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分署調查,過程中,李男甚至打電話嗆聲書記官「為何一直傳我去問?去也沒用,財產我都移轉掉了,你們扣不到,我不會去,也不想繳,隨便你們。」分署即依法聲請桃園地院裁定准予拘提李男,前後共4度拘提,28日上午在桃園區某社區內,順利將準備出門上工的李男拘提到案。
由於李男在偵訊時,對其銀行資金及實際住所均拒不報告,表示要等訴願決定結果讓其滿意後再繳納件罰鍰,並嗆說「政府是很缺錢嗎?」桃園分署當日即聲請桃園地院管收李男,法官依據桃園分署調查具體事證,包括李男慣用「iPhone 11」手機,且電信資費每月達900多元,4個月內又出國旅遊2次,認定他有履行義務可能卻故意不履行;另外,經查李男銀行存款帳戶於居家檢疫前短短12天內,匯入33筆款項合計達109萬元,但在第1次趴趴走被警方查獲後,該帳戶即未再使用。
檢查官認定李男對於其財產有隱匿、處分情事,加上他拒不告知實際住居所,並屢傳不到,有逃匿之虞;經審酌其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為李男有履行義務可能,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規定的4款全部管收事由,且有管收必要,裁定准予管收3個月,當日傍晚即解送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附設管收所,成為全台第一個因違反居家檢疫拒繳罰金被管收個案。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要不要下去領五百?>
鄉民有一句話叫做"下去領五百",
意思是你是哪個單位的工讀生被派來網路上替該單位講話,
現在講完了可以下去領錢的意思~
就這麼巧,今天就有人領了500元!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因捲入陸生共諜案,去年12月19日遭檢調大動作搜索約談,但因為是證人身分,王又沒有拿到證人旅費,日前遞狀提出聲請,北檢在今天發給當天6名證人證人旅費,王領完證人旅費後受訪表示,林明正當天因為不願作證遭拘,地檢署以此為由,就說他不是自願作證,所以就不給,他認為北檢不應該這麼小氣,應該要發給林500元的證人旅費。
其實這個不是小氣不小氣的問題,
是法律是不是准許的問題,
法律允許,檢察官不能不給,
法律不允許,檢察官給了就有圖利問題!
雖然是區區500元,地檢署還是要依法辦事的!
刑事訴訟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
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如果你是配合到庭作證,
不管是自己到庭,或自己同意跟警察走,
都可以領證人旅費
(其實跟警察走,去程搭警車也沒花到錢,應該砍半領二百五的)
不過如果你是不配合被拘提的,或到庭還是不配合拒絕作證,
就沒辦法領這500元~
像桃園地方法院就有一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95號),
因為這個證人本來就住在監獄裡,被警察提去作證,
法官乾脆就不給證人旅費,
裁定內容是這麼寫的,
聲請人現因另案經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
並因本案為警提至本院接受訊問,訊問完畢後即予解還,
是在押中之聲請人為本案到庭作證,既未因此有所花費,
即無日費可言。
聲請人聲請發給證人日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你看看你看看,
為了區區500元,還要勞動法官審理寫裁定,
(法官:我一分鐘幾十塊上下,跟你審這500元要不要給你?)
所以即使是區區500元證人旅費,法院也是錙銖必較的
法官審理後認為搭囚車的沒花到什麼費用(囚車去囚車回),
所以法院不給500元~
由此可見,
下去領500也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鄉民們請放尊重一點!
回到這個案子,
王炳忠可以領五百,代表甚麼?
代表了"他是自願配合警方到庭作證的"
他不是被警察拘提的,
是地檢署認證的配合態度良好的證人,
所以警察沒拘提他,所以他可以領五百,
相形之下,
另外一個不能領五百的林明正,
是地檢署認證的硬漢,
面對綠色恐怖(?)毫不退縮,堅持鬥爭到底,
新黨應該給他一個嘉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