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國立屏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約僱四等250薪點(31,175元)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9/30~110/10/06
資格條件: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商業相關科系尤佳 (以熟諳艾富基金電腦作業者優先錄用、熟諳電腦WORD、EXCEL)
工作項目:
(一) 收支傳票之編製及裝冊。
(二) 每月月報編製。
(三) 年度結束決算編製。
(四) 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國立屏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屏東市建國路25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一、甄試方式及日期:資格符合者,擇優通知面談(面談日期另行通知)。
二、名額:1人 (得置候補1人)
三、約僱期間:本職缺係主計室佐理員請假期間之職務代理人,自實際到職日(另行通知)起至主計室佐理員請假期滿日止(僱用原因消滅或期限屆滿時,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四、聯絡方式:電話:08-7523781轉219、聯絡人:吳美樺
五、檢具文件:
1.報名表、
2.身份證影本、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其他證照影本。
請於110年10月6日前以掛號郵寄至本校主計室(地址:90083屏東市建國路25號,屏東高工主計室收;信封註明:職務代理人甄選,以郵戳為憑,須於110年10月6日前寄達,可電洽本校確認)。請自行上本校網站(http://www.ptivs.ptc.edu.tw/)下載簡章及報名表。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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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決算日期 在 高雄市議員李亞築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10511 李亞築議員 質詢 財政局
財政局報告裡面指出,高雄市到今年2月底依公共債務法要公告的受限債務合計2547億。在這個之外,還有一類是財政部規定要公告的非營業特種基金自償性債務,這裡面我們看到舉債金額最高的是大眾捷運土地開發基金208億。
我們特別找捷運局108年度決算,看到高雄捷運土地開發基金整體規模是212億,其中長期負債就佔了203億5528萬。而基金的資產有210億都在不動產及廠房,能運用的流動資金才2億左右。
在高雄市要做捷運黃線、路竹延伸線、林園延伸線、還有輕軌等等要做。「高雄市軌道建設財務規劃專案小組」日前開了第一次會,總建設經費2377億元當中,高雄市府就要自籌1025億元。但是捷運土開基金能用的流動資金只有2億,請問除了再舉債再借款以外還有什麼辦法能籌錢?
捷運土地開發基金設立的目標,是先借錢來做捷運的聯合開發,然後把開發後的土地或建物賣掉所產生的利潤,回頭來挹注土開基金。但是從102年設立到現在,我們只看到基金拼命在借錢,很少聽說有哪些我要開發利益回流給基金。
土開基金的管理單位市捷運局,但借錢是你們財政局的事。看著從你們手裡面借來的錢,這麼多年以後還沒有產生聯合開發的效益,你們都不會向捷運局表示意見嗎?土開基金這樣只進不出的情況,還要維持多少年?土開基金目前舉債208億,將要興建的捷運自籌款加起來高達1025億元,在土開基金流動資金只有兩億多,入不敷出還要延續一陣子的情況下,請問局長,這1025億的自籌款到最後是不是都要舉債來支應?就算不需要全部舉債,你可不可以告訴全體市民,其中有幾成需要舉債?五成還是八成?
財政局應該要落實財政紀律,不要只是嘴巴講講,而是要嚴格要求各局處,捷運土開基金不能只會向市政府伸手要錢,卻一直看不到土地開發的實質效益。我們不希望看到一個舉債破千億的捷運土地開發基金,要知道高雄市依公共債務法要公告的受限債務已高達2547億,這個全國最高紀錄已經讓市民受不了,又來一個捷運開發基金突破1000億,我想沒人受得了吧。不要讓高雄捷運土開基金舉債破千億,財政局一定要努力。
質詢會期➡高雄市議會第3屆第5次定期大會
質詢日期➡20210511
質詢部門➡財經部門
決算日期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19)日在立法院舉辦「2013中央政府總預算研習講座」,超過50個立委辦公室逾200人報名參加,王金平院長及柯建銘總召都應邀出席開訓,也有不少立委亦出席聽講。
林佳龍委員在開訓典禮中表示,針對今日中研院大幅下修今年國內GDP至1.94%,聯合國2012世界投資報告指出外人投資台灣不如北韓,只贏非洲安哥拉,這證明馬政府這幾年來擴大公共建設,增加財政支出只是使國家債務增加,對國內經濟景氣與就業並沒有改善,行政院若又要以增提「額度外」公共建設,以擴張性財政政策刺激景氣,只是再度走上錯誤的道路,致使以債養債,債台高築。林佳龍委員指出, 100年政府總預算問題就出現高估稅收1504億元,虛列歲入,增加舉債空間,讓實際收支差短達歲出的25.75%; 101年度總預算(19,388億元)及特別預算(900億元)舉借債務3, 785億元,已經逾越公債法之15%流量債限規範。林佳龍委員疾呼,國內經濟與對外出口都呈現衰退,馬政府幾項大而無當的經濟建設最後也無疾而終,提不出真正對在地經濟與創造就業為導向的產業政策,加上預估至2012年度止,中央政府累計債務未償餘額將累積至5兆536億元,對照今年下修的GDP,台灣的國民經濟與國家財政岌岌可危!
審查、議決預算案,是立法院監督政府施政的最佳途徑,林佳龍委員表示九月預算審查會期將至,國會將善盡監督角色,讓錢花在刀口上。預算為政府施政之根本,為使新進國會助理及對國會實務有興趣的青年學子,對政府預算審查有基本的認識,林佳龍委員、劉建國委員共同結合跨黨派立委辦公室及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舉辦此次預算研習講座。
原本講座設定的學員報名員額上限是80位,沒想到反應熱烈,超過50個立委辦公室報名參加。而報名參加人員,除立委助理之外,尚有黨團辦公室、民間團體、記者、學生等,連部分立委本人也報名。總計報名學員人數已逾200人,號稱是立法院舉辦預算研習活動有史以來,人數最多的一次。足見這類的課程,有其實用性與必要性。
本次預算研習講座之日期及課程共計有四場次,包括:7月19日「102年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介紹」(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副處長林順裕主講)、8月2日「預算審查程序」(立法院議事處處長高明秋主講)、8月16日「預算法」(立法院預算中心主任方清風主講)、8月23日「審計法與審編決算」(審計部副審計長李月德主講)。
今日是講座第一場的開場,開訓典禮邀請到立法院長王金平親自主持開訓並且為講座開鑼,立委林佳龍、劉建國、紀國棟、陳歐珀、楊玉欣、李貴敏、尤美女等人,也親自到場為學員加油、勉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