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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補班的週末,就與報導者X 紀錄觀點 一起看《電子煙:裹著糖衣的真相》】
全球電子煙消費者的人數, 在過去幾年裡不斷攀升,2018年有4100萬人,全球零售市場分析研究公司Euromonitor估計,2021年將來到5500萬人。尼古丁這門產值上億的生意,菸草業者如何想方設法守住?
紀錄片《電子煙:裹著糖衣的真相》回顧過去50年來,菸商透過隱瞞和操縱的行銷手法,並探討電子煙與尼古丁的爭議,新創菸品對青少年的影響,揭露菸商針對青少年族群,備受爭議的行銷策略,與遊說行動。
▲即日起~9/16,到「公視+」網站免費線上看:https://www.ptsplus.tv/
▼從紀錄片看見全球現象後,也邀大家回望台灣,跟著《報導者》採訪團隊看見新型菸品如何在台灣開闢菸害防制的新戰場:https://bit.ly/3ySb5rk
外型花俏像3C產品的電子煙、加熱菸,以「時尚」和「新鮮」向年輕族群推銷,擄獲數十萬使用者,甚至深入校園,吸引未成年學子使用。《報導者》走訪台灣各地,發現許多新型菸店走在違法鋼索上、快速擴張,從教育現場、法律爭議、科學觀點與訪問業者說法,梳理不同利益與立場間的角力,以及它掀起的巨大影響……
【#調查報導】煙霧下的戰爭:新型菸品襲來,台灣招架得住?https://bit.ly/3ySb5rk
【科學角度】真能「減害」?4大關鍵爭點,看電子煙的健康疑慮 https://bit.ly/3naenEm
【校園現場】中學生當下線,電子煙次文化一路向下衝擊校園 https://bit.ly/3jNrGZe
【動態圖解】電子煙與加熱菸的原理是什麼? https://bit.ly/3yN86R3
#電子煙 #加熱菸 #紀錄片 #報導者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450的網紅法律白話文運動,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在 2021 年的第一天,來回顧討人厭的 2020 年吧 【法白回顧專題】 2020 十大法律爭議快速回顧(上) https://plainlaw.me/2020/12/30/rewind2020-1/ 2020 十大法律爭議快速回顧(下) https://plainlaw.me/2020/12/...
法律爭議2021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我們來看看民國110年9月1日才做成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吧!
👉🏻本案法律爭議: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卻故不依法簽報,而未能續行相關程序並執行拆除,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是否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此大法庭裁定:採肯定見解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用益狀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見解節錄:
1、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利罪,既以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得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則本罪保護之法益已不再侷限於單純公務員身分暨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性,而係兼及公務員職務執行之廉潔性,故要求公務員執行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必須合法、公正、不得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致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其因而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自均屬本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
2、本罪所規定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係指 #一切足使圖利對象之本人或第三人其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均屬之,包括 #現實財物及 #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含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及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或對該財物已取得執持占有之支配管領狀態者),且不以有對價關係及致其他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故該款所稱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
3、稱違章建築者,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辦法第5條前段及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準此,如係未經取得執照之違章建築,除屬既存而無須立即拆除之舊有違章建築外,均應依規定予以查報,並由拆除單位拆除之。公務員對該等違章建築之查報、拆除並無裁量空間,若明知依相關法令應即予簽報,故意隱而不予查報,#致該違章建築免遭拆除,#得以繼續違法留存或用益,#使原始起造人仍可繼續享有違章建築留存之整體用益,#即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相關說明網址: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111-448060-caf76-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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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見解補充: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不法獲利」的認定,學說認為是從財產角度觀察價值是否增加,不包括非財產上的利益。只要是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增加財產利益,且能計算出數額,此時即可評價為不法獲利。(註1)
不過,由於公務員圖利罪被定性為結果犯,且不處罰未遂犯,因此重點將置於個案是否存在不法獲利。但誠如李茂生老師所言,「不法」利益指的是超過市價的利得,因此如果沒有存在具體的利益,此時要如何與市價進行比較?不無疑問。筆者思考的問題是,本大法庭裁定涉及違章建築之「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縱使承認它是公務員圖利罪所稱之「其他不法利益」,但能否真的計算出具體數額?縱使能計算得出來,那要採用什麼標準計算?此一大法庭裁定似乎都沒有處理,只是單純認定屬於「其他不法利益」而已。當然,如果立法者能夠規定圖利未遂的處罰規定可能更好,亦即當我們能證明公務員是違法執行職務,且該公務員企圖利用此種行為獲得不法利益時,即屬未遂,因為本罪職務執行公正性的公共信賴法益,實已受到侵害,而具有可罰性。(註2)
註1:整理並改寫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518-519。
註2:整理並改寫自李茂生,新修公務員圖利罪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91期,2002年12月,頁175。
法律爭議2021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家好,我是P律師。
最近如果有瀏覽P律師貼文的朋友,應該有發現我從六月底左右開始在寫作平台方格子寫「趨吉避凶的法律思維課」的專題文章。
#為何而寫
當初會寫這專題系列的想法,是因為自從成為律師幫當事人處理大大小小案件,我觀察到絕大多數的法律爭議或訴訟,並非憑空出現,往往是當事人沒有基本法律觀念與輕忽鬆懈,導致事後必須找律師或告上法院解決一途。
試想,如果我們能從一開始,或在生活日常中,能慢慢建立問題意識與正確法律觀念,或知道應該事先採取什麼行為或做什麼決定,自然能夠趨吉避凶、相安無事。
這個專題成立初衷,希望能與讀者分享一些常見的法律相關問題,繼而達到面對難題時,能有基本知識和觀念去妥善應對。更希望的是,即便沒有清楚法律觀念,在面對選擇時,也知道應該事先採取適當行為或決定來達到趨吉避凶的效果。
感謝大家支持,跪謝付費支持的朋友。
#新的開始
這個月經由方格子團隊協助,這個專題全新再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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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吉避凶的法律思維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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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21 年的第一天,來回顧討人厭的 2020 年吧
【法白回顧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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