張圖看整理)
值得一提的是👉🏻有關資遣費的部分因法令未明訂資遣費的請求權時效為何,即便勞委會曾在84年9月27日以台勞資二字第134376號函解釋過,應回歸到民法第125條前段,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實務上見解認為資遣費既然是勞方長期為雇主服務並於離職時所請求的報酬,則應屬民法第126條所規定的「退職金」,自然就應依照該法規定,在5年內提出請求。總而言之,為避免爭議,建議還是以五年的時效為主,也就是如果有跟雇主間發生是否應發給資遣費的爭議時(勞動契約終止爭議),最好就在五年內提出,避免因為請求權時效消滅而得不償失啦😅
我們之前有針對這主題寫過詳細的文章,有興趣的讀者去瞧瞧:)
https://twworkforce.com/2019/01/29/limitation/
追蹤 @workforce.tw
獲取更多勞動法令小知識
民法第126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新聞:結婚是人生大事也是許多人的夢想,但如果雙方有金錢觀上的差異,往往會引發爭執,甚至可能讓感情破裂。有位男網友就透露,自己本來有1600萬的存款,但和女友求婚之後,2個月就花掉500多萬,讓他大嘆「看清了」,強調不想再當凱子,寧願悔婚也不要繼續把錢投進這無底洞。
原PO列舉女方的誇張要求:
1.要買新房登記女生名下,頭期款及房貸男生付。
2.小聘38萬,大聘108萬,事後錢放女生名下。
3.要買30萬的黃金套組。
4.要求疫情過後要去歐洲20天蜜月旅行還要準備60萬給女生買血拼買包包用。
5.要求疫情過後必須去沖繩拍教堂婚紗。
6.要求辦副卡。
7.要求薪水女生掌控。
8.喜宴要五星級飯店。
9.要買車給女生。
10.婚後不煮飯,三餐要外食吃餐廳。
想法:
如果這不是幻想文的話,我很想說「恭喜🎉」
不是因為該男生擺脫對方了,
而是這個網友當機立斷,
選了一個很好的時間點脫離這個關係,
那個花掉的500萬元,
如果你想撈回來,
正確的第一步就是:不結婚!
一旦結婚,
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簽名的那一剎那,
那個簽名,
保證是你這輩子最貴重的一個簽名,
簽下去,
即使過一個禮拜吵架了,雙方離婚了,
那些為了結婚送給對方的錢,
不管是聘金、房子頭期款、大小聘,
都要不回來了!
因為你送對方這些東西的目的(結婚)
已經達成(成就解鎖!賀成交!)
既然已經成交(誤,是結婚),
那些東西就不能跟對方要回來了。
如果在結婚前就解除婚約,
雖然不是一定拿得回來,但至少還有機會,
因為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對方不想還,就打官司請求返還。
所以呢,
遇到不適合的人,要先停損踩煞車,
之後再把前面送出去的錢拿回來,
如果錢不多就算了,
不過這個網友花的錢竟然到500萬元,
那就不適合用自認倒霉的心態處理,
該要回來的,還是去要吧!
你辛辛苦苦作得跟狗一樣,存那麼久,
兩個月就被幹走那麼多錢,不肉痛嗎?
趕快去找律師吧!
民法第126條 在 雅各Jacob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行政院在2/21時發佈了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
關心此議題的你,了解多少了呢?
草案中的條例與民法上的婚姻差多少?
這次特別請到Kerby律師來解釋
若還有相關的問題也歡迎留言喔
會請Kerby律師幫忙您解答!!
#同婚草案 #748號施行法 #專法
【每週四晚上八點固定上片】
記得訂閱+開啟小鈴鐺準時收看
立即訂閱雅各頻道|https://goo.gl/pxdnCn
![post-title](https://i.ytimg.com/vi/HqjthLZ8s_k/hqdefault.jpg)
民法第126條 在 亞太試用收到12年前的帳單(結論:繳費收據請保留12年以上) 的推薦與評價
民法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看更多>
民法第126條 在 各國立法例亦不一致。民法第125條之請求權消滅時效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民法第 125條之請求權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經過十五年而不行使者,則其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但請求權之消滅期限,法律定有較短期間者,如第126條、第127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