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1月30日(100蚊花旦頭) https://youtu.be/ZQJ15MYwyqE 請各網友支持巴打台 巴打台購物網址 https://badatoy.com/shop/ 巴打台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badatoyhk/ 巴...
法律性質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10年警察特考、退役三等行政法擬答
一、此題為100年原住民三等考古試題,上課時老師有特別提醒🔔
(一)解題方向:釋字第690號
1、必要處置或應變措施,其法律構成要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得由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確認,並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2、14日居檢規定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如不服該主管機關之處分,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訴求救濟,即受14日居家檢疫之不利處分不服得提起撤銷訴願(訟),但是如果該14日之居家檢疫處分己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時,相對人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二)、14日居家規定如何起算:
1、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即以次日為起算日,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2、該條第5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3、本題民眾於2020年4月1日晩上10:00入境,受14日居檢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日為期間,其始日4月1日不計算在內,但是14日居檢為不利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項規定,仍應以4月1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即以4月1日為起算日。
二、解答方向:行政罰法第4條,此題亦為考古題。
(一)行政罰處罰法定原則,即行政罰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二)學校對學生之記大過,其法律性質乃學校對學生之「敎育或管理措施」,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係行政機關(學校)對特定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決定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釋字784號參照)。
(三)大學以校規為處罰學生之依據,是否符合「行政罰法定原則」?
1、大學自治雖為憲法制度性保障,有關教學、研究、學習事項享有自治之權。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各大學依法定程序訂定大學之自治規章,此大學自治事項包括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在內(釋字626號)。
2、但是,大學自治係於大學為維持教育及學校秩序內之自治,大學對於校內所訂定之自治規章,並不得就學生校外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罰依據,如各大學依大學所訂定的校規,對學生校外之違反行政法義務,如交通違規、菸害防治、廢棄物清理⋯等,各大學得依校規為處罰依據,乃有牴觸法律之虞,並且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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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59: 雖然不認同您的立場, 但我對於您的認真與執著感到尊敬。老實說你的文章 有點長, 並沒有完全看完, 如果我的理解沒錯, 跟一般的台獨不一樣, 您是要在臺灣澎湖地區建立一個新的國家。
不過我覺得您的時間可能白花了, 是否能獨立建國 或建立一個新的國家, 在其他大國能否支持, 否則一切免談, 當初以色列能建立國家, 不就是大國支持下才能成功的嗎? 現在美國拿我們當籌碼, 來跟中國大陸談條件 , 並試圖打壓中國的崛起。若未來的某一天, 中國與美國談好了條件, 有沒有可能美國就同意中國與台灣統一了? 或者美國成功壓制了中國崛起, 讓台灣成功獨立? 或許你的主張都有堅實的法理基礎, 但都比不上大國領導人的一念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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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9:
首先,我們主張的不是獨立建國,而是建國獨立。
透過國際法的程序建立國家而成獨立的狀態。
建國是動詞,獨立是形容詞。
👉🏻Q&A29獨立是什麼?建國獨立跟獨立建國不一樣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90633357636246/?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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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這個是透過國際條約《舊金山和約》後的共識,全世界沒有任何國家敢說舊金山和約不存在,若認為舊金山和約不存在,這無疑是認為二戰仍舊還在開打。
👉🏻Q&A207: 那目前<舊金山和約>的強度有多強?也好奇有多少國家還重視並尊重這條約,的確像妳說的各國的表態無法改變臺澎地位,但還是好奇這點。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7479855833902/?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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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你提到科索沃,那就先把這篇看完吧
👉🏻科索沃未完成法理獨立 https://wp.me/pd1HGm-by
有大國支持,但沒完成法理獨立,仍舊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哦!
「在建立國家時,『得到他國承認』是否是必要條件」的部分,可分「構成說」(Constitutive Theory)跟宣示說(Declaratory Theory)兩種。前者是必須得到他國承認才能有效建立一個國家,後者是國家是否有效建立與有沒有得到其他國家承認無關。
「承認」的效力大多數情況確實符合法理狀態,但也有情況「承認」是政治表態,例如15個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代表政府的國家,是有法理依據可作為中國合法政府資格沒錯,可是現實面卻超脫現實啦~畢竟中華民國政權目前實質上治理的中國領土只有金馬東沙。
「承認」在國際法通說上不是國家必要條件,但透過國際法程序建國後「承認」就可以發揮「外交效果」在國與國之間喔!
建國其實是建立國家法律層面的事情,而其他國家的承認則是政治層面,但不要以為政治可以凌駕法律,當你還沒有完成法理程序時,這個承認根本不代表什麼,也不要把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當作他是在承認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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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科索沃🇽🇰的例子就可以知道原主權母國不放棄就沒辦法完成法理獨立。
在國際法上對領土主權是很嚴格規範的事情。
Q&A109:有沒有先建國再獨立的國家?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8700405045181/?d=n
Q&A145&146:主權母國不同意就不能舉辦獨立公投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20089539572934/?d=n
👉🏻國際法的形成與運作 https://wp.me/pd1HGm-4Z
👉🏻主權的概念形成與發展 https://wp.me/pd1HGm-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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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以色列的例子與台澎不同。
👉🏻Q&A192:台澎可以循以色列建國的方式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48185800096641/?d=n
順便給你看看新加坡被原主權母國放棄的那刻人民自決的過程。(原主權母國仍舊要正式的在法律上使新加坡法理獨立)
👉🏻新加坡獨立 https://wp.me/pd1HGm-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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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請你了解同盟國成員國的關係,而且美國也不可能改變台澎法理地位。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美國的立場 布瑞聲明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746709516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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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規則有可能為了台灣而改變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4358666146021/?d=n
(應然/實然的解釋)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5216385060249/?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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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是中國內戰的戰場,國際間才可介入,美國才可以賣武器給台灣,美日安保條約才可以保護到台澎這裡而不算干涉他國內政。
👉🏻印太戰略小北約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11944530387435/?d=n
為什麼要了解國際法的形成與運作?就是因為有太多人有千百萬種理由百般組饒,而不願意正視台澎要建國真的就差一步。
台澎沒有主權母國的干涉,而且台澎人有辦法透過中華民國政權體制內選舉而掌控它,使其承認台灣光復的騙局跟盟佔代管的身分。
這其實比起其他國際間難以建國的那些例子來說,台澎其實算是只差人民的認知了
延伸閱讀
🍡華台不分的現象、國家正常化的問題 https://wp.me/pd1HGm-m3
🍡台灣有邦交國嗎?https://wp.me/pd1HGm-7H
🍡台澎在國際組織的參與(WHO、UN等)、台澎人在海外的身分問題(國籍、出身等):https://wp.me/pd1HGm-cJ
🍡什麼是「外交關係」?大使館是什麼?蓋亞那設的台灣辦事處/立陶宛設的台灣代表處的法律性質為何? https://wp.me/pd1HGm-mg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部落格 https://journeyshin.wordpress.com
👉🏻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聖峰演講實錄Podcast:
https://anchor.fm/rotpnetwork-shin-hong-ng/episodes/2019-03-29-ep8kln
👉🏻Apple podcast:https://reurl.cc/a5qZjQ
👉🏻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台澎主權的未來請交給台澎人民決定》漫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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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英國為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的港人,提供居留和入籍路徑,中方宣布不再承認BNO作為旅行證件和身分證明,並保留採取進一步措施的權利。特區政府則表示,明天起不得使用BNO在本港出入境。根據《中英聯合聲明》雙方交換的備忘錄,回歸後港人可續用英國簽發的旅遊證件,但不具居留權。無論中英雙方還是港人,多年來只視BNO為旅遊證件,現在英國賦予BNO持有人移民入籍機會,不管如何政治操作包裝,又或從技術層面詭辯,現實都是單方面改變BNO的法律性質。中方不滿英國違背承諾,更多反制措施相信還在後頭。BNO風波對中英關係的影響有待觀察,惟英方此一政治操作,對香港社會必起分化作用,比起 1990年代區區給予5萬港人居英權,分化效果尤有甚之。
蘋果頭條
美國證交會(SEC)發表聲明,正在密切關注極端的價格波動,將對限制交易能力的實體行為進行審查,努力保護投資者以維護市場公平,也保護散戶免受操縱交易的影響。聲明又指,市場參與者應小心避免「非法」操縱交易活動。正在調查市場是否存在不當行為。有外媒揭發創辦人為一名金融顧問,現時持倉逾2億元貨值。美國三大指數低開,道指報30,393點,跌210點或0.7%;標普500指數報3,761點,跌25點或0.7%;納指報13,295點,跌到41點或0.3%。恒指夜期暫報28,397點,跌78點或0.28%,高水113點;成交14,947張。
東方正論
鄧小平說過:「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很可惜,礙於當時的社會氣氛和歷史背景,「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並無落到實處,反而為了平穩過渡,容許公職人員乃至立法會議員等擁有雙重國籍,令殖民主義陰魂不散,洋奴漢奸氣燄囂張,甚至滋生港獨。「港人治港」經過逾23年的實踐,證明已經荒腔走板,在國家強調全面管治權的新時代下不合時宜。中央惟有擺正主人家的態度,落實「愛國者治港」,禁止雙重國籍,搞清效忠問題,特區方可浴火重生。
星島社論
英國政府基於香港實施《港區國安法》,向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持有人及其家人提供全新BNO「5+1」居留簽證的新入籍途徑,昨日公布安排詳情,及明日(三十一日)開始接受申請後,中國外交部隨即反擊宣布落實反制措施,表明自明日起中方不再承認BNO作為旅行證件和身分證明,並保留採取進一步措施的權利,斥英方試圖把大批港人變成二等英國公民,更徹底改變了原來中英諒解的BNO性質。特區政府亦支持中央對此採取反制行動,是理所當然,因為英方違背承諾在先,由明日起BNO護照不能用於香港出入境,亦不會在香港獲承認為任何形式的身分證明。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在社交網站發文指,英方想中國「硬食」其新BNO政策是痴心妄想,著英方「走著瞧」。
經濟社評
港府突然建議引入電話智能卡實名登記制,藉此修補漏洞,更有效地打擊電話罪案。惟公眾向來關注個人私隱,當局除加強解說,釋除市民對私隱的疑慮,更要平衡到背後所涉及的商販利益,爭取市民支持,否則政策因遭到反對而未能推行,反而損害管治威信。港府昨宣布,為減低電訊網絡遭不當使用及濫用的機會,建議針對付費充值用的儲值卡(俗稱太空卡)用戶,需作實名登記,每人最多可向每個持牌電訊商登記3張儲值卡,而執法部門在某些迫切及緊急理由下,可要求持牌電訊商提供卡用戶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