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不是說同志5月24日就可以直接結婚了嗎?為什麼今天還要表決法案?
答:對哦,本來是5月24日一到,同志直接適用「民法」結婚。但因為反同方如護家盟提出了公投,說同志不能適用民法,要用「民法之外」的法律來規範,然後得到了765萬的同意票,公投通過,所以行政院才另外推動一個「748號解釋施行法」為專法來給同志使用。
748號解釋施行法是專法!
748號解釋施行法是專法!
748號解釋施行法是專法!
立專法,就是公投結果,現在專法立了,當初吵著立專法的護家盟又反對公投結果。
自己提的公投通過了,自己反對公投結果。
自己提的公投通過了,自己反對公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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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除了神經病以外,應該沒人能懂自己反對自己到底是什麼感覺。
你永遠無法跟沒腦的人講正常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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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爭點整理|買賣契約之危險負擔】
各位好,我是賴川,今天想簡單介紹民法第373條危險負擔的概念,這是蠻中規中矩的爭點,不論是法研所、司律或是書記官考試都曾出現,可以抽出約5-10分鐘閱讀以下說明。
一、討論危險負擔之前提
所謂的危險負擔,是指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導致發生給付不能時,此項標的物因發生給付不能而生之損失危險,應由何方當事人負擔之問題。因此,各位在學習危險負擔時,最基本應釐清的觀念是,我們在討論危險負擔問題的前提,必須是給付不能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如果給付不能之發生為「可歸責於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此時則適用民法第226條或267條處理即可,並不涉及危險負擔之問題。
二、利益與危險
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一)利益
民法第373條所稱之利益,是指對於買賣標的物之「使用收益」,而不包含「代替利益」。因為買受人從出賣人處受交付後而取得占有之利益,應只會包含對於標的物具體占有而生的「使用收益」而已,而與「代替利益」並沒有關係。
因此,基於此邏輯,最高法院81年度第19次民庭決議指出,在買受人向出賣人買受土地,而出賣人已交付占有,但尚未移轉所有權前,若土地被政府徵收,在法律權益歸屬上,徵收補償金(代替利益)應歸屬於出賣人,因為依民法第373條規定,交付後買受人只取得使用收益,仍未取得買賣標的物滅失或被徵收之代替利益,代替利益仍應歸屬於土地所有權人即出賣人。此時,買受人僅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25條第2項規定,請求出賣人讓與該徵收補償金。
(二)危險
民法第373條所稱之危險,學說上稱為價金危險。而所謂的價金危險,用簡單的方式理解,就是指當標的物在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滅失時,該標的物滅失之危險將由買受人承擔而要求買受人給付價金。
詳言之,原則上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標的物滅失時,如買賣契約成立後,發生地震致房屋滅失,在此情況下,出賣人免為交付並移轉房屋所有權之義務(民法第225條),買受人亦免為給付價金之義務(民法第266條),此時出賣人喪失對買受人之價金給付請求權,代表標的物滅失之危險(價金危險)是由出賣人負擔。然而,在出賣人已為民法第373條之交付後,該標的物滅失之危險即移轉由買受人負擔,此時若發生「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所致之給付不能,買受人仍然必須向出賣人給付價金。
三、危險負擔移轉時點:交付
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契約之價金危險自「交付」時起,移轉由買受人負擔。民法第373條之所以如此規定,理由在於:第一,基於損益同歸法則,利益之所在,危險之所歸,買賣標的物在交付後,由買受人取得對於標的物之占有,進而享有使用收益,自應由買受人承擔標的物不可歸責於雙方而滅失之危險。第二,基於管領理論,買賣標的在交付後,買受人因取得標的物之占有而具有「事實上管領力」,原則上買受人相較於出賣人而言,買受人更能對標的物之危險加以預防或控制,故由買受人承擔標的物不可歸責於雙方而滅失之危險,亦屬合理。
四、交付之意義
爭點:民法第373條所稱之交付,是否包含指示交付及占有改定?
實務認為,民法第373條規定所稱之「交付」,僅須出賣人符合民法第761條之四種交付方式中,任一即可。換言之,任何一種交付方式都將直接發生危險負擔移轉之效果(最高法院 44 年台上字第 828 號民事判例)。
然而,學說認為,在指示交付或占有改定時,應斟酌買賣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以「指示交付」或「占有改定」以代「現實交付」之合意,即探求買受人是否同意此處的交付包含「指示交付」或「占有改定」。
筆者認為,民法第373條危險負擔移轉之交付,應不包含指示交付或占有改定。蓋危險負擔之所以透過交付而移轉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是因若使能控制危險之人負擔危險,較能減少危險實現之機率,而能控制危險之人,通常即為對於標的物有事實上管領力者。然而,在僅受有「指示交付」或「占有改定」之買受人,既然仍未取得對於標的物之事實上管領力,則其應不具備控制危險之能力,故除有另有約定外,不應由該等買受人承擔危險,較為合理。
#民法爭點整理
#危險負擔移轉
民法761 在 我是谷懷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年11月22日氣溫22度陰短暫雨,是個奇特日子。
若是節日狂,十一月第四個星期四是美國感恩節。
若是神秘數字狂,1122是天使數字,1+1+2+2=6,國字一一二二相加也6劃。
若是法律狂,民法第1122條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若是日本狂,1122(いい夫婦),日語諧音是模範夫妻的意思。
若是傳統狂,1122農曆十月十五花好月圓,宜嫁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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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上有兩個人則是喜歡1122這天好記難忘,徐展元和谷懷萱騎乘他養了20多年黑馬機車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成為夫婦,就此窩居40多年小公寓相濡以沫,誓不相忘於江湖。
不需婚紗,不需婚紗照,不需婚禮,不需宴客,不需繁文縟節,不需過多形式,甚至不需婚戒,以天為證、以愛為戒,彼此心中纏繞千千結,結髮一輩子,在兩人世界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二人相遇於大學第一天第一人,徐同學率先第一句話「妳知道老莊嗎?」讓谷同學在心中翻了無數次白眼,就此再無任何電光火石情感交集,一路走來始終是徐同學和谷同學。
直到2015年5月隕石曳空,可能有誰乘願而來,徐同學突然大膽提議兩人要不要在一起,當時彼此認識25年,是從小到大既熟悉又陌生的人,看著小腹難消的鮪魚肚,青春遠離此刻還有衝動的勇氣嗎?
徐同學則說了一句名言「妳老了,我也老了,就讓我們繼續一起老吧!」這話感人動聽又真誠,經過三個月長考,谷同學決定勇敢面對全新挑戰,相信任何誰活到人生中場就會明白這是一個極為勵志相當冒險的故事。
交往3年3個月又17天彼此相知相惜,本來不善廚藝的谷主播也變成「自作自受的谷煮播」,開始端出一道道佳餚美食,就此眾人相信只要有心,人人都是食神。萬事嚴選的谷媽媽驚訝改變如此之大忍不住首開金口問道,感情這麼好為何不結婚,至此二人情投意合,因緣俱足,只差沒有求婚。
於是中秋月夜展元突然問了句「懷萱,妳要跟我結婚嗎?」這句話沒有「嫁」沒有「娶」,兩個人公平自由在一起誰也不屈折誰,滿臉正貼面膜的懷萱笑了笑回說「好哇!」心想多年沒有貼面膜竟會遭遇求婚,果然是幸運面膜,而這男子果然也不是以貌取人,接著二人開心相擁,求婚男子拍拍女子的肩,給了一抹開心笑容便回到辦公桌繼續嘻嘻查著棒球資料,女子也繼續嘻嘻寫著小說,短短兩分鐘兩人平凡而幸福決定終身大事。
雖說1122我們跨出人生一大步,也不過是生命約莫3萬個日子中的一小步,登記後立即投入工作,待忙完手邊一切再告訴大家屬於我們的愛情故事。謝謝眾人祝福,我們收到了,也將這美好幸福分享每個人,祈願世界1122萬事如意、和平圓滿。
徐展元。後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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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61 在 [課業] 民法373 風險承擔之「交付」解釋-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民373: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民761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
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
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
受讓人,以代交付。
在民761之占有改定情形下
「東西我的 賣你 但我東西繼續占有 後發生 不可歸責之風險」
EX:車子賣你 但你車子借我繼續用。後遭受天災,車子滅失。
實務說民373(風險承擔)之交付為民761之交付 所以風險承擔是買受人
(實務說法個人認為太瞎了阿 買受人連車子都沒看到 壞掉了算他衰)
但通說是出賣人 因出賣人有管理之能力 交付只限761的現實交付
所以民373之交付 該擴張解釋(民761) 還是 限縮解釋(只限761之現實交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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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aha777 (1.34.18.141), 06/09/2015 18: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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