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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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同一案件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從 ProtonMail 事件,再談私隱與隱身
文:薯伯伯
最近 ProtonMail 涉及一宗引起極廣泛關注及討論的資訊安全事件,事緣一名法國社運人士被法國警方調查,法國警方透過歐洲刑警與瑞士警方交涉,瑞士警方向瑞士法院申請命令,要求 ProtonMail 監察涉事法國社運人士的 IP 地址,ProtonMail 如令執行。在法國警方提交給當地法庭的文件顯示,顯示了涉事者的 IP 地址。
這件事引起牽然大波的原因,是因為 ProtonMail 一直標榜安全及尊重私隱,而大多數用戶是真誠地相信該公司維持「零記錄政策」(no log policy),但 ProtonMail 的公司事後指出,在一般的情況下不會記錄用戶 IP,只有在收到瑞士法院的要求,才會開始記錄用戶的 IP 地址。
這件事引起不少香港人的關注及擔憂,我認為是好事,這顯示不少香港人早已脫離資安無明無知之心。正是因為了解資安對自己的重要,才會因資安事件而心生恐懼,從而作出相應的行動及策略,這是非常重大的進步。
我之前一直沒有評論 ProtonMail 事件,並非沒有看法,而是不願倉猝下結論,寧願多花一點時間去了解情況,以及等待各方回應,再給讀者建議。
我先說一下我的結論,然後再討論當中的細節及分析理據。
一,我的結論
我依然認為 Proton Technologies 是可靠的公司,而我仍然使用這家公司的 ProtonMail 及 ProtonVPN 作為自己最主要的電郵及 VPN 服務供應商。
(注:我以前多次介紹 ProtonMail 及 ProtonMail,每一次介紹都是用普通的連結,而非介紹人 referral 連結。讀者看完我的文章而選用該兩個服務,對我完全沒有利益,而我使用 ProtonMail 及 ProtonVPN 時,也是自己付費,沒有任何形式的贊助。)
二,不同場景
這宗案件最太的爭議,是當 Proton Technologies 公司收到瑞士法院的命令時,同意開始記錄客戶的 IP 地址。我們用五個不同的情況去逐一分析,當位於瑞士的 Proton 收到不同司法管轄區發出的法庭命令後,會如何應對。
Proton 公司主要有兩個服務,一是電郵,另一個是 VPN。目前涉事的是電郵的服務,但我也會討論一下他們對 VPN 的可能處理手法。
Case 1:在完全沒有法庭命令的情況下,ProtonMail 及 ProtonVPN 均不會記錄客戶的 IP 地址。但要留意這是不為,而非不能,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Proton 並不會記錄 ProtonMail 及 ProtonVPN 用戶的 IP 地址,但他們是有能力這樣做,只是在沒有命令的情況下,他們不會這樣做。
Case 2:假如瑞士警方拿到日內瓦州法院或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法院命令,由於 Proton 的註冊地是瑞士,法院的命令足以迫使 Proton 開始記錄 ProtonMail 的用戶 IP 地址。
Case 3:承上,值得留意的是,即使有日內瓦州法院或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法院命令,但該規定不能針對 VPN 供應商,也就是瑞士註冊的 VPN 供應商,在任何情況下也沒有法律責任去記錄客戶的 IP,而 Proton 對其 VPN 用戶,是一直保護他們原來的 IP,目前沒有向第三方交出過相關數據。這次上了新聞的人,是使用 ProtonMail 電郵用家戶,而該用戶沒有使用 VPN 連接郵件服務。
Case 4:當美國警方透過美國法院發出命令,要求位於瑞士的公司交出客戶資料,就必須要得到日內瓦州法院或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批準。而 Proton 不能單方面與美國的 FISA 法庭(外國情報監視法庭)合作,否則即屬違反瑞士法律。
Case 5:即使有瑞士法院的命令,ProtonMail 也只能記錄客戶的 IP 地址,而不能突破其 AES-256 加密,亦不能查看到客戶的電郵的主體文本內容,但要注意的是,電郵的 metadata,包括發送人的電郵地址、電郵主題,則不屬加密的部份。
Case 6:歐盟區內的法院向瑞士法院提出申請,獲批的機會較大。
Case 7:極權國家向瑞士法院提出批出命令,獲批的機會較小。
三,討論
當 ProtonMail 配合瑞士法院命令,記錄並交出法國社運人士的 IP 地址,有不少人來信,想我建議一些「更為安全」的電郵服務。但任何公司均會受其註冊地的司法管轄,例如另一間著名的安全郵箱服務供應商是 Tutanota,註冊地是德國,同樣會受德國法律規管。
承接 Case 3 的情況,如果用戶在連接 ProtonMail 服務時,有同時使用 ProtonVPN,即使瑞士法院同時向兩間公司發出命令要求記錄客戶 IP,但由於相關規定只適用於 Mail,而不能套用在 VPN 上,所以 Mail 要記錄 IP,但 VPN 則不會記錄,最終也就是無法得知使用者的 IP。
ProtonMail 本身亦有提供 TOR 版本的 ProtonMail(https://protonmail.com/tor),那就是連技術上也難以記錄用戶 IP 地址。
四,私隱與匿名
我發覺不少用戶混淆了私隱與匿名的概念,兩者看似相關,在實際執行時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事物。坊間經常有人把「保護私隱」及「隱藏身份」混為一談,這是錯誤的說法,也是危險的說法。要做到完全不留任何個人痕迹的「隱身」,不只牽涉極度複雜的操作,加上淵博的學識,還有非常考驗耐力及堅忍力。
舉個例子,有人頻密更換電話卡,以為使用「太空卡」就能隱藏自己身份,但卻把多張「太空卡」輪流放入同一部手提電話使用,當中也包括與自己有關連的電話卡,那麼其他電話卡就不算是匿名了。又或者用家本身很小心,把不同的太空卡放在不同手機,卻經常把太空機與自己常用的手機同時打開,出雙入對,那也做不到真正的匿名。
我曾經聽過有人跟我說買了「太空卡」,追問之下才知對方居然認為使用「沒有個人登記的八達通購買自由鳥」就當是「太空卡」,我就覺得非常不安。
我撰寫的資安文章,一直強調的是私隱,而非隱身。隱身是極為複雜的操作,對於大部份讀者而言,必須覺察自己不能輕易隱身的技術現實。有關隱身的討論,請參看:〈零基資安訓練營(九):如果要完全隱藏網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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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患
使用網上服務時,必須清楚明瞭自己的需要以及其服務的限制。以 ProtonMail 的為例,分三種情況去講:
A. 電郵內容文本:如果電郵用家只是想把電郵文本的內容加密,使用 ProtonMail 很合適。
B. 隱藏 IP:如果電郵用家想隱藏自己的 IP,每次連接 ProtonMail 時就應該使用 ProtonVPN,又或是使用 TOR 的登入點,但可能還是有其他蛛絲馬跡能查看到當時人的真實身份。
C. 電郵標題:這項資料未能加密,敏感資料不應寫在電郵標題。
六,尾聲
如果是要防止電郵內容被偷窺,收件及寄件雙方均使用 ProtonMail 是很合適的做法。以涉事法國社運人士的情況來看,ProtonMail 提供了其 IP 地址,卻沒有(亦不能)提交其加密的電郵文本內容。
收尾再重申我的結論:我目前仍然認為 ProtonMail 是安全的電郵供應商,而我的電郵地址上就是自己的名字,我清楚知道自己要求的是電郵文本內容加密,而非隱藏自己的身份。
如果要保持高度匿名,那就要使用 TOR、VPN,上網地點也要非常講究,必須經常轉換上網地點,像斯諾登在發佈 NSA 大規模監控公民的消息時,就是開車去搜尋 Wi-Fi 訊號,每次上網十多分鐘就要停下來。
ProtonMail 事件引起多人關注,而從不少讀者及朋友的反應來看,不只是關注,更引起不安。我很樂見這種不安,我相信這種不安其實是好事,這代表大眾更為注重資訊保安,早已脫離盲目相信安全無事的時代。不過在注意安全的同時,更要明白自己想保護的是甚麼類型的數據。遠離無知,保持警惕,但不過度恐慌,才能更掌握人民的科技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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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同一案件 在 紀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以前看過一件漁業法的刑事案件,那個律師打得很用心,幾十頁的狀紙裡沒有廢話,都是很具體而精準的反駁。甚至附上一些法律人從來沒看過的研究報告。
同一時期,很常看到某個法官退下來當律師寫的狀紙。那個事務所曾經是高雄最大的事務所,後來,我也有同事進入那個所。
他叫做「奧斯卡」,在法庭上很有演技。這個綽號是我跟現在在屏東地檢那個傢伙一起取的。但狀紙卻了無新意,沒有特別凸顯的切入點,大多情況,廢話一堆,對法官來說,看了等於沒看。
那些廢話是寫給不懂的當事人看的。不是給法官看的。
但前面那個很用心的律師,案件量不多,後面那個廢話連篇的,案件卻很多。
也沒什麼抱不平,好吧,頂多一點點。但別忘了,任何行業都能當作商業市場操作,一旦是這種心態,甚至要說瞞天大謊,法律人裡還是有人會非常擅長與樂意。這跟榜單一樣能買是同道理。反正知道的人不好說,不懂的人卻是一堆。有什麼不好騙。
變最快,變最多的,法律人一定會入選。理由很簡單,商業市場上有足夠的迷惑會引誘著一些人變質。
有人接法扶的案件,打訴訟的態度跟一般案件完全不同,因為不到一半的錢。連最高法院的法官退下來都來搶這塊餅,僱用便宜又新鮮的肝去打訴訟,他們只負責人脈,人脈會衍生案件。
相不相信連法律系的教授,有些根本已經喪失訴訟能力?但人脈衍生的案件,一樣讓他們有大錢可以收,剝削自己學生就好,錢收完,其他的讓新鮮的肝去負責就好。
最近看了一個案件,有感而發,也是個檯面上小有名氣的律師,我想,我如果是法官,我一定先丟完他狀紙,然後問一句:「先生您貴姓,你來幹嘛?」。明明是很有爭議的案件,程序事項一個都沒爭,證據一個都沒聲請調查。原來他的法律世界裡,是沒有訴訟法的。
剛剛臉書上又跳出一個以前問過我毒品案問題,溫文儒雅的律師,他自己事務所的廣告。典型質變的人,光看到行銷內容就有點想吐。但我只能告訴你,跟魔鬼交易後,他幾年間換了好幾部車,也買了房子。
所有的底,都在西裝下被掩蓋。但怎麼選擇是個人的自由。有人忠於自己的良心,有人則忠於金錢跟地位。沒有對錯。
司律延期我也沒打算鼓勵考生,我本來就不是暖男,假裝了也不像。早準備好的,會因為延期所以實力不見?程度爛透的,會因為這樣而通過二試?一試是個騙人的東西,不是嗎?
延期只是讓已經有不錯程度的人多增加時間準備二試。
法律不複雜,事務永遠不複雜。
是人本身才複雜,沒判斷力複雜,情緒複雜,能不能做自己不讓別人影響才複雜。
為什麼看到那個律師的廣告,心情變得這麼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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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中央有關部門在深圳舉辦座談會,就完善香港選舉制度聽取意見。若說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上周的講話,是為「愛國者治港」原則定調,這次座談會則是討論具體改革主張,有與會者提到改變特首選委會構成、改革立法會選舉制度、設立資格審查委員會、立法會參選人須獲選委會成員提名,云云。由反修例風暴到《港區國安法》,香港政治環境已然改變,無法回到反修例之前,中央要將「反中亂港者」排除出權力架構之外,香港政治及選舉制度必有巨變,然而過猶不及亦非好事。「愛國者治港」,不搞「清一色」,制度改革既要保障社會多元,同時亦要避免權力向小撮既得利益者過度傾斜,滋生政治腐敗。
蘋果頭條
47名參與民主派初選的人士被警方控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周一(3月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申押後案件3個月,讓警方繼續調查,反對所有被告保釋。聆訊至晚上10時仍未完成。同一時間,警方在法院門外築起封鎖線,截查所有進入法院人士,一名姓丘男子聲稱是被捕人律師,需進入法院,警方要求他出示相關證明遭拒,警方向之警告後將他拘捕帶走。伍展邦律師向《蘋果》確認,被捕人為律師丘律邦,是其法律團隊成員,該團隊在本案代表9名被告,包括趙家賢、鍾錦麟、劉頴匡、楊雪盈等。他指警員沒有向他解釋為何拘捕丘律邦。
東方正論
百足之蟲,死而不僵,特區暴潮又再次印證這句說話。當大家以為止暴制亂見功,打殘反對派,黑暴已經銷聲匿迹,昨日在法院門外聚集的逾千黑衣人與同黨,告訴全世界,他們從來沒有消失,不會就此罷手,只是等候時機出動作亂。去年發起或參與民主派「35+」初選的47人,包括戴耀廷、區諾軒及大量泛民人士,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早前被捕及落案起訴「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昨日於西九龍法院提堂,網絡上有文宣造勢,呼籲穿黑衣及到法庭踩場,昨日凌晨時分,已開始有約20人到法院大樓外輪候公眾籌聽審,愈排愈多甚至大排長龍,亦有團體到場示威,現場聚集人數超過100人,多數身穿黑衣。
星島社論
民主派五十五人參與去年七月中「三十五+初選」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今年初被捕,其中四十七人包括初選發起人港大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在囚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等,前日被落案起訴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控方指控由戴耀廷區諾軒等主導,民動成員支援下,初選舉辦的目的旨在串謀各參選人,取得立法會大多數控制權,戴耀廷形容為「大殺傷力憲制武器」,達致「攬炒」的目標,嚴重破壞及干擾政府的運作,危害國家安全。
經濟社評
新冠疫苗昨天再次開放預約,處處可見輪候,當復星/BioNTech「復必泰」針劑明天起接受登記,港府的準備是否充足,將見真章。疫情近日反彈,優先群組踴躍接種,致一針難求,當局要竭力提升每日的接種上限,無論延長營運時間,或提早開放新接種中心,必須加快打針速度,亦要跟藥廠緊密溝通,確保沒供應樽頸拖後腳。至於家庭醫生,是各國提升接種率的中堅,倘本地業界最終參與度未如預期,當局或應適度提高誘因。本港疫苗開打首4天,即吸引逾2.7萬人接種科興,反應熱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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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資訊
台中場 2021/1/31(日)地點:臺中社會創新實驗基地 地址:台中市北區精武路291之3號7樓
高雄場 2021/2/7 (日)地點:TCCC台灣文創訓練中心-高雄信義館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75號13樓之3
台北場 2021/2/27(六)地點:社會創新實驗基地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99號(暫定)
👉 立即報名:https://bit.ly/3bNz2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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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促轉條例,促轉會的法定任務,是去釐清威權統治時期壓迫體制及加害者、參與者之責任、落實轉型正義政策以強化民主正當性。
在促轉會成立後,也致力於釐清壓迫體制、描繪體制加害者與參與者面貌,兩年多以來試圖重構威權統治時期的情治、偵查、審判架構及流程。第一步,先從整理歷史出發,例如建置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呈現政治案件受裁判人資料,並將軍事審判體系指揮鏈與裁判內容公布於網站上。也藉由在平復司法不法決定書中揭露起訴者、審判者、呈核者與核定者之姓名與職銜,讓社會得以窺見壓迫體制、加害行為及參與的一角。
但如同政治受難者面貌多元,壓迫體制中的加害者及參與者亦複雜多重,除了不同角色對加害行為有不同程度的決策權;即使是同一個角色,亦有不同作為的可能性。
過往各界對加害體制及加害者各有不同的想像以及評價。
因此,促轉會也希望與社會大眾更務實地討論——所謂「壓迫體制」中,那些人是加害人?那些人是參與者?
什麼樣的行為應該被究責?究責的內容與方法又是如何?
促轉會委託話鹿學人有限公司辦理討論會議,希望透過社會對話,使過往威權體制中加害者與參與者的面貌從迷霧中浮現;並共同交流討論,究竟什麼樣的行為,是否應負擔何種程度的責任。藉由一次次釐清作為與聚焦討論處置方式,期待我們能凝聚現今社會中對於真相、正義與究責的想像,進而從中學習反省,展望共同的民主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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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12月04日(100蚊獅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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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施政報告》提出從3方面鞏固香港國際航空樞紐地位,機管局入股珠海機場是重點之一,有人質疑這是「政治任務」、「貼錢」為他人作嫁衣裳,然而只要理解大灣區五大機場客貨運發展格局,以及很多內地人搭飛機出行的習慣,當可看到港珠機場合作有高度互補性,對香港有很多實質好處,太多政治糾結,只會妨礙認清互惠共贏大局。大灣區融合,不同城市既合作復競爭,廣州深圳均在致力提升航空樞紐角色,香港需要比別人看得更遠,機管局入股珠海機場,可享發展決策權,有助加強香港在大灣區世界級機場群建設的主導權;當然,在商言商,機管局亦要盡力爭取有利的入股投資條件,以及妥善處理融資安排。
蘋果頭條
《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本周二(1日)接受資深傳媒人梁家權錄影訪問時提到,因為「港版國安法」落實,才會向左報提告誹謗。他又認為年輕人移民理所當然,不應干預別人離開香港的自由,但自己不會離開香港,在這裏的得着遠比犧牲多,「(香港)突然有事點可以走呢?」梁家權今午在Facebook透露,本來提議周四(3日)才拍攝訪問,但黎說周三(2日)要去警署報到,怕今日未必做到錄影,果然一語成讖。梁感慨指「失去自由,他似早有預感?」並上載以「自由推銷員」為題的黎智英訪問。黎在片段中指,自己89年因為六四開始與政治沾邊,當時40歲又「搵到錢」,如果做傳媒等於傳送資訊,資訊即是自由,「咁後生如果可以投身(傳媒)事業係好有意義」。
東方正論
繼8‧10遭警方國安處拘捕,繼而被上手銬遊街示眾後,壹傳媒黎智英再次落得「鎖孖葉」鋃鐺繫獄的折墮下場。他及兩名壹傳媒高層被控欺詐在西九龍法院提堂,控方以黎智英有潛逃風險為由反對其保釋申請,獲總裁判官接納,隨即將他押解至荔枝角收押所羈留,若其後申請保釋再度被拒,大漢奸便鐵定要在收押所度過聖誕節及農曆新年,「不怕坐牢,最怕洗廁所」終於一語成讖。黎智英及兩名集團高層遭警方通宵扣查後,昨日早上由警車押往提堂,負責審理案件的總裁判官為國安法指定法官,已隱然意味大漢奸再難得到保護傘護航。
星島社論
一直以「壞孩子」形象出現的泛民激進政客許智峯,有九項控罪在身正候審訊,昨突在丹麥「宣布流亡」,這話說得堂而皇之,實質是棄保潛逃,躲避刑責。他還聲稱會繼續發聲,拉闊香港的國際戰線,但可以預見,他將與一眾「流亡手足」一樣,利用價值迅速消失,逐漸湮沒於人海,他多年來靠破壞性言行贏得的政治籌碼,亦一鋪清袋。許智峯在激進狂潮中升沉,只是眾多例子之一,近日被判囚的黃之鋒與周庭、遠走英美的羅冠聰與梁頌恆,皆同一命運,他們逾越法律與政治底線,為抬高自己把香港推向動亂,但貪勝忘形,終於全盤落索。許智峯在政壇上位之路,如其說是敢作敢為、勇字當頭,不如說是另一種機會主義計算,深懂政圈鑽營之術。
經濟社評
疫情重創環球航空業,香港機場建設沒有因此減慢,反而加大發展力度,致力打造新引擎,以及集多功能服務於一身的航天城,強化香港成為國際航空樞紐,又藉大灣區機遇,提升本港在疫後和未來的經濟競爭力。機管局未來10年1,800億元藍圖,包括斥資逾400億元發展機場城市工程,興建無人駕駛運輸系統連接航天城、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和赤鱲角機場,並伸延至東涌市中心。機管局同時會投資5G基建,客運大樓引入巡邏機械人,並設自助保安閘口和自助登機閘口,為旅客帶來全新體驗。機管局在航空業低迷時加速大興土木,皆因疫情的影響只是短暫,當局着眼如何提升未來競爭力,確保本港能領先周邊地區,而機場是通往世界和大灣區的雙門戶,也是推動未來經濟發展的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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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1M2ff84o ]
作者: jaysuzuki (我要成為核心王)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刑訴-同一案件的法律上同一
時間: Tue Sep 29 22:03:49 2015
同一性案件可分「事實上同一」或「法律上同一」,在法律上同一的情形
實務(92台上1841決)認為,屬於犯罪事實一部擴張或一部減縮
一部擴張基於審判不可分直接審理,一部減縮則理由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
也就是說不適用300條的變更起訴法條! (限於犯罪事實不變更)
我想請問,這已是實務的一致看法了嗎?
感覺相當地不合理,嚴重侵害到了被告的防禦權
又,若真是如此,法院不需要踐行任何告知義務嗎?
嗯,92台上4161是有提到法律上同一的罪名變更告知義務 (等於有300條適用?)
請問有人知道實務的多數看法是如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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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體會真的要進入實務體會才更深
※ 編輯: jaysuzuki (124.11.228.145), 09/29/2015 23: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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