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3)日自由時報報導「《獨家》協助向華強依親居留 警界出身藍委遊說移民署」乙事,今日仍未收到該報的善意回應,我為了捍衛個人名譽,在立院黨團總召等委員陪同下,對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鴻邦及自由時報之記者陳鈺馥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求償新台幣5000萬元,所得款項全數捐作《警消移民海巡監所人員關懷基金》。
自由時報明知任何有關新聞報導,如有不實報導,足以減損我的名譽,僅因聽聞不明之知情人士之不實陳述,就於110年2月3日13時44分於自由時報刊登「《獨家》協助向華強依親居留 警界出身藍委遊說移民署」。這篇報導中雖未明確指稱向移民署遊說的立委姓名,但從「報導內容」及「辨識性」等來判斷,立法院第10屆立法委員,僅只有我符合報導所指之特定條件,足以讓社會大眾認為就是在誹謗我。自由時報行銷全臺,在昨日網路刊登之後,隨即遭轉載、轉PO,在Newtalk新頭殼的報導中更提到:綠粉專「不禮貌鄉民團」對此稱,「我想到一個姓葉的」。貼文底下有網友表示:「姓葉的...?是不是把口罩放到氣炸鍋裡的那個白癡?」等情,損害我的個人名譽,他們的行為已經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我雖然曾在110年1月25日在臉書貼文評論政府機關處理有關向華強先生申請依親留居乙事,但純粹是針對當天「自由時報」有關向華強案的報導引用警備總司令部列為機密的一清專案資料,所為之新聞評論。但從未針對本案向移民署任何官員遊說,或「要讓它過」等情,自由時報未向我求證,逕依不實指控,刊登報導。
自由時報的報導明確記載「據透露」、「知情人士指出」,明顯就是事實報導,而非就公共事務所為之新聞評論,不是可受公評之事。報導內容不實杜撰,假新聞自由之名,違反新聞倫理,踐踏名譽及人格尊嚴。
自由時報散播不實之言論,使得我遭受網民惡性攻伐,足以眨抑我的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我的名譽人格權。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請求新臺幣5,000萬元之損害賠償及利息之請求,將全數捐作「警消移民關懷基金」,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刑事附帶民事請求之規定,請求如上。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配偶外遇而選擇裁判離婚的你應該要知道的離婚與離因損害!!!
小花平時盡心盡力替夫君打理好家裡的點點滴滴,原本以為幸福美滿的日子,會陪著他到白頭,直到某日他發現了他的配偶外遇了,面對配偶的不忠,小花雖然痛苦不堪,但卻也做出想要離婚的決定!
但小花覺得自己如此苦心經營的婚姻就此破滅了,心裡很不甘心,於是跑來問告狀俠「我在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的訴訟中,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嗎?」
這時候我們就會討論到「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
接下來就讓告狀俠來帶各位了解吧!
Q:甚麼是離因損害?甚麼是離婚損害??
A:二者的主要不同之處在於,主張離因損害所適用的法條(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主張離婚損害所適用的法條(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
離因損害:
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實際上離因損害其實就是侵權行為的態樣,只是由於該侵權行為同時也是離婚的原因,所以允許當事人於離婚訴訟時,一併處理該爭議。如:小花長期遭到配偶家暴,且家暴也同時為離婚的原因、或小花因為配偶外遇,而外遇同時也是離婚原因的情況時,則對方因侵害小花基於配偶關係之人格法益的侵權行為,而造成小花精神上之痛苦,小花可向對方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
是依據我國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也就是小花如果因為裁判離婚而受有損害,而小花的配偶有過失的情況下,小花就可以就其所受損失向配偶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但要注意的是,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部分,必須是在小花的配偶有過失而小花無過失的情況下才可以請求。
Q:小花如果要請求離婚損害時,可以請求哪些損害?
A:前面已談到,依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小花可以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如果小花要請求配偶賠償財產上損害時,就要舉證證明哪些具體財產上損害是因為判決離婚所造成的,然而實際上要舉出相關證據證明有哪些財產上損害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實務上多僅以非財產上之損害為請求。
Q:那聘金、宴客費可以透過離婚損害請求嗎?
A:實務上認為聘金乃屬以婚約之解除或違反為解除條件之贈與,並非屬於因判決離婚所生之損害;訂婚、結婚之宴客費,亦非因判決離婚而產生之損害。
Q:這樣小花可以在同一裁判離緍訴中向配偶合併請求「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嗎?
A:可以!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離因損害」係指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而「離婚損害」則係指因裁判離婚所受之損害,此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前者屬於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可請求賠償,不因判決離婚而被吸收於後者因離婚所受損害之中。
所以小花在訴請裁判離婚的訴訟中,是可以就離婚損害和離因損害合併請求配偶賠償的。
但要注意的是構成離因損害者,通常也會構成裁判離婚原因,若法院認為本案中二者均可以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時,因為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之原因事實與權利內涵存在密切之關聯性與相當之重疊性,為避免禁止重複評價原則等一切情況,故定離因損害之賠償數額時,法院會斟酌已定之離婚損害賠償數額後,來認定離因損害之數額。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沒有道歉只有持續羞辱被害者
#對抗羞辱被害者的性騷擾文化
#正式提告
上週二(7月14日)我公開抗議陳雪生委員性騷擾事至今六天,陳雪生委員和國民黨黨團在當下及事後均以嘻笑、羞辱我或沉默來回應。我認為,陳雪生委員及國民黨成員集體的反應,就是在對性騷擾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
為了對抗這種羞辱被害者的性騷擾文化,我今日中午由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女人連線、勵馨基金會等婦女團體陪同,以及證人林楚茵委員和林宜瑾委員、律師賴芳玉和施雅馨一同至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獲賠全數金額將全數捐給公益團體。之後,我也將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以下,我分點說明各種相關疑問或攻擊:
① #事件現場並不擁擠,被碰撞後我立即提出抗議。
陳雪生的反應是不僅毫無歉意,還說「用肚子不會懷孕,不算性騷擾」。
針對這樣的言論,我在現場立刻抗議,但國民黨團書記長蔣萬安聽到後的反應是,沉默不語。
今天林楚茵和林宜瑾委員也證實當時現場並不擁擠,陳雪生委員沒有必要來我背後碰觸。
② #議事攻防不能做為性騷擾的藉口,所以我決定提告。
事件發生當下確實是在議事攻防,佔領議場的在野黨和攻進議場清場的執政黨,各自自願承擔某些風險,但並沒有 #自願同意被性騷擾。
如果我抗議後陳雪生委員立刻表達歉意,而不是繼續言詞性騷擾,事情可能就結束了。
③ #該檢討的是加害者,但國民黨集團選擇繼續羞辱被害者。
我公開抗議陳雪生委員的言行後,陳雪生本人及國民黨其他成員針對我的抗議不僅毫無歉意,甚至輪番回應:「肚子碰到一下就在幹什麼,太偉大了真是的」、「這種宣傳廣告很低級,不想聽啦」、「我又不是餓死鬼,不要往臉上貼金」、「照照鏡子」、「怕熱就不要進廚房」、「不要濫用自己的性別優勢栽贓別人」、「上個戰場就這樣靠北靠母」等語, 這是一再公開羞辱受害者,造成被害者二度傷害。
這已不是個別立委的性騷擾行為,而是整個黨的性騷擾文化,放任黨內立委、幹部羞辱被害者。
如果在我公開抗議後,陳雪生委員及國民黨能表達歉意,而不是二度傷害發聲的受害者,我也不會走向提告一途。
④國民黨無法反省,我 #不能畏懼二度傷害,我必須提告,#對抗羞辱受害者的性騷擾文化。希望陳雪生委員為自己的言行負責,希望國民黨正視問題,加以改善。
也是我具體實踐性別平等及女性人權的行動,同時 #鼓勵所有被害者能夠勇於發聲,不要畏懼二度傷害。
⑤ #任何被害者都有權利提告。
有人質疑我,之前國民黨有人發生疑似性騷擾事件,為什麼我都沒有發聲?我長期以來投入性平運動,關注女性權益和性別平等,經常發聲。
但,沒有一位女人或受害者,必須要成為全國、全立法院每一個性騷擾案的糾察隊長,她才能夠為自己伸張正義。
⑥國民黨可以做什麼?
國民黨應該有計畫加強黨員(尤其是擔任立委、議員、里長及黨公職等重要職位之黨員)的女性權益及性別平等意識,具體做法包括邀請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演講、開課、共同研商改革性別文化的對策與方法,並且研擬相關黨內規範、要求黨員共同遵守。
如果國民黨找不到具性別平等專業的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我很樂意為國民黨引介。
----------
以下說明本次提告相關法律及機制,後續我也將檢討現行性騷擾防治法不足之處,推動修法。
⑦立委不是在同一個職場嗎?為什麼不跟立法院申訴就好?
由於台灣目前的性騷擾相關規範分散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三個法律中,立法院雖然也因應前兩者分別設有「立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及「立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但由於立法委員不是立法院員工,並不適用這兩個要點,無法跟立法院申訴。
⑧可以送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嗎?
另外,立法院雖然有紀律委員會,但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7條規範十款立委問政時未理性問政之行為,其中並未有性騷擾一項。
⑨為什麼要提告民事訴訟?不是刑事?
立法委員對立法委員的性騷擾,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而是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是交由地方政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僅屬於行政罰。
要有刑事處罰,依照第25條為「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經過與律師討論,本條在實務上需要碰觸到「身體隱私處」始能成立。
因此最後決定提出民事訴訟,陳雪生不法侵害我人格權之侵權行為,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要求陳雪生應負損害賠償之責50萬元。
⑩會提出性騷擾申訴嗎?
會,本案會採取雙軌提告與申訴。除了民事訴訟外,會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
#國民黨繼續放任性騷擾文化
#國民黨就等著被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