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情緒修法,提供酒駕相關立法資訊讓大家參考】
文長資訊多,先提醒!
因為昨天的酒駕肇事的新聞,我有看到很多朋友在我這邊和其他首長及民意代表臉書留言,大致上都是要求「嚴刑峻法」,這個方向我不反對,但修法怎麼處理到在各種狀況下,[行政裁罰可執行、法官願意判決],這就是這麼多年來,為什麼修法進展不易的原因。
個人身為立法委員,我不願意像部分民代,看報問政,在眾人皆約可殺的時候,喊給大家爽,後續卻無法執行。
希望大家可以理解,峻法不必然帶來嚴刑,沒有裁量的嚴刑,可能造成冤枉,這不應該是現代法治國家需要的法律。
以下,是我目前用手機查詢,過去三年在我公佈議事問政[鄭運鵬專頁]中,有影片的質詢內容(很多在協商條文是的發言,我沒有逐筆放上去),提供給各位參考,讓大家比較了解台灣目前酒駕肇事的現況。
大致上,
1,在酒駕強制移送法辦之後,案件大幅降低一半以上。
2,酒駕無肇事,但移送法辦的案件,已經占了檢察官總案件數1/7到1/8,造成相當大的負擔。
3,酒駕的傷亡,駕駛人傷亡的數字高於被酒駕肇事受害者的人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遏止酒駕─酒駕專章、簡訟重罰】(2016年12月29日,會期最後一次質詢)
很多人沒發現到,台灣是「治安優等生、交通劣等生」,我國一年刑事案件死亡共841人,竟然有高達520人(61.8%)是因為因車禍被撞死(駕駛人死亡還不算數),非常恐怖,賀陳旦部長還認為低估台灣的交通狀況。
其實,交通事故死亡,酒駕只是一環,超速肇事也非常惡劣。但是,中華民國刑法是民國24年的產物,當時可能全中國還沒有幾台汽車,所以架構上根本沒有交通事故的概念。發展到現在,民意趨於嚴格,但是法律還是簡陋,大家一股腦要求移送法辦,因此造成了一年高達5萬多件的酒駕移送,台灣的檢察官卻只有1389人,不但效率差,法官也會輕判。
今天除了交通部,也邀請了法務部及警政署,因此,我把辦公室詹主任研究十多年的「刑法交通事故專章」的概念,提出來和行政機關討論,提出「酒駕專章、簡訟重罰」的四個建議,把所有所有交通事故肇事懲罰的基礎打好:
1、增訂刑法專章:建立交通事故處罰基礎。
2、依違法輕重給予不同處罰:單純酒駕、酒駕肇事、肇事逃逸等等,就有十多種態樣,如果加上超速、蛇行等其他事故原因,專章處理才能把各種不同的處罰層次區分開來。
3、檢察官應對肇事人定額財產保全:專章中,應讓檢察官可代為提出保全程序,對肇事者提出假扣押,受害家屬不需相對提存擔保款,保障賠償、避免肇事人脫產。我認為死亡一人1500萬、受傷一人500萬元以上,是合理的假扣押額度。
4、簡訟重罰、快速處分:訂定專章,目的在於減少檢察官的案量,無肇事者,可以即刻重罰,有肇事者分級重罰,累犯者加倍處分。
另外,我也要求警政署,未來除了酒駕臨檢,也可以將義交、義警、民防、巡守隊,酒促工作者,在飲酒場所協助宣導「酒後不開車」,預防重於治療,相信是更周全的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酒駕裁罰多管齊下】
(2017年4月26日)
85年12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強制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必須戴安全帽,85年當年車禍死亡人數為7077人。這修法政策,讓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大幅減少,104年人數為2922,一年減少死亡4千多人,可說是大功德一件。
目前交通事故死亡已經成多樣化,必須糾正交通行為,以進入第二波救人任務。目前大家注目的焦點,就是如何遏止酒後駕車,今天交通委員會審查議程共有15案,其中有11案有關酒駕。根據警政署得取締酒駕概況,死駕死亡人數有減少趨勢,從100年439人,到104年減少為142人,但是取締案件每年都維持在12萬件左右。
在處理酒駕已有成效下,但移送數量太大,應該分類處理,裁罰模組化,多管齊下,希望能在簡訟重罰下,有效減少酒後駕車。
模組1,刑法訂定交通事故專章。
模組2,逃避酒測最高罰鍰處以45萬。
模組3,酒駕累犯「罰鍰累計」,五年內累計,第一次9萬元,第2次18萬、第3次27萬以此類推,不設上限。
模組4,酒駕累犯「保費累計」,要求交通部針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加計保費改革,應向金管會爭取,酒駕違規之保費加計,不以前一年為限,至少採計公法請求權年限5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汽車酒駕罰九萬,列車酒駕罰多少?】
(2017年12月25日)
交通委員會這個會期最後一次質詢,是審查台灣鐵路管理局單位預算,賀陳旦部長親自備詢,我一開場就問部長:「汽車酒駕罰九萬,列車酒駕罰多少?」並且本題開放open book,可以立即查詢。
果然所有幕僚官員交頭接耳,馬上有人向部長打PASS,紛紛搖手:「沒有、沒有」!
汽車酒駕罰九萬,並即將累計懲罰,但是影響更多旅客的列車駕駛酒駕,竟然毫無罰則!
(雖然我也能認同列車駕駛酒駕不常發生)
今年十一月新竹路段曾有火車駕駛員發生事故,後來發現駕駛員酒駕,內部調查原因是轉轍器操作有問題才發生事故,記大過處分後移送法辦,酒測數值比照公共危險罪,除此之外沒有任何罰鍰。
火車駕駛員酒駕或許百年難得一見,但必須讓社會感覺標準一致,大眾運輸駕駛應有相同、甚至更重裁罰。
再進一步看,目前除非吐氣超過0.25,才適用公共危險罪,但沒有任何罰鍰,只有內部懲處,相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酒駕的重罰,完全背離民眾的情感。
交通部日前開記者會要求所屬的公務員,若犯酒駕,處罰將重於其他公務員,這應該予以肯定。但是火車、高鐵、捷運比職業駕駛員更專業,要受訓、認證、考試,列車駕駛員社會地位很高,並且負責大眾運輸與旅客安全,軌道運輸不但有專用路權,還有鐵路專法規範,所以犯了酒駕,處分竟比一般駕駛人還輕,實在說不過去。
因此,我對賀陳部長建議,增訂鐵路法之列車駕駛駕罰則:
1,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法精神,增訂行政罰鍰、累計,甚至連坐處罰。
2,酒測方式,應從「上班前」,調整為「每次出車前」。
3,台鐵、高鐵、捷運、林務局、台糖,船舶及航空器等大眾運輸駕駛員通通比照。
希望再一百年也罰不到,但是宣示意義很重要!
https://www.facebook.com/nicepongpong/videos/164208302941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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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於道路上蛇行駕駛應處以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避免情緒修法,提供酒駕相關立法資訊讓大家參考】
文長資訊多,先提醒!
因為昨天的酒駕肇事的新聞,我有看到很多朋友在我這邊和其他首長及民意代表臉書留言,大致上都是要求「嚴刑峻法」,這個方向我不反對,但修法怎麼處理到在各種狀況下,[行政裁罰可執行、法官願意判決],這就是這麼多年來,為什麼修法進展不易的原因。
個人身為立法委員,我不願意像部分民代,看報問政,在眾人皆約可殺的時候,喊給大家爽,後續卻無法執行。
希望大家可以理解,峻法不必然帶來嚴刑,沒有裁量的嚴刑,可能造成冤枉,這不應該是現代法治國家需要的法律。
以下,是我目前用手機查詢,過去三年在我公佈議事問政[鄭運鵬專頁]中,有影片的質詢內容(很多在協商條文是的發言,我沒有逐筆放上去),提供給各位參考,讓大家比較了解台灣目前酒駕肇事的現況。
大致上,
1,在酒駕強制移送法辦之後,案件大幅降低一半以上。
2,酒駕無肇事,但移送法辦的案件,已經占了檢察官總案件數1/7到1/8,造成相當大的負擔。
3,酒駕的傷亡,駕駛人傷亡的數字高於被酒駕肇事受害者的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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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酒駕─酒駕專章、簡訟重罰】(2016年12月29日,會期最後一次質詢)
很多人沒發現到,台灣是「治安優等生、交通劣等生」,我國一年刑事案件死亡共841人,竟然有高達520人(61.8%)是因為因車禍被撞死(駕駛人死亡還不算數),非常恐怖,賀陳旦部長還認為低估台灣的交通狀況。
其實,交通事故死亡,酒駕只是一環,超速肇事也非常惡劣。但是,中華民國刑法是民國24年的產物,當時可能全中國還沒有幾台汽車,所以架構上根本沒有交通事故的概念。發展到現在,民意趨於嚴格,但是法律還是簡陋,大家一股腦要求移送法辦,因此造成了一年高達5萬多件的酒駕移送,台灣的檢察官卻只有1389人,不但效率差,法官也會輕判。
今天除了交通部,也邀請了法務部及警政署,因此,我把辦公室詹主任研究十多年的「刑法交通事故專章」的概念,提出來和行政機關討論,提出「酒駕專章、簡訟重罰」的四個建議,把所有所有交通事故肇事懲罰的基礎打好:
1、增訂刑法專章:建立交通事故處罰基礎。
2、依違法輕重給予不同處罰:單純酒駕、酒駕肇事、肇事逃逸等等,就有十多種態樣,如果加上超速、蛇行等其他事故原因,專章處理才能把各種不同的處罰層次區分開來。
3、檢察官應對肇事人定額財產保全:專章中,應讓檢察官可代為提出保全程序,對肇事者提出假扣押,受害家屬不需相對提存擔保款,保障賠償、避免肇事人脫產。我認為死亡一人1500萬、受傷一人500萬元以上,是合理的假扣押額度。
4、簡訟重罰、快速處分:訂定專章,目的在於減少檢察官的案量,無肇事者,可以即刻重罰,有肇事者分級重罰,累犯者加倍處分。
另外,我也要求警政署,未來除了酒駕臨檢,也可以將義交、義警、民防、巡守隊,酒促工作者,在飲酒場所協助宣導「酒後不開車」,預防重於治療,相信是更周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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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裁罰多管齊下】
(2017年4月26日)
85年12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強制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必須戴安全帽,85年當年車禍死亡人數為7077人。這修法政策,讓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大幅減少,104年人數為2922,一年減少死亡4千多人,可說是大功德一件。
目前交通事故死亡已經成多樣化,必須糾正交通行為,以進入第二波救人任務。目前大家注目的焦點,就是如何遏止酒後駕車,今天交通委員會審查議程共有15案,其中有11案有關酒駕。根據警政署得取締酒駕概況,死駕死亡人數有減少趨勢,從100年439人,到104年減少為142人,但是取締案件每年都維持在12萬件左右。
在處理酒駕已有成效下,但移送數量太大,應該分類處理,裁罰模組化,多管齊下,希望能在簡訟重罰下,有效減少酒後駕車。
模組1,刑法訂定交通事故專章。
模組2,逃避酒測最高罰鍰處以45萬。
模組3,酒駕累犯「罰鍰累計」,五年內累計,第一次9萬元,第2次18萬、第3次27萬以此類推,不設上限。
模組4,酒駕累犯「保費累計」,要求交通部針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加計保費改革,應向金管會爭取,酒駕違規之保費加計,不以前一年為限,至少採計公法請求權年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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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酒駕罰九萬,列車酒駕罰多少?】
(2017年12月25日)
交通委員會這個會期最後一次質詢,是審查台灣鐵路管理局單位預算,賀陳旦部長親自備詢,我一開場就問部長:「汽車酒駕罰九萬,列車酒駕罰多少?」並且本題開放open book,可以立即查詢。
果然所有幕僚官員交頭接耳,馬上有人向部長打PASS,紛紛搖手:「沒有、沒有」!
汽車酒駕罰九萬,並即將累計懲罰,但是影響更多旅客的列車駕駛酒駕,竟然毫無罰則!
(雖然我也能認同列車駕駛酒駕不常發生)
今年十一月新竹路段曾有火車駕駛員發生事故,後來發現駕駛員酒駕,內部調查原因是轉轍器操作有問題才發生事故,記大過處分後移送法辦,酒測數值比照公共危險罪,除此之外沒有任何罰鍰。
火車駕駛員酒駕或許百年難得一見,但必須讓社會感覺標準一致,大眾運輸駕駛應有相同、甚至更重裁罰。
再進一步看,目前除非吐氣超過0.25,才適用公共危險罪,但沒有任何罰鍰,只有內部懲處,相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酒駕的重罰,完全背離民眾的情感。
交通部日前開記者會要求所屬的公務員,若犯酒駕,處罰將重於其他公務員,這應該予以肯定。但是火車、高鐵、捷運比職業駕駛員更專業,要受訓、認證、考試,列車駕駛員社會地位很高,並且負責大眾運輸與旅客安全,軌道運輸不但有專用路權,還有鐵路專法規範,所以犯了酒駕,處分竟比一般駕駛人還輕,實在說不過去。
因此,我對賀陳部長建議,增訂鐵路法之列車駕駛駕罰則:
1,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法精神,增訂行政罰鍰、累計,甚至連坐處罰。
2,酒測方式,應從「上班前」,調整為「每次出車前」。
3,台鐵、高鐵、捷運、林務局、台糖,船舶及航空器等大眾運輸駕駛員通通比照。
希望再一百年也罰不到,但是宣示意義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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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酒駕─酒駕專章、簡訟重罰】(本會期最後一次質詢)
很多人沒發現到,台灣是「治安優等生、交通劣等生」,我國一年刑事案件死亡共841人,竟然有高達520人(61.8%)是因為因車禍被撞死(駕駛人死亡還不算數),非常恐怖,賀陳旦部長還認為低估台灣的交通狀況。
其實,交通事故死亡,酒駕只是一環,超速肇事也非常惡劣。但是,中華民國刑法是民國24年的產物,當時可能全中國還沒有幾台汽車,所以架構上根本沒有交通事故的概念。發展到現在,民意趨於嚴格,但是法律還是簡陋,大家一股腦要求移送法辦,因此造成了一年高達5萬多件的酒駕移送,台灣的檢察官卻只有1389人,不但效率差,法官也會輕判。
今天除了交通部,也邀請了法務部及警政署,因此,我把辦公室詹主任研究十多年的「刑法交通事故專章」的概念,提出來和行政機關討論,提出「酒駕專章、簡訟重罰」的四個建議,把所有所有交通事故肇事懲罰的基礎打好:
1、增訂刑法專章:建立交通事故處罰基礎。
2、依違法輕重給予不同處罰:單純酒駕、酒駕肇事、肇事逃逸等等,就有十多種態樣,如果加上超速、蛇行等其他事故原因,專章處理才能把各種不同的處罰層次區分開來。
3、檢察官應對肇事人定額財產保全:專章中,應讓檢察官可代為提出保全程序,對肇事者提出假扣押,受害家屬不需相對提存擔保款,保障賠償、避免肇事人脫產。我認為死亡一人1500萬、受傷一人500萬元以上,是合理的假扣押額度。
4、簡訟重罰、快速處分:訂定專章,目的在於減少檢察官的案量,無肇事者,可以即刻重罰,有肇事者分級重罰,累犯者加倍處分。
另外,我也要求警政署,未來除了酒駕臨檢,也可以將義交、義警、民防、巡守隊,酒促工作者,在飲酒場所協助宣導「酒後不開車」,預防重於治療,相信是更周全的方法。
汽車駕駛人於道路上蛇行駕駛應處以 在 檢舉會過嗎?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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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於道路上蛇行駕駛應處以 在 [救唬]教練叫我上ptt打交通規則- 看板TigerBlue 的推薦與評價
昨天教練叫我上ptt然後把交通規則手冊的內容打上虎藍版= =
第十七節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於快速公路時,應遵守下
列規定:
(1)不可於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2)應配戴全面式或露臉式安全帽。
(3)其輪胎王一點胎紋深度不得不足1mm
(4)應全天開亮頭燈。
(5)行駛於快速公路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顯示危險
警告燈,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100m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200m處辨識之車輛故障
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2.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不得行駛高速公路,其可行駛
之路權除交通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汽車。
第十八節其他規定
1.小客車、大客車行駛高速公路,駕駛人及其前座乘客均應繫安全帶,大客車不得允許
站立乘客。
2.在高速行車狀況下,駕駛人視力較正常情況減退。(因高速行車而影響視力)。
3.在高速行車情況下,駕駛人產生心理上的緊張,見交通干皾時,操作較易發生慌亂失常
4.駕駛人在高速行車狀況下,生理上對於緊急事件之處理,反應會較平時遲鈍,應變能力也比較減退。
5.在高速行車狀況下,駕駛人應更加注意兩側車道車輛的動向。
6.在高速行車狀況下,輪胎易生高熱及波狀變形,需要較新之輪胎防止輪胎爆破(胎紋深度不得少於1.6mm)也不得有輪胎或膠皮脫落之情型
7.由交流道進入高速公路行駛之車輛,除三輪汽車、機器腳踏車、行人、農耕機、部隊
行軍或演習、拖有非於高速公路故障之車輛以外,凡性能良好之車輛,均可以在高速公路行車
8.大型重型,普通重型或輕型機器腳踏車、三三輪車等不論性能是否良好,一律不准在高速公路行車。
9.汽車行駛高速公路不得因缺水、缺電、缺燃料而故障。
10.夜間行駛高速公路,如同向前方100m內有車輛行駛時,應使用近光燈。
11.行駛高速公路前,應蒐集並了解:各項交通管制疏導措施及道路交通狀況、查閱地圖妥善規劃行程
12.行駛高速公路前,應注意收聽電台廣播及利用1968電話之路況報導,掌握即時道路
交通狀況,彈性調整行駛路線。
13.未經高速公路管理機關登記許可之拖、吊修護車輛,不得擅自在高速公路沿線路權範圍內營業
14.高速公路上每隔一段距離設立路邊緊急電話一具,係專供用路人緊急求援或通報路況之用。
科目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一章 總則
政府為了要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而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章 違規處罰條例
第一節吊銷駕照並終身不得再考領
1.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2.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
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罰鍰;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
駕照並停考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3.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除處黼鍰外,吊銷駕照終身不得再考領
4.闖越平交道因而肇事者,吊銷駕照終身不得再考領。
5.汽車駕駛人,有酒精濃度過量(酒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等管制藥品情形,或因
項原因經吊召駕照,卻又於吊扣駕照期間,再有前項情形,或拒絕接受前項之測試檢定等情形
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處罰鍰外,車輛當場移置保管,並吊銷其駕照,且終身不得考領
6.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如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終身不得考領。
7.汽車駕駛人曾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7條第2項、第3項規定吊銷駕,停考1年、3年或4年,合計不得考領駕照期間達6年以上考,終身不得考領駕照。
8.經吊銷駕照並終身不得考領者,若符合特定條件,且所受吊銷駕照處分執行已逾相關規定
期間後,得再申請考領駕照。例如肇事致人死亡案件,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12年,
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照。
第二節吊銷駕照並停考四年
1.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因酒後駕駛有受吊扣駕照之情形者,應吊銷其駕照,並停考4年。
第三節吊銷駕照並停考三年
1.汽車駕駛人駕車,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處吊銷駕照並停考3年,並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2.汽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超速超過60公里以上、拆除消音器製造噪音因而肇事者,或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在道路上蛇行、超速超過60公里以上、競駛、競技者,均處以罰緩,
當場禁止其駕駛,吊銷駕照,並停考三年。
3.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酒後駕車受吊扣駕照處分期間,再度酒後駕車而未肇事者,
處新台幣六萬元,車輛當場移置保管,吊銷駕照並停考三年。
第四節吊銷駕照並停考一年
1.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夜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並停考1年。
2.因圍規受吊扣駕照處分,於吊扣駕照期間駕車,則應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當場禁止其駕駛,吊銷駕照並停考一年。
3.汽車駕駛人因違規記點,在一年內經吊扣駕照2次,再違反記點規定者,處以吊銷駕照。
第五節 吊扣駕照三至六個月
1.汽車駕駛人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
受重皺者,處吊扣駕照3至6個月。
第六節 吊扣駕照三個月
1.汽車駕駛人狀駕照借供他人駕車者,應處吊扣駕照三個月。
2.汽車駕駛人允許無駕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處吊扣駕照三個月。
第七節 吊扣駕照一至三個月
1.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台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照1至3個月。
第八節吊銷牌照、吊扣照、扣繳駕照或牌照
1.牌照借供他車使用者、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
均處罰鍰、禁止其行駛,並吊銷牌照、號牌。
2.汽車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
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1至3個月。
3.汽車駕駛人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照駕車者,應處罰:罰鍰、扣繳該駕照、當場禁止其駕駛。
4.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應處罰:罰鍰,扣繳該牌照並禁止其行駛。
5.汽車定期檢驗,逾期一個月以上者,處:吊扣其牌照並罰鍰。
6.汽車駕駛人於道路上蛇行駕駛,除處以罰鍰及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外,並應接受道路
安全講習。
7.汽車所有人,明知駛人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等而不予禁止駕駛者,
除處罰鍰外,並吊扣該沈車牌照3個月
8.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9.汽車在三個月內違規紀錄記達三次以上者,處吊扣牌照一個月。
.......太多了 不想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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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9.1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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