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科技未納管,是炒股案件頻傳的主因嗎?】
創立臉書社團「富豪居」、出版房產理財與股市投資相關書籍的李杰,夥同女友及友人以連續高買低賣、沖洗買賣等方式操縱股價,營造交易熱絡之假象,收割韭菜後不法所得近7000萬。
桃園地檢署卻直到2019年11月才完成調查,以「證券交易法」起訴這些人。而有「股市諸葛」之稱的鄭光育,即使被金管會撤銷分析師執照,無法公開解盤,仍透過Line群組呼風喚雨…….
#金管會 #Clubhouse #韭菜 #炒股 財星500大企業稽核師的舞弊現形課
沖洗買賣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現任立委,入監確定。】
▍事情是 John 的
就在昨天,最高法院公發布了某刑事判決的新聞稿,主角正是前任花蓮縣長 aka 今年一月重返榮耀的花蓮王傅崐萁立委(唸完 title 直接斷氣),傅崐萁等人因為違反 #證券交易法 在 20 多年前遭到起訴,判決後又提起上訴,總共在最高法院跟高等法院間來回三次,拍成電影的話會叫「OOOOO」(以下開放自由發揮)。
這是他們最後一次對更審判決提起上訴,結果還是被駁回了,於是判決確定,下一站,監獄。
▍股市中的地下錢莊
因為牽涉到的人跟行為太多,判決看下來非常複雜,被告不只有傅崐萁一位,今天我們就單純講跟他有關的部分就好。其實這整件事情都圍繞在 #丙種墊款 這個行為上,所以要先弄清楚什麼是丙種墊款。
我們的 #證券交易法第18條 規定如果要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該經過主管機關核准。
證券金融事業如大家所知,會提供給大眾融資、融券的服務,也就是借錢給你買股票,或是先借你證券拿去賣,但也因為這樣的行為會帶來各種風險,可能引發許多糾紛,這種事業的營運要照著法規走、受到主管機關的監控。
如果沒有經過核准,就私下幫想要買股票但資金不足的人墊款,也就是進行只有證券金融事業才能做的事,則被稱為 #丙種墊款。
這跟單純借人錢買股票有什麼不同?墊款人為了確保借款拿的回來,會指定借款人買賣股票應該使用的帳戶(各種他可以控制的人頭證券帳戶),如果發生問題就可以隨時把帳戶裡的股票賣掉變現,以償還借款,儼然就是一間證券金融公司啊!不過大家會不會好奇,為什麼叫作 #丙種墊款 呢?
因為以前的 #證券交易法 把證券商分成 #甲種證券商 跟 #乙種證券商,但這兩種證券商沒有主管機關的核准就不能做融資、融券的業務,因此私下違法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人便被稱為 #丙種經紀人,就像是股市中的地下錢莊一樣,俗稱金主。
有了願意墊款的金主,還要有一個中間人,把想借錢的人跟金主配對在一起,這樣才能順利進行 #丙種墊款。而本案中有兩組人馬在進行丙種墊款,第一組的金主是小黃跟小馬,中間人是小林,傅崐萁則是想借錢買股票的人,第二組的金主則是小潘,中間人是小康,傅崐萁還是那個想借錢買股票的人。
欸所以,他借了這麼多錢,到底要做啥呢?
▍炒股票?觸犯了什麼規定?
當時的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 大概長這樣:「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
當時傅崐萁委由小林、小康用各式各樣的人頭帳戶,連續以高價買入三家公司的股票,使得股票的價格並非自然形成,而是以人為方式炒高的,就屬於這種情況。
除此之外更出現 #沖洗買賣 的情形,簡單說就是這個買賣不是真的,是被做出來的,買家跟賣家根本就是同一個人。
舉例來說,雖然市場交易是由電腦系統撮合,似乎無從控制交易對象是誰,但因為撮合原則是以價格、時間為優先,因此如果一方面用自己的帳號以 200 元賣出 5 張 A 公司股票,同時再用人頭帳號以 200 元買進 5 張 A 公司股票,因為價格、時間、數量都相同,就很有可能被配對買賣。
乍看之下雖然像是買賣,但其實是同一人用左手賣出右手買進,股票的所有權並沒有變動,這樣的買賣只是用來製造出市場活絡的樣子,吸引別人買進。
無論是 #連續買賣 還是 #沖洗買賣,都是以人為的方式介入自由市場的運作,很可能造成股價不正常的漲跌,所以都是被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禁止的哦!
#講了這麼多
#大家484只想看褫奪公權的部分
#我偏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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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如何控管沖洗買賣?|黃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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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亮請睜眼——誰是股票市場的殺手|羅健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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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X240U6
法院新聞稿:https://buff.ly/3dNJIEN
更三審判決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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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洗買賣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證券市場如何控管沖洗買賣?】
先前,國民黨籍前立委吳光訓涉嫌炒股案,經高雄地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今年一月,復經高雄高分院更一審上午宣判,查無炒股證據,改判無罪。
這起事件是這樣的:依據檢方指出,2008年4、5月間,吳光訓買進捷超公司股票,後因股價逐漸往下跌,因面臨融資維持率不足,可能遭「斷頭」,為避免鉅額虧損,乃於隔月至12月間,加碼買進、賣出捷超,並以沖洗買賣的人為操控方式,讓該股票呈現交易活絡表象,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被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看到這裡,讀者或許會有個疑問,什麼是「沖洗買賣」,那是在洗什麼?股票自由買賣不是人民的權利嗎?況且讓該股票呈現交易活絡表象,不是代表市場交易繁榮嗎?為什麼要處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