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的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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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些特別狀況則須按特別規定來做調整,如民法第1148-1 條被繼承人死亡前. 兩年內對繼承人之贈與、第1172 條之扣還、第1173 條之歸扣、第1125 條之遺贈扣減等,此.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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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aocan (要重新充滿貓味)》之銘言:
: [題目]:
: 甲男乙女結婚,有A,B兩子。
: 甲死前一年因B結婚而贈與120萬;A則於B結婚前兩年時結婚,甲贈與90萬。
: 甲死亡時留有遺產240萬,但尚欠丙90萬、欠丁180萬。
: 請問其遺產分配?
只留題目,其於恕刪
首先,先釐清一下:1173和1148-1功能及適用完全不同
1173的歸扣:目的是維持數繼承人間分配的公平(內部分配關係)
=>因結婚、分居、營業所為之特種贈與,一般被視為遺產的先給,只看原因不論時間。
1148-1:則是保護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權益(外部清償關係)
=>以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為限,不論何種原因贈與,避免其脫產,損害債權人權益。
本案部分:
(一)誰是繼承人:乙、A、B(1144序文+1138第一順序)
(二)實際遺產:甲死所留240萬-(丙債90萬+丁債180萬)=-30萬 (本題要倒貼)
(三)分配:
1.繼承人內部分配:依1173
得分割遺產180萬=應繼遺產450萬(為甲死所留240萬+120萬+90萬)-債務(90萬+180萬)
且依1144,乙、A、B應繼分各三分之一,應繼分數額各60萬
=>通說認為1173歸扣,特種贈與數額>應繼分數額,超過不用返還,但不得再分配。
A:生前特種贈與90萬>應繼份數額60萬,不再分配 =0
B:生前特種贈與120萬>應繼分數額60萬,不再分配 =0
乙:實際遺產全歸乙= -30萬=>實際上分配不到 =0
2.對外清償債務:依1148-1
所得遺產=甲死所留240萬+120萬(甲死前2年內所贈B),贈A比贈B早2年(甲死前3年)
依1148第2項+1153,繼承人A、B、乙對於甲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360萬為限,
對270萬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且責任比例各三分之一,即各90萬清償責任。
故實際不足清償之30萬,由三人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各分擔之10萬。
(四)結論:
本題乙繼承根本不利(AB至少都還有特種贈與拿),可以考慮拋棄。
另配偶乙之夫妻財產制,若無約定採法定財產制。因甲死亡發生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可先依1030-1剩餘財產分配,剩餘才進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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