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又有警大博士生,遇到什麼問題,不檢討警方問題在哪,反而是一有員警殉職就投書「我們要雙偵查主體」(這因果???)
跳出龜山鬼打牆式的「雙偵查主體萬能論」,我們看看日本警察組織與制度的一些啟發:
http://bit.ly/2kuzGCt
當然,理論歸理論,在實務上亂搞一通的也是不少。
這是人類劣根性的通病,舉世皆然。差別在於不同國家政客無恥程度有別而已。
【校園日誌】日本警察組織與制度的一些啟發:
回歸學校生活的好處是,有時間聽演講、討論交流、以及內化思考。可以跟新舊朋友喝杯咖啡交流想法,更是開心(謝謝厲害的翻譯,高手真的在學校)
以下是今日個人偶得與想法:
1.台灣龜山博士派與警政高層一直試圖引進雙偵查主體,是因為看到「偵查主體」4個字就像看到「權力」,以為可以擴展警察權,所以頭暈腦熱。
但事實上,日本警察偵查犯罪的根本大法還是「刑事訴訟法」(沒有額外的擴權與濫權蹊徑)。
雙偵查主體不是擴權。「台灣警察的某些不按刑事訴訟法行事的實務做法,在台灣不被司法挺,那在雙偵查主體的日本呢?」「 #在日本當然是違法而不可以做的」
這也是為什麼有員警提問問題,但在日本制度下--「當然不可以」,因為日本搜索也是要搜索票的。而且很驚訝:「為什麼會有這個問題?」
2.雙偵查主體下,其實爽到的是檢察官
「檢察官要處理的是大案」,所以處理重大犯罪,警察必須要與檢察官討論,且檢方有指導權。那些小竊盜什麼的,應該由警察自行好好處理。
至於某些小案件,如竊盜,即便檢察官仍然有偵查權,但是「檢察官很忙應該處理大案」,所以還是交給警察。
在微罪處分權下,例如竊盜,逮捕後可以放人不必解送地檢(事後如果要檢送卷證移送是另一回事)。
當然,日本檢察官也 #沒有應付警方一大堆電話、傳真「請示」逮捕合法性的法律問題與解送與否的義務,這些都是警方自己要處理的事情,不要拿「剛分發」、「不懂法律」當作藉口。
而台灣的情況,讓日本人傻眼。新北檢內勤一天應付50-80人犯,多則破百,大多都是「同意搜索」的「殘渣袋」,不要說台灣的同學無言,在日本看來也是很驚訝的:「#台灣檢察官不會過勞嗎?」
3.摒棄的全國專案績效
日本過去也有專案績效,但在5年前改革,公安委員會已經要求警察廳廢除由上而下要求的專案績效。
理由涉及社會背景,近因是基層過勞、不切時際(養案囤案、誘使警察違法)。
詳細的背景脈絡與文獻,由於不通日文,現階段無能力深入研究,期待留日的新進學者研究。
4.如果警察辦案違法甚至涉及犯罪,#檢察官當然應該責無旁貸依法辦警察,因為這種案件是檢察官的責任,「不由檢察官來,還有誰能處理」?
檢察官不應該被癱瘓在一堆鳥案,而是「辦重要案件」,特別是警察犯罪。
5.剛從日本回來的朋友問我應該堅守崗位不應辭職,跟體系對抗。
關於這個問題,說來話長,我會用未來的時間來揭開台灣刑事司法實務體系(廣義,包含警察體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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