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過「獸醫老韓」這個充滿貓插畫的專業部落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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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參加本課程,是受到大學同窗好友侯佳君獸醫師的鼓勵與推薦,慕名而來。在此之前,我經營臉書粉絲頁「獸醫老韓」已有兩年的時間,累積了一些粉絲的同時,自己心裡也產生很多的疑問:我的下一步要到哪裡去?要不要接業配?是不是該運用一些網紅技巧,讓粉絲人數再創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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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立祥獸醫事務經理,經營「獸醫老韓」這個部落格,雖然發文量不大,但每一篇都非常用心,除了文字外,更會搭配相關的插畫,讓讀者閱讀起來心情愉悅,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點擊部落格參觀囉。
https://shawnhanvet.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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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到底該怎麼經營,
#才不會有公關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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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我也經歷過文章總是小心翼翼再三確認 reference 與措詞才敢刊登,卻還是受到負面言論來踢館,或是同行挑戰的苦處。網路上的言論隨時就像一個未爆彈,很怕萬一發生的時侯,我要怎麼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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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一整天充實的新思惟洗禮,深深感覺這是我近年內花得最值得的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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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溫層幾乎都是獸醫相關人士的我,在課程當天赫然發現,原來人醫們也有著一樣的苦惱,而且比我們獸醫更甚!課堂一開始提到的名嘴「Dr. ○」的例子我點頭如搗蒜!獸醫行業何嘗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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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有一些毫無專業背景的網紅,在網路上傳授一些害人不淺的撇步,傳遞錯誤的知識。而以前的我,做的只是待在自己的小圈圈裡,抱怨這些錯誤的資訊,但是沒有人聽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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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發聲,就會被發聲」像是一記當頭棒喝,頭兩節課程就讓我更加堅定,要技術努力,掌握網路發言權的企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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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聳動的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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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2歲的小小犯罪人 不再移送法辦?『子不教,父之過』!
從今天起(2020年6月19日)未滿12歲兒童犯罪,將不進入司法程序,不會送到少年法庭審理,簡單說,不論未滿12歲兒童觸犯重大竊盜、性方面的犯罪…等,警察也不能將他『移送法辦』,要由學校、社區及家長處理。少年事件法的修正引發了不小的震撼。
然而有一件事大家要特別注意,『父母』的責任少不了!兒童犯法『賠償』跑不掉。
從官方統計數字來看,未滿12歲兒童觸犯的犯罪排名:1.竊盜罪2.妨害性自主3.傷害罪,尤其是妨害性自主的犯罪會讓被害人產生極大『精神上痛苦』,這種痛苦遠比竊盜來得深,少年事件法修正後會讓大多數人認為,犯罪的人沒有接受法律的制裁,這是無法接受的狀況。
其實,對於這些事件造成被害者的痛苦,現在可以依據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對這個『行為人』(兒童)以及他的父母提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雖然父母親並不是『犯罪者』,但是在法律上有保護教養的責任,如果沒有盡到法律『監督』的責任,父母親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並非無法可管。
舉個例子來說:小一學生因為好奇,對一位在公車上睡著的女同學『上下其手』。雖然這個兒童不必走『刑事司法程序』,但是仍要走『民事司法程序』賠償,正義會在『民事賠償』中伸張。對於法律的修正,我相信民事法庭的法官判決賠償的金額,相類似案件應該會比修法前還要高。
法律修正是要提醒我們,孩子的是非對錯不是讓司法『教出來』的,也不能完全靠學校的老師,我們希望孩子能夠走在正道上,是要靠父母用心思去『教導』、『克服』的。
如果父母都盡了全心去『監督』仍然發生遺憾的事情,也不要對自己或孩子失去信心!如果藉此讓他面對『認錯』的人生功課,也讓他未來不再犯大錯,何嘗不是孩子未來生命的養分呢?
歡迎分享
#平安的人生
#少年事件處理法
#12歲以下兒童犯罪
(圖中照片與本文案例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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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電般不可思議 像一個奇蹟 劃過我的生命裡
不同於任何意義 你就是綠光 如此的唯一」
為什麼綠光的歌詞可以這麼貼切QQ
看完這則新聞,眼淚擦一擦以後要想些現實點的問題。
除了感情上綠帽爸願不願意繼續認兒子,現實層面上的問題是,綠帽爸也是用心用力工作賺錢來養兒子,如果他心裡不開心,覺得被妻子騙了這麼多年,那麼為了養育兒子支出的扶養費,能不能向妻子請求補償、賠償?
雖然妻子這樣的行為根本就是詐騙(騙錢又騙心),不過刑法上的詐欺罪定義比較嚴格,這樣的情況頂多就是欺騙感情,刑事上告她詐欺罪很難成立。不過,民事上綠帽爸倒是有可能向妻子請求返還養小孩的各種支出,叫他把經濟上受到的利益吐出來。
依照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綠帽爸既然不是父親,法律上就沒有養別人小孩子的扶養義務,而是騙人妻才有扶養義務,而綠帽爸若支出任何扶養費用,就是無義務而替騙人妻減少了扶養的負擔,這時就有可能訴請騙人妻返還之前所支出的扶養費用。
不要以為這種新聞都是騙人眼淚的假新聞,實務上還真的出現過類似的判決…
在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91號當中,夫妻在紐西蘭定居,好巧不巧在妻子從台灣回來後沒多久生下小孩,綠帽爸毫無懷疑,後來雙方感情不順,便協議離婚,不過綠帽爸則是繼續扶養小孩子。多年之後,在小孩使用妻子的電腦時,意外發現妻子與外遇男的電子郵件,一切才恍然大悟。綠帽爸怒而提起訴訟,請求妻子與外遇男返還他養小孩的支出。
法院判決認為,根據電子郵件與DNA內容,可以確定孩子非其所生,而綠帽爸支出的扶養費,是替騙人妻免除了一部分的扶養義務,因此綠帽爸可以請求騙人妻返還從孩子出生起綠帽爸曾支出的扶養費。
不過外遇男的部分,由於法律上還沒有提起認領之訴來確認真正父子的關係,因此外遇男法律上還不算是孩子的父親,因此綠帽爸不能向外遇男請求費用。
你可能會好奇:扶養費要怎麼計算?總不可能打從出生起就有留發票吧?
以上面的判決當例子,法院就是參照紐西蘭稅務局公布的統計資料,先得到扶養特定歲數孩童的每週平均花費,再來乘以扶養日數。
如果今天成了綠帽爸,除了氣到吐血離婚外,我想我應該還是會認這個孩子的。血緣是一個客觀的事實,但感情是從頭來過、靠時間累積的,血緣不會讓你們相親相愛,相處才會。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205/11078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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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乙於2月5日交付500萬元予甲,打從那天起,乙就可以依民法第179條規定 ... 由這兩個例子可以看出:民法第148條都是在個案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情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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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法179與767請求權,是請求權自由競合嗎? ... 補習班老師說的179的客體是「利益」返還767的客體是「物」的返還依無權占有的例子而言767用來請求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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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一直以來一直搞不太懂民法179 184 767這三個法條的區別
179是不當得利
根據法條所寫"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184是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767是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這三個法條
767是否可用在動產上??畢竟動產一經交付,所有權及移轉
似乎不符767的規定?
179可否用在不動產上??因為一般常見得例子,好像都是某個動產or錢
因為給錯或是匯錯,好像都沒看過不動產可以用179要回來???
184是否限定要被不法侵害才能請求對方賠償?合法的就不行嗎??我想道的合法侵害
只有軍隊演習時,打中房子之類的(就所謂的行為合法,結果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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