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市長連波蘭車尾燈都看不到,還敢叫台灣人參考波蘭,真是如柯金句:我佛慈悲阿彌陀佛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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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柯市長有沒有研讀過轉型正義國際中心(ICTJ)資料,該中心明確指出,轉型正義有四個工作,且不可互為替代方案,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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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咎責:Criminal prosecutions for at least the most responsible for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2.真相調查:“Truth-seeking” (or fact-finding) processes into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by non-judicial bodies. These can be varied but often look not only at events, but their causes and impacts.
3.賠償:Reparations for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taking a variety of forms: individual, collective, material, and symbolic.
4.法律與機構改革:Reform of laws and institutions, including the police, judiciary, military, and military 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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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南非憲法法院大法官及國際刑事法院首席檢察官的理查・葛斯東(Richard Goldstone)來台灣曾表示:「時間是敵人,不是朋友」,意指轉型正義工作是在和時間賽跑,證據和證人會逐漸消逝,拖得太久,如想為違反人權歷史下的受害者帶來肯認(acknowledge),就不能再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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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市長今天在記者會說波蘭第一任民選總統華勒沙教他:「轉型正義是解決現在問題避免再發生,再追究過去責任,順序要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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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說,學術文獻找不到華勒沙這樣的公開發言,柯市長是否藉由華勒沙來偷渡自身「現在好好的,管它過去幹嘛」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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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轉型正義各項工作是與時間賽跑,不只不能互相取代,也難有先後次序,否則待平反的受害者,恐怕有生之年無法等待這麼久,拖得越久,人事機構改革也會更加困難。因此柯市長這番言論,顯然與轉型正義工作原則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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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華勒沙在波蘭是有爭議的人物。波蘭「國家記憶研究院暨對波蘭國家犯罪公訴委員會」(Institute of National Remembrance),於2008年與2016年,兩次公布了華勒沙在 1970 年代的雙重身分,同時是反共的波蘭團結工聯領袖,也是波蘭共產黨秘密警察線民,亦即所謂的「抓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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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萬步,柯市長就算沒有超譯華勒沙,但該轉型正義見解,顯然與轉型正義國際中心的原則衝突,而柯市長只選擇了自己想聽的意見,顯然並不把國際原則放在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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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就算華勒沙理念真的和轉型正義國際原則相背,但他的任內還是有通過兩項轉型正義重要法案,包含:
👉1990年《國家安全部門法》,解散共黨政治警察單位並解雇相關人員。
👉1991年《撤銷判決法》,為共產時期政治受害者平反名譽。
#其四,華勒沙沒有連任總統後,波蘭還是繼續做轉型正義,包含:
👉1997年《除垢法》,清查政府內部人事在波共時期與共產黨合作的關係。
👉1998年,成立國家記憶研究院暨對波蘭國家犯罪公訴委員會,具有除垢和起訴權力,也是這個機構對華勒沙進行兩次公開其擔當波蘭共產黨線民的爭議資訊。
👉2016年《去共產主義法》,禁止宣傳共產主義、獨裁制度,全國各地更改廣場、街道、道路、橋梁等具有此色彩的名稱。
👉2017年《去共產主義法》修正案,強調一年內清除波蘭境內象徵共產黨、獨裁的塑像、紀念碑、路堤、浮雕及各種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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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雖然轉型正義做法比起捷克較為溫和,但依然有許多項積極措施,才不是像柯文哲市長特愛強調的,現在好好的管它過去幹嘛,總愛超譯轉型正義,自以為老師教台灣人轉型正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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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為止,自己台北市內連一年內移除兩蔣銅像都說不出口,只會鄉愿表示「時間到了自然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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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在為止,銅像還是無法全部移除,只會拿黑色壓克力板擋住「蔣介石、民族偉人」等字眼、或把蔣介石銅像用樹木遮住,就自以為有在做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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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在為止,柯市長只會夸夸其詞說台北有好多中國路名要改,但民眾當真後,柯市長便趕快推給自己府內制定的內規,推說很難實行、比修憲還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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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在為止,六張犁公墓政治受難者園區,還是沒有整理好、動線困難、無文字導覽。柯市長連一句屁話都沒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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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在為止,台北市水利處管理的馬場町,諾大廣場只有一個馬英九市長設立的紀念碑,其餘地方歷史說明文字導覽都沒有,柯市長也是一句屁話都沒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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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市長對轉型正義的理解,恐怕根本如他金句所言:我佛慈悲阿彌陀佛平安喜樂,自己根本沒有仔細研究,沒有搞懂,連波蘭的車尾燈都看不到,還敢嘴台灣人要參考波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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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嘴轉型正義,先把台北市自己的這些市政做好再說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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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我佛慈悲阿彌陀佛平安喜樂,這是柯市長今日在記者會上針對我指出市長拖延防疫作為還拿女性身體開玩笑時的回應。柯市長超譯轉型正義,我也想以相同的話回敬市長。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波蘭 共產黨 解散 在 文茜的世界周報 Sisy's World New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文茜的世界周報》
【2017年國際大事除極端組織ISIS覆亡外 許多民主國家也出現民粹.排外與民族主義浪潮 導致這些民主典範國家出現憲政危機.國家動盪.經濟下滑及強人政治崛起 川普治理下的美國不再是眾人學習典範 而普丁從2000年掌權俄羅斯至今 明年三月大選也是勝利在望將整整掌權22年 這些政治強人追求的是權力 而不是考量國家長遠的利益】
親菲律賓總統杜特蒂與反杜特蒂陣營,11月30號在馬尼拉的總統官邸外聚集,雙方各有超過2000人,由鎮暴警察分開,杜特蒂揚言將成立「革命政府」,加深外界對他邁向獨裁的憂慮,現在在杜特蒂政權下,發生很多侵犯人權的行為,我們認為這些侵犯行為,是為了建立一個,全然的法西斯獨裁政權,菲律賓大學的兄弟會12月1號,以集體裸奔的方式,抗議杜特蒂2016年6月上任以來,發動「毒品戰爭」造成近四千人死亡,以及在民答那峨島,為打擊激進份子實施戒嚴的政策,戴著面具的大學生舉著標語,要求「停止殺戮」「解除戒嚴」,《金融時報》專欄作家拉赫曼指出,菲律賓強人總統杜特蒂,完全借用俄羅斯總統普丁的腳本,利用非執法人員私自行刑的手段,讓菲律賓自由派人士膽寒,但他卻贏得被犯罪和毒品,嚇怕了的民眾支持,菲律賓民調機構「社會氣象站(SWS)」,10月8號民調顯示,「淨滿意度」雖然比六月下跌18點,仍有67%受訪者滿意杜特蒂的施政表現。
俄羅斯是在蘇聯解體後引入西方式民主,葉爾欽政府最初完全按照西方的建議,進行政治和經濟改革,新政府必須賣掉大約四萬五千家,之前由共產黨經營的企業,包括能源,礦業,通訊公司等,情況混亂不堪,俄羅斯經濟直線下墜,所有這些企業落到少數幾位有錢人掌握,也就是今天被稱為「寡頭」的手裡,西方對俄羅斯提供的「休克療法」藥方,要將社會主義計劃經濟,轉型為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結果徹底讓俄羅斯經濟休克,民不聊生,社會秩序混亂,情治系統KGB出身的普丁,在亂局中上台,鐵腕強硬地打擊車臣分裂主義份子,從侵吞大量國有資產的「寡頭」財閥,奪回能源主導權,利用國際油價攀升機會,恢復國力並鞏固權威,恩庇侍從和貪腐仍然是他統治的重要工具,他迅速地壓制財閥寡頭,支持普丁的有獎賞,反對他的則加以剷除,一度是俄羅斯首富,現在成階下囚,克里姆林宮的批評者,米哈伊爾霍多爾科夫斯基,之前的石油大亨因為被控侵吞石油,被判刑14年。
拉赫曼認為,普丁為軟性威權主義打造出一個樣板,這種威權主義結合,民族主義,民粹主義,腐敗,打壓媒體,以及總統與富豪寡頭之間的緊密聯盟,俄羅斯人民想要一個可以同西方對抗的強者,藉由支持敘利亞總統阿薩德,收回曾為俄羅斯領土的克里米亞,對打算加入北約的烏克蘭發動戰爭,並且以信息戰方式駭入美國政府機構,干擾總統大選,普丁滿足許多俄國人民的期待,65歲的他日前宣布競選連任,有望掌權24年,成為自史達林以來主政最久的國家領導人,事實上沒有更好的地方,也沒有更好的理由,可以發表這項聲明,感謝各位的支持,我將競選俄羅斯聯邦總統的職位。
其他同樣在民主形式下,行專制之實的強人領袖,還包括土耳其總統艾多根,和普丁一樣,艾多根也以民族復興為號召,誓言洗刷過去外國人帶來的恥辱,凱末爾是在1923年,締造土耳其共和國,脫離裂解的奧圖曼帝國的軍事將領,在位的十五年間,他享有和現在艾多根類似的權力,凱末爾藉此將土耳其打造成,一個現代和世俗化國家,在凱末爾領導下,土耳其決心離開伊斯蘭世界,加入西方民主陣營,1952年成為北約成員,凱末爾曾經賦予軍隊確保土耳其世俗化的責任,這也導致軍人發動四次政變,雖然確保了民主,卻打壞了經濟,貪腐橫行,民生凋蔽,直到艾多根躍上政治檯面,2002年成為總理,對企業和外資親善,GDP隨即大幅提升,通貨膨脹急遽下滑,土耳其經濟持續增長,艾多根因此廣受民眾歡迎,但是和國父凱末爾相反的是,他希望把土耳其帶向伊斯蘭世界,女性可以戴面紗頭巾,菸草銷售受限制,解除政府對清真寺掌控,他不認同兩性平等,「女性的角色就只是母親」。
2016年七月土耳其再度爆發政變,但是未能獲得廣大民眾的支持,艾多根幾乎是拜iPhone之賜,翻轉對他不利的局面,我要鼓勵我的人民前往街道,邀請他們前往機場,大家團結在一起,向他們(政變者)展示,給那些坦克車上的人看,看他們正在做什麼,看他們對人民做出什麼事,世俗化的土耳其民眾捍衛艾多根,伊斯蘭教徒從清真寺湧上街頭對抗軍隊,戰機攻打國會大廈,軍人對民眾開火的畫面,讓政變失去正當性,艾多根的大位獲得確保,接著展開嚴厲的肅清行動,總計上萬名軍人警察法官記者,遭到解雇或拘押,更進一步,他在2017年4月舉行全民公投,雖然只是險勝,但是藉由訴諸宗教民粹主義,已經改變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架構,艾多根的政治權力之大前所未有,他可以完全控制土耳其的預算和軍隊,可以無需投票任命法官,可以隨時解散國會,可以掌權到2029年。
1989年柏林圍牆倒塌後,全球曾掀起一股「民主化浪潮」,蘇聯裂解,東歐,波蘭轉型成民主國家,但這個進程現在似乎發生逆轉,威權主義浪潮蔓延到美國和歐洲,最戲劇性的是,美國選出一位對司法獨立缺乏尊重,將媒體視為「敵人」的總統,我並不是反對媒體,我也不是反對報導,我只是反對假的媒體報導,必須加註「假」這個字,川普當選前一年,兩位學者發表一篇,引發熱烈討論的報告,六分之一美國人贊同「讓軍隊統治」,1995年抱持同樣看法的只有十五分之一,生於上世紀30年代的美國人,超過70%認為生活在民主社會「至關重要」,80年代出生的美國人僅有30%同意,結論是美國和歐洲的民主 面臨死亡威脅,之前人們理解活在不民主的國家是什麼情況,所以對他們來說,活在民主社會變得很重要,他們熱烈擁抱民主意識形態,但現在的情況是,我們知道活在民主社會的情況,但卻不知道活在不民主社會是什麼狀況,另一件是我們的生活水準出現變化,現在史上第一次,根據美國普查顯示,每位美國人的生活水準呈現停滯狀態,為時約25至30年,這點改變了民眾的看法,突然間民眾開始發覺,體制內的人只為自己謀福,他們大概沒有在為我們著想,我的生活可能不會比我的父母更好,我孩子的生活甚至可能更糟,這很容易製造不安,也因此對民主體制不抱幻想,美國哲學家羅蒂(Richard Rorty),在1998年著作《20世紀美國左派思想》,已經預言般指出,「被遺忘者」的訴求,終將呼喚出「強人政治」,全球化浪潮中被拋下的族群,不再信任既有的憲政民主體制,他們需要一個,「淩駕於制衡機制之上的強人」,通過推翻既有的政治格局,讓本土社群的利益訴求「重見天日」,川普以讓美國再度偉大為訴求當選,就任後推出「禁穆令」等一系列排外,和保護主義色彩強烈的行政命令,即使爭議不斷,他在共和黨選民心中的支持度變化不大,其實許多英國人認為,唐納川普是個納粹主義者,霸凌他人,但他正為美國人民奮鬥啊,革除一些法規,掃蕩伊斯蘭國份子,我認為,他做得非常稱職,對許多人來說,民主只是達到目的的一種手段,如果它無法帶來就業或安全,特別是在貧富不均,政治經濟體制看起來「被操縱」時,國家就有可能滑向威權主義,這是全球如此多迥然不同的國家,對民主支持逐漸降低的共同原因。
前新加坡駐聯合國大使馬凱碩認為,伴隨著越來越多國家不再對西方言聽計從,訴諸民族主義領導人的出現勢不可免,穿著俐落西裝的日本首相安倍晉三,表面似乎是親西方的領導人,內在卻是一名主張修憲擴軍,「熱切的日本民族主義者」,很少穿西裝的印度總理莫迪,多半用印地語發言,務實的民族主義者,專注於經濟增長,他認為世界正走向三國鼎立的格局,印度肯定能夠獲取與美中平起平坐的地位,他帶領著12.5億人,幾乎全球人口的五分之一,並肩負起改革的使命,但真正的問題是,印度能成為下一個中國嗎,印度不會變成下一個什麼,印度要變成唯一的印度,這個國家過去被稱為「黃金鳥」,我們就是從那個時後衰敗的,但我們現在有機會再站起來,從莫斯科到馬尼拉,從華盛頓到布達佩斯,從安卡拉到德里,信奉民族主義的「強人」領袖重領風頭,美國國際關係研究學者傑克施奈德指出,民主化在民族主義激化過程中,會扮演推波助瀾的作用,不僅是因為我族選民會將選票投給自己,而且還可以重新定義國家和民族的敵人,將他們排斥在民主權利之外。
2015年的難民危機,超過100萬難民進入德國,成為「德國另類選擇黨」的崛起契機,支持率從4.7%大幅躍升為12.6%,成為德國第三大黨,也是1950年代以來,第一個取得聯邦議會席次的極右翼政黨,因此使總理梅克爾,聯合政府的組成艱困萬分。
奧地利年僅31歲的庫爾茲脫穎而出,帶領的右翼人民黨得票率31.6%,名列第一,他將成為歐洲最年輕總理,與反移民的自由黨共組聯合政府,這是奧地利10年來,首度向右跨出一大步,將使腹背受敵的歐盟更加頭痛,在歐盟(EU)內,沒有哪個國家的領導人,像匈牙利的總理奧班,那樣在國內掌握至高權力,金融時報指出,過去7年他對歐盟態度輕蔑,並破壞了1989年共產主義終結後,國內政治的制衡機制,但是由於波蘭面積更大,所以歐盟認為,在華沙執政的保守民族主義者,總統杜達,對歐盟未來團結的威脅更為嚴重,匈牙利和波蘭,非常有趣,三十年前我們都相信,它們會歡欣鼓舞地加入民主陣營,當時的確也沒錯,但是經過數年,數十年之後,證明並非如此,這些國家,現在有著非常特別的民主形態,雖然聞起來有民主氣息,但不再具有民主的精神,民主是困難的,民主是脆弱的,人們有時候並不渴求民主,他們想要別的東西,他們喜愛民族主義,他們想要民族驕傲,甚至他們有時候想要戰爭,以「歷史終結論」聲名大噪的,學者法蘭西斯福山指出,從美國政治到世界秩序,世人正見證一個民族主義新時代的到來,未來的世界如果裂解為民族主義競技場,那將是柏林圍牆倒塌後,人類歷史再一次的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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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 共產黨 解散 在 方志恒 Brian Fo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港式雙首長制@香港革新論
//要突破困局,我們需要重新思考「民主自治」的意義—我們所追求的民主政制,必須產生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治首長,以最大程度地讓香港人按自治原則,自行管理香港事務。如果這種「民主自治」的定義,可以得到大多數香港人接受,那麼實踐「民主自治」的具體方法,除了全面開放的行政長官普選外,也存在探討其他「民主自治」想像的可能性。
由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分別擔任「地區首長」及「政府首長」的角色,分權共治,以推行「港式雙首長制」。在「港式雙首長制」下,政務司司長須獲普選的立法會支持才能上台,將成為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府首長」,政府施政亦需要以民意為依歸,「民主自治」將會得到落實;而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將不再直接負責政府日常事務,無論行政長官是按8.31人大決定的「有限制普選」產生或其他獲香港及北京共同認可的方式普選產生,行政長官都應定位為「超然領袖」(Non-partisan leader),專責平衡一國兩制、調和港陸關係—「港式雙首長制」將是香港在現行憲制地位下,能夠實現最大程度「民主自治」的政制方案。//
【#香港革新論文章】
港式雙首長制── 拉闊民主自治想像的政制方案
/ 房吉祥(《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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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政治學者方志恒與二十多位年輕人合著新書《香港革新論》,探討後政改時代的香港前途。本文為該書其中一篇主題文章。】
在一個與港視劇集《選戰》平行的時空……
建制派代表、振民黨主席宋漫山,在各種種票疑雲下,以千多票的極少數差距,壓倒代表民自黨的葉晴,勝出2022年行政長官選舉。但宋漫山當選後,先後爆出連串醜聞,再加上要應付由「王主任」交託的各種政治任務,宋漫山被港人視為北京傀儡,上台僅僅兩年已經民望崩盤。2024年立法會首次全面普選,建制派大敗,由葉晴領導的民自黨橫掃多區,成為立法會最大黨派,行政立法全面對抗一觸即發。有見及此,宋漫山與葉晴達成權力分配協議,由宋漫山向北京政府提名葉晴出任政務司司長,並將日常行政權力移交政務司司長及其籌組的執政內閣,實行「港式雙首長制」,為香港政治揭開的新一頁。
1997年主權移交以來,香港市民要求民主普選的呼聲一直有增無減,接連出現多次全港性的政治運動。然而,香港政制發展的步伐,卻一直無法回應巿民訴求,令社會一直陷於政制發展的爭拗當中。
面對政制困局,有人說原因在於泛民主派叫價太高,有人說是北京要高壓收權、不肯兌現承諾,也有人說是港陸之間欠缺互信,令協調讓步變得不可能1。這些論點也許有其理據,但都沒有切中政改的核心問題—「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政制矛盾。
【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政制矛盾】
主權移交後,按《基本法》的憲制安排,香港的管治權力集中在行政機關,即行政長官一人身上。行政長官兼任「特區首長」及「政府首長」兩個角色,集各種政治權力於一身,形成「單一首長」的政治制度。
《基本法》一方面將行政權力集中於行政長官,另一方面亦規定行政長官需要同時向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Dual accountability)2。然而,主權移交以來的政治實踐顯示,香港市民與北京領導人之間,在價值觀、政治認知及制度安排上,實有難以調和的差異,行政長官夾在「一國」及「兩制」之間,北京領導人的期望及700萬香港人的訴求,成為了歷任行政長官無法跨越的政治鴻溝3。這種「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制度,正是造成主權移交以來的三任行政長官,都被港人視為北京傀儡,而無法取信於香港社會的原因。
事實上,「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制度,亦是令香港政制發展陷入矛盾的根源4。
在北京領導人眼中,香港擁有廣泛的自治權力—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獨立財政、獨立貨幣、獨立關稅,以至對外事務權力等。行政長官行使這些權力時,如果偏離北京的治國方針,便有可能會衝擊共產黨政權。北京更害怕一旦開放香港政權,「反中亂港」勢力會奪取香港管治權,令香港演變成反共基地。故此行政長官一職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出任。當然,北京理論上握有對行政長官的「實質任命權」,大可以拒絕任命並非「愛國愛港」的當選者,但奉行維穩至上的北京領導人,自然不會考慮這種可能引發憲制危機的做法—這正是北京將政改視作「政權保衛戰」,並堅持8.31人大決定中,由提名委員篩選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原因。
然而,這種對行政長官普選的維穩安排,與香港的民主訴求有根本衝突。香港市民普遍希望以「普及而平等的方式」選舉行政長官,從而產生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府,真正落實港人的自治權利。這種民主訴求,不是要確保民主派有候選人「出閘」,而是要保障除了選民外,不會有其他力量可以操控選舉結果5。
這就是香港與北京在政制發展上的核心矛盾。當港陸雙方都把目光完全集中在行政長官一個職位上,而雙方對行政長官的期望卻是背道而馳,又怎可能得出一個合乎兩者要求的政制安排?
要突破困局,我們需要重新思考「民主自治」的意義—我們所追求的民主政制,必須產生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治首長,以最大程度地讓香港人按自治原則,自行管理香港事務。如果這種「民主自治」的定義,可以得到大多數香港人接受,那麼實踐「民主自治」的具體方法,除了全面開放的行政長官普選外,也存在探討其他「民主自治」想像的可能性。
香港,依目前憲制地位,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假如此一憲制地位在未來不會改變,香港要實踐「民主自治」的可行方法,是將行政長官一職高度集中的行政權力,分拆為「特區首長」及「政府首長」兩個獨立角色,實行「雙首長制」(Dual leadership system)6,以突破現時「單一首長、雙重負責」所帶來的政制矛盾。
【雙首長制的海外案例】
「雙首長制」常與「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或「混合制」(Mixed system)等詞混用,指的是兼有「總統制」(Presidential system)與「議會制」(Parliamentary system)特點,由兩個行政首長分權共治的憲政制度。
按研究「半總統制」的權威、法國政治學者Duverger的定義,「半總統制」是指國家有一個由獨立普選所產生、並有相當行政權力(Considerable powers)的總統,同時又有一個以總理為首、需要依賴國會支持才能執政的內閣政府,二者共同執政、分享行政權力7。「雙首長制」則是另一法國學者Blondel由「半總統制」所引伸的概念。Blondel認為,除「半總統制」外,由君主掌握實權,而另設首相執政的「二元君主制」(Dual monarchies),如不丹、約旦等國,以及共產國家中黨領袖(主席或總書記)及政府領袖(總理)由不同人士出任的「共產主義體制」(Communist system),均由兩個行政首長共同執政,或按不同原則分擔政務,可與「半總統制」歸納為同一類別。
坊間一般以為分割國家行政權力,會容易帶來政治不穩定,但Duverger及Blondel的研究均指出,「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因其「二元共治」的特色,在特定政治形勢下,例如社會因為階層、種族、宗教或者政治意見陷於內部分裂,可避免「單一首長」無法代表不同勢力的問題,反而有助促進政治穩定。
以法國為例,第四共和時期(1946年至1958年)採用議會制,但因為國會多黨林立,組閣時難以折衝協調,內閣時常更替,12年期間就出現24個內閣,更多次出現無政府狀態。故1958年的新憲法強化總統權力,由總統向其選民負責,總理則向國會負責,共享行政權力。在第五共和憲政運作中,總統有廣泛權力,包括:1)按國會選舉結果任免總理,並按總理建議任免內閣部長;2)主理國防與外交、任命高級軍官、批准國際條約;3)主持國務會議、與各項政策之制定與討論;4)任免主要官員;5)批核或覆議法案;6)任命憲法委員會委員(類似最高憲法或行政法院);提請釋法;7)召開臨時國會;8)將重大議案提交公民複決等。而總理則在政府日常運作上起主導角色,與總統共享行政權力,包括副署所有總統簽署之法令、提議任免閣員、支配行政機構及軍隊、提議公民複決及釋法、召開臨時國會等。新制度強化了法國行政機關的運作,令內閣倒台的情況大大減少。
法國「半總統制」最大的特色,在於其「換軌」(Alternation)體制。當國會與總統職位由同一個政黨掌握時,權力便集中在總統之手,政府以「類總統制」運作;但當國會與總統由不同的政黨控制時,日常施政則由總理主導,政府運作便轉換為「類議會制」的「共治」(Cohabitation)局面。基於「換軌」特色,有不少學者認為法國是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轉換的體制,多於一個獨立的體制8。但實際上,當總統與國會由同一個政黨控制時,總統本人的執政權力實際上來自其執政黨領袖的地位,而非總統職位,總理及內閣依然要向國會負責,運作與「總統制」仍有甚多差別;而當總統與國會由不同政黨控制時,總統仍具一定的行政權力,非「議會制」的虛位元首可比9。此外,法國憲法第23條亦規定,國會議員不得兼任內閣閣員,議員必須於接受內閣任命一個月內辭職,但其席位則由選舉時所提出的代理人出任,不需進行補選。這種機制促使行政與立法加強溝通、分享權力及協商執政,但同時又保持兩者的獨立性,值得長期面對行政立法衝突的香港借鑑。
除法國外,芬蘭在2000年採納新憲法之前,也是「雙首長制」的典範。按1917年獨立後的憲制,芬蘭有一位獨立普選產生的總統10,以及由總統任命的總理及內閣。總理及內閣負責政府的日常運作,而總統則在外交、國防、立法及人事任命享有實權。在程序上,芬蘭締結條約、宣戰等需國會同意,但面對前蘇聯的軍事威脅,在實際運作中,芬蘭總統在國防外交有極大決策權。芬蘭在冷戰期間,得以置身於大國衝突之外,實有賴數任總統善於外交,一方面與蘇聯維持良好關係,另一方面與西方國家保持經貿聯繫。而「雙首長制」正是芬蘭總統可彈性處理外交問題,不用受困於內政或內部親西方勢力限制的主因。
芬蘭總統亦和國會共享立法權,可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亦可提出新法案,或提案修改、解釋或廢止現有法律,並在有需要時解散國會。此外,在制度上,總統需要根據國會選舉結果任命總理及部長,但如沒有政黨佔優勢,總統可以主導內閣的組成,或任命由公務員組成的看守內閣,穩定政治11。在其他公職上,芬蘭總統有相當大的任命權,如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上訴法院的法官,高級公務員,以及公立大學的校長等。
隨著蘇聯解體、冷戰結束及芬蘭95年加入歐洲聯盟,芬蘭總統在國防外交角色不再吃重,再加上歐盟政策多由總理領導,芬蘭在2000年通過新憲法,削弱總統角色,轉變為「議會制」國家12。芬蘭的經驗顯示,「雙首長制」容許「國家元首」及「政府首長」分工合作,分別處理對外及對內事務,有助應付特殊的政治形勢。
除了國家層面的制度外,「雙首長制」亦廣泛應用於世界各地的自治地區。英國現有海外領土(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如直布羅陀(Gibraltar)、百慕達(Bermuda)和福克蘭群島(Falkland Islands)等,大多由一位英國委任的總督負責外交、國防及治安事務,而日常管治則由直選或議會委任的總理、行政長官或首席部長負責13。
二戰之後,世界上採用「雙首長制」的國家不多,主要有法國、芬蘭、奧地利、葡萄牙及愛爾蘭等歐洲國家。但隨著第三波民主化的浪潮,有台灣學者統計,直至2010年,全球已有五十多個國家採用「雙首長制」(見表一),印證「雙首長制」適用於經歷政治轉型的地區,對穩定政治發展有幫助。「雙首長制」的這些特性,正正可以解決香港由「單一首長、雙重負責」所引起的政制矛盾。
表一:世界上採用「半總統制」的民主及非民主國家(2010年)14
西歐 東歐 前蘇聯地區 亞洲 非洲 美洲
民主國家 奧地利(Austria)
芬蘭(Finland)
法國(France)
冰島(Iceland)
愛爾蘭(Irland)
葡萄牙(Portugal) 保加利亞(Bulgaria)
克羅地亞(Croatia)
馬其頓(Macedonia)
黑山(Montenegro)
波蘭(Poland)
羅馬尼亞(Romania)
塞爾維亞(Serbia)
斯洛伐克(Slovakia)
斯洛文尼亞(Slovenia) 亞美尼亞(Armenia)
格魯吉亞(Georgia)
立陶宛(Lithuania)
烏克蘭
(Ukraine) 東帝汶
(East Timor)
蒙古(Mongolia)
新加坡(Singapore)
斯里蘭卡
(Sri Lanka)
台灣(Taiwan) 布基納法索
(Burkina Faso)
佛德角
(Cape Verde)
中非共和國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畿內亞比紹
(Guinea-Bissau)
肯亞(Kenya)
馬里(Mali)
莫三比克(Mozambique)
納米比亞
(Namibia)
聖多美普林西比
(São Tomé and Principe)
塞內加爾(Senegal)
湯加(Togo)
坦桑尼亞(Tanzania) 海地(Haiti)
秘魯(Peru)
非民主國家 亞塞拜疆(Azerbaijan)
白俄羅斯(Belarus)
俄羅斯(Russia)
哈薩克(Kazakhstan) 也門(Yemen) 安哥拉(Angola)
阿爾及利亞(Algeria)
喀麥隆(Cameroon)
乍德(Chad)
剛果民主共和國(Dem. Rep. of Congo)
埃及(Egypt)
加蓬(Gabon)
馬達加斯加(Madagascar)
尼日(Niger)
盧旺達(Rwanda)
突尼斯(Tunisia)
【雙首長制的本地經驗】
事實上,對香港而言,「雙首長制」亦非新鮮事物,港英時代的香港政府,也常以類似的「二元共治」模式運作。按《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港督擁有香港行政立法的最終權力,但在實際運作上,政策草擬、制定及執行與一般行政事務,都會交由整個公務員體系之首的輔政司(Colonial Secretary)或後來的布政司(Chief Secretary)負責。其中,由布政司主持、各政策科首長參與的「布政司委員會」(Chief Secretary's Committee),則是港英政府日常運作的中樞。「布政司委員會」每星期召開會議,討論重要政府政策,以及事先審議所有提交上行政局的文件,實際上就是港英政府的日常內閣15。當然,由於憲制上權力實屬於港督,布政司的角色及權力,要視乎在任者的能力,以及港督是否強勢施政。
即使在主權移交前夕,這種不成文的「類雙首長制」仍在運作。彭定康在任港督時,主力處理政制改革及對外事務,而香港政府的日常運作,就幾乎全權交由時任布政司的陳方安生負責。有學者形容當時的香港政制情況,彭定康就像一個半總統制下「國家元首」,陳方安生就像一個「半總統制」下的總理或首席部長,而各司局長則彷彿是她的內閣成員16。
由於《基本法》延續了殖民地的管治制度,故這種不成文的「雙首長制」傳統,本來也是特區憲制的一部份。不過董建華上任後,為擺脫公務員系統對其施政的羈絆,毅然推行「高官問責制」,引進政治任命官員,將所有的行政權力收歸行政長官,破壞了港英時代的行政傳統。
【「港式雙首長制」的具體方案】
「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要有效運作,按美國學者Sartori的分析,「國家元首」(總統)與「政府首長」(總理)的分權需達三個標準:第一,總統應獨立於議會之外,但不應有權單獨或直接管治,其執政理念須經由內閣及總理傳達;第二,總理及內閣可由總統委任,但運作需獨立於總統,並對議會負責,總理去留端視乎議會支持;第三,總統及總理之間的權力結構、互動可有一定彈性,但二者均需有自主運作的潛能(Autonomy potential)17。
在此原則下,香港可依據主權移交前的憲政傳統,由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分別擔任「地區首長」及「政府首長」的角色,分權共治,以推行「港式雙首長制」。
• 制度性分權:作為「特區首長」,行政長官可專門負責憲制、地區安全、港陸關係及對外事務等「高級政治」(High politics)事務,並管理監督部門(如審計署、廉政公署及申訴專員公署)。同時通過憲制安排,將行政長官作為「政府首長」的法定權力,向政務司司長作制度性分權,以滿足「雙首長制」的分權標準,由政務司司長主持政府「日常事務」(Day-to-day operation),透過立法會向香港市民負責,以實踐最大程度的「民主自治」。
• 政府組成: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可繼續行使向北京政府提名及建議免任政務司司長的權力,亦應有權按政務司司長的推薦,提名其他的主要官員;但同時亦要建立憲政慣例,行政長官提名的政務司司長,必須透過「信任投票」(Vote of confidence)得到立法會內大多數議員支持,以確保作為「政府首長」政務司司長,能夠全面代表香港的主流民意(這裡的前提是立法會所有議席,都必須全面由普選產生)。政務司司長的人選,可以是立法會議員、政黨黨魁或其他得到議會多數議員支持的人士;如被任命者為立法會議員,則可仿傚法國內閣選任安排,實行由同名單遞補機制,減少補選次數,節省議席出缺帶來的成本。(詳見表二)
• 實際操作:現有由政務司司長及各司局長組成的「政策委員會」,應該擔當日常內閣的角色,主導一般政策制定及政府日常決策,行政會議則演變成協調機構,確認由「政策委員會」作出的政策決定。如立法會改選、對政府重要法案或政務司司長本人要投不信任票,政務司司長及其內閣就得去職,由行政長官提名其他獲立法會大多數支持的人選出任。
在「港式雙首長制」下,政務司司長須獲普選的立法會支持才能上台,將成為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府首長」,政府施政亦需要以民意為依歸,「民主自治」將會得到落實;而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將不再直接負責政府日常事務,無論行政長官是按8.31人大決定的「有限制普選」產生或其他獲香港及北京共同認可的方式普選產生,行政長官都應定位為「超然領袖」(Non-partisan leader),專責平衡一國兩制、調和港陸關係—「港式雙首長制」將是香港在現行憲制地位下,能夠實現最大程度「民主自治」的政制方案。
而要確保「港式雙首長制」有效運作,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必須做到制度性分權,最直接的方法,莫如修改基本法相關條文。但修改基本法的門檻極高,多年來亦隱為港陸政治禁忌,故以修改基本法來推行「港式雙首長制」,相信爭議會極大。更彈性而且可行的方法,是通過修訂本地法例及發佈行政命令,將行政長官現時兼任「政府首長」的主要法定權力,明確轉授予政務司司長,並修改政府人事編制,達到分權共治的效果。(詳見表二)由於修改本地法例及人事編制需向立法會提案,並諮詢市民意見,如獲全面普選產生的立法會通過,亦可視作市民對「港式雙首長制」的認可,足以為憲制共治建立穩固基礎,令行政長官不能任意收回授權或越位行事。
要實現我城的「民主自治」,香港人需要尋求新的想像。「港式雙首長制」,將是拉闊民主自治想像的政制方案。
表二:在本地立法層面上確立「港式雙首長制」的四點建議
1.修改《釋義及通則條例》
修改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62條及第63條,有關行政長官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轉授權力的部份。加入自動授權的條款,除另有明文保留外,其他法例賦予行政長官的權力將自動轉授予政務司司長,而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授予的權力,亦會被轉授予「政務司司長會同政策委員會」(Chief Secretary in Policy Committee)。同時修改其他條款中有衝突的部份,加入保留條文,對「港式雙首長制」下需要由行政長官執行的權力(比如規管審計及廉政事務)予以保留,不作自動轉授。
2.發布行政命令向政務司司長授權
按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四),行政長官可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習慣上,行政長官會通過行政命令,將行政權力授權相關官員執行。故要推行「港式雙首長制」,行政長官亦應發布行政命令,將主要行政權力(包括發布行政命令、訂立附屬法例、發出文告及裁決上訴等)明確授權予政務司司長。
3.修改政府人事編制
由於行政長官不再兼任「政府首長」,職責由政務司司長吸納,行政長官辦公室、政務司司長辦公室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人事編制將有需要增減。政府需要就重新調配或增刪常額或編外的首長級職位,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及轄下的人事編制提案。
4.修改立法會遞補機制
為方便政務司司長推薦議員組閣,可修改《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有關立法會辭職遞補的機制。指明如地區直選議員因被委任為政府主要官員,而須按基本法第79條辭職,席位將由選舉時同一候選人名單順位遞補,如名單已盡,無人合資格或願意替補,才需要進行補選,不會由最大餘額得票名單補上。
1 阮紀宏:〈中央與香港關係惡化源於缺乏溝通〉,《亞洲週刊》,2014年8月24日 第28卷 33期。
2 基本法第4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3 Kit Poon, The political future of Hong Kong: democracy within communist China (London ; New York : Routledge, 2008), chapter 3.
4 張炳良:《管治香港的難題:回歸十年反思》(香港:進一步多媒體有限公司,2007年),頁34。
5 馬嶽:《香港政治發展歷程與核心課題》(香港: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2010年),頁113-116。
6 Jean Blondel, Dual Leadership in the Contemporary World, in Arend Lijphart ed., Parliamentary versus Presidential Governmen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162.
7 Maurice Duverger, A New Political System Model: Semi-Presidential Government,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 1980, 8 (2), p. 165.
8 Arend Lijphart. Patterns of Democracy: Government Forms and Performance in Thirty-Six Countries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 Raymond Aron, Alternation in Government in the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 1982, 17: 1, p. 3-21.
9 蘇子喬:〈哪一種半總統制?─概念界定爭議的釐清〉,《東吳政治學報》,2011,第二十九卷第四期,頁15。
10 1917年獨立後,芬蘭總統的產生方式是先由全民選出300人組成選舉團(electoral college),再由選舉團從各政黨提名的候選人中選出總統。1994年起,總統改由直選產生。
11 郭秋慶:〈芬蘭半總統制到議會民主的變遷〉,《台灣國際研究季刊》,2009,第5 卷第4 期,頁1-23。
12 同上。
13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Office, The Overseas Territories: Security, Success and Sustainability (June 2012 ) , <https://www.gov.uk/…/attachment_d…/file/14929/ot-wp-0612.pdf> retrieved 1 May 2015; The Overseas Territories: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Government of Bermuda, <http://www.gov.bm/>,retrieved 1 May 2015; The Falkland Islands Constitution Order 2008, Falklands Island Government, <http://www.falklands.gov.fk/self-governan…/the-constitution/>, retrieved 1 May 2015; Political development, Gibraltar Government Website <https://www.gibraltar.gov.gi/new/political-development>, retrieved 1 May 2015.
14 蘇子喬,同上,頁32。
15 Miners, Norma. 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 T.L. Tsim and Bernard H.K. Luk (ed.) The Other Hong Kong Report 1989 (Hong Kong: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 1-28.
16 Ahmed Huque, Grace O. M. Lee, and Anthony Cheung, The Civil Service in Hong Kong: Continuity and Change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152.
17 Giovanni Sartori,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 An Inquiry into Structures, Incentives and Outcomes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4), p.13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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