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顯倫何以不怕蔑視法庭? 】
法官是很尊貴的動物,法官在執行司法工作時享有一切刑事或民事責任的免責特權,這是說法官批評與案有關的任何人與事都屬特權;但任何人批評法官的工作風險可大矣,可以是蔑視法庭,可以是妨礙司法公正,亦可以是中傷法庭,這令以批判法治為使命的筆者壓力甚大,也甚為小心。
前終審法院法官烈顯倫先生在《明報》發表文章,(1月8日〈緊急條例覆核案 原審裁決對港是災難〉),而直到今天為止,兩個律師公會不置一詞,筆者實在驚訝,法律何時改變了?人民有權在案件審理期間發表意見,教導及指導法官應如何理解法律,如何判案的嗎?這還不算對法官施加不當影響力,難道要發死亡恐嚇才算?
香港的言論自幾時這樣進步?市民不滿到法院外塗鴉寫大字,又被譴責,又說要嚴肅追究。媒介工作者都知道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就不應隨意批評,尊重其次,蔑視法庭可是大事,但為何烈顯倫又可以不怕?因為他的觀點符合中共及港共的法律觀,就一定免受律政司檢控嗎?這是香港法治的實況嗎?
[法工作就是妨礙司法公正]
感謝《信報》的自由度及支持,筆者得以多年來用最嚴厲的論述批評法庭,可以點名批評由終審首席到裁判法院法官。但筆者不只一次提醒所有人,不要隨意仿效筆者,因為筆者是有3個法律學位及30多年評論經驗的人,在迴避以言獲罪,見縫插針的技巧高於常人才可揮灑自如。
但筆者的本領再高強,也從未在一件案件的審理中時間發表批評法官及指導法官應如何判案的文章,因為企圖干擾法官的司法工作就是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這是人人皆知的,寫了報刊也應專業地把關,否則也有刑責。
看罷烈顯倫老先生的鴻文,筆者糊塗了,是烈老有特權,還是我們搞錯了?善良的願望,是烈老以他的威權衝破了法律的禁忌,以後大家更勇敢開放地經討論審判中或上訴中的案件,從此再無問題了,因為有先例了。
大家是否應該坐言起行?上訴庭正在審理有關《禁蒙面法》的上訴,所有勇武者及支持的市民對惡法反應強烈,但都沒有企圖對法官施加壓力;有了烈老的先例,大家寫文章去法院舉牌示威吧!只要不涉暴力,大家做的就沒有超過烈老做的行為,也就合法吧?什麼大律師公會沒有理由又跑出來說三道四吧?
筆者要強調這建議只是學術討論,個人並不建議大家違法。這是要提醒大家法律面前經常不是人人平等的,執法及裁法的人都是慣於多重標準的,並不需要提供解釋給法律界以外的人的,而法律界中人並不須解釋,法治不公也是法治的組成部分,法律動物皆習以為常,資深的烈顯倫老先生可能是以身試法教育大眾「刑不上大夫」才是真法治,用心是良苦的。
什麼是蔑視法庭?法官說你是便是,並無一個準確的定義,是由法官的常識所決定。法庭之內喧嘩叫口號是,拍照都應該是(不信你試試看),但某法官在同一案件輕輕放過了在庭內拍照的內地遊客,但同案一位在法庭外看直播的黃婆婆戴上一條支持民主的圍巾,就被她指是展示政治標語是蔑視法庭罪成,申辯也不聽,雖然只是罰款了事,這可是刑事案紀錄,而蔑視法庭可以判7年監禁的。
記得一件事例吧?電台名嘴與名律師打過一場誹謗名案,在審理期間名嘴可能學了點法律常識,於是在節目內談論何謂誹謗,定義如何之類,公眾譁然,批評名嘴在公然妨礙司法運作,是蔑視法庭,名嘴急忙公開道歉,才沒有進一步被追究。審訊中的案件不應評論案情,是新聞界常識吧?但烈老先生一舉衝破了禁忌,應是驚天動地的大事,但法律界新聞界完全沉默,不知不覺。
[司法界已是黃台之瓜,何堪再摘?]
《禁蒙面法》的上訴案正在審理期間,中共官媒早就發表評論,公然對香港法院的法官施加壓力,指示上訴庭要改判港府勝訴。貌似地位崇高專業獨立的司法界早已是黃台之瓜,何堪再摘?筆者當然保留發表意見的權利,但不會效法烈顯倫老先生一樣,多踩一腳,這裏只引幾句他的鴻文,讓想發動針對性行動的市民多點資料,不是想違法蔑視法庭。可以說在中共港共及前終審法官的示範下,今天誰人企圖對上訴庭施加壓力都不可能算是蔑視吧?
文章批評高院法官面對申請方(泛民)律師引用了過百件各國人權案例時,指這些案例律師幾乎看不懂,但看不懂的案例又如何可以引用?法官不可以自己看嗎?批評法官在這情況下「過分聽從」辯方大律師觀點,所以「原審裁決對港是災難」。將法官及一班資深大律師說成是一群白癡,烈老也太不尊敬吧?
[勇武者要跟上時代]
烈文又說:「若正確解釋《基本法》,會否導致這種荒謬的結果?」「有少數立法會議員在法院的協助和教唆下,廢除了一項重要及有效法例,這對香港非常不利」;「法庭上發生的事情是申請的大律師拋出了一個誘餌……法官吞下了鈎線和鉛錘並上鈎。」
筆者必須強調寫本文的目的並非反對烈老先生行使言論自由,只是提醒公眾及勇武者遊戲規則改了就要跟上時代。筆者極不認同法庭法官不應批評是法治一部分,正好相反。
正如筆者上星期的文章,火燒法庭是符合「報復正義」的行為,那為何大家不能用各式各樣的行動去影響並對法院施壓以求符合公義的裁決?我們蔑視法庭犯法,烈顯倫符合中共的意向就不犯法嗎?香港的過時法律動物從來不欠缺過分的尊重,欠缺的是適當的蔑視而已!
信報財經新聞 2020-01-14
A17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案例 在 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烈顯倫何以不怕蔑視法庭? 】
法官是很尊貴的動物,法官在執行司法工作時享有一切刑事或民事責任的免責特權,這是說法官批評與案有關的任何人與事都屬特權;但任何人批評法官的工作風險可大矣,可以是蔑視法庭,可以是妨礙司法公正,亦可以是中傷法庭,這令以批判法治為使命的筆者壓力甚大,也甚為小心。
前終審法院法官烈顯倫先生在《明報》發表文章,(1月8日〈緊急條例覆核案 原審裁決對港是災難〉),而直到今天為止,兩個律師公會不置一詞,筆者實在驚訝,法律何時改變了?人民有權在案件審理期間發表意見,教導及指導法官應如何理解法律,如何判案的嗎?這還不算對法官施加不當影響力,難道要發死亡恐嚇才算?
香港的言論自幾時這樣進步?市民不滿到法院外塗鴉寫大字,又被譴責,又說要嚴肅追究。媒介工作者都知道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就不應隨意批評,尊重其次,蔑視法庭可是大事,但為何烈顯倫又可以不怕?因為他的觀點符合中共及港共的法律觀,就一定免受律政司檢控嗎?這是香港法治的實況嗎?
[法工作就是妨礙司法公正]
感謝《信報》的自由度及支持,筆者得以多年來用最嚴厲的論述批評法庭,可以點名批評由終審首席到裁判法院法官。但筆者不只一次提醒所有人,不要隨意仿效筆者,因為筆者是有3個法律學位及30多年評論經驗的人,在迴避以言獲罪,見縫插針的技巧高於常人才可揮灑自如。
但筆者的本領再高強,也從未在一件案件的審理中時間發表批評法官及指導法官應如何判案的文章,因為企圖干擾法官的司法工作就是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這是人人皆知的,寫了報刊也應專業地把關,否則也有刑責。
看罷烈顯倫老先生的鴻文,筆者糊塗了,是烈老有特權,還是我們搞錯了?善良的願望,是烈老以他的威權衝破了法律的禁忌,以後大家更勇敢開放地經討論審判中或上訴中的案件,從此再無問題了,因為有先例了。
大家是否應該坐言起行?上訴庭正在審理有關《禁蒙面法》的上訴,所有勇武者及支持的市民對惡法反應強烈,但都沒有企圖對法官施加壓力;有了烈老的先例,大家寫文章去法院舉牌示威吧!只要不涉暴力,大家做的就沒有超過烈老做的行為,也就合法吧?什麼大律師公會沒有理由又跑出來說三道四吧?
筆者要強調這建議只是學術討論,個人並不建議大家違法。這是要提醒大家法律面前經常不是人人平等的,執法及裁法的人都是慣於多重標準的,並不需要提供解釋給法律界以外的人的,而法律界中人並不須解釋,法治不公也是法治的組成部分,法律動物皆習以為常,資深的烈顯倫老先生可能是以身試法教育大眾「刑不上大夫」才是真法治,用心是良苦的。
什麼是蔑視法庭?法官說你是便是,並無一個準確的定義,是由法官的常識所決定。法庭之內喧嘩叫口號是,拍照都應該是(不信你試試看),但某法官在同一案件輕輕放過了在庭內拍照的內地遊客,但同案一位在法庭外看直播的黃婆婆戴上一條支持民主的圍巾,就被她指是展示政治標語是蔑視法庭罪成,申辯也不聽,雖然只是罰款了事,這可是刑事案紀錄,而蔑視法庭可以判7年監禁的。
記得一件事例吧?電台名嘴與名律師打過一場誹謗名案,在審理期間名嘴可能學了點法律常識,於是在節目內談論何謂誹謗,定義如何之類,公眾譁然,批評名嘴在公然妨礙司法運作,是蔑視法庭,名嘴急忙公開道歉,才沒有進一步被追究。審訊中的案件不應評論案情,是新聞界常識吧?但烈老先生一舉衝破了禁忌,應是驚天動地的大事,但法律界新聞界完全沉默,不知不覺。
[司法界已是黃台之瓜,何堪再摘?]
《禁蒙面法》的上訴案正在審理期間,中共官媒早就發表評論,公然對香港法院的法官施加壓力,指示上訴庭要改判港府勝訴。貌似地位崇高專業獨立的司法界早已是黃台之瓜,何堪再摘?筆者當然保留發表意見的權利,但不會效法烈顯倫老先生一樣,多踩一腳,這裏只引幾句他的鴻文,讓想發動針對性行動的市民多點資料,不是想違法蔑視法庭。可以說在中共港共及前終審法官的示範下,今天誰人企圖對上訴庭施加壓力都不可能算是蔑視吧?
文章批評高院法官面對申請方(泛民)律師引用了過百件各國人權案例時,指這些案例律師幾乎看不懂,但看不懂的案例又如何可以引用?法官不可以自己看嗎?批評法官在這情況下「過分聽從」辯方大律師觀點,所以「原審裁決對港是災難」。將法官及一班資深大律師說成是一群白癡,烈老也太不尊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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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文又說:「若正確解釋《基本法》,會否導致這種荒謬的結果?」「有少數立法會議員在法院的協助和教唆下,廢除了一項重要及有效法例,這對香港非常不利」;「法庭上發生的事情是申請的大律師拋出了一個誘餌……法官吞下了鈎線和鉛錘並上鈎。」
筆者必須強調寫本文的目的並非反對烈老先生行使言論自由,只是提醒公眾及勇武者遊戲規則改了就要跟上時代。筆者極不認同法庭法官不應批評是法治一部分,正好相反。
正如筆者上星期的文章,火燒法庭是符合「報復正義」的行為,那為何大家不能用各式各樣的行動去影響並對法院施壓以求符合公義的裁決?我們蔑視法庭犯法,烈顯倫符合中共的意向就不犯法嗎?香港的過時法律動物從來不欠缺過分的尊重,欠缺的是適當的蔑視而已!
信報財經新聞 2020-01-14
A17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案例 在 普通人的自由主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全世界最貴的藥Zolgensma,用基因療法治療一種病人無法控制肌肉的遺傳疾病,要價二百一十萬美金。你沒有看錯,2.1 million dollars!
而這個藥只有在美國有賣,但沒有病人真的付這種藥價,因為保險付掉了。從一個角度來說,富裕的美國人用的醫療保險,貴是貴,但補貼了全世界新藥的研發,沒有了美國這個市場,全球大藥廠就沒有資源開發這種新藥,真正能改變人生的治療法。所以其實全世界在乎醫藥發展的人,都要反對現在的那些民主黨總統候選人,因為他們很多都要把私人保險取消,全民公保化。
Zolgensma現在要賣到美國以外的國家,但沒有一個國家的保險付得起美國這種價格,據估計,光歐洲,就有一千六百個這種最嚴重的病例。瑞士大藥廠Novartis說因為產量有限(狗屁),所以不能便宜賣,因此他們決定要辦樂透,一年抽出一百個病人,免費贈送Zolgensma。
這下可好了,人命可以用樂透來決定?
但不用樂透決定,你要怎麼決定誰可以免費得到治療?你不拿錢來買稀缺的資源,誰生產給你用?現在有美國人花錢買藥,讓藥廠有辦法提供免費的藥給一年一百個人,你要怎麼分配?排隊,先來後到?比拳頭大小?還是比權力大小,那套中國最愛的方法?還是請專家評估,最需要的一百個人,就是得到免費療法的人?但是,光歐洲一年就有一千六百個人可以算是最需要的人,專家到頭來還是得犧牲一些人,所謂的「歧視」就會發生。也就是這些理由,沒有一套完美的方法,Novartis才想到用樂透,一切讓上天決定,沒有人為干預,就沒有歧視的問題。
當然我們最敬愛的左派同胞,一定會說,荒謬。誰規定一年只有一百劑免費,Novartis你把生產計劃、生產成本拿出來給我看,我找出方法讓所有一千六百個人都有便宜的療法可用。這麼棒的方法,為什麼不用呢?人生而平等,本來就每個人都得有一樣的權益,憑什麼藥廠要限制,憑什麼他們可以定人生死?
很殘酷的事實是,人在出生的那一刻就已經抽了一次樂透,沒有人人平等這種事,生在美國的人和生在孟加拉的人,在出生的那一刻,就已經注定了不平等。左派不願意面對這個事實,時時刻刻覺得人定勝天,只要我們用集體的力量,就能把人生而不平等的問題矯正。二百一十萬美金的藥,誰看了都覺得不對勁,但這樣的案例,和誰可以吃高級壽司,誰可以買高級轎車,誰可以住豪宅,都是一樣的道理。只要你開始覺得人人平等,講的是結果的平等,那你就要把所有的人生問題,都要放在一樣的量度上去思考,最後的結果就是社會主義,甚至是共產主義,那才有可能達到左派的「人人平等」烏托邦。
但我們都知道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最後會落得何等下場,沒有人生產,不要想二百一十萬美金的藥了,連最基本醫院用的救命抗生素,可能都沒人生產了,因為你要「人人平等」,你就得剝奪所有人的生產動機,就得把金錢當成糞土,就得把人性徹底抹滅才辦得到。
人生而不平等,但我們要我們的社會,讓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受到一樣的保護,不用擔心開發出來的產品被隨意掠奪,不用擔心有人看著你的錢伸手就來搶,這樣的社會才有可能有長久的經濟發展,才有可能有機會思考二百一十萬美金的藥要如何分配。解決Novartis「貪婪」的問題很簡單,讓媒體大書特書這種「暴利」,很快地就有別的藥廠,克服專利的保護,一起來分一杯羹,一劑二百一十萬美金的現實不可能長久。
「人生而不平等,但人生而平等」這麼看似矛盾但其實很簡單的一個道理,看懂了,就不會再上左派的當,就不會對二百一十萬美金的藥覺得不可思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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