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 上最近有篇很熱門的文章,內容是一個人夫說自己已 #結紮,老婆卻仍意外懷孕並且希望他能同意墮胎,人夫感到非常錯愕,要求查看老婆手機的對話紀錄後發現自己的老婆結婚後仍有在玩 #交友軟體,上夜店與陌生人有一夜情,最終 #意外懷孕⋯
雖然多數網友們都希望他 #不要同意墮胎,讓孩子生下來,並且順便去提告,相信遇到這種事情,大家可能一時間都會很驚恐不知該如何處理,那麼網友們的建議是不是可行的呢?
假如這位人夫要提告又可以提告些什麼呢?
● #侵害配偶權
這位人夫第一個可以提告的項目就是侵害配偶權,雖然只有老婆在交友軟體上跟其他男子的對話紀錄以及老婆自己承認 #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然而對話紀錄內有 #與異性發生性行為 等內容,光這樣內容其實就非常嚴重了,就很有可能會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
● #訴請離婚
除了侵害配偶權外,若這名人夫因為妻子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甚至懷孕,自此便難以再繼續忍受,希望能與對方離婚,是可以用這個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的嗎?答案是絕對可以!在 #民法第1052條 可訴請離婚的第2款情形,就是 #配偶與其他異性合意性交,而這名人妻也承認自己曾與超過一人發生合意的性行為,因此,若這名人夫希望能與妻子離婚,就可以用該款原因來訴請離婚。
● #離因損害
離因損害是什麼呢?簡單來說就是 #因為離婚而產生的損害,而這種損害並不僅限於財產,像是因為離婚受到極大的痛苦,也屬於離因損害的一種,而受到損害的一方,就能向另一方請求賠償。
可能有人會好奇,假如已經有侵害配偶權的賠償了,還能再請求離因賠償嗎?答案是可以的喔!因為這 #兩種損害是不一樣 的,一個是侵害配偶在婚姻中的權利,一個則是因為離婚而受到的損害,所以這名人夫除了請求侵害配偶權的賠償外,也可以在離婚時向妻子請求離因損害賠償。
除了提告的部分外,這篇文章最大的一個重點可能就在墮胎,網友都希望這名人夫不要同意妻子的墮胎請求,把孩子生下來,讓妻子和生父負責,給他們一個教訓,但墮胎這件事情一定要人夫同意才可以嗎?這個人妻不能自己去墮胎嗎?
其實在 #優生保健法第9條 有規定六款情形,是可以讓婦女依其自願,來選擇人工流產,而依照這個網友的故事,假如人妻想要墮胎,可能只能用第六款情形「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然而若要用這款情形來進行人工流產,是需要 #經過配偶同意 的,所以才會衍生出網友勸說這名人夫不要同意墮胎的部分。
其實在婚姻中信任真的非常重要,雖然這名人夫非常信任妻子,然而妻子卻違背了對方的信任,破壞了兩人原本幸福的婚姻,不過律師會建議這名人夫確實可以先選擇提告前面所說的三個部分,等孩子生下來後,再去做 #親子鑑定,確認一下是否與這個孩子有親子關係,因為過往其實也有結紮後仍懷孕的情形。
假如鑑定後真的不是自己的孩子,可以再去提 #否認子女之訴,如此一來就不會有被迫多一個小孩的問題產生。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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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親子鑑定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認祖歸宗,有這麼難嗎?】
▌ 事情是 John 的
小徐的媽媽是舞廳名花,年輕時和已婚的阿棟 aka #新光集團核心人物骨科名醫立法委員 交往並生下了他。
之後小徐就由媽媽獨自扶養,直到 10 歲的某一天,媽媽突然帶他與阿棟相認:「小徐,這 94 你的親生爸爸,乖,快叫爸爸。」
小徐:「爸爸!爸爸!爸爸!」
阿棟雖然支付了小徐的大學學費和手術開刀費用,但卻一直不讓小徐回來認祖歸宗,這對視祖宗八代人倫剛常父慈子孝如生命的小徐而言無疑是一大傷害,因此他告上法院,而最後法院認定阿棟就是小徐的爸爸。
▌ 我叫你爸,但我拿不到你的遺產?
如果生下我的媽媽和爸爸沒有結婚,那我算什麼?
可能的俗稱是 #私生子,但在法律上叫作 #非婚生子女,不同於婚生子女,無法當然享有一些特別的權利義務。
也就是說對親生爸爸而言,因為我是 #非婚生子女,雖然與親生爸爸在「事實上」有親子關係,但在「法律上」並沒有,所以如果沒有特地做些什麼事情的話,就沒辦法分爸爸的遺產喔!
如果親生爸爸有 #認領(承認我是他的小孩)、 #撫育(扶養小孩) 的行為,我才會被當成爸爸的 #婚生子女,這時候才有繼承權。
也有可能親生爸爸不想認我,這時候我(非婚生子女本人)或親生媽媽可以對親生爸爸提起認領之訴,讓法院介入逼爸爸認。
但同樣的情況,法律卻設定,#非婚生子女 會直接被當成親生媽媽的 #婚生子女,因此在繼承媽媽的遺產上就沒什麼問題。
▌ 法院幫你認祖歸宗
如果覺得賭爛:「幹!你之前明明就承認過我是你鵝子,還養我,為什麼現在裝不認識?」想要法院認證你們在「法律上」有親子關係,就可以提起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這種判決原則上對所有人都有效,也就是說,只要法院做出「確認 A 和 B 親子關係(不)存在」的確定判決,不只 A 和 B,所有人都必須承認這件事是真的。
而要確認有沒有血緣關係,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做 DNA 鑑定。
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就可以叫雙方做鑑定,雖然被要求的人可以拒絕,但法院也可能因此採信另一方的主張喔。
▌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我的老婆生的孩子就一定是我的孩子嗎?」—法律上的親子關係與否認子女|陳孟緯
https://buff.ly/2DPKPYc
子女爭奪戰!談談監護權、探視權及扶養費|蔡孟翰
https://buff.ly/2ql6Hni
未出生的寶寶有繼承權,只是寶寶不說?|陳彥熹
https://buff.ly/2WqjP4H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fR1Y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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