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汽車在斑馬線不禮讓行人不能檢舉?
汽車佔用機車停等區也不能檢舉?
看來汽車是吃了無敵星星呢
⚠️⚠️⚠️🆕更新資訊:剛剛詢問警政署交通組,7-1修正草案只是初步共識,尚未提報交通部,目前都還在討論修正,社團這邊也會用理性、客觀的角度,向警政署提供意見,請大家一起為交通秩序努力,在檢舉與行政資運多方考量下,找出一個最適當的方案,讓大家真正可以當個快樂檢舉人,在警民互助的基礎下,真正達到彌補警力之不足,檢舉真正危害交通秩序、警方難以取締稍縱即逝的違規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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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有些社團無法理解何謂正常正確檢舉,目前7-1條修正草案,針對民眾檢舉項目大幅縮減,其修法說明如照片。
為各位整理以後只能檢舉的項目:
12-4 在道路上停放無牌車,無效號牌,懸掛他車號牌
31-6 31-1條1至3項 未戴安全帽,使用手機,抽煙
33-1各款 高快公路違規
92-7 550cc以上大型重機之違規
42條 燈光類 (未開頭燈,未依規定開霧燈,未使用方向燈)
43-1-01 43-1-03 43-1-04 43-3 危險駕車與競駛
45條 爭道行駛 (逆向行駛,駛入來車道,行駛人行道,佔用自行車道,聞救護車不避讓)
47條 違規超車
48條 轉彎變換車道違規 (不依號誌標誌標線指示,左右轉彎不先使用內外車道,在有分隔島之慢車道左轉,快車道右轉,直行車佔用左右轉專用道。
53條 闖紅燈與紅燈右轉
54條 平交道之違規
56條1項與2項 違規「停車」之處罰
(以排除55條臨時停車)
另外也限縮連續檢舉,日後針對同一車同一項款之違規,6分鐘內不得連續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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