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文長,慎入。
笨蛋!最大的問題就是核廢料!
―― 論核廢料的爭議與解方
文:方儉(綠黨候選人)
核電百利唯一害:游離輻射。隨著人類接觸游離輻射(簡稱輻射)越多,發現這種具有離子化能量的輻射,不論再低,也會有致癌的風險,而且隨著時間發展,越多的證據證實了:「再低量的輻射,也還是有致癌風險」。
僅管有很多無知卻樂觀的人,甚至有學者、教授,暢言核廢料是寶,宣稱能夠妥善處理核廢料,他們正是「國王新衣」故事裡的裁縫、騙子。
核電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錯誤與謊言,美國在長崎、廣島扔下了兩顆原子彈後,核子武器成為戰後迄今的戰略性武器,1950年代由於美國海軍的鸚鵡螺號核子動力潛艇發展成功,小型的核反應器可以發電,供應潛艇長期的動力,而不用浮出水面,同時還能產生核彈的主要人工元素「鈽」,所以美國政府決定了「把劍換成犁頭」的政策,讓西屋、奇異公司取得核電廠的技術,條件是把核廢料和鈽,交給國防部,做為核武原料。
所以最初的核電的宣傳口號是Too Cheap to Meter(便宜得不要錢),的確,如果不計核廢料的處理成本,核電真的是價廉物美。
可惜,天下哪有免費的午餐,當然也沒有免費的電,凡免費的必然是最貴的。核電百利唯一害:游離輻射。隨著人類接觸游離輻射(簡稱輻射)越多,發現這種具有離子化能量的輻射,不論再低,也會有致癌的風險,而且隨著時間發展,越多的證據證實了:「再低量的輻射,也還是有致癌風險」。
因為游離輻射的能量或粒子打向人體的細胞核內的染色體DNA分子,像是機關槍子彈向人群掃射,可能打死人,也可能一個人也沒打到。舉個台灣的例子,2010年11月26日的連勝文槍擊案,黑道分子馬面近距離對連勝文開槍,竟誤擊中坐在輪椅上的民眾黃運聖,結果連勝文還活著,黃勝文卻當場死亡。
游離輻射的生物危害,是無可否認的,所以從1970年代以後,國際輻射防護標準日益嚴格,歷經無數次的核子試爆,以及三浬島、車諾比、福島核災,國際社會訂定了嚴格的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其中三個原則是國際社會必須遵守的:
一、正當性。任何的輻射曝露必須是利大於弊,受曝者是自願的,並了解受曝的風險,但有明顯的利益,超過輻射曝露可能的危害與風險,才能接受。
二、最優化。即使有正當性,也要合理抑低(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絕不可超過計劃的曝露量。
三、劑量限值。即使是低輻射曝露,已經符合上述兩點,但是累積的劑量也不得超過一定的限值,以降低風險。
這三個原則被用於職業或是醫療檢驗、治療方面,像我們照X光、電腦斷層,或是核磁共振,都是為了診斷病癥,沒有必要,就不應該照射,而且近年發現,這些輻射曝露顯著提高被檢驗者的罹癌機率,所以逐年把劑量限值不斷調低。過去有個真實的笑話,在1960年代,給黑人照X光是白人的2倍,因為當時美國人相信黑人的皮膚比較厚,這種無稽之談,也充滿了種族歧視,政治不正確。
另外,對於職業上的曝露,不論是醫療、檢驗、研究機構,或是核電廠,所有的工作人員,上到最高主管,下到工讀生、打雜的,都必須嚴格遵守輻射安全管制。包括機構必須有完善的輻射防護硬體,曝露區範圍要嚴格管制進出,且要有24小時不間斷的連續偵測並留下完整紀錄,還要有完善的安全品管體系;人員必須成年,受訓合格,身檢合格(有些工作限制性別,或嚴禁懷孕女性),每年定期2次體檢篩檢癌症,進入管制區或輻射潛在區,必須佩帶偵測佩章……等繁文縟節不及備載。
輻射加給,絕非好事
由於這些管制仍無法杜絕輻射造成的健康風險與危害,所以只能用補償的方式來平衡利益,所以就有「輻射加給」的制度。
1980年代我留學美國明尼蘇達州,在租屋時發現半地下室的房間特別便宜,幾乎是一、二樓的半價,房東還要負擔所有的瓦斯供暖費用,在租約中還註明一定時間,要把門窗打開通風,即使是零下30度的冰天雪地,也要徹底通風,因為明尼蘇達全州都在花崗岩上,地下室會蓄積放射性氡氣,所以這些「優惠」,是對自願接受到氡氣輻射曝露的經濟補償。當時氡氣致癌,已是明確的公共衛生課題。
因為我是做遺傳工程的實驗,會使用低劑量的放射性磷等物質作為基因剪輯的標記,這些放射性物質用量極少,都是用微升(百萬分之一公升)來計算的,但是還是受到州政府的嚴格管制,凡沾染到輻射物質的東西,不可沖入水槽,而且要收集到雙層不銹鋼的容器中,並且隨時會有稽查人員來檢查,並考核實驗室人員是否落實輻射防護措施,若不合格,就會被取銷實驗室的資格,而且會受到嚴重的處罰。
這些事當年在台灣從未聽過,在醫院、實驗室實習時,也用過放射性物質,但是總以為量少,從未想過有這些重重管制。即使到今天,又有多少單位認真執行輻射防護呢?
雖然現在已經從火器時代,進入原子、電子,甚至是量子時代,台灣人對於輻射防護的概念還停留在石器時代,在台灣混有的放射性物質的棉被、床墊、水壺被稱為「保健產品」,有輻射的建案,叫作「養生宅」,已超過低階核廢料接近建築管制的食鹽,被標示為「健康鹽」,衛福部還掛保證「不是健康食品,毋需健康食品認證」。
如此光怪陸離的事,台灣人都甘之如飴,把輻射當成健康養生的元素,完全違反了國際輻射防護「輻射沒有最低安全劑量」的普世價值。
要100%擁核,必須消滅人民對輻射的恐懼,所以原能會的正式文件中,從來不提「輻射沒有最低安全劑量」,或是「再低的輻射都可能致癌」,至今在原能會官網上,還能找到「低劑量輻射有益健康」的謬論,甚至鼓吹要大眾勿恐慌。
輻射安全的話為什麼要給津貼
在2018年的反日本核食公投,近8百萬人明確表達拒絕日本核食的意願,這並非民粹,而是民眾的集體認知反而是正確的。
如果輻射沒有風險、危害,那麼台灣的輻射相關工作人員,不論是核電廠,還是研究單位、醫療單位的從業人員,為什麼還要領輻射或核能加給?
如果這些所謂的「輻射安全專家」認為輻射很安全,請把過去所有的輻射相關加給全部繳回國庫。既然安全,為什麼還要有輻射津貼。
最該退錢的,是歷任原能會的主任委員,他們一年可領40萬元的核能加給,他們平時會在核電廠辦公嗎?憑什麼領年薪的25%作為核能加給?其他台電核電部門也是,他們主張「抱核電廠腄覺,比抱兩個女人還安全。」那麼更該把核能津貼退還給國家。
如果從國際的輻射防護標準與原則來看,用22.5億元打發5千達悟族人37年來所受到的輻射危害,簡是是太便宜了。以核研所2千人為例,一年的輻射加給預算是2.7億元,每人也有十餘萬元,而他們是自願的專業人員,每天工作8小時,所受的劑量也是「微乎其微」的。
蘭嶼人可是被迫的,一天24小時都要和核廢料相處,同時核廢料並未依照國際標準放在密封、負壓、恆溫恆濕的安全建築物中,放在水泥板覆蓋,沒有密封,經年風吹日曬雨打難免,海水鹽分侵蝕的場所,而且他們並沒有佩帶輻射佩章,也未受訓,不論性別、年齡,都曝露在輻射風險中。
蘭嶼面積48平方公里,就存放了12萬桶的核廢料,雖號稱是「低階核廢料」,但以當年的管制,除了廢燃料池有放進去外,中階核廢料也進去了。
那我們就來談談補償與賠償
台灣是一個沒有Liability的地方,Liability中文不容易翻譯,如果翻譯成「責任」,又不太切實,也可看成是「無過失責任」,也就是當有責任管理管制的單位或個人,疏於管理、防護,造成善意第三人受害,除非該單位或個人能舉證受害有其他的原因,就必須承擔過失的責任。
核廢料對於蘭嶼人而言,絕對是政府、台電疏於管理、管制責任所造成的事實,蘭嶼人近年多人罹癌,甚至不明原因死亡,都可以對政府、台電究責,要求賠償,而且是懲罰性的賠償。
當然,這是在「文明國家」才會發生的。
1989年我經歷過美國通用汽車公司的一個懲罰性賠償案;一輛通用的箱型車撞車起火,車上7名乘客與駕駛死亡,而這是因為通用在油箱、油路上的設計缺失。為了省錢,沒有修正設計、召回,所以法院最終判決通用鉅額的賠款高達30億美金(900億台幣)。由一個單一的案例,就會造成如此巨額的賠償,當年通用計算,造成火燒車的機率也是微乎其微的,但是意外總是發生在意料之外,這筆900億台幣的教訓是嚴格檢討所有類似的問題,亡羊補牢。
台灣人,包括法官,可能分不清什麼是補償,什麼是賠償。
如果是自願的,在充分的告知與準備下,可能受到風險,有計劃的,是補償。如果是被迫的,也不知情,甚至是被騙的,可能受到危害風險,非計劃性的,就應該賠償。
對蘭嶼達悟人而言,不能用「補償」,除非台電或原能會先付他們37年的薪水,讓他們變成核廢料廠的員工,25.5億還算勉強可以接受。
問題是蘭嶼達悟民族千年來都居住在蘭嶼好好的,天外橫禍,來了這些核廢料,這是台灣政府的「反人類罪」的惡行,早就該終止,而非延續過去威權白色恐怖之惡,繼續危害達悟民族,甚至影響到部落的生存,進而「滅種(genocide)」。
基於台灣是文明社會,就應該用文明的方法賠償達悟族人,根據「核能加給」換算,起碼的補償是每人每年50萬元。至於對政府與台電惡行的懲罰性賠償,負責蘭嶼案的林萬億政務委員的名字給了很好的啟示:萬億,差不多。難道台灣人的人道精神,連通用汽車都不如嗎?難道不要亡羊補牢,把過去50年的錯誤都改正嗎?
今天蘭嶼,明天台灣
未來蘭嶼核廢料會有幾種可能和花費的成本:
一、運到核三廠廢料倉庫。只要運費,和增加廢料倉庫的容積即可,成本約12、13億元。
二、運到核二廠或核研所廢料倉庫,要增加興建碼頭,至少20億元。
三、現有核廢料場以外地方,即使最近的台東達仁,也要重新公投,起碼50億元。
四、如果續留蘭嶼,就必須興建合格的廢料倉庫,不能再這樣貯放,建倉庫要十多億元,每月還要用電40萬度左右,台電還要蓋發電廠,或用海底電纜,成本再增加近百億元。
台灣人是不是要當文明人?還是要當滅族的凶手?能花錢解決,就不難,難的是不想花錢,或花錢也不能解決問題。
可怕的是台灣人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的無知、野蠻,正在傷害自己和未來子孫生存發展的機會,因為核一、二、三廠的核廢料產生核災的風險與日俱增,如果沒有正確的輻射防護思維,核災的機率是非常高的,一旦發生,台灣赤地千里,千年不適人居,可能就會成為世界無人島的核廢料場。
今天台灣人以漢人沙文主義的思維、心態,不負責任,把核廢料丟給了蘭嶼;同樣的比例原則,有一天中原的漢人沙文主義者,也可以輕鬆的把核廢料扔給台灣,當然,西方列強,也可能把他們的核廢料送來。
如果沒有國際的輻射防護標準,作為人類面對輻射的最後保障,人類這物種,會被輻射造成的突變,提早演化,或滅絕。
核廢料不是錢的問題,用錢只能解決一小部分的賠償與補償問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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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軍公教年改釋憲,大法官非常重視,不僅「插隊」列為優先議案,還罕見召開公開說明會與言詞辯論庭,今(23)日下午公布781號(軍)、782號(公)、783號(教)解釋,宣告3年改案「部分違憲」。
年改釋憲結果今天公佈,大法官宣告781號、782號、783號解釋「部分違憲」。
年改釋憲結果今天公佈,大法官宣告781號、782號、783號解釋「部分違憲」。
1、大法官認有違憲法保障平等權3起釋憲案,違憲部分主要針對退休軍公教轉任「私校教職」,大法官認為有違憲法保障的平等權。
2、部分條例未違憲 要求相關機關明確定義
此外,公改與教改67條、軍改34條規定「軍、公、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大法官也認為,這與年改條例設定現階段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的改革目的不盡一致,要求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文意旨盡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月撫恤金或遺屬年金,才能符合憲法體系的正義要求」上述內容大法官認定未違憲,但要求相關機關明確定義。
根據公改條例77條規定,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以下情形…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大法官認為有違平等權
軍改條例34條規定,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大法官也認為有違平等權。
教改條例第77條規定「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大法官同樣認為有違平等權。
由於本起年改案是立委提出,沒有「禁搭便車條款」問題,解釋文一出,適用全體退休軍公教人員,相關機關也應依解釋文意旨,做出符合大法官意見的修法與因應方案。
軍公教年改去年7月上路,所得替代率預計於10年內調降15%,為了避免衝擊過大,逐年以階梯式遞減1.5%,並設計樓地板下限以保障最低生活水準,3者中,軍人因為工作性質特殊,相較於公教人員,所受的影響最小。
退休人員認為年改本質有違憲法上的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比例原則,不但以個人名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也透過監察院與立委提起,不過,最後僅立委的提案獲得大法官採認合乎程序,今年5月決議受理。
年改上路一年,國家雖然節省281億元支出,但也造成退休軍公教不滿,各自組成團體表達訴求,軍人組成的藍天行動聯盟赴立法院抗議時,秘書長繆德生攀爬立院外牆時不慎摔落身亡,成為年改憾事;而不少符合退休資格的現役軍公教人員,則因憂心退休生活不若以往,而選擇續任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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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一起更好!
2017 一起更好 總統國慶演說
大會主席蘇嘉全院長,現場的各位貴賓,電視機前面,以及網路上的全體國人同胞,大家早安,大家好。
今天是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國慶。在這個重要的日子,我要代表國家,感謝從世界各地遠道而來,跟我們一起共度中華民國生日的僑胞和朋友們,謝謝你們。
今天,是屬於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的日子。現場有來自各政黨的代表,國民黨的吳敦義主席、親民黨的宋楚瑜主席、時代力量的黃國昌主席,還有民國黨的徐欣瑩主席。
在中華民國生日的這一天,不分黨派、放下不同立場,一起在這裡團聚,這就是國慶日的意義。
今年國慶的主題是「更好的台灣」。我要特別藉這個機會,向李登輝前總統、陳水扁前總統,以及馬英九前總統三位民選的總統,表達謝意。
三位代表了台灣追求民主自由的不同階段,三位所領導的政府,也都各自為台灣發展留下了政績。也許我們彼此之間,對國家未來發展的方向,有些不同的想法。但我相信,歷任政府想要為這塊土地奮鬥的心,都是一樣的。
去年五二O開始,新的民意,給「更好的台灣」一個新的動能。我承受到民意的託付,一定承擔使命,全力以赴,讓台灣更好。
過去這一年多來,我所領導的政府,從三個面向來實現更好的台灣。第一兌現承諾,衝刺改革,讓人民過更好的生活。
我們努力翻轉台灣的經濟以及產業結構,全力解決企業界反應的「五缺」問題。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已經進入加速的階段,希望能加快台灣產業的升級與轉型。我們所提出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更是要以公共部門的投資,來帶動私人部門的投資。過去一整年,來自國內外的廠商投資台灣的意向和金額,都持續攀高。此外,各界所期待的稅改,也正在進行中。
我們所承諾要辦理的「社會住宅」,也正按照計畫實現進度。「住宅法」已經完成修法,到目前為止,全國已經有三萬多戶的社會住宅正在興建或規劃中。
我們承諾要落實「長照2.0」,第一階段七百二十個社區化、公共化的服務據點已經布建完成。三年內,我們會將據點數大幅增加,讓大家都可以就近得到照顧服務。
我們的「擴大幼兒教保公共化」計畫,也已經開始執行。這個計畫會在四年內,增設一千班公共化幼兒園,將公共化幼兒園佔幼兒園的整體比重,提高百分之十。希望能給父母更多的選擇跟機會,減輕大家的壓力。
最受全國人民矚目的公教年金改革,在經歷無數的討論和波折後,終於在今年夏天通過了。改革不僅舒緩了年金破產的危機,也讓年金制度可以永續。
我們也召開了「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提出了改革建議,讓司法院、法務部能夠參考這些建議,邁向改革的腳步。未來每半年,就會向社會說明改革的進度。
為了讓人民參與司法,司法院會加快腳步,在年底前提出國民法官制度的草案。為了要落實監督,法官和檢察官的評鑑制度,將會納入更多外部委員,提高獨立性和公正性。為了提昇效率,我們會改善法院審判程序,調整法院組織,不再讓訴訟曠日廢時。
人民所關心的毒品問題,是政府施政最重要事項。我們會整合跨部會、跨縣市的資源,用整個國家的力量,全力來推動反毒。所有相關部門都會動起來,共同執行國內防毒、拒毒、緝毒、戒毒的工作。同時,我們也展開跨國合作,從源頭共同來打擊區域內生產、販毒的集團,將毒品阻絕在境外。
去年以來,在各單位通力合作下,我們已經連續破獲多起大宗毒品走私案件。 接下來,除了積極推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法,加重販毒刑責。我們也會透過「毒品防制基金」,給予施用者、戒治者足夠的社會支持,從根源解決問題,讓他們能夠遠離毒品。
我們是解決問題的政府。像這樣把台灣面對的困難,一項一項克服,這就是我的工作。無論改革多困難,我和賴院長領導的行政團隊,都會堅持到底、兌現承諾。我相信,當問題一個一個解決,改革一個一個實現的時候,我們就會有一個更好的台灣。
在國慶的這一天,我們也要記得,民主和自由,是全體台灣人民,經歷無數努力,才爭取到的權利。因此,政府要努力的第二個面向,就是要用盡全力,捍衛台灣民主自由的價值跟生活方式。
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一天二十四小時,我們的國軍弟兄姊妹,都在崗位上為守護台灣而努力。
各地的空軍基地,有飛行員全副武裝,一有狀況,飛機會立即升空保衛領空。海面上有我們的海軍、海巡的船隻正在巡弋。陸軍的例行操演跟衛哨工作,沒有一刻鬆懈。在戰管中心裡面,有幾百雙眼睛,監看著周邊海域和空域上,有沒有任何異常活動。
在中華民國生日的這一天,我要謝謝所有的國軍弟兄姊妹們。各位是中華民國生存發展的保衛者,是台灣民主自由生活方式的堅強靠山。
作為三軍統帥,國防轉型,是我責無旁貸的任務。
我們要強化國軍戰力。面對現代化的戰爭,新世代不以量多,但以質精為導向的部隊,必須有更強韌的戰力。
無論是在網路、三戰滲透,或者是關鍵基礎設施的保護上,都要更加精進。同時,國軍必須落實聯合作戰,整合各軍種的任務,防衛固守、重層嚇阻,全力捍衛兩千三百萬人民的安全。
我們也要提振國軍的士氣。這一年多來,從個裝全面更新、營舍大規模的改建、兵役制度的精進,到新增的各項加給,我相信國軍弟兄姊妹們,都有感受到我們的用心。
同時,我們也鼓勵在營軍士官的進修、培養專門技術,讓士官兵在營有專業,退伍有專長。更重要的,我們會參考先進國家的制度,為軍人量身打造一套鼓勵「長留久用」的軍人退撫新制度。
另外,我們更要落實國防自主。國防事務不只是國軍的事,更必須要有社會的連結。透過技術的交流,我們要積極打造國防產業,落實國防自主。
現階段的國機國造、國艦國造,已經創造了許多新的工作機會,尤其是給予年輕世代的專業工程師、研發人員,許多接受挑戰的機會。我相信,把整個國防產業振興起來,不只會提升國軍的戰力,同時對產業發展,也會有很大的幫助。
我們全力強化戰力,但不會求戰。我們會致力維護台海及區域的和平穩定,捍衛台灣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以及台灣人民選擇未來的權利,不受影響。
兩岸關係發展攸關台灣前途及兩千三百萬人民的長遠福祉。從去年五二O到現在,為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我們盡了最大的善意,雖然因為雙方政治立場差距造成兩岸的波折,但也努力維持兩岸關係的基本穩定。
我也多次重申,「我們的善意不變、承諾不變,不會走回對抗的老路,但也不會在壓力下屈服」,這就是我們處理兩岸關係的一貫原則。
今年是兩岸交流三十週年。三十年來,兩岸從敵對走向和平發展,為兩岸關係寫下了歷史新頁,關鍵就在雙方可以擱置政治爭議,實事求是,在交流互動中,不斷累積善意,創新思維及模式。
我們應該珍惜三十年來得來不易的成果及累積的善意,在既有基礎上,尋求兩岸關係的突破。
今年也是台灣開放大陸探親三十週年。那些親人見面的畫面,即使到了今天,一起回想起來,依然深受感動。
從2011年開放陸生來台以來,我們看到兩岸年輕人可以一起生活、一起學習、一起思考。在相處的過程中,他們對彼此成長背景的差異有所理解,也對一起打造更美好的和平世界,培養一些默契。
面對兩岸及區域發展的新情勢,兩岸領導人應該共同努力,展現長年累積而來的圓融政治智慧,以堅定意志和最大耐心,共同尋求兩岸互動新模式,為可長可久的兩岸和平穩定關係,奠定基礎。
除了兌現承諾,捍衛台灣的民主自由,為了實現更好的台灣,政府所做的第三個面向,就是積極為台灣尋找在國際新秩序中的位置。
今天,我們跟來自世界各地朋友,共聚一堂,我要再一次重申,我們是和平的愛好者。我們有意願也有能力,對國際社會做出更多更有意義的貢獻。
台灣是整個亞太地區和平、穩定和繁榮不可或缺的角色。基於共同對民主、自由的堅持,我們會跟理念相近國家,保持密切的合作。同時,我們也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跟周邊國家建立更緊密的關係和連結。跟去年同期相比,台灣跟新南向國家之間的貿易額,成長了將近百分之二十,成果已經展現在國人同胞眼前。
我們鼓勵人才的交流。現在,參加海外青年技術專班的人數,正快速成長當中。這些擁有跨國經驗的學生,未來就是促進區域繁榮的人才。
我們也鼓勵產業的合作。經濟部已經分別在越南、菲律賓、印尼、緬甸、泰國和印度,成立了台灣投資窗口,提供雙向投資的諮詢服務。
我們也透過海外信保等機制,為想要前往東南亞投資的中小企業,提供信用保證。台灣和新南向國家的企業,可以發揮各自的優勢,形成互惠雙贏的產業鏈結。
我們提出「新南向政策」的目的在於,幫台灣在國際社會,重新找到有利的位置。我要藉著這個機會,向全世界的朋友們說,面對快速變化的亞太地區,台灣已經準備好為區域的繁榮及穩定,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今年,我們已經成立登革熱防疫平台,將和東南亞國家合力防疫。往後,我們將積極建設太平島成為人道救援中心,我們也計劃在東沙島,設立溫室氣體監測站。這些軟實力會成為台灣人民驕傲的來源,也會成為區域穩定和平繁榮的助力。
除了和新南向國家之間的合作之外,我們也希望能透過國際組織的參與,讓台灣積極加入國際社會的運作。
我們落實各項國際人權公約的審查,全力推動聯合國SDGs,也就是「永續發展目標」,發布了第一份國家自願檢視報告。
同時,我們也推出了台灣版的ODA,也就是「政府開發援助計畫」,提供新南向國家以及邦交國融資協助,來推動基礎建設,以及重要的發展計畫,同時讓台灣的業者跟政府共同走向世界。
當前國際間的重要課題,除了傳統安全議題之外,包括氣候變遷、資源耗竭、疾病傳播、以及恐怖主義等等非傳統安全的威脅,也是當前所有國家共同面對的挑戰。
面對這些挑戰,世界上主要的民主國家的外交政策,都朝向「結合傳統和非傳統議題」、以及「整合政府與公民社會力量」,朝這兩個方向在調整當中。我們會順應國際潮流,在傳統的國家安全議題之上,建立以人道為中心的新安全觀。
這就是明天即將展開的「玉山論壇」的意義。我們要讓台灣成為推動亞太創新與進步價值的前鋒。
我們歡迎來自各國的民間及官方力量,在促進區域發展、環境保護、醫療衛生、宗教自由、市場自由,以及多元文化等議題上,彼此交換意見,為台灣及世界的永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藉著這個機會,我也要跟在場的邦交國領袖、代表們致上台灣人民最誠摯的謝意。「踏實外交,互惠互助」是我們的外交方針。邦交國,代表著相互扶持,共同克服困難。謝謝你們總是在各種國際場合,為台灣的處境仗義執言。請你們相信,台灣絕對是各位最堅定的盟友。
各位親愛的國人同胞,當我們所有人都團結在一起的時候,台灣會無比堅強。我們剛剛才經歷過一個團結的夏天。在世大運的運動場上,我們跟所有的選手一起為奪牌而振奮、一起為挫敗而流淚,一起感受台灣被世界看到的喜悅。
這些共同的感動,是因為我們一起生活在這塊土地上,體驗共同的生活經驗,也感受共同的喜怒哀樂,更要一起承擔共同的未來。
在場有我們國內各政黨的代表,我也期許,未來在憲政改革的推動過程中,能與各位交換意見。不只是國內的各種改革,今天我所提到的,捍衛民主自由,積極在國際社會找新定位,全部都需要一個團結的台灣來共同面對。
在這裡,我正式邀請各政黨領袖坐下來談。只要我們團結,我們一定可以將台灣引以為傲的民主、自由、與繁榮,再一次推向全世界。
在今天致詞的最後,我要謝謝一個特別的台灣人。也就是今天為我們領唱國歌的甘惠忠神父。甘神父為台灣犧牲奉獻了幾十年,現在,這位和我們分享光與愛的神父,正式成為中華民國國民。我要代表全體台灣人民,向您說一聲謝謝。
請您保重身體,也請您放心,台灣會繼續張開雙手,迎向全世界。
台灣一定會更好。我們會因為民主而偉大,我們會因為自由而偉大,我們會因為團結而更偉大。再次感謝所有的台灣人民。我們一起更好,謝謝大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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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專業加給表 在 台灣法警工會| 【臺高檢怠惰拖延致危險職務加給調增獨漏法警】 的推薦與評價
行政院人事總處現已於8月20日(一)行文司法院、法務部、矯正署等機關,告知關於「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的修正內容,目前「已定案」,確定調增監所管理人員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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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專業加給表 在 Re: [請益]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精華區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前陣子我有發問類似問題,後來找到傳說中適用於
單位法務人員(表五)
及
司法特考各類人員專業加給表(表十一、十二、十三、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
共計7張列表
實用麻煩請推一下,轉貼請註明出處,內容有誤請指正,謝謝!
1.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五)
┌────┬────┬────┐
│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
│ 簡任 │ 14 │ 47,455 │
├────┼────┼────┤
│ │ 13 │ 44,310 │
├────┼────┼────┤
│ │ 12 │ 42,725 │
├────┼────┼────┤
│ │ 11 │ 38,395 │
├────┼────┼────┤
│ │ 10 │ 35,365 │
├────┼────┼────┤
│ 薦任 │ 9 │ 30,910 │
├────┼────┼────┤
│ │ 8 │ 29,400 │
├────┼────┼────┤
│ │ 7 │ 26,055 │
├────┼────┼────┤
│ │ 6 │ 24,685 │
├────┼────┼────┤
│ 委任 │ 5 │ 22,395 │
└────┴────┴────┘
適用對象:
以下列機關或單位內法制人員,同時符合:(1) 職務歸列「法制職系」;(2) 具法律系所
畢業或法制類科考試及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資格;及 (3) 辦
理法制、訴願、調解業務等三項要件者為限:
(1) 依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所設置之法制機構或法制單位。
(2) 經行政院核定或由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依授權核定以任務編組型態所設置之法
制機構或法制單位。
(3) 各機關訂有單獨組織規程之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
(4)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指派擔任之調解委員會秘書。
(5) 雖未設法制專責單位,但其組織法規明定辦理法制業務之職務 (例如各機關歸列法制
職系並專任辦理法制業務之參事;各縣、市政府秘書室編制內歸列法制職系之法制人
員;各縣、市議會秘書室歸列法制職系之專員) 。
2.公務人員加給表(十一)
┌────┬────┬────┐
│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
│ 簡任 │ 13 │ 37,305 │
├────┼────┼────┤
│ │ 12 │ 36,225 │
├────┼────┼────┤
│ │ 11 │ 32,245 │
├────┼────┼────┤
│ │ 10 │ 31,255 │
├────┼────┼────┤
│ 薦任 │ 9 │ 25,390 │
├────┼────┼────┤
│ │ 8 │ 24,380 │
├────┼────┼────┤
│ │ 7 │ 22,450 │
├────┼────┼────┤
│ │ 6 │ 21,955 │
├────┼────┼────┤
│ 委任 │ 5 │ 18,820 │
├────┼────┼────┤
│ │ 4 │ 18,520 │
├────┼────┼────┤
│ │ 3 │ 18,355 │
├────┼────┼────┤
│ │ 2 │ 18,090 │
├────┼────┼────┤
│ │ 1 │ 17,760 │
├────┼────┼────┤
│ 雇員 │ │ 16,680 │
└────┴────┴────┘
適用對象:
(1) 各法院及檢察機關書記官、公證、登記、提存佐理員、法警長、副法警長及法警。
(2) 各法院及檢察機關行政人員 (包括人事、會計、統計、政風人員) 。
(3) 法務部所屬監所人員、戒治所人員、技能訓練所人員、行政執行署主任秘書、第一組
至第三組組員、行政執行處執行書記官、少年矯正學校人員。
(4) 司法機關不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之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及臨床心理
師。
(5) 各法院錄事、雇員、庭務員等均按雇員標準支給。
註:
(1) 本表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2) 法務部所屬技能訓練所醫事人員 (含藥劑士、護士、醫事檢驗生)、少年矯正學校醫
事人員 (含醫護室主任、護士) 及司法機關醫事人員 (含藥師、醫事檢驗師及護理師
) ,如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者,專業加給按醫事人員專業加給表支給。
(3) 執達員、執行員及行政法院錄事、庭務員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一) 支給專業加給
(4) 監所僱用 (助理) 作業導師及僱用管理員及不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之僱用
護士專業加給月支 18,090元。
(5) 僱用法警專業加給月支 17,760元。
(6) 紀錄書記官、行政執行署第一組至第三組組員及行政執行處執行書記官另按月增支
4,700元。
(7) 監院所、戒治所及少年矯正學校直接戒護人員另按月增支 3,000元,間接戒護人員另
按月增支 2,300元。
(8) 法警另按月增支 2,700元。
(9) 本表應按本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惟原按改任換敘前原支等級之相當標準支給有案人
員,准按原支等級之相當標準繼續調整支給。
(10)簡併後所支數額如較原支數額為低者,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年度待遇調整而調整;惟
因年度考績升等,或調任其他職務,或調離原機關時,應改依新職敘定職等所支數額
支給。
(11)本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生效。
3.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二)
┌────┬────┬────┐
│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
│ 簡任 │ 11 │ 32,040 │
├────┼────┼────┤
│ │ 10 │ 31,770 │
├────┼────┼────┤
│ 薦任 │ 9 │ 25,450 │
├────┼────┼────┤
│ │ 8 │ 24,895 │
├────┼────┼────┤
│ │ 7 │ 23,500 │
├────┼────┼────┤
│ │ 6 │ 22,935 │
├────┼────┼────┤
│ 委任 │ 5 │ 22,085 │
├────┼────┼────┤
│ │ 4 │ 21,795 │
├────┼────┼────┤
│ │ 3 │ 21,645 │
└────┴────┴────┘
適用對象:
(1) 司法機關提存所主任、登記處主任、公證人及觀護人。
(2) 司法機關不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之檢驗員、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組、血清
證物組之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技士暨法醫病理組技士。
4.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三)
┌────┬────┬────┐
│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
│ 薦任 │ 9 │ 24,855 │
├────┼────┼────┤
│ │ 8 │ 23,680 │
├────┼────┼────┤
│ │ 7 │ 20,905 │
├────┼────┼────┤
│ │ 6 │ 20,410 │
├────┼────┼────┤
│ 委任 │ 5 │ 18,150 │
├────┼────┼────┤
│ │ 4 │ 17,625 │
├────┼────┼────┤
│ │ 3 │ 17,030 │
└────┴────┴────┘
適用對象:司法機關通譯人員
5.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七)
┌────┬────┬────┐
│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
│ 簡任 │ 13 │ 35,515 │
├────┼────┼────┤
│ │ 12 │ 35,360 │
├────┼────┼────┤
│ │ 11 │ 34,945 │
├────┼────┼────┤
│ │ 10 │ 34,650 │
├────┼────┼────┤
│ 薦任 │ 9 │ 28,745 │
├────┼────┼────┤
│ │ 8 │ 28,190 │
├────┼────┼────┤
│ │ 7 │ 27,025 │
├────┼────┼────┤
│ │ 6 │ 26,560 │
├────┼────┼────┤
│ 委任 │ 5 │ 25,835 │
└────┴────┴────┘
適用對象:司法機關不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之法醫師、醫師、法醫研究所所長
、副所長、法醫病理組之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及法醫病理組之助理研究員。
6.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八)
┌────┬────┬────┐
│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
│ 簡任 │ 14 │ 67,755 │
├────┼────┼────┤
│ │ 13 │ 67,235 │
├────┼────┼────┤
│ │ 12 │ 66,970 │
├────┼────┼────┤
│ │ 11 │ 66,260 │
├────┼────┼────┤
│ │ 10 │ 65,745 │
├────┼────┼────┤
│ 薦任 │ 9 │ 55,155 │
├────┼────┼────┤
│ │ 8 │ 54,900 │
├────┼────┼────┤
│ │ 7 │ 51,930 │
├────┼────┼────┤
│ │ 6 │ 51,695 │
├────┼────┼────┤
│ 委任 │ 5 │ 35,820 │
├────┼────┼────┤
│ │ 4 │ 35,635 │
├────┼────┼────┤
│ │ 3 │ 35,420 │
└────┴────┴────┘
適用對象:
(1) 司法機關司法事務官。
(2) 檢察機關檢察事務官。
(3) 法務部調查局人員。
(4) 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專職談判代表。(總談判代表、副總談判代表、談判代表)
7.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九)
┌────┬────┬────┐
│ 官等 │ 職等 │月支數額│
├────┼────┼────┤
│ 簡任 │ 14 │ 89,325 │
├────┼────┼────┤
│ │ 13 │ 88,890 │
├────┼────┼────┤
│ │ 12 │ 88,635 │
├────┼────┼────┤
│ │ 11 │ 88,030 │
├────┼────┼────┤
│ │ 10 │ 87,585 │
├────┼────┼────┤
│ 薦任 │ 9 │ 73,410 │
├────┼────┼────┤
│ │ 8 │ 73,160 │
├────┼────┼────┤
│ │ 7 │ 69,355 │
├────┼────┼────┤
│ │ 6 │ 69,130 │
└────┴────┴────┘
適用對象: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
註:
(1) 本表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2) 最高法院暨最高法院檢察署司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司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另按月增支 5,000 元。
(3) 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公設辯護人考試錄取人員占訓練機關編制內實缺訓練者
,其專業加給月支 35,280 元。
(4) 本表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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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iv (公務新貴) 看板: PublicServan
標題: Re: [請益]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
時間: Thu Dec 3 20:55:09 2009
司法事務官 檢察事務官 調查局
月薪 主管加 總和
六頂 86055 4090 90145
七 89845 4990 94835
八 95400 6540 101940
九 100820 8440 109260
10 115935 11400 127335
11 117095 16660 133755
12 118450 25700 144150
13 118715 28510 147225
14 119235 35200 154435
法官 檢察官
月薪 主管加 總和
6頂 103490 4090 107580
7 107270 4990 112260
8 113660 6540 120200
9 119075 8440 127515
10 137775 11400 149175
11 138865 16660 155525
12 140115 25700 165815
13 140370 28510 168880
14 140805 35200 17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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