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51: 我才不會想抱著中華民國不放,如果我抱著不放,我怎麼會認同你的做法?我只是闡述一個事實,就是要人們去接受斷開與中華民國的關係,這件事是幾乎不可能的。因為無論過去或是現在,任何我們能接受到的政府機關,都是叫做中華民國。不管過去或是現在的教育,都是把我們的國家稱為中華民國。
我所認同的就是台灣這塊土地的國家,要叫什麼名稱都可以討論。我對於各種方式讓台灣的國家合理化都是可以接受的,只要不要被中共統一我都可以接受。
所以不要把我當作不能接受你的做法,我只是說這樣作法的可行性實在很低。最簡單的做連署就可以知道,或是做個網路的市場調查就能知道。
A251:
前情提要: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8295142419040/?d=n
你說:「 我才不會想抱著中華民國不放
如果我抱著不放
我怎麼會認同你的做法?」
但你回應的內容有矛盾,我指給你看。
你在一開始的留言說了 「抹去我們台灣這塊土地上的人民與中華民國的關係」、「這很難接受」、「我們現在的國家就是叫中華民國」
所以我才會花時間,超過八千個字跟你說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政權不是主權國家,並且跟你說不要相信中華民國政權說他建國的事情。
我更不接受你在法理建國派身上抹上我們要抹去中華民國,我們只是讓中華民國政權回歸正軌,它之所以可以到台澎上治理是代表盟軍,而非以國家政府身分前來。
你說:「我只是闡述一個事實」👉🏻我說的是客觀史實,你說的是主流意見但不是事實,是民眾被洗腦的結果,但也無法阻止我揭露客觀事實。
👉🏻(應然/實然的解釋)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5216385060249/?d=n
👉🏻國際規則有可能為了台灣而改變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4358666146021/?d=n
你說:「就是要人們去接受斷開與中華民國的關係,這件事是幾乎不可能的」
👉🏻 法理建國派相信絕大多數台澎人都是可以溝通的人。
這也是為什麼法理建國派的論述是強調「中華民國政權」的問題,不去針對某政黨或是被洗腦的「人們」,因為政權是人為組織來的,人們在「中華民國政權」的洗腦與誘惑下向其效忠,才會成為它的幫手與共犯,但人的思維會改變,改變後也可以放下「中華民國政權」,倘若將問題歸咎其實受外在因素高度影響,且隨時可能變動的「思維」,又否定「思維改變」的可能性,就很容易以自己的主觀認知入他人於罪,就跟「白色恐怖」一樣肅清「人的思維」,所以我們把問題根源定義清楚,是「中華民國政權」的問題。
有問題的是「中華民國政權」,而不是被洗腦的「人們」。我們的目標是告訴被洗腦的人們「中華民國政權」的真相,接著進行自決建國的路線,未來的目標是放下「中華民國政權」時,可以讓仇恨跟著中華民國政權一起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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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因為無論過去或是現在
任何我們能接受到的政府機關 都是叫做中華民國 不管過去或是現在的教育 都是把我們的國家稱為中華民國」
👉🏻所以我才需要推廣國際法知識,並告訴大家中華民國政權騙人啊!
因為國際社會就是依照國際法法理拒絕承認台灣是個主權獨立國家。
而且國際社會清楚知道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政權。
目前是代表盟軍代管台澎。
你眼睛看到的也未必是真實,必須釐清狀況,找到問題的根本,跟未來可行的方案。
大部分台灣人在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教育之下對這些一無所知,這就是「目前實際上正在發生看得到的事情」,而且也是讓台灣的國際地位一直停滯不前無法前進的根本原因。想改變這個狀況,想解決台灣當前國際地位的困境,就必須讓大家知道「討論一堆法條」不是無聊、無意義的事,讓大家知道今日台灣的在國際社會遇到的困境,就是不想討論、認為不重要的「一堆法條」所造成的。
你說:「我所認同的就是台灣這塊土地的國家
要叫什麼名稱都可以討論」
👉🏻處理台澎法理地位並不是名稱的問題,也不是改名稱就能夠改變台澎欠缺國家法人格的事實。
我們之所以要討論國際法規則,就是要探討出是非對錯,弄清楚到底為什麼台灣不被承認是一個國家?
就是因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這個事實,而中華民國政權是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代表盟軍來台受降並軍事佔領台澎,僅具有管理權限、治理權,沒有台澎領土主權。
你說:「我對於各種方式讓台灣的國家合理化都是可以接受的 只要不要被中共統一我都可以接受」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國家,不存在統獨議題,是建國與被併吞的議題,這個併吞來自於中華民國政權光復台灣的騙局。
💢台灣光復的騙局 https://wp.me/pd1HGm-10
你說:「所以不要把我當作不能接受你的做法
我只是說這樣作法的可行性實在很低」
👉🏻我們並沒有說明天就建國
我在思想啟蒙的階段
我從來就沒有躁進,你不用擔心我
這個先看完,具體建國步驟、行前具備條件以及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後的工作 https://wp.me/pd1HGm-7P
你說:「最簡單的做連署就可以知道 或是做個網路的市場調查 就能知道」
👉🏻被洗腦的台灣人是什麼模樣我很清楚,不會浪費時間做這個。
我會穩穩的一步一步來推廣,這樣才能真正的釜底抽薪。
延伸閱讀👉🏻華台不分的現象、國家正常化的問題 https://wp.me/pd1HGm-m3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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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台澎主權的未來請交給台澎人民決定》漫畫:
http://www.rotpnetwork.tw/TPSovDBYTP.php?LAN=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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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回應中國人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7688562479698/?d=n
這一篇收到一則留言,因為實在回應不下這麼多字數,特地單獨發一篇♡
✨來回應 #國家正常化 、#中華民國台灣化 的支持者:
——
首先,謝謝你的回應。
我推廣台澎法理地位的真相,只不過是在「揭露客觀史實」,這無關誰要不要認同,因為這是客觀史實。
還原真相合情合理。
自1945.10.25光復台灣的騙局至今,台灣人缺少了解客觀史實的機會。
💢台灣光復的騙局 https://wp.me/pd1HGm-10
台澎土地上的台澎人以及1949年來台的中國難民及其後代,都應該了解到台澎法理地位,才會知道自己該在這塊土地上持什麼樣的態度、什麼樣的方式,來推動/支持台澎人民自決。
(「難民」這個詞是法律用語沒有貶義,人的國籍與腳下的領土主權是兩個獨立的議題囉~人擁有選擇、放棄國籍的權利;領土主權擁有者不及於土地上的人民。所以台澎建國後中國難民及其後代仍舊可以國籍歸化新國家國民。)
但當大多數台澎人都知道中華民國政權根本不是自己國家的時候,說我們法理建國派要「抹去中華民國」就不會產生什麼刺激作用。
說我們要「抹去中華民國」也只是企圖召喚中華民國人的恐懼而已,我們想做的是「讓給大家帶來痛苦的中華民國政權」離開,並沒有要中國難民離開,你懂這個差異嗎?
👉🏻法理建國派的目標🔗 https://wp.me/pd1HGm-3U
中華民國政權可以來到(當時領土主權屬於日本的)台澎,是因為1945.9.2《一般命令第一號》代表盟軍來台受降並軍事佔領、代為管理台澎。如沒這份命令,它是不可以來的。
我只不過是把歷史真相回歸正軌而已。
台澎建國後也不會要中華民國政權消失,它的法律身分也不會因此消失,你可以放心。
它仍舊可以選擇待在中國領土金馬東沙上繼續統治(中國政權統治中國領土沒問題👌),或者是台澎國家給予中國流亡政權一個辦公室這樣也是可以👉🏻 https://wp.me/pd1HGm-6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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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談國際法?為什麼要說清楚台澎法理地位?就是因為這是國際法層級的問題。
往上跳一層這個動作很重要。
它將決定你的視野會停留在中華民國政權內部的政黨鬥爭上,還是停留在中華民國政權與台澎的關係上。
一個原則:沒有中華民國政權就沒有藍綠之爭。
沒有藍綠之爭就沒有靠著藍綠一樣爛上位的投機政客。
其實大家越了解清楚台澎法理地位,就會知道那些虛耗(包括主張中華民國台灣化、國家正常化),有多浪費時間了,因為最終都會連結到中華民國政權的本質。
先不論你說自己偏綠,光是你說你「覺得要我認同我們不是中華民國或是沒關係 這很難接受 畢竟我們現在的國家就是叫中華民國」
👉🏻這句就問題很大了。這就是中華民國政權洗腦成功的鐵證。
中華民國政權對台澎住民進行的教育,基本上有兩個目的:
一、確保台澎住民把它當自己國家,且不會去質疑「中華民國擁有台澎主權」這件事。因為如果沒了台澎,中華民國政權只能待在金馬這個中國內戰最後戰場,但只有台澎可以容納百萬的中華民國政權的中國人,所以這些人就生活下來至今。
二、確保在自己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之間的中國代表權之爭中,被台澎人認定中華民國政府是正統的中國代表政府並予以擁戴,為它賣命,誘騙台澎人為這個不屬於自己的國家去犧牲生命,讓它能實現所謂的「反攻大陸統一中國」的復國大業。
所以我們接受了很多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為了前述兩個目的所給予的洗腦教育。
#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政權不是主權國家,它的法律身分是可以作為中國主權國家合法政府而被他國承認,它是中國主權國家內部的政權。
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絕對不是台灣人的國家。
因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客觀史實,意思是「沒有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領土範圍涵蓋台澎」,所以光復台灣是騙局喔!如果你不認為,那你可以把《舊金山和約》原文拿出來看看,台澎領土主權並沒有移轉給ROC/PR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不是一群人或者政權可以主張的)
你需要先了解清楚客觀史實,才有辦法分辨中華民國政權「代表盟軍來台」的意義,台澎目前被「盟佔代管」也是客觀史實。👉🏻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中華民國政權的中國政權屬性不是誰以為想改就可以改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中國政權所具有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是無法一筆勾銷的。
更別說中華民國政權根本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它這些爛帳說穿了跟台澎一點關係都沒有。台澎人會把它的問題當自己的問題,就只是因為被它殖民洗腦到不知道狀況而已。
國際法規則是主權國家之間的互動運作規則,所以,國際法規則當然可以在主權國家的共識下改變其實踐內容。但國際法規則一旦形成之後,就不會任意更改。
👉🏻 國際法的形成與運作 https://wp.me/pd1HGm-4Z
👉🏻主權的概念形成與發展 https://wp.me/pd1HGm-5k
而任何改變、挑戰既有國際法規範的動作,其影響都會是全面性的,不會僅僅影響到該案例,還會對未來造成影響。
而台澎的例子,牽涉到以下幾個國際法的基本問題:
1.領土主權的得喪變更
2.軍事佔領相關規範規範
3.國家/政府的區分
4.國家法人格的建立方式
5.自決權行使相關規範
國際社會不可能為台灣開出特例。
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你可以仔細思考一下,你放不下中華民國政權是為什麼?
你說的「最後的目標結果都是一樣的,只有在過程方式不太一樣罷了」?這個我比較疑惑🤔
如果你主張的是「國家正常化」你口中的國家是「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這個中國主權國家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在台澎上不存在國家可以正常化。
如果按你的邏輯走,台灣人就不會認知到「目前沒有國家需要建國」,更不會產生建國意志,反而會加強沈沒成本,更放不下中華民國政權。
再來,去動中華民國政權的東西(名稱、憲法、國旗等)都不具有國際法效力,無法改變台澎欠缺國家法人格的事實。這就是虛耗。
以下這些概念其實也說過了:
去承認一個「頂多具有被承認是X國國家政府資格的X國政權」可以在不屬於X國的地方(無論領土主權歸屬狀況為何)去建立Y國,然後還跟X國的關係斷得一乾二淨,本身就會直接造成既有國際法架構的崩毀,甚至直接否定法律的存在價值。
「一中」框架並不是中華民國政權不要、不想就可以不受影響的東西。
「ROC政權是中國政權」是法律上的狀態,是ROC政權被建立出來的那一刻就存在且無法改變的法律上屬性。無論這個政權後來改由誰運作、在哪運作、它能控制的範圍有多大、多小,它的法律上屬性就是會一直跟著它跑。而「一中」就是因為這個法律上屬性套用在ROC政權上面,進而影響到被ROC政權治理的台澎。
「ROC政權是中國政權」這個法律狀態是建構在「ROC政權是由中國人為中國這個主權國家所建立的政權」這個事實,就跟將你生下來的女性之間的「生母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是建構在「她生下你」的事實一樣,是你無法改變也無法否認其存在的東西。
除非今天國際法規則變成「原本由X國人民建立的X國政權可以隨隨便便就不再是X國政權,還可以不必對之前以X國政權身分產生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負責」,否則ROC政權的中國政權屬性就不可能消失,它也不可能在台灣建立國家。
「原本由X國人民建立的X國政權可以隨隨便便就不再是X國政權,還可以不必對之前以X國政權身分產生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負責」是不是會讓國家之間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變成毫無存在意義?
「原本由X國人民建立的X國政權可以隨隨便便就不再是X國政權,還可以不必對之前以X國政權身分產生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負責」發生的可能性為何?
所以,不要再執迷不悟了。
其實,最大的阻礙並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
最大的阻礙是把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當成台灣人的國家的人。
因為「以為」有國家,才不知道要建國。
因為「以為」台灣早就建國了,卻不知道這樣根本侵略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因為「以為」中華民國政權發生質變,「以為」總統直選就等於台灣建國。這種以中華民國政權為本來建國是死路一條。
因為「以為」中華民國政權是國家,才會不知道國際法上來說它根本不可以主張台灣光復。
因為「以為」中華民國政權是台灣的國家,才會把它的敵人、把中國內戰當成台灣人的敵人、當成自己的事情。
因為不懂這些真相,才無法擺脫一中兩政權的困境,不只是國際上遇到難題,全都歸類在中共打壓而不思考是中華民國政權的問題。
👉🏻Q&A200: PRC政權不會想要把雖然已經是中國領土的金馬東沙變成是PRC政權的領土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3130609602160/
這兩個中國政權攜手創造出來的困境,讓台灣人死抱著一中兩政權不放。
你該思考一下這之中的操作。
像台澎人現在這樣把「台澎金馬東沙」綁在一起,把金馬東沙認定為所謂的「反共/反中共/反PRC政權」最前線,錯誤地以為萬一失去對(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的掌控台澎就等著投降,結果就是讓金馬東沙的戰略地位被錯誤高估,也讓PRC政權任何對金馬東沙的騷擾行動可以很有效地讓台澎人產生「緊抱、死抱著ROC政權不放」的心態🤦🏻♀️
我在頂置文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相關問與答」說過非常多次,PRC政權之所以打不過來,正是因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不是中國內戰的戰場。
中國內戰只能在中國領土上打,也就是最遠延伸只到金馬東沙。
👉🏻台澎建國是否必定「終將一戰」?台海中線的意義、防空識別區與「『共』機擾『台』」 https://wp.me/pd1HGm-k2
最後,針對你後面說的改國名、修憲。
頂置文也說過許多次,所以我才要做出紀錄放在頂置文,望你可以時常翻閱(˶‾᷄ ⁻̫ ‾᷅˵)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Q&A39: 中華民國台灣化不好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114809591885289/?d=n
👉🏻Q&A122:中華民國台灣化的修憲就足夠了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06321420949746/
👉🏻探討正名修憲或制憲、東奧正名、華航正名 https://wp.me/pd1HGm-66
👉🏻Q&A23國家的各項屬性有什麼?: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74186395947609/?d=n
👉🏻Q&A20有憲法就是國家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66178223415093/?d=n
👉🏻Q&A93:制憲可以宣示國家主權,獨立建國先於國家法人格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9026626012559/?d=n
👉🏻Q&A109:有沒有先建國再獨立的國家?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8700405045181/?d=n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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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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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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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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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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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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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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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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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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