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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民法概要(19版)
【作 者】劉振鯤│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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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院基礎及相關課程最新圖書介紹➔http://qr.angle.tw/19t
✔本書內容除就民法作重點闡述外,並將相關之法律名詞,以法律小辭典之方式,附註於旁,更將有爭議之法律問題,於適當章節,列為專欄加以研究分析。
💯在各章節之後,又列有基礎習題與應用習題;另就某一法律問題深入研究之論文,亦並在相關處所註明。此均非一般民法概要書所能及。
【章節簡介】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導讀
第一節 民法的意義與體例
第二節 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民法的效力
第四節 民法的解釋
第五節 權利與義務之概念
🔸第二章 總則概說
🔸第三章 法例
第一節 民事法規適用之順序
第二節 使用文字的原則
第三節 確定數量的原則
🔸第四章 權利主體-人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自然人
第三節 法人
🔸第五章 權利客體-物
第一節 物的意義
第二節 物的種類
🔸第六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概說
第二節 法律行為之目的
第三節 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四節 法律行為之要件概說
第五節 法律行為要件之一(當事人)
第六節 法律行為要件之二(標的)
第七節 法律行為要件之三(意思表示)
第八節 法律行為之附款(條件與期限)
第九節 代理
第十節 法律行為之效力
第十一節 期日與期間
第十二節 消滅時效
🔸第七章 權利的行使
第一節 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的原則
第二節 權利的自力救濟
🔺第二編 債
壹、債編總論
🔸第一章 導讀
第一節 債之意義
第二節 請求權基礎
🔸第二章 債之發生
第一節 契約
第二節 無因管理
第三節 不當得利
第四節 侵權行為
🔸第三章 債之標的
第一節 意義
第二節 種類之債
第三節 貨幣之債
第四節 利息之債
第五節 選擇之債
第六節 損害賠償之債
🔸第四章 債之效力
第一節 給付
第二節 遲延
第三節 保全
第四節 契約
🔸第五章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第一節 可分之債
第二節 連帶之債
第三節 不可分之債
🔸第六章 債之移轉
🔸第七章 債之消滅
貳、債編各論(各種之債)
第一章 財產契約
第二章 勞務契約
第三章 信用契約
第四章 商業活動輔助人契約
第五章 保管契約
第六章 合作契約
第七章 射倖契約
第八章 和解契約
第九章 證券發行行為
🔺第三編 物權
🔸第一章 通則
第一節 物權之意義與原則
第二節 物權的效力
第三節 物權的變動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不動產所有權
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
第四節 共有
🔸第三章 地上權
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
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
🔸第四章 農育權
第一節 意義
第二節 農育權之效力
第三節 農育權之消滅
🔸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
第一節 意義
第二節 不動產役權之特性
第三節 不動產役權之取得
第四節 不動產役權之效力
第五節 不動產役權之消滅
🔸第六章 典權
第一節 意義
第二節 典權之發生
第三節 典權之期限
第四節 典權人的權利義務
第五節 出典人的權利義務
第六節 典權的消滅
🔸第七章 抵押權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
第三節 其他抵押權
🔸第八章 質權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動產質權
第三節 權利質權
第四節 最高限額質權
第五節 營業質
🔸第九章 留置權
第一節 意義
第二節 留置權的發生
第三節 留置權的效力
第四節 留置權的消滅
🔸第十章 占有
第一節 意義
第二節 占有的種類
第三節 占有的取得
第四節 占有的效力
第五節 占有的保護
第六節 占有的消滅
第七節 準占有
🔺第四編 親屬
🔸第一章 導讀
🔸第二章 通則
第一節 血親
第二節 姻親
🔸第三章 婚姻
第一節 婚約
第二節 結婚
第三節 婚姻的效力
第四節 離婚
🔸第四章 父母子女
第一節 子女
第二節 養子女
第三節 親權
第四節 監護與扶養
第五節 家與親屬會議
🔺第五編 繼承
🔸第一章 導讀
🔸第二章 遺產繼承人
第一節 繼承人
第二節 代位繼承
第三節 應繼分
第四節 繼承權之喪失
第五節 繼承回復請求權
🔸第三章 遺產的繼承
第一節 繼承的效力
第二節 繼承的種類
🔸第四章 遺囑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遺囑的方式
第三節 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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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書籍】
📒民法概要│陳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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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李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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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法原理
【作 者】 陳聰富|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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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自侵權行為法的功能與制度設計開始,討論侵權責任的成立要件與法律效果,最後歸納侵權行為法的特色與未來發展趨勢。本書參酌德國、法國、日本、英國及美國之法律文獻,並參考歐洲侵權行為法原則(PECL)及共同參考架構草案(DCFR)之規定與案例,期使讀者了解現代侵權行為法的發展趨勢。
✔本書內容豐富、精彩,體系完整,是至今國內最為完整的侵權行為法書籍,絕對值得一讀。不論對初學者、實務工作者或學術研究者,均有極高的參考價值。
【章節簡介】
🔺Chapter 1 緒 論
第一節 侵權行為法基本概念
第二節 侵權責任的規範模式:比較法的考察
第三節 我國法的規範模式:保護客體的類型化
第四節 侵權行為法體系與責任構成要件
🔺Chapter 2 加害行為
第一節 行為:作為與不作為
第二節 加害行為作為責任判斷的基礎
🔺Chapter 3 權利之侵害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人格權
第三節 身分權
第四節 物 權
第五節 債 權
🔺Chapter 4 純粹經濟上損失
第一節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分界
第二節 純粹經濟上損失的典型案例
第三節 純粹經濟上損失的法律困局與突破
🔺Chapter 5 故意或過失
第一節 故 意
第二節 過 失
🔺Chapter 6 違法性
第一節 意 義
第二節 違法性與過失概念
第三節 違法性的判斷
第四節 違法性阻卻事由
🔺Chapter 7 因果關係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因果關係的分類與結構
第三節 事實上因果關係:條件關係
第四節 法律上因果關係:因果關係相當性
第五節 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
🔺Chapter 8 違反善良風俗
第一節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的規範功能
第二節 構成要件
第三節 本條項的功能實現
🔺Chapter 9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第一節 規範功能
第二節 「保護他人之法律」
第三節 成立要件
第四節 民法第184條第2項推定的「過失」
第五節 過失推定之排除
🔺Chapter 10 損害與損害賠償
第一節 損害的意義
第二節 損害賠償的範圍
第三節 損害賠償的方法
第四節 懲罰性賠償
第五節 其他救濟方法:損害預防請求權
🔺Chapter 11 損害賠償的調整與連帶責任
第一節 過失相抵
第二節 損益相抵與讓與請求權
第三節 連帶責任
🔺Chapter 12 侵權責任的主體:法人責任
第一節 法人的侵權責任
第二節 民法第28條及第188條的適用限制與調整
第三節 法人本身的侵權責任
第四節 我國法人企業責任的建立
🔺Chapter 13 結 論
第一節 侵權行為法的基本理論
第二節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 侵權責任的法律效果
第四節 侵權行為法的未來
索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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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書籍
🔸民法總則| 陳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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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小六法
【主 編】陳聰富 │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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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版重點】
收錄至107年8月最新之法規,如下:
•107.08.01修正公布之《公司法》
•107.08.01制定公布之《財團法人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強制執行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破產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非訟事件法》
•107.06.13修正公布之《保險法》
•107.05.23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107.04.25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
•106.12.27制定公布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本書共有八類,收錄88種法規,並蒐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第767號解釋文。
✔依領域分類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等八大類,便利讀者對照使用。
✔本版新收錄財團法人法、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大幅修訂的公司法及部分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及保險法最為重要。此外,非訟事件法、行政訴訟法等若干條文的修訂,亦值重視。
✔適合社會大眾、研習法律者,特別是法律系學生及法律實務工作者使用。
【章節簡介】
壹、憲法類
中華民國憲法(36.1.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94.6.10)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82.2.3)
法院組織法(107.6.1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04.6.17)
集會遊行法(91.6.26)
人民團體法(節錄)(100.6.15)
政黨法(106.12.6)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106.12.27)
貳、行政法類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99.2.3)
地方制度法(105.6.22)
行政法人法(100.4.27)
中央法規標準法(93.5.19)
行政程序法(104.12.30)
行政執行法(99.2.3)
行政罰法(100.11.23)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105.12.28)
政府資訊公開法(94.12.28)
個人資料保護法(104.12.30)
政府採購法(105.1.6)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104.12.30)
請願法(58.12.18)
訴願法(101.6.27)
行政訴訟法(107.6.13)
國家賠償法(69.7.2)
公務人員任用法(104.6.17)
公務員服務法(89.7.19)
公務人員保障法(106.6.14)
公務員懲戒法(104.5.20)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106.8.9)
公平交易法(106.6.14)
土地法(100.6.15)
國有財產法(101.1.4)
參、民法類
民法 第一編 總則(104.6.10)
民法總則施行法(104.6.10)
民法 第二編 債(99.5.26)
民法債編施行法(98.12.30)
民法 第三編 物權(101.6.13)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99.2.3)
民法 第四編 親屬(104.1.14)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101.12.26)
民法 第五編 繼承(104.1.14)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102.1.30)
消費者保護法(104.6.17)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104.12.3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105.12.28)
財團法人法(107.8.1)
勞動基準法(107.1.3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5.11.16)
信託法(98.12.30)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106.12.27)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99.5.26)
人工生殖法(節錄)(107.1.3)
肆、民事訴訟法類
民事訴訟法(107.6.13)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107.6.13)
家事事件法(104.12.30)
強制執行法(107.6.13)
破產法(107.6.13)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01.12.26)
非訟事件法(107.6.13)
公證法(98.12.30)
仲裁法(104.12.2)
伍、商事法類
公司法(107.8.1)
有限合夥法(104.6.24)
金融控股公司法(107.1.31)
企業併購法(104.7.8)
證券交易法(107.4.25)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101.11.23)
銀行法(107.1.31)
金融機構合併法(104.12.9)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104.2.4)
票據法(76.6.29)
海商法(98.7.8)
保險法(107.6.13)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105.1.6)
著作權法(105.11.30)
專利法(106.1.18)
商標法(105.11.30)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103.6.4)
陸、刑法類
中華民國刑法(107.6.13)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105.6.2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6.6.14)
洗錢防制法(105.12.28)
社會秩序維護法(105.6.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4.12.16)
性騷擾防治法(98.1.23)
柒、刑事訴訟法類
刑事訴訟法(106.11.16)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106.4.26)
刑事妥速審判法(103.6.4)
少年事件處理法(94.5.18)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105.4.13)
捌、法律倫理類
法官法(100.7.6)
玖、附 錄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彙編
大法官釋字索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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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要| 陳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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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其他條件):是
哪一學年度修課:
95年9月21日 至96年6月14日 進修部法律系
ψ 授課教師 (若為多人合授請寫開課教師,以方便收錄)
陳聰富老師
δ 課程大概內容
一般民法總則課程內容
Ω 私心推薦指數(以五分計) ★★★★★
3.5顆星
η 上課用書(影印講義或是指定教科書)
教科書:民法總則 施啟揚 補充參考書:民法總則 林誠二
民法總則 王澤鑑 民法總則 黃立
中國民法總則 洪遜欣 民法總則 邱聰智
民法總則 史尚寬 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陳自強
民法概要 陳聰富
這是老師第一堂課所講的書單 主要是前4本
第5本老師沒說 是我自己加上去的
另外老師會印大量的判決 與少數的期刊文章
μ 上課方式(投影片、團體討論、老師教學風格)
上課前會有 這次上課內容的大綱板書 然後依序講解
一般說來都是實例題來說明所隱含的法律概念
這些實例題大多是取材自最高法院判例或判決
一般說來可與 民法總則 王澤鑑著 一書作對照
老師上課所引的判決通常較新
上課時也會接受同學發問 或者由老師問同學
因為上課過程十分緊湊
老師通常也會趁寫完版書時穿插一些笑話或是教學心得
(例如老師去改法研所考試民法的想法...
或者是法律人應如何如何....)
σ 評分方式(給分甜嗎?是紮實分?)
因為進修部將民總4學分 分成上下學期各2學分
上學期 有期中考跟期末考
下學期 則只有期末考
上學期主要是由助教改考卷
下學期則是老師親自改
給分應該非常扎實 80分以上就算不錯
小弟上學期93分 下學期剛好60分(下學期顯然很不認真)
ρ 考題型式、作業方式
考題大多是兩題實例題 可以參考小六法作答
題目多為上課所舉實例 所以筆記整理很重要
ω 其它(是否注重出席率?如果為外系選修,需先有什麼基礎較好嗎?老師個性?
加簽習慣?嚴禁遲到等…)
不點名 不管遲到 但教室會爆滿
在共101教室上課 旁聽生超過教室一半以上人數
禁止停修 抄筆記要快
上課禁止錄音(旁聽生路的很兇 本班生很乖巧) 錄影
禁止作共筆
禁止流通期中期末考題
Ψ 總結
先說明 這是進修部法律系的民總 所以是在晚上上課
本屆同學則是台大進修部法律系最後一屆
所以 下學期 陳老師應該不會再晚上開這堂課
本班同學除極少數為應屆高中畢業生外 大多擁有碩士 學士以上學歷
不過老師上課方式應該跟在日間部上課情形差不多
上課旁聽者眾 可能要佔位子
我個人上課習慣以筆電作筆記 除了民總常見的圖解外
盡量在上課過程中一邊聽 一邊記下老師的上課內容
兩學期下來筆記內容 含判決與法律條文約有200頁A4紙之多
個人建議修課同學可以筆電作筆記 本班有幾位同學都是如此
如此在老師引用判決或法條內容時 通常就可以透過無線上網
在司法院或法源網站上直接將相關判決或法條作複製貼上的動作
回家後只要再稍作整理 就相當清楚 且可永久保存 或分享給其他同學
以下就舉這學期第一次上課筆記為例供參
大一民法總則96.03.01第一次課 陳聰富博士
法律行為之種類
一、單獨行為-形成權之行使
契約行為
二、負擔行為-1.債權行為
2.債權-1.本質-給付受領權
2.非支配權
3.相對權-債之相對性
4.債權平等原則
3.債權之請求權
處分行為-1.物權-1.內容-支配權
2.絕對權
3.優先權
2.物權行為
3.物上請求權
三、要因行為
不要因行為
-------------------------------------------------------------
(以上是課程大綱 以下則摘錄部分筆記內容)
3.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相信公示原則之善意取得者之保護)
交付佔有
登記
善意取得
實例:甲將A車借給乙,乙將A車賣給丙,丙善意取得A車(因為A車在客觀上是在
乙的佔有),故丙善意取得A車之所有權。801 948
實例:上例中,乙向丁借錢,並以A車設定質權,因乙無所有權,故屬於無權處分
行為,依民法第886條之規定,丁為善意取得質權。886 948
解析:民法第118條之1是保護靜的安全(保護甲),但丙為善意第三人,為保護
動的安全(交易之安全)而有民法第801條之規定,動之安全重於靜之安全。
※第 801 條 (善意受讓)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
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第 948 條 (善意受讓)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
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第 886 條 (質權之善意取得)
質權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
權利,質權人仍取得質權。
不動產之善意取得
實例:甲為A地之所有人且為禁置產人,甲將A地賣給乙並將A地登記給乙,
依民法第15條與第75條之規定,丙又將甲之債權與物權行為皆屬無效,
但依民法第767條,甲丙之間的關係分析如下:
1.甲為所有人:
2.丙無權占有:
1.甲乙之間有一債權與物權行為,依民法第15條與第75條之規定,甲仍為A 地
之所有人
2.乙不得依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主張其善意取得(乙不知道甲是禁置產
人)A地之所有權,法律保護禁置產人之權利優於善意取得。
另外,乙不得主張善意信賴登記,故無土地法第43條之適用。
3.乙與丙之間有買賣契約(出賣他人之物),其買賣債權行為有效。但乙
登記A地之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4.丙如為惡意,甲可以不承認,丙無法取得A地之所有權。
丙如為善意,則丙可依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善意取得A地之所有權。
※第 43 條 (土地登記之公信力)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有關王澤鑑老師書上所寫之請求權基礎的方法,與歷史的方法並不互相排斥,
而是相輔相成。
不動產善意取得之實例
實例:甲為A地之所有人,甲將A地賣給乙,但卻誤登記為B地,乙又將B地賣給丙
,並將B地登記給丙,乙出賣B地(出賣他人之物)之債權行為有效,但乙將
B地登記給丙之物權處分行為則屬效力未定。
1.乙是否取得B地之所有權?
乙不得依民法第758條之規定主張,乙可取得B地之所有權,因其僅有登記(物權變動的
公示方法),但無物權交付之意願。
2.乙得否主張善意取得?
乙不得依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主張善意取得,因為土地之所有人與登記之所有人
都是甲。
3.丙如為善意,則可依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因為A地之所有人為甲,但公示登記為乙,
故可適用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
---------------------------------------------------------------
其實 老師上課時並不會以分點方式解析實例 大多只以圖形講解
上述分點內容 則是老師口述後再加整理 分點
說實話 老師上課內容相當紮實 份量也很重
上課說話幾乎沒有廢話可言 即使邊聽邊打也不容易記得很完整
講解內容也十分清楚 上完課後再搭配 王澤鑑老師 民總 當有豁然開朗之感
說到這 我好像還沒有解釋為何只給3.5顆星的理由
說實話本班同學大多擁有學士以上學歷 碩士博士不在少數
專利工程師比例相當高 大家多是想培養第二專長
因此 我希望的上課內容比較傾向於"法律概念意涵的比較講解"
而不是"法律書籍內容的解說"
畢竟如果真要唸書上的東西 平時上班之餘
自己買來讀一讀也就罷了 何苦晚上來進修4.5年
如果老師上課內容 多在課本中可以獲得
那單純聽講的意義也就相對會變小
雖說經由老師的講解 相關書籍的閱讀的確較為容易
但我相信 這並非大學教授授課的主要功能
而且也因為這樣的上課內容可能較一般坊間補習班名師內容更精彩
反而招致比選課同學更多的 旁聽人潮
這些人多的是想參加法律國考的校內外人士
如果老師上課內容 能不要這麼"體系清楚" "架構完整" "條理清晰"
"幽默風趣" "苦口婆心"那我想師生間的互動會更加良善
老師偶而在實例解析的最後 會對於目前司法判決實例
或是坊間書籍的看法有不同意見
但因為遷就上課時間 對此著墨甚少
但這部分似乎才是 引起學生學習法律興趣的關鍵所在
也是偶而讓我們有機會 站在老師的肩膀上看到法律學門的興味所在
有人說 民法總則的老師永遠教不完 陳老師也是如此 但這不應該成為缺點
反而 應該是在清楚認知到 這項事實後
就幾項重點 作較為深入的學理比較與解析
不然就很容易掉入 學生不斷記誦 法條 通說 與判決重點的循環
(當然這對國考不一定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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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06.249
※ 編輯: Simon 來自: 210.69.106.249 (07/20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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