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37歲新竹邱姓男子上月6日騎機車闖中橫便道德基管制站失蹤40天,昨晚被台中和平獵人楊東波發現後獲救。邱男家屬表示,將於本月18日在東勢農民醫院,頒發50萬元獎金給發現邱男的恩人楊東波,表達謝意。
其實「懸賞廣告」是民法有規定的一種法律關係,
還規定得特別仔細:
1.如果這個人是被一堆人共同找到,
那就是大家平分50萬元。
2.那如果有兩個人發現,
A先發現,但先通知家屬的是B,
原則上是應該給第一個發現的A,
可是如果家屬已經把錢給了B,
那法律就說家屬的責任已經盡了,
不用再付第二次錢,
至於AB間怎麼處理,就自己去處理。
(應該是告不當得利)
3.那如果獵人不知道這個廣告,發現了,
還可以領嗎?
還是可以的,因為法律說這樣也可以。
今天的正經文就寫到這裡⋯⋯
民法738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離婚了,小孩可以直接改跟媽媽姓嗎?🤔
🔹阿美與阿強離婚後,他們的兒子小飛由阿美單獨監護,阿強雖然有探視小飛的權利,卻從來沒有探視過小飛、不願意負擔任何扶養小飛的義務,所以阿美想要幫小飛改從母姓,讓小飛與自己的家人之間更有歸屬感
阿美認為「既然我是單獨監護,我應該可以自己決定小孩的姓氏吧?」
真的是這樣嗎?要怎麼做才可以改小孩的姓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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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監護 #改從母姓 #民法第1059條
#周依潔律師 #恩典法律事務所
民法738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不是通姦什麼算通姦?】
看社會新聞時不時就會出現某某某偷情,配偶蒐證怒告小三、小王,對於一般人認為「這就是通姦啊」的情況,然後刑事法院或地檢署卻判決無罪或不起訴的案子,司法是悖離人民法情感了嗎?
🎸通姦罪的成立條件?
先看依法條的規定,通姦罪要成立,有兩個條件:
1⃣有配偶
所以通姦罪成立時必定包含兩個人,有配偶的人,和「知道」對方是有配偶的人(小三或小王)。所以小三或小王常常拿不知道做理由,判決實務上的確有的時候會接受。
2⃣ 與人通姦
「與人通姦」,是指和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姦,男女雙方合意為姦淫行為(只有性器接合才算、口交肛交或其他各式性行為態樣都不會構成),所以同性之間依目前法條規定是很難成立通姦罪的。
🎸一定要到姦淫的程度才罰?
高等法院曾經討論過和小三小王「口交」算不算犯通姦罪的問題,但後來認為刑法上的通姦行為是指男女交媾行為是指異性之間的「性器接合」,而且因為「姦淫」和「性交」在刑法用詞就是不一樣的,修正刑法時,也沒有把「通姦」或「相姦」罪的「姦淫」修改為「性交」,顯然有維持原來只罰男女姦淫行為而不擴張到「性交」的意思,所以口交並不構成通姦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
既然開會討論過了,所以實務上大多也採這樣的見解,既然姦淫是指異性之間的「性器接合」,異性間「性器接合」之外的口交、愛撫、接吻就都不會成立通姦罪,例如最近一起已婚中校偷吃同單位女士官,還留下女士官「打飛機」的性愛影像,不過檢方認為無法證明兩人有「結合」的性行為,因此不起訴。
🎸如何證明兩人有通姦?
在法庭上,通姦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法官對通姦罪成立與否的認定,大多比較願意採納直接證據,這也是要成立通姦罪困難的地方,要因為要天時地利拍到正在性交的畫面太困難了。
所以也有法院會採用其他間接證據補強,例如:沾上精液的衛生紙、雙方進出賓館的監視器畫面、通訊軟體曖昧或露骨的親密對話。
不過實務上對於通姦罪的證據要求是嚴格的,雖然有判決認為要當場查獲,依社會生活經驗來說很不容易,所以法院不會只以有沒有抓姦在床判斷,有相當證據證明雙方有性器接合的事實,而且一般人也會認為有的程度就可以。
但我們看到即便車內行車紀錄器有錄到2人對話討論有沒有將衛生紙團沖掉、通訊軟體上有超出一般異性友人情誼的曖昧親密對話、找到混有2人DNA的衛生紙、拍到2個人裸體在床上,證人聽到呻吟聲並看到男方性器官處於興奮狀態都不一定會成罪,除非當事人承認有姦淫。不然真的很難成立。
主要法官的思考邏輯是,因為這些證據都無法百分之百肯定2人有姦淫的行為,有可能是口交肛交、也有可能只是幻想。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738號、36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823、2013號判決)
🎸標準太嚴格?
一般人可能會覺得很不可思議,都有這些跡象和紀錄了,怎麼可能沒通姦?
有法官就在判決裡表示對實務現況的無奈,他說:「必須有證據足以證明通姦、相姦行為的發生法官才能判有罪,無法以曖昧不明的男女關係存在,就直接推論必有性器接合的性交行為發生,就算2人對話內容讓人匪夷所思,難以相信2人毫無瓜葛,但還是不成立通姦罪,沒有任何正宮能夠忍受另一半和小三小王互相傳送性愛對話,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之下,只能帶著遺憾、帶著對被害人難以交代的重擔以及真相永難釐清的無力感,作出無罪判決,但不代表法院肯認被告2人行為。」(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不過也有更勇敢的法官,認為男女間的性行為,本來就是隱私外人不容易知道,所以更應該可以依照其他相關的間接證據及情況證據,用一般社會生活的經驗判斷是否有通姦,並不是只有抓姦在床、性器官結合或DNA等直接證據才能證明有通姦的事實,例如行車紀錄器錄到男女雙方露骨的對話、有性交行為動作的共浴照片,都已經足以讓人認為2人有通姦。(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 899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1144 號刑事判決)
被戴綠帽肯定不高興,如果檢察官或法官又不起訴或判無罪更是氣氣氣氣氣,通姦罪的成立條件實在讓人覺得不合理,但近年來實務上更多的討論,反而是在通姦除罪化,一方面是擔心通姦罪的運作淪為處罰女性的法規,同時也是反省通姦罪成為報復的工具,甚至有法官申請釋憲,通姦罪的去留,除了實務上的運作上的民心向背外,可能更多是立法的選擇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