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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婚姻弱勢
這次民法修正,讓法院有權去衡酌婚姻的狀況,來決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增加的財產應如何分配,而不是一昧地平均分配,這是一個很進步的修正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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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草案,未來夫妻離婚或變更法定財產制後,若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或對婚姻期間沒有貢獻或協力,法院得視 #雙方經濟能力、#子女照養 等因素,#調整財產分配或免除分配額,不必平均分配財產,若婚前債務也不必平均分配債,保障家中經濟弱勢一方,也讓離婚後財產分配更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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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嘴叫人不絕望?出一張嘴挺香港的又一力作!
這篇文章會出現在三立,很難得,透露出小英政府挺港的真實窘狀!
分享一下吧!
文/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所謂的「香港眾志三子」:黃之鋒、周庭與林朗彥,12月2日遭香港法院分別判處13.5個月丶10個月與7個月的有期徒刑且即刻發監入獄。這時,蔡英文用臉書跳出來表達「非常遺憾」,並告訴港人不要因為恐懼而忘記心中的理想,她說:「現在還不是絕望的時候,民主的台灣,一定會繼續相挺港人,相挺民主」。
這,真是出一張嘴挺香港的又一力作!
蔡英文靠著習近平以香港反送中為槍相贈,獲致史上最高票;過程當中,對香港滿嘴自由民主、仁義道德,民進黨上下也一副挺到底還不算,定然會挺到死的同仇敵愾。但,誰見過任何一丁點的真切行動?
別的不說,今年九月中後,媒體工作者鐘聖雄就於臉書披露,5位香港反送中抗爭者來台後,過得比偷渡客還慘。故而不禁呼籲香港的抗爭者們,「不要再來台灣了」,並說:「民進黨真的不如大家想像得挺香港抗爭者」。台北市議員「呱吉」(邱威傑)也公開質疑:「說什麼撐香港,只是把人家當成國家安全的包袱而已。那你一開始到底喊這些口號是為了什麼?」對此,蔡政權的陸委會則只是回應表示:「勿做不必要揣測,政府不會對個案説明」,對於是否有港人抗爭者在台被扣?是既未證實也未否認。
鐘聖雄與邱威傑之政治立場顯然不藍,更不會紅,他們觀察到的現實,足以反應蔡政權對待香港民主人是的真實面貌。這還不打緊,挺反送中卻把追求民主的大陸人送中讓中共逮捕並使其消失,幹出這等事情來的政權,好意思要人家不絕望?
媒體報導,大陸江西籍異議人士溫起鋒民國105年6月以橡皮艇偷渡至金門,向我方尋求政治庇護。他於今年曾在總統府前,對於中共鎮壓六四學生表達抗議,並聲援香港反送中運動。然而,滯留4年多來,無法取得身分證,並於近日遭蔡英文政府送中後,音訊全無。蔡政權的陸委會也只認定他不過是個偷渡客!
現在不是上個世紀的90年代,「大陸偷渡客」不是什麼熱切的現象了。言必稱民主的民進黨政權,對於一個來台四年的對岸異議人士,難到沒能力透過國安系統作一點基礎的功課嗎?是偷渡、還是投奔自由,有那麼難辨別?口說反送中,卻把人送中(終),然後跟香港人說那些風涼話,真正把港人當傻瓜騙!
反送中正熾熱時,民進黨內外都有人要求蔡政權讓難民法在立法院內進行審查並立法之,用以作為台灣支持香港最為切實的行動。可,對蔡英文而言,這不過馬耳東風爾爾。而台灣最可怕的,其實不是蔡英文這種隔岸觀火、提款消費的惡質;真正的惡質,實乃那些自認覺醒者,對於拿人家血淚來操弄的政權絲毫無感的假掰!這群人,就是綠色政治殭屍,蔡政權搖鈴,他們才會跳;鈴鐺一放下,不管蔡政權幹了什麼傷天害理、倒行逆施的鬼事,他們都安靜到不行!萊豬如是、反送中如是,還可自認進步然後動不動指著別人的鼻子,罵人反動!
在台的香港朋友在line上激憤地說到:「香港人係棋係condom」,誰令至之?真的不是只有那個用嘴叫人不絕望的蔡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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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嘴叫人不絕望?出一張嘴挺香港的又一力作!]
https://sg.newsrepublic.net/al/NvYNZvmQv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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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reamsletter (drmaticking)》之銘言:
: 依實務與通說見解,民法260條非獨立之請求權,若解約後仍要請求損賠,須依其契約解
: 消之原因請求相應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如:依254解約請求損害賠償一樣回到231,
: 256回到226)
: 但我有以下問題:
: 1.那這樣請求之損害賠償係指履行利益或者信賴利益?
: 2.若解除消滅之係廣義債之關係,且係溯及自始無效,那麼狹義債之關係邏輯上也應該不
: 復存在,那為何還有所謂給付義務之違反?
: 3.究竟該條之損賠的意義係「因解約而生之損害」還是「因違約而生之損害」?(此牽涉
: 損害賠償數額之計算)
: 我有問我的2個債法(債總跟債各老師不同)老師,一個認為260條可以作為請求權之基礎
: ,1個認為不行,故想請問版友的意見,感謝各位!
一、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
要處理這個問題,要先弄清楚履行利益跟信賴利益的內容。原則上,
履行利益是契約有效下當事人可以享受的獲利;而信賴利益是當事人
的締約成本,也就是於契約無效/不成立時,當事人無法依契約享受
履行利益,只好退而求其次去請求信賴利益之賠償(締約成本的損失),
民法第245條之1、民法第247條以及民法第91條的損害賠償都是指信賴
利益的損害賠償,至於民法第226條、民法第360條、民法第495條等等,
既然都是基於契約的請求,這個損害賠償就是指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
二、民法第260條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到底是信賴利益還是履行利益?邏輯上應該
視解除契約的效果而定。如果認為解除契約會使契約溯及消滅,那本條
的損害賠償,應該是指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而言。如果解除契約只是發
生清算的效果,那契約仍然有效,本條自然可以解為履行利益的損害賠
償。
(一)最高法院的有趣之處
依照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020號判例,契約經解除後,發生溯及消滅
之效果。依照上面的邏輯,此時民法第260條應該是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才是。但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260條的規範目的,就是在使原本已經發
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例如因給付不能所生之損害賠償),不因契約之
解除而受影響。所以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727號判例才會說,本條的
損害賠償是指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如果依照此說,那本條就不該是獨
立的請求權基礎(本條不過在強調解除契約與損害賠償關係而已),如
果要就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還是要回去債務不履行的相關規定主
張。
(二)學說的回應
1、學說一:契約因解除而消滅,所以本條之損害賠償應該是信賴利益
學者有認為,契約解除後發生溯及消滅的效果,既然契約已經不存在,
則當事人自無履行利益可言。所以民法第260條的規範目的,並非強調
原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影響,而是因應契約消滅的結果,所發生的
獨立的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為既然契約消滅,當事人即不存在
給付義務,既然沒有給付義務(債務),就不會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所以本條的損害賠償,係契約消滅後所發生之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請求權。
性質上係獨立之請求權基礎。
2、學說二:本條之損害賠償是履行利益沒錯,但契約不會因解除而消滅
另外有學者認為,最高法院的結論沒有錯,契約的解除本來就不會影響
到既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最高法院顯然誤解了解除契約的意義。所
謂解除契約,不過使契約發生清算的效果而已(清算說),也就是原本
的給付義務轉換成回復原狀義務,契約關係根本不消滅。既然契約關係
不消滅,則原有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然也不會因此而受影
響。因此本條的規範意義確實如實務見解所言,並非獨立之請求權基礎,
僅在強調契約之解除不影響原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已。
三、結論
學說二是從游進發老師的文章整理出來的(游進發,解除契約與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月旦法學雜誌,第259期,頁209-219。),有興趣的人
可以去參考,我覺得這篇寫得超讚,釐清了很多觀念。簡單來說,如果
認為解除契約會發生溯及消滅的效果,那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就不該
是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如果認為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是履行利益的
損害賠償,那契約的解除就不該發生溯及消滅的效果。我們最高法院剛
好(真的很剛好)在兩個問題上採了不同的見解,才會導致在解釋上的
困難。學說一(印象中是黃茂榮教授的見解,但人在高鐵上無法查資料)
跟學說二都有它的道理在,而且邏輯都蠻一貫的,從學說去理解這個問
題似乎會比較清楚。
因為剛剛在留言裡面看到說我的書寫得不夠清楚(沒有怪讀者的意思,
很多時候如果讀者不說,我們就不知道這邊寫得不夠清楚,謝謝你點出
這個問題,我會在未來改版的時候注意),所以就浮上來簡單說明,希
望能幫你釐清一些觀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163.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3872030.A.975.html
應該是「交換說」與「差額說」的問題。這個問題的主要是討論民法第
226條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在討論的過程中會連結到損害賠償與解除契
約可不可以並存的爭議,最後還是會繞回民法第260條要怎麼解釋的問題。
舉個例子來講,甲用700萬元的價金向乙購買價值800萬的A地,並付了5萬
找代書處理相關事宜。後來因為可歸責於乙的事由導致給付不能,則甲應
如何向乙主張權利?(假設甲已經付清買賣價金)
1. 依【差額說】
甲得依民法第226條向乙請求損害賠償,又本條的損害賠償係指債權人因
契約履行所能取得之利益,亦即買賣價金與買賣標的物之「差額」。故甲
得依民法第226條向乙請求100萬元之損害賠償。至於甲已經付出去的買賣
價金700萬元,甲得於契約解除後,依民法第259條向乙請求返還。至於甲
付出的代書費用,則無法請求返還。
這說的前提是認為「損害賠償」與「解除契約」可以並存,也就是「解除
契約並不影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所以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指
得是「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同本文實務見解與學說二)。
2. 依【交換說】
本說認為所謂損害賠償係指債權人基於契約所能「交換」之全部利益,即
契約標的物之「交換價值」。故本題甲得依民法第226條向乙請求800萬元。
或者,甲也可以「選擇」依民法第256條解除契約,並請求乙返還700萬元
之買賣價金。又由於契約已經解除而溯及消滅,則甲可以依民法第260條請
求乙返還其締約成本(信賴利益)5萬元。依本說的見解,甲的主張會有二
種可能:(1)不解除契約,依民法第226條請求損害賠償800萬元;(2)解除
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請求700萬元並依民法第260條請求5萬元。此二種選
擇不能並存,只能擇一行使。
這說的前提是認為「損害賠償」與「解除契約」不能並存,也就是解除契約
後,契約溯及消滅,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跟著歸於消滅,取而代
之的是回復原狀加上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不解除契約,就
能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但這種時候就不會有回復原狀或信賴利益損
害賠償的問題。因此在本說下,民法第260條的損害賠償是指信賴利益的損害
賠償(即學說一)。
3. 小結
「交換說」跟「差額說」是討論民法第226條的損害賠償內容的不同見解,而
「清算說」跟「溯及消滅說」則是討論解除契約效果的不同見解,二者都可
以連結到民法第260條要如何解釋的問題(履行利益說/信賴利益說),所以
這邊讀起來會覺得超級亂(我也覺得很難寫清楚啊囧)。簡單整理一下:
(1)實務見解:差額說+溯及消滅說+履行利益說
(2)學說一: 交換說+溯及消滅說+信賴利益說
(3)學說二: 差額說+清 算 說+履行利益說
※ 編輯: perstoocute (1.161.123.124), 03/30/2019 02: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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