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乘客與用路人的安全,時代力量提出《公路法》修法草案!」
上個月內湖一位公車司機,疑似因打瞌睡而衝撞人行道,造成 1 死 1 傷、24 台機車全倒的悲劇。事後台北市府進行勞動檢查,發現公車所屬的三重客運,違反了《勞基法》第 35 條規定,位在勞工連續工作 4 小時後,至少給予 30 分鐘的休息時間,因此開罰三重客運 40 萬元。
客運司機、公車司機過勞的問題,嚴重影響了交通安全。
但是,對比勞基法的相關罰則,《公路法》根本是輕輕放過,難怪近來違反《公路法》的件數極高!
違規大戶名單,五年來的違規次數:
三重客運: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共計131次。
基隆客運:違反《公路法》189次。
桃園客運:違反《公路法》162次。
此次肇事的三重客運,更是雙北地區 5 年來的「國道客運」違法第一名。
針對以上情況,今天上午我和 邱顯智、 立法委員 陳椒華共同召開的黨團記者會中,我們也將針對《公路法》修法,將目前不足之處一一補起,讓公共安全更有保障。
🔺每日駕車時數不得超過 8 小時
目前《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19-2條規定,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但對比之下,《勞基法》的規定卻是不得超過 8 小時。這樣的落差,將可能導致司機處在每天都可能必須要加班的風險當中。
發生蝶戀花意外時,當時的公路總局局長、也是現任的交通部次長陳彥伯曾說:「手放在方向盤上才算工時」,然而,司機的工作出了開車之外,前後整備的時間難道不算入工時嗎?這樣的工時判定,也再一次使司機陷入過勞危險。
原規定司機每天最多的駕車時間,不得超過 10小時,而且連續駕車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休息,合計已達 11 小時;況且,前後整備車輛的時間,都沒有被計入,若計入的話,駕駛人正常工作時間已超出每日 11 小時以上,已嚴重違反《勞基法》規定。
因此,我們主張修正《公路法》,納入營業大客車業相關規定,將現行《公路法》駕車時間上限10小時,依照《勞基法》正常工時的基準,下修到8小時。
🔺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該有連續 10 小時以上的休息時間
目前《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19-2條的原則,是兩個工作日之間,應該要有連續 10 小時以上的休息,但是卻有例外規定,「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 8 小時以上,一週以 2 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
司機下班後,8小時若扣除掉回家通勤、吃飯、盥洗的時間,還剩多少時間可以休息?因此,我們認為,應該刪除這樣的例外規定,回歸 10 小時的輪班間隔,才能讓司機有更充足的休息時間。
🔺違反《公路法》第19-2條,將罰鍰提高 2 萬至 100 萬。
同樣都是超時工作的狀況,《勞基法》第 79 條規定,若有超時工作狀況,可罰 2 萬至 100 萬;但如果是違反《公路法》的超時工作,卻僅開罰 9 千至 9 萬元。
我們認為,同樣都是超時工作的違法樣態,應該修法一致,將超時工作的罰則從 9 千至 9 萬元,上調到與《勞基法》同樣標準的 2 萬至 100 萬元,希望能提高嚇阻力,杜絕客運業者屢罰不改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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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司機、公車司機過勞的問題,不只是單純的勞工權益問題,更攸關所有人的交通安全。
為維護乘客與用路人的生命安全,我們將具體提出修法草案,希望能從根本、從法源,進一步保障司機的勞動權益,才能避免未來可能的交通安全風險!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罰則 在 大客車駕駛須提醒乘客繫安全帶2017-10-28 〔記者鄭瑋奇 的推薦與評價
各界認為,應檢討大客車強制全車乘客繫安全帶,尤其是行駛國道或快速公路時。交通部公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明天10/29起大客車駕駛要盡到提醒全車乘客繫安全帶 ... ... <看更多>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條罰則 在 [心得] 計程車跨區營業罰則- 看板TAXI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由於上面有提到【桃園縣】跨區至【台北市】營業是否合法問題
所以花了一點時間來尋找資料
首先根據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附表七修正規定】
主事務所所在地至其鄰近之縣(市)
一、基隆市-新北市、臺北市、桃園縣、宜蘭縣。
二、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基隆市、宜蘭縣。
三、新北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縣、宜蘭縣。
四、桃園縣-新北市、臺北市、新竹縣、新竹市、基隆市。
五、新竹縣-桃園縣、苗栗縣、新竹市。
六、新竹市-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
七、苗栗縣-新竹縣、臺中市、新竹市。
八、臺中市-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
九、南投縣-臺中市、彰化縣。
十、彰化縣-臺中市、南投縣、雲林縣。
十一、雲林縣-嘉義縣、彰化縣、嘉義市。
十二、嘉義縣-臺南市、雲林縣、嘉義市。
十三、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雲林縣。
十四、臺南市-高雄市、嘉義縣、嘉義市。
十五、高雄市-臺南市、屏東縣。
十六、屏東縣-高雄市、臺東縣。
十七、臺東縣-屏東縣、花蓮縣。
十八、花蓮縣-宜蘭縣、臺東縣。
十九、宜蘭縣-新北市、花蓮縣、基隆市、臺北市。
二十、澎湖縣。
根據上表所表示,只要是相鄰縣市皆可營業
所以【桃園縣】的車子是可以到【台北市】來營業的
另外需注意的是桃園縣計程車起跳價為$95元,續跳價250公尺5元,等待時間2分30秒5元
台北市計程車起跳價為$70元,續跳價250公尺5元,等待時間1分40秒5元
桃園縣計程車起跳價較台北市計程車起跳價多$25元
等待時間為30秒1元較台北市20秒1元少,約為每分鐘少1元
所以如果在台北搭乘到桃園縣的車子換算價應為
(總價-$25元)+(等待時間分鐘數*$1元)
例如總價為$225元,等待時間為11分30秒
則乘客應付 (225-25)+(11*1)=$211元
那麼跨區營業有什麼罰則呢?
根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第3款】規定
三、車輛應在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營業,不得越區營業,其營業區域依附表七之規定。
根據【公路法第77條】規定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
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
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
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根據【公路法第79條第五項】規定
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營運路線許可年限及
營運應遵行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車
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要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結論
1.桃園縣計程車可至雙北市營業,唯乘客搭乘時須注意差別費率之換算
2.跨區營業會處罰$9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
※ 編輯: XiaoBaoLa 來自: 211.75.167.66 (12/0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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