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件原先我不上訴,但後來我上訴了!
我發覺不上訴,綠媒反而壓著我打,所以我選擇上訴!
被判刑80天是因為我指控陳柏惟賺紅錢,而法官認為,陳柏惟雖然在中國大陸工作過一段時間,但是工作的公司,是台灣人投資的,所以不能認定陳柏惟在大陸賺的是紅錢,所以我被判80天拘役。
這個刑罰比喝醉酒推警察,妨礙公務只判20天,還要重四倍。
在我看來這就是政治刑罰!
有人說,是因為我做出舔共動作,拜託,看清楚判決文,我那是模仿館長罵藝人在大陸工作舔共的動作。
那部份沒罪,是因為陳柏惟在臉書訊息內,對一位臉友說,他跟中共當局有熟,陳柏惟認為這位臉友的言詞,涉及台獨主義,所以陳柏惟告知,要舉報該臉友搞台獨,並將舉報後之連結,轉貼給該臉友,以資證明陳柏惟已經檢舉給中共當局了!
所以法官認為這部分,被我指控為舔共,是有所依據,故判無罪,雖然檢察官不服這部分無罪,也上訴中。
但重點是,我被判80天,是因為紅錢這二個字,而不是舔這個動作。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1萬的網紅風傳媒 The Storm Medi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6歲女作家林奕含去年在發表小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不久後自殺,喚醒社會對於權勢性侵的重視,加上全球覺醒的「#Metoo運動」,讓性自主權利成為台灣關切的焦點。台灣也有網友匿名控訴曾遭國小專任體操教練多次性侵,獲得跨海呼應與網友迴響。但近3年國內每年經法官審理判刑定罪的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其中屬權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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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刑依據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現在懶惰也要抓去關了嗎
今天是國際懶惰日 International Lazy Day,雖然已經晚上了,不過辛苦了一整天,耍廢一下其實沒有很過分吧。
你知道嗎,曾經有好長一段時間,如果你的懶惰對社會造成危害,就會被警察認定是「流氓」,還可能不明不白的關三年。
——
🤬政府怎麼管流氓?
在威權時代,政府認為應該要好好處理「流氓」問題,於是制定了《臺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但這個「辦法」並沒有法律授權的依據因此被監察院糾正。
1985 年,立法院通過了《檢肅流氓條例》定義了五種「流氓」,其中一種就是「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而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者。」
「品性惡劣或遊蕩無賴」具體一點的定義是,像是有不良前科紀錄、素行不端、沒有正當職業、遊手好閒,都算在內。
所以你懶惰一點,而且還對社會造成危害的話,就是「流氓」。
一旦被警察機關認定是流氓,可以移送法院裁定感訓,七件事一年起跳,最多三年。
——
🤬 違憲
《檢肅流氓條例》在黨國時代看起來沒什麼問題,反正那個時代的法律到處都是問題。而在1990 年代初期,即使戒嚴了,但大家心裡的小警總並沒有跟著解嚴,甚至當時的行政院也以「治安」當作招牌。
解決治安問題的《檢肅流氓條例》,自然變成警察機關的治安嗎啡。
而且被認定為流氓的人,警察可以強制他到案,不用經法院許可。此外還有所謂的「祕密證人制度」,使得你可能「被流氓」了,但你也死得不明不白。
甚至,你如果因為同一件事被判刑後,又被認定是流氓的話,也可以再 1+1 送你一個感訓。許多受刑人在刑滿出獄的那一天,警察就在門口準備抓人,一次關不夠,你可以關第二次,出獄後馬上再被抓去感訓。
像是有個擄鴿勒贖的人,被判六個月,出獄後國家再送感訓三年。
《檢肅流氓條例》的問題多到族繁不及備載,1995 年,全文 25 條的《檢肅流氓條例》,其中 5 條被宣告違憲。到了 2001 年,又被大法官宣告部分條文違憲一次。
2008 年,大法官第三度對《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宣告違憲,這次大法官從最前面「流氓」的定義就有意見,像是其中規定「白吃白喝、霸佔地盤」,大家大概都知道是什麼意思,但具體運用在法律上,就有很大的問題,要求相關機關檢討修正。
最前面提到的「品性惡劣、遊蕩無賴」,還有「欺壓善良」之類的「流氓」定義,更是直接被大法官認為不夠明確,而宣告違憲。
一部法律怎麼修都修不好,在 13 年被宣告違憲 3 次,就像你高中的時候數學每次考試都只考 40 分一樣註定好不了。內政部在第 3 次宣告違憲後,認為「修不如廢」決定放棄治療,免得大費周章修法以後又被宣告第 4 次違憲,就真的會丟臉到靠腰。
——
經過那麼多人的努力,即使你今天「遊手好閒」,也不會因此被認為是個遊蕩無賴而危害社會的流氓、甚至要抓去感訓。
而其實真正懶惰的,是主管機關為了便宜行事而制定出充滿漏洞的規範,使得許多人的權利被不明不白的侵害,卻求助無門,就要這樣因此被感訓。
法律的功能其實是非常有限的,我們很難制定出一套可以百分之百消滅「流氓」的法律。但不當侵害人權這件事,一個不小心,法律其實可以很輕鬆地辦到。
——
更多檢肅流氓條例的故事,就在《臺灣法曆》上下冊:https://plainlaw.me/store/
#法律白話文運動 #流氓 #國際懶惰日
法官判刑依據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台灣人為什麼不能回台灣
——
在國外的台灣人,回台灣就好像喝水一樣簡單。
但你知道嗎,在威權統治時期有所謂的「黑名單」,全名叫做「中央政府遷臺後對政治異議人士採取不予核發簽證或禁止入境措施的管制人員名單」。
這份名單主要針對主張台獨、民主、或是同情左派及共產主義的人,以不予核發簽證或禁止措施的方式,使得被列在上面的人,面臨「有家歸不得」的處境,被迫在海外流亡數十年。
而「最後一個黑名單」,是黃文雄。1970 年 4 月 24 日,黃文雄、黃晴美、鄭自才等人,在美國行刺正在訪問的蔣經國。
黃文雄開了那一槍,但子彈從蔣經國頭上飛過,刺殺行動失敗。他被警方壓制時,大喊「Let me stand up like a Taiwanese!」
為什麼一定要用刺殺這麼激烈的手段呢?
1960 年代的美國,接二連三發生了甘迺迪、馬丁路德的刺殺事件,大大影響社會氛圍。三人又深受美國民權運動影響,於是認為刺殺是最後、但可接受的選擇。
而黃文雄認為,當時的台灣在國民黨的嚴密統治之下,很難撬開任何一絲縫隙,必須刺殺蔣經國,讓國民黨出現權力真空,才有機會撼動嚴密的黨國體制。
黃文雄與鄭自才也被國民黨列為「黑名單」。1990 年代,鄭自才與黃文雄先後回台,都被檢方以非法入境起訴、並被法院判刑。
——
挑戰「黑名單」
黃文雄在回台後,決定要扳倒「黑名單」制度。1998 年 4 月,他開始向外交部申請護照,一開始外交部以「查不到入境紀錄」拒絕,但後來還是核發護照。不過,此時政府也不能假裝他「不在台灣」,檢察官開始偵辦「黃文雄非法入境案」,以違反《國家安全法》為由起訴。
當時的《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在入出境的時候,必須跟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不能入出境。
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就出在「入境許可」的部分,即便是台灣人,如果未經許可,也不能回來,這條也是所謂「海外黑名單」的法源依據。
黃文雄決定,透過自身的訴訟,希望能打到大法官解釋,挑戰這個箝制台灣人數十年的「黑名單」制度。
上訴到二審之後,高等法院也認為不合理,主張國安法相關規定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
2003 年,大法官審理之後作出釋字第 558 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國家不是不能針對入出境的事項設下限制。但《國家安全法》入境許可規定,沒有區分人民是否在「台灣地區有住所而有戶籍」,入境一律要經主管機關許可、甚至未經允許入境還要受到刑事制裁。
這樣的規定已經侵害了「國民可以隨時返回本國」的自由,大法官的理由是,人民為國家的基本構成要素,國家不可以任意把人民阻擋在國外。因此宣告相關規定違憲,在台灣設有住所而有戶籍的國民可以隨時返國,不需經過許可。
釋憲的結果並不如意,像是「具有國籍但沒有台灣地區戶籍的國民」,仍應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對於無戶籍國民入境仍須得到許可,但大法官說這是「我國國情之特殊性所使然」。
大法官作出解釋後,案件回到高等法院繼續審理,黃文雄另外主張依據《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規定,法律不能任意限制他返國的基本權利,也請求法院應再次向大法官聲請補充解釋。
但是,法院認為,黃文雄在回台時並無「戶籍」,因此不在大法官解釋範圍內,「偷渡回台」的行為仍違反《國家安全法》,「其犯罪動機為凸顯國家安全法違憲之問題而為該等行徑,知法犯法,已危害國法之尊嚴」;至於黃文雄請求再次聲請釋憲的部分,法院認為,相關法規已經沒有使用上的疑慮,因此不再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最後,黃文雄被判處有期徒刑 4 個月,對他來說,這樣的結果是「進一步,退兩步」,大法官並沒有真正的去面對核心問題;而《國家安全法》第 3 條也在 2011 年被刪除。
——
紀錄片
「台灣人為什麼要殺我?」424 事件發生後,蔣經國曾經這麼問,但 51 年來,這個問題的答案始終是個謎。
在這期間,黃文雄婉拒了許多書寫回憶錄、拍攝紀錄片的邀請。
黃晴美也在 2018 年逝世,黃文雄及鄭自才則年事已高,「424 刺蔣案」如此震驚全世界、影響台灣深遠的事件,極有可能成為台灣近代史上遺失的一塊拼圖。
直到 2020 年,黃文雄才同意由馮賢賢與李惠仁製作紀錄片,並首度談論他的流亡生活。
本片將還原刺蔣案行動始末,及其中從未公開的過程,並重現國民黨「超穩定」的黨國統治結構,以及刻畫一直以來被忽略的,女性參與者的聲音。
現在,424 刺蔣案的紀錄片《那一槍》正在募資中,需要大家的參與,完成這塊歷史記憶的拼圖:https://www.flyingv.cc/projects/28802/posts
——
#法律白話文運動 那一槍 The Assassins
法官判刑依據 在 風傳媒 The Storm Media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6歲女作家林奕含去年在發表小說《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不久後自殺,喚醒社會對於權勢性侵的重視,加上全球覺醒的「#Metoo運動」,讓性自主權利成為台灣關切的焦點。台灣也有網友匿名控訴曾遭國小專任體操教練多次性侵,獲得跨海呼應與網友迴響。但近3年國內每年經法官審理判刑定罪的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其中屬權勢性侵、權勢猥褻,甚至加上權勢性侵未遂者,2013年僅18件、2014年15件、2015年5件,3年累計僅38件;2013~2015年有罪者量刑也較低,多數被告都只被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到1年。
《風傳媒》依據警政署資料及各縣市人口數,首度進行的「各縣市性侵害案件發生率與破獲率分析」,2017年全國總計通報發生3353件性侵害案件,換算年中人口數2357萬1227人,平均每十萬人口發生率14.2,發現對照縣市人口數後,台東縣、花蓮縣、新竹市高居前三名。而在權勢性侵的調查中,高達35.48%的權勢性侵被害人坦承事件仍對自己造成了難以抹去的精神創傷;其次27.42%的被害人不僅身心受創,還深感性自主權遭到侵害與踐踏;14.52%被害人則因受害時尚未成年。《風傳媒》「權勢性侵」大數據,希望與全球響應的「#Metoo運動」,一起呼籲拒絕權勢性侵。(影片製作:李承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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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傳媒》依據警政署資料及各縣市人口數,首度進行的「各縣市性侵害案件發生率與破獲率分析」,2017年全國總計通報發生3353件性侵害案件,換算年中人口數2357萬1227人,平均每十萬人口發生率14.2,發現對照縣市人口數後,台東縣、花蓮縣、新竹市高居前三名。而在權勢性侵的調查中,高達35.48%的權勢性侵被害人坦承事件仍對自己造成了難以抹去的精神創傷;其次27.42%的被害人不僅身心受創,還深感性自主權遭到侵害與踐踏;14.52%被害人則因受害時尚未成年。《風傳媒》「權勢性侵」大數據,希望與全球響應的「#Metoo運動」,一起呼籲拒絕權勢性侵。(影片製作:李承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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