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不得不放手?(一)🚨
如果當家中過世者有著龐大的債務,你繼不繼承?很多人都會選擇不理會,但Ingay這邊建議你還是要花時間去把事情妥當處理完喔!就讓我們來看看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吧!
Q. 既然《民法》已經修法,法定繼承只負「限定繼承」責任,那我還要花時間去辦「拋棄繼承」嗎?
A. 確定已故親人背負著龐大債務,#一定 要花時間去辦理拋棄繼承!
雖然原則是「限定繼承」責任,但並不是繼承人「什麼事都不必管」的意思,限定繼承人最好也花時間辦妥「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降低未來可能的風險。
「完全不管」,「沒有透過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沒有完成債權人陳報」的限定繼承:
👉🏽當你以為繼承資產已還清債務,而大幅動用剩餘資產,才又陸續出現其他債權人追討。期間都要面對民事調解或訴訟程序,萬一剩餘資產都花光了,就要用自己的錢還清債務。
👉🏽其實,沒有人真正清楚過世親人的人際往來,甚至根本不熟,沒有共同生活,萬一遇到惡意假造債權文件,別有用心之徒,要處理非常麻煩。
💡小提醒|法定限定繼承責任都是要花時間用心處理,如果確定親人生前的債務狀況『複雜』,請務必做好拋棄繼承喔!
#限定繼承:
繼承人僅在繼承所得的財產額度內負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拋棄繼承:
無論被繼承人的財產或負債一律拋棄。
#Ingay法律小教室 #法律知識 #拋棄繼承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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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篇法定繼承人 在 張維倩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維倩律師法律小教室】
『繼承—特留份篇』
今天在菜市場一位阿伯跑來問我:「維倩律師,我可以問你一個問題嗎?(of course!!)我想要登報跟我那個不孝子脫離父子關係!以後死掉財產一毛都不要給他!這樣可以嗎?」
★登報脫離父子關係?
阿伯,您先不要生氣。雖然您的孩子很不孝順,但是法律上只要他沒有出養給他人,成為他人的養子,那他這一輩子就是您的兒子!您是無法擺脫他的!登報脫離父子關係根本沒有法律上的效力,只是登報宣告天下你倆感情不睦罷了。
★一毛都不要分給他?
按照《民法》第1138、1144條規定,您的不孝子仍可與其他繼承人(妻、子女)平均繼承您的遺產。除非他有《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例如: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否則,他還是可以順理成章地繼承您的財產,而且還跟其他繼承人分得一樣多唷!
★有沒有辦法不要讓他拿那麼多?
有的!建議您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先行分配財產,但不可以違反《民法》第1223 條特留份的規定,以您有妻子、一兒、一女共三個繼承人,財產共600萬為例,在未特別以遺囑分配遺產時,按《民法》第1138、1144條規定,三個人平均之下,一人可得200萬,倘若以遺囑特別分配,可以將不孝子的部分降至100萬。
★如果半毛都不留給不孝子會怎樣嗎?
不孝子得知沒有分到錢,一定會覺得不公平、氣pupu,按《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不孝子可以向其他繼承人請求他所被侵害的部分(特留份)100萬。
而回復請求權,自知道被侵害之時起,二年內必須要行使;自繼承開始時起,十年內必須要行使。若超過上述期間,是不得再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的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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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倩律師法律小教室】
『繼承--代筆遺囑篇』
知名製作人邱瓈寬(寬姐)的恩師裴祥泉2015年過世後,因沒有家室,由邱瓈寬執行代筆遺囑,由漢星公司員工陳羿彣、謝雅玲見證,將約2億元遺產留給愛徒邱瓈寬、漢星公司等人,結果引發裴祥泉胞妹裴祥麟不滿,提告遺囑無效,一審勝訴,全案上訴高院中。
本以為可以繼承大筆遺產,竟因代筆遺囑要件不符而慘遭無效!想必寬姊等人應該很想哭喊:「我的老天鵝啊!!!」本案究竟在代筆遺囑上犯了什麼錯誤?為何高達兩億的遺產半毛都拿不到?
★什麼是「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規定在《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簡單來說,見證人之一可以幫遺囑人代筆遺囑,然後經過遺囑人認可後,由見證人和遺囑人一同簽名,完成代筆遺囑。
★寬姊案件裡的遺囑為什麼有問題?
乍看之下,邱瓈寬的案件確實符合《民法》第1194條,但是魔鬼總是藏在細節裡,《民法》第1198條特別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也就是說,上面這些人根本就不能當遺囑的證人!
本案的遺囑見證人陳羿彣、謝雅玲都是漢星公司員工,而漢星公司員工也是受遺贈人,因此有違「受遺贈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之規定,所以一審判決認為遺囑無效。
★代筆遺囑小提醒
為避免在代筆遺囑上可能遭遇到要件不符而無效,建議在立代筆遺囑前一定要先參看《民法》的相關規定,並確實遵守法定要件,如果真的沒辦法確定要件是否正確,建議可以多多利用維倩律師服務處的「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以免發生「煮熟的鴨子飛了」的慘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