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兩岸條例》到中國任職卻不必受罰,這樣像話嗎?
兩年前,有數位臺灣人到中國擔任「社區主任助理」,經媒體披露後引起爭議。內政部去年認定曾雅琦等27人社區主任助理,屬於陸委會公告禁止擔任的職務,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對其各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曾雅琦等人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曾做出多次爭議判決,被譏諷為「北高行,黨國一定行」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做出判決。
北高行同意內政部的見解,認定社區居民委員會為中國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基層組織,屬於陸委會公告禁止台灣人民擔任職務的黨政軍機關(構),也認為曾雅琦等人確實在禁止擔任職務的機關中任職。
但,北高行認為工作權屬憲法保障之權益,必須從嚴審查。而法官蕭忠仁、林秀圓、李明益認定曾雅琦等人所擔任的職務,不屬於「經陸委會公告禁止」的職務。
這種判決引起許多法界人士與臺派團體不滿。臺灣教授協會今日便召開記者會,邀集立委林昶佐、議員苗博雅、律師黃帝穎及時代力量智庫執行長李兆立出席。
出席記者會的律師黃帝穎質疑,對於行政機關已明確公告的違法行為,行政法院竟護航。難道共諜也有工作權?做組織犯罪也有工作權嗎?
議員苗博雅表示,《兩岸條例》的性質是行政法,在法律上的性質跟交通違規開罰單一樣。如果交通違規開罰單不需要等到已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只要違規就可以罰的話,那為何北高行可以不罰已經違反了《兩岸條例》的人?
時代力量智庫執行長李兆立表示,有關於黨產案、婦聯會廢止案,類似案子一再看到高等行政法院和現實的脫節,創設各式各樣奇怪的法律見解,架空民主深化以及國安防衛。他質疑,司法院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常常成為改革阻礙,甚至國安漏洞,是否應加速它的轉型跟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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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高行為什麼認定曾雅琦等人所擔任的職務,不屬於「經陸委會公告禁止」的職務?
前面提到,北高行同意內政部的見解,認定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大陸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基層組織,屬於陸委會公告禁止台灣地區人民擔任職務的黨政軍機關(構),也認為曾雅琦等人確實在禁止擔任職務的機關中任職。但他為什麼認為曾雅琦等人所擔任的職務,不屬於「經陸委會公告禁止」的職務呢?
這是因為北高行認為工作權屬憲法保障之權益,必須從嚴審查是否合乎比例原則。他們不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陸委會公告的禁止列舉都是以「機構團體」為對象(凡是禁止的機關團體,其職務都不得任職),而是以「職務」為認定對象(就算是被禁止的機關團體,它的職務能不能擔任也要視情況而定)。
北高行提到陸委會的公告(陸法字第0930003531-1號)有列出禁止三原則:「涉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對台統戰工作、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而北高行認為:
1. 擔任社區主任助理不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
2. 要求認同九二共識僅是宣示意義而非契約義務,且認同九二共識與否僅為思想自由或政治信仰問題。
3. 統戰可能有正面影響,不應一昧抵制、內政部並未說明何以該統戰手法對臺造成不利影響。
此外,北高行也認為裁罰的認定,也不合乎該公告的授權母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條文立法理由:「基於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影響臺灣地區之安全及安定甚鉅,爰明定禁止,以杜其弊……」
北高行認為,不過就是擔任社區主任助理,實在未達立法理由所指的「影響臺灣地區之安全及安定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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