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的法條內容及司法實務近年増加很多,以下整理行政秩序罰重要條文與命題方向,提供大家考前複習:
1、行政罰的種類(行政罰法第1、2條),裁罰性行政處分V.S一般不利處分的區別(近年常考)。
2、行政罰的對象:
(1)行政罰法第3條行政罰的對象,尤其要注意行為責任(行為人)與狀態責任(所有權人)之處罰。
(2)第7條2項對法人、非法人、機關組織的行政罰
(3)第14條共犯
(4)第15及16條之應併同處罰
(5)第17條行政機關成為行政罰之對象)
3、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優原則的適用
(1)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鐵路法103年修法,將加價販售車票圖利行為,由刑事罰改變為行政罰,究應如何處罰?(109年地方政府特考已經出題!還會再考!)
(2)法務部函釋(108年):裁量基準的行程規則修改是否有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優原則之適用?
4、行政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罰(行政罰法第15、18條)。
5、行政罰之追繳(行政罰法第20條)、行政罰之擴張(行政罰法第21、22、23條)。注意行政罰的擴張!
6、單一行為、數行為之處罰:以下是重要考點!
(1)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4、25條、釋字503、604、754號)
(2)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6條、釋字第751號)
(3)行政罰法上「一行為」之認定: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接續犯)
7、行政罰裁處時效(行政罰法第27、28條)、管轄競合之處理(行政罰法第31條)。
8、行政罰之裁處程序(行政罰法第33、34、35、36、41、42、43、44條)。
(1)行政罰法第36條「扣留」的法律性質:程度行為
(2)相對人不服扣留之救濟:行政罰法第41條
9、按日(次、件)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有關「限期改善」之罰鍰及送達(109年高考三級考題)。
以上議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自然可以掌握行政罰法的重點!
法人非法人區別 在 台灣物聯網實驗室 IOT Lab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智能技術中的數據脫敏很重要
2020年05月21日04:38 光明日報
目前,隨著大數據的海量爆發、算法的深入改進與硬件技術的持續發展,以深度學習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術迎來了新一輪繁榮。智能機器創作、無人駕駛汽車以及智慧法院已經初步成為現實。我國提出“要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規、倫理規範和政策體系”。目前,技術界和法學界對人工智能技術的主體性和可規制性進行了激烈的爭論,筆者認為,現階段的人工智能技術及其應用顯然並不具備自己的思想,其一切行動都是按照人類預設的規則來完成。現階段的人工智能技術及其應用既不同於具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區別於具有獨立意志並作為自然人集合體的法人。
從社會文化的角度出發,人的內涵包含了生命、認知、個性、情感、倫理、社交等一系列要素,這些要素共同組成了一個個鮮活的生命。反觀人工智能,它既不可能產生生命,也不具有自然人群體中千人千面的個體差異,更缺乏人類所具有的道德、良知、情感、倫理、宗教和習俗。無論是人工智能無生命的生成機理,還是無道德情感的機器特徵,都說明人工智能不具有人的屬性。這些特點在現階段的人工智能典型應用中體現得尤其明顯。
2016年,谷歌公司的新一代超級電腦“阿爾法狗”又在圍棋領域擊敗了人類優秀棋手李世石。“阿爾法狗”的深度學習算法已經迥乎不同於“深藍”所採用的α-β剪枝算法。但無論採用的是哪種算法,人工智能超級棋手仍然是按照預先編制的程序運行的一種智能機器。從某個意義上說,打敗人類棋手的並不是台前的超級電腦,而是幕後為這些智能機器開發運行軟件的程序員。
時下很熱門的無人駕駛汽車,各汽車廠商在宣傳中往往以人工智能作為主打的賣點。無人駕駛汽車似乎已經擁有了類人智能,既可以像人類一樣快速分析周圍複雜的路況,又可以安全可靠地駕駛汽車。然而,無人駕駛汽車的實際工作原理卻沒有那麼高大上。其技術路徑通常是在汽車上內置高性能計算機系統,同時在車身四周和道路沿線安裝感應探頭,車載計算機系統通過感應探頭髮送和收集反饋的信號來計算車輛與周圍障礙物的距離,以此控制車輛的方向與速度。相比而言,傳統的人機交互模式較為單一,例如早期的鍵盤鼠標和後來陸續出現的語音、圖像、視頻採集等技術。無人駕駛汽車在交互手段有所創新,但L0至L5各層次的無人駕駛汽車所體現的智能均遠未達到自我判斷、自我學習的程度。可以肯定地說,無人駕駛汽車現在並不具備真正的人類智能,而只是人類設計製造出的一種智能機器。
機器寫作最近也非常吸引眼球。以體育賽事新聞為例,各種體育項目基本都有比較固定的報導模式,使用人工智能技術抓取現有數據和信息進行整理和分析,並套入設計好的報導模板中,該類新聞報導便像流水線作業般輕鬆完成。由此可見,新聞“創作”機器人仍然是在人類提前編好的表達模板基礎上,對採集來的數據信息進行篩选和使用。這類創作仍然依靠人類預設規則和預設模板去完成,充其量是在數據收集和使用的自動化程度上有所突破,但仍未達到人類自我創作、自主完成的智慧高度。
以上足見,現階段的人工智能儘管具備了相當程度的高效率、高質量分析操作能力,甚至這種能力在很多方面已經遠遠地超越了人類,但人工智能對人類智能的模擬還遠沒有觸及人類智慧的本質特徵,現階段的人工智能技術還未從本質上具備人類的屬性。基於此,可以把當下階段稱為准人工智能時代。准人工智能時代的技術特徵可以濃縮為三條:一是具有強大的存儲運算能力,二是具有創新的交互方式,三是必須按照人類程序員預設的規則運行。而真正的人工智能必然區別於以上三個特徵,並體現出一個根本性的新特徵:自主學習並獨立運行。
儘管現階段還處於准人工智能時代,人工智能尚不能被賦予法律主體資格,但由人工智能技術所引發的一系列問題仍然需要法律加以響應和規制。目前較為急迫的事項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智能數據的產權定性,二是智能技術的使用規則,三是人工智能技術研發的規範保障。
人工智能的技術與應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數據的價值,但數據的非法獲取、非法買賣以及非法洩露等問題也尤為突出,已經嚴重地影響到了每一個社會成員的數據安全。數據使用首先要經過脫敏化處理,即對數據進行去隱私化處理實現對敏感信息的保護,這樣既能夠有效利用數據又能保證數據使用的安全性;針對未進行脫敏處理的數據,數據與其原始來源的數據主體之間是精準的一一對應關係,數據主體當然享有全部產權,數據控制者即使可以使用也應受到嚴格的限制。對於已進行脫敏處理的數據,已經無法一一對應於其原始來源的數據主體,此時數據控制者因其對數據處理所作出的貢獻而享有全部產權,數據主體則不再享有產權。此外,還應明確數據使用者的保密義務與保密責任,要求各個商家在使用數據過程中對數據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避免數據被擴散及洩露。
作為當今世界科技新驅動的核心力量,人工智能技術及其層出不窮的各類新應用正在深刻影響著人類社會的發展格局。處於准人工智能時代的智能技術只不過是人類創造的一種智能工具,在現有法律體系下無法擁有主體資格。在面對新興技術時固然需要未雨綢繆,但此時關注的重點應落腳在規範技術使用規則,保障技術研發的安全可控上,從法律、道德、倫理等方面對人工智能的各類應用場景進行規制,構建對社會有益的人工智能產業格局。
附圖: 日前,智能列車乘客服務系統亮相北京。新華社發
資料來源:https://tech.sina.com.cn/roll/2020-05-21/doc-iirczymk2711936.shtml?cre=tianyi&mod=pcpager_fintoutiao&loc=4&r=9&rfunc=86&tj=none&tr=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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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技術中的數據脫敏很重要
2020年05月21日04:38 光明日報
目前,隨著大數據的海量爆發、算法的深入改進與硬件技術的持續發展,以深度學習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術迎來了新一輪繁榮。智能機器創作、無人駕駛汽車以及智慧法院已經初步成為現實。我國提出“要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規、倫理規範和政策體系”。目前,技術界和法學界對人工智能技術的主體性和可規制性進行了激烈的爭論,筆者認為,現階段的人工智能技術及其應用顯然並不具備自己的思想,其一切行動都是按照人類預設的規則來完成。現階段的人工智能技術及其應用既不同於具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區別於具有獨立意志並作為自然人集合體的法人。
從社會文化的角度出發,人的內涵包含了生命、認知、個性、情感、倫理、社交等一系列要素,這些要素共同組成了一個個鮮活的生命。反觀人工智能,它既不可能產生生命,也不具有自然人群體中千人千面的個體差異,更缺乏人類所具有的道德、良知、情感、倫理、宗教和習俗。無論是人工智能無生命的生成機理,還是無道德情感的機器特徵,都說明人工智能不具有人的屬性。這些特點在現階段的人工智能典型應用中體現得尤其明顯。
2016年,谷歌公司的新一代超級電腦“阿爾法狗”又在圍棋領域擊敗了人類優秀棋手李世石。“阿爾法狗”的深度學習算法已經迥乎不同於“深藍”所採用的α-β剪枝算法。但無論採用的是哪種算法,人工智能超級棋手仍然是按照預先編制的程序運行的一種智能機器。從某個意義上說,打敗人類棋手的並不是台前的超級電腦,而是幕後為這些智能機器開發運行軟件的程序員。
時下很熱門的無人駕駛汽車,各汽車廠商在宣傳中往往以人工智能作為主打的賣點。無人駕駛汽車似乎已經擁有了類人智能,既可以像人類一樣快速分析周圍複雜的路況,又可以安全可靠地駕駛汽車。然而,無人駕駛汽車的實際工作原理卻沒有那麼高大上。其技術路徑通常是在汽車上內置高性能計算機系統,同時在車身四周和道路沿線安裝感應探頭,車載計算機系統通過感應探頭髮送和收集反饋的信號來計算車輛與周圍障礙物的距離,以此控制車輛的方向與速度。相比而言,傳統的人機交互模式較為單一,例如早期的鍵盤鼠標和後來陸續出現的語音、圖像、視頻採集等技術。無人駕駛汽車在交互手段有所創新,但L0至L5各層次的無人駕駛汽車所體現的智能均遠未達到自我判斷、自我學習的程度。可以肯定地說,無人駕駛汽車現在並不具備真正的人類智能,而只是人類設計製造出的一種智能機器。
機器寫作最近也非常吸引眼球。以體育賽事新聞為例,各種體育項目基本都有比較固定的報導模式,使用人工智能技術抓取現有數據和信息進行整理和分析,並套入設計好的報導模板中,該類新聞報導便像流水線作業般輕鬆完成。由此可見,新聞“創作”機器人仍然是在人類提前編好的表達模板基礎上,對採集來的數據信息進行篩选和使用。這類創作仍然依靠人類預設規則和預設模板去完成,充其量是在數據收集和使用的自動化程度上有所突破,但仍未達到人類自我創作、自主完成的智慧高度。
以上足見,現階段的人工智能儘管具備了相當程度的高效率、高質量分析操作能力,甚至這種能力在很多方面已經遠遠地超越了人類,但人工智能對人類智能的模擬還遠沒有觸及人類智慧的本質特徵,現階段的人工智能技術還未從本質上具備人類的屬性。基於此,可以把當下階段稱為准人工智能時代。准人工智能時代的技術特徵可以濃縮為三條:一是具有強大的存儲運算能力,二是具有創新的交互方式,三是必須按照人類程序員預設的規則運行。而真正的人工智能必然區別於以上三個特徵,並體現出一個根本性的新特徵:自主學習並獨立運行。
儘管現階段還處於准人工智能時代,人工智能尚不能被賦予法律主體資格,但由人工智能技術所引發的一系列問題仍然需要法律加以響應和規制。目前較為急迫的事項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智能數據的產權定性,二是智能技術的使用規則,三是人工智能技術研發的規範保障。
人工智能的技術與應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數據的價值,但數據的非法獲取、非法買賣以及非法洩露等問題也尤為突出,已經嚴重地影響到了每一個社會成員的數據安全。數據使用首先要經過脫敏化處理,即對數據進行去隱私化處理實現對敏感信息的保護,這樣既能夠有效利用數據又能保證數據使用的安全性;針對未進行脫敏處理的數據,數據與其原始來源的數據主體之間是精準的一一對應關係,數據主體當然享有全部產權,數據控制者即使可以使用也應受到嚴格的限制。對於已進行脫敏處理的數據,已經無法一一對應於其原始來源的數據主體,此時數據控制者因其對數據處理所作出的貢獻而享有全部產權,數據主體則不再享有產權。此外,還應明確數據使用者的保密義務與保密責任,要求各個商家在使用數據過程中對數據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避免數據被擴散及洩露。
作為當今世界科技新驅動的核心力量,人工智能技術及其層出不窮的各類新應用正在深刻影響著人類社會的發展格局。處於准人工智能時代的智能技術只不過是人類創造的一種智能工具,在現有法律體系下無法擁有主體資格。在面對新興技術時固然需要未雨綢繆,但此時關注的重點應落腳在規範技術使用規則,保障技術研發的安全可控上,從法律、道德、倫理等方面對人工智能的各類應用場景進行規制,構建對社會有益的人工智能產業格局。
附圖: 日前,智能列車乘客服務系統亮相北京。新華社發
資料來源:https://tech.sina.com.cn/…/2020-…/doc-iirczymk271193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