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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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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澎小堅果🌰社群中問與答
Q&A212: 要是ROC合併入PRC,中國主權國家就是由PRC 代表,歸屬未定的台澎這時要由誰佔領代管?當然台澎人可以在事後抗議,也可以盡量預防這件事發生,但我問的是萬一發生了,法理歸屬未定的台澎此時還在盟佔狀態嗎?如果是,是否由PRC作為中國主權國家身分接續盟佔任務;如果否,是否等於盟佔結束(代管終止),台澎人可以直接組成政府建國?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0675912180963/?d=n
Q&A213:「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並未明文見於《舊金山和約》。
1952年二戰終戰和約《舊金山和約》生效至今已73年,二戰時期的「盟軍成員」、「同盟國」還是一個有效的國際法上的法人嗎?
如果1952年同盟國已解散,也就不存在授權ROC軍隊佔領台澎的主體,加上《舊金山和約》明確規定盟軍撤軍期限,ROC軍隊還能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1313325450555/?d=n
Q&A214: 再問個小問題,《一般命令第一號》第一條規定在台灣的日軍應向「蔣介石大元帥」投降,第十條,也就是被授權佔領台灣的是「作為同盟國軍隊之一的中(華民)國軍隊」,而非ROC政權?那麼若是….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1939258721295/?d=n
Q&A215: 看來在推廣台灣法理地位真相時,《一般命令第一號》和《舊金山和約》重要性幾乎相當呀?!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2623418652879/?d=n
Q&A216: 目前ROC政權治理台澎的方式,能說它還是在「為同盟國」佔領台澎嗎? 它把行政長官公署裁撤了,現在以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姿態統治台澎,從其憲法以下的一切法律制度都看不出台澎與金馬有何法理上差異。雖然ROC國內法不影響它作為盟佔代理人的身分,但它的治理方式顯示它自己主觀上也不認為是在執行盟佔命令(其外交部說帖自認已取得台澎主權),同盟國還能說ROC現在仍在執行盟佔任務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3258431922711/?d=n
Q&A 217:也就是說,在同盟國眼中《中華民國憲法》及其以下的法律都是盟佔管理措施的一環,儘管ROC自稱以行使主權國家政府對領土的姿態進行?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3959948519226/?d=n
Q&A218: ROC宣布接受PRC的一國兩制,改制成為台灣特別行政區政府,這樣盟佔是否即中斷,台澎人除了抗議,只能等待同盟國成員國再次介入,重啟盟佔?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4581745123713/?d=n
Q&A219: 若不清楚《一般命令第一號》對於ROC佔領台澎的授權,及《舊金山和約》造成台澎法理地位未定且ROC執行盟佔的狀態持續,一般台灣人很難對於台灣國家地位問題、中華民國政權之於台澎的關係理出頭緒。(應然/實然的解釋)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5216385060249/?d=n
Q&A220: 請問建國還缺的客觀條件,大概有哪些?
1.台澎居民過半數成人認同法理建國主張(含台澎法理地位未定、受中華民國政權軍事佔領、台澎住民具備聯合國大會決議之前殖民地住民自決權…)
2.中華民國政權舉辦台澎居民自決建國公投
感嘆台灣不建國的國際法學者,是否有明確提出台灣還欠缺的條件呢?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5819401666614/?d=n
Q&A221: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佔領執行者身分」舉辦公投,是指辦理公投前需恢復設置類似「行政長官公署」的盟軍佔領機構,再由它辦理公投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6463874935500/?d=n
Q&A222: 那麼,ROC應如何恢復「盟軍佔領機構」?應該不能依據任何ROC國內法設置吧?
是要依據國際佔領法(?)設置「中華民國軍政府」(或其他名稱),管理台澎,與ROC總統府+五院平行?那如何與現況做銜接?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7083034873584/?d=n
Q&A223:「盟佔代管區總司令部」(或其他名稱),是由怎樣的法律或行政程序產生?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7694201479134/?d=n
Q&A224:另外想再請教,台澎被聯合國列入非自治領域清單,是建國的客觀條件之一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8317581416796/?d=n
Q&A225: 那要如何找到這個軍事同盟終止代管?ROC可自行終止代管嗎?! 應該不行吧!?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8934574688430/?d=n
治理與統治有何差異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張我拍的啦~~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16: 受教了,但是目前ROC政權治理台澎的方式,能說它還是在「為同盟國」佔領台澎嗎?
它把行政長官公署裁撤了,現在以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姿態統治台澎,從其憲法以下的一切法律制度都看不出台澎與金馬有何法理上差異。雖然ROC國內法不影響它作為盟佔代理人的身分,但它的治理方式顯示它自己主觀上也不認為是在執行盟佔命令(其外交部說帖自認已取得台澎主權),同盟國還能說ROC現在仍在執行盟佔任務嗎?
美國在佔領琉球或日本本土期間,都有設置獨立的統治機關,美國國內法應該不及於那些地方,但ROC卻以其國內法《中華民國憲法》對台澎金馬均一實施憲政統治,同盟國成員還能說現在的ROC仍在為其執行盟佔,而非已僭越了其作為盟佔代理人的權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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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6:
#進階 #台澎小堅果社群內問答 #聖峰的回答
ROC政權當然僭越了權限,但這不表示他會因為僭越權限而喪失這個身分或改變他的行為的性質。
公司總經理虧空公款、監守自盜,在沒有撤職前,仍舊是公司總經理。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應該說,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他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他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因此,就「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這項工作來說,中華民國政權的憲法、法律,乃至於整個政府機關體制、軍警公人員,全都只是為了完成這項工作所使用到的「工具」。
:「我不管你怎麼完成這件事的,總之,這件事現在就是交給你去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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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與統治有何差異 在 兩個太陽的台灣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抵抗權要件:公開喚醒全民抗議違憲政府,目的恢復憲政
民視台灣學堂0901台灣憲法學
抵抗權與革命的差異
一樣是反抗政府,抵抗權與暴動式的革命有何不同?跟軍人政變,或政治理念不同,起來推翻政府的革命有何不同?
客觀違憲事實:當憲法順利運作,國家權力與組織運作,都依權力分立與制衡原理,包括國會定期改選,政黨依人民選擇進行輪替,此時若進行集體抵抗,就不是抵抗權的行使,而是革命與暴動,或是有私心的人要推翻政府。
抵抗對象明確:行使抵抗權的對象明確,必須是針對掌握國家權力者的違反憲法秩序,因此,首先,必須向社會大眾證明,民主法治遭受破壞的客觀事實,此時行使的,就是抵抗權。
號召全民覺醒:抵抗權絕對不是少數人,例如軍人發動政變,像韓國與泰國的軍人政變掌握政權,這就不是抵抗權。抵抗權必須是發現統治者違反憲法,主導與參與抵抗的現代公民,站出來公開號召有責任感、使命感的國民、公民,進而結合全體國民、公民的力量,共同發動抵抗運動。
集體公開運動:全民運動就不能是祕密的政變,或祕密的革命黨,結合少數人秘密發動政變。抵抗權是必須是公開喚醒全體國民覺醒的公開運動,國民全體參與是抵抗權運動的要件。
目的恢復憲政:革命政變取代前政府的權力後,推翻獨裁之後,不一定實行民主法治,極可能變成另一個獨裁政權,繼續打壓人民實施專制統治。
打倒獨裁,建立另一個獨裁!這種情形在人類社會相當多,例如,中國共產黨革命成功,取代腐敗的國民黨政府後,並未建立民主法治,而是繼續腐敗,打壓人民。
但是,抵抗運動必須有一個崇高的目標,那就是為了恢復憲法秩序;為了維持民主法治;為了人類的普世價值;為了讓人民的人權得到完整的保障,並且持續到下一代、下下代。
因此,抵抗運動不能被扭曲,不能變成為了私心私利,變成獨裁暴力的政權,而是要建立民主法治,恢復憲法秩序保障人權的運動,這些都是與革命政變,完全不同的地方。
抵抗權的四個階段
一、溫和消極的抵抗:群眾集會遊行
當政府意圖違憲亂紀,及早發現的公民剛開始是溫和消極的抵抗,警告違憲的政府,希望政府能自我調整恢復憲法秩序,例如舉行大規模的群眾運動,促使政府反省調整恢復正常憲法秩序。
如此,必然可將破壞社會或造成社會混亂的成本降到最低,這種人民溫和消極的抵抗運動,不僅不會危害社會且能維護應有的憲法秩序,因此當然優於暴力式的政變。
二、防衛性的抵抗:結合理念的組織性力量
若消極溫和的抵抗運動,仍無法達到警告統治者(執政黨),恢復憲政秩序的目的時,就會出現防衛性的抵抗運動,程度較強,會有組織,並以理論結合願意站出來抵抗的人,及早完成抵抗運動的目的,免得社會付出更大的成本。
三、積極性的抵抗:太陽花學運般的占領行動
若防衛性的抵抗仍無法促使執政者反省,並繼續以暴力統治時,就會演變成積極性的抵抗,如同太陽花學運般的占領行動,積極主動地對執政者施加壓力。
四、攻擊性的抵抗:火燒政府、街頭暴動
如果人民展開積極性的抵抗,違憲政府仍然一意孤行,社會出現攻擊性的抵抗。例如火燒政府、街頭暴動,甚至犧牲生命,這是人類社會無法忍受時,必然出現的結果。
因此,文明進步的成熟社會,若國民、公民都有覺醒,有維護民主法治的決心與信念,全體共同及早參與,行使溫和消極性的抵抗,對執政者造成足夠的壓力,儘早恢復民主法治的憲法秩序,那麼社會就可以在不秏費社會成本之下,恢復應有的民主法治憲法秩序,否則,社會成本必然隨之增加。
國民越是及早覺醒,越是及早建立民主法治的社會,就可以縮短抵抗的階段,降低抵抗造成的損害。反之,國民越不關心,甚至支持違憲政府,站在暴警的後面搖旗吶喊,打壓抵抗運動,必然造成社會出現攻擊性的抵抗,
因此,抵抗不義是民主法治社會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也是一種漸進性且階段性的抵抗運動,警告違憲的政府,盡快地恢復民主法治的憲法秩序。
同時,在民主憲政國家,抵抗違憲的政府,也是國民的義務,若不對違憲的政府進行抵抗,就失去作為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國民的資格,這種不進行抵抗的人,不僅應該自我檢討,更沒有資格以「違反法律」的藉口,來指責積極起來抵抗的國民。
當然,那些不站出來抵抗,甚至站在統治者背後搖旗吶喊的人,更是抵抗運動要徹底抵抗的對象,不論是個人或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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