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間合意發生性行為(未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會成立刑事犯罪嗎?
小花是15歲之高一生,愛上了高二17歲的學長,在情竇初開的時候,小花體驗到了初次牽手、初吻,甚至...在學長愛情熱浪的攻勢下連初夜也給了學長,小花父母知悉後非常生氣,於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學長知道後覺得非常委屈,我們明明是兩願的,怎麼會被告?
Q:學長的行為有違法嗎?
A:按我國刑法第227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7歳的學長和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小花發生性行為,縱使出於自願,仍然有刑事處罰問題。
Q:為甚麼出於自願還要處罰呢?
A:這是由於我國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之人,身心發育尚未完善,對於性自主的決定尚未成熟,這年紀的少年對於性行為發生的同意是不具完整的同意能力或合意的意思能力,所以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尚未成熟的性自主權,而認為有處罰的必要,而且這樣的同意能力會因為年紀越小,而有不同程度的區別,處罰也越重。
Q:學長年紀這麼輕,是不是沒救了?
A:依刑法第227條之1「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由於立法者考量此時的肖年阿,對性正充滿好奇,加上思慮尚未成熟到可以完整判斷是非,此時如果處罰將有不利青少年發展的問題,因此特別制定刑法第227條之1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即大家常聽到的兩小無猜條款),所以學長還是有機會減輕甚至是免刑的喔!
而除了刑事犯罪外,因小花的性自主同意能力、判斷能力未臻成熟,雖然兩人是兩願發生性行為,仍會有侵害到小花貞操權的民事侵權問題,除了小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外,其父母亦可以依民法第195條主張其侵害父母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請求損害賠償。
然而這時候可能會有些人有疑問「如果是和16歲以上20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合意發生性行為」,一樣有損害賠償問題嗎?就讓我們下一次的文章來替各位講解吧!(記得按讚追蹤粉絲團喔!!)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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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民法第195條,說明人格權受所侵害的慰撫金,不能讓與跟繼承
但是195第三項寫說「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以及
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我的問題是,關於民法第194跟195第三項,是否算是第195條第二項中關於慰撫金不得讓
與跟繼承的例外呢?
2.另外連帶負賠償責任,老師在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舉的例子是:A、B、C一起打D,D可
以決定告ABC其中一個。但是因為是連帶賠償責任,三個人都應負擔賠償責任,,而賠償
金額假如是9萬,則由三個人共同負擔。
不知道這樣的解讀是否正確?
另外「代理」老師的書上說,「在代理關係中,代理人不負擔任何義務,自亦無庸得其同
意或承認」根據這段,委任他人為代理人,是可以不用他人同意的意思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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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aidiuz (39.8.19.83), 09/09/2016 17:5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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