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種尊重專業叫做『#我的專業才是專業,#別人的專業都是幹嘛花錢不划算。』
還好,我的專業是團購和惹怒老婆並且存活下來啦,如果我的專業是麻醉專科醫師我一定氣死。(反串要註明)
Shit Shit Shit Shit Shit 多罵幾次Shit,也停止不住我的不爽。
老朋友就知道,私訊我都會收到一個罐頭回覆『非麻醉問題,視情況回復。根據醫師法11條,醫師非親自診視病人,不得開立處方,為保護你我,請恕我拒絕線上問診。』
白話文就是『你問我醫療問題,依法我不會回你,你問我醫療以外的問題,我看情況回你。』
說到這裡我想先講一件公開的秘密啦,#外面診所的麻醉狀態有四種啦:
✅1.有麻醉專科醫師,並且全程在場。
✅2.有麻醉專科醫師,他手術前來跟你say哈囉完,露個臉就閃人,後面手術過程中只放著病人由護士照顧。
✅3.有麻醉專科醫師,但手術過程他從開始到結束都不會來,定期到診所簽名整疊病歷,蓋章收錢,簡單來說叫做純掛牌,算是介於有和沒有之間。
✅4.自稱麻醉師的麻醉護士,這個叫密醫。
我不能確認到底哪些診所,哪些麻醉醫師,在手術過程從頭到尾全程都會留在現場。
但台南、高雄、屏東有非常多診所的麻醉醫師不是金良光就是遲名珉,一個人到底有沒有辦法同時顧這麼多診所和婦產科呢?大家心裡自有一把尺。
回頭來說我很生氣的這件事,其實發生在去年十二月,一個粉絲在我某篇衛教文的留言說,女兒去高雄診所全麻手術傷到眼睛,她從頭到尾沒看到麻醉醫師。
我問她麻醉同意書上的簽名醫師是姓金還是姓遲?她後來私訊我問了一堆問題。
關於醫療和麻醉的,我謹守醫師法的規範不願回答,但我幫她問了麻醉醫學會的法律顧問,因為她在高雄,我還請麻醫學長幫忙介紹,是否有熟悉醫療糾紛且在高雄的律師,結果呢?拖到八個月後的今天,又來私訊問我一堆問題。我問他你沒有找律師?她說沒有,這個很簡單,請律師不划算。
所以呢?不就是因為我不用錢,他媽的很划算??我浪費了我自己的時間和人脈,去幫你問學會法律顧問,去找到比較擅長醫療糾紛的律師,你不問,八個月後又繼續來問我到底有什麼意思?
專業是有價的,不認知這件事情的人,早晚會在某些地方吃大虧。不管是診所不尊重專業沒有請合格麻醉醫師,或是病人貪便宜覺得有睡著就好,麻醉醫師麻醉屍誰麻醉的,不用分那麼細,或是請律師不划算,我衷心的建議,不管任何一件事,不用錢的最貴。
律師其實和醫師一樣,每個人擅長的專業都不同,有人擅長戰韓粉,有人擅長廚藝又擅長家事(婚姻、家暴、親權、遺產、遺囑等等),有人很愛動物又擅長智慧財產權,有人擅長睡公園,也有人擅長睡粉絲。
妳口中所謂的很簡單和不划算,人家可能是老翅幾回寒暑,經歷無數開庭的專業。
附註1:業務過失致死和業務過失傷害,在2019拿掉了,但加重了傷害罪和過失致死的刑責。本來加重是考量到從事業務的人有一定的專業水準,要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但就會引發爭議,養豬戶送豬過程中發生車禍也會被認為是業務過失,業務的範圍太廣。
附註2: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六個月。
認真說,這年頭當法師比當醫師和律師好。
#找法師贏了謝他輸了怪天
#找醫師律師輸了怪他贏了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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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說了,我去替自己浪費掉幾個小時管閒事的人生默哀生悶氣,幹。
人真的不能太雞婆,到最後免費仔只是當你免洗筷。
#豹頭真的沒騙我: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財政部長蘇建榮與第一銀行廖燦昌董事長今日答詢時表示,慶富獵雷艦弊案的處理上,其「充分尊重公司治理」、「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財政部從未介入」。根本是在胡說八道! 早在2017年10月,我質詢當時還是財政部政務次長的蘇建榮,蘇次長即坦承財政部正在召集相關部會,打算替慶富集團紓困,這是哪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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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網路商城販售的商品券,因為標錯價而被網友狂掃八萬份,如果照價出售,差價可能高達上千萬,那到底網路商城有沒有義務照標錯的價錢出貨呢?
這個問題有許多律師都介紹過法院的判決,所以這次我想介紹行政機關的看法,依照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的分析:
依民法第154條可知,業者於網路上所刊登之廣告,只要買方下單,有了成交確認信函後,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所以如果業者如果說標錯價,需要照民法行使撤銷權並對消費者負信賴利益之賠償責任。
1.民法第 88 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2.民法第 91 條:「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三) 主管機關見解
1.作法:業者於標錯價時,得否行使民法撤銷權及是否需負賠償責任,除應要求業者需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基本上這種錯誤,很難說業者有做到專業人士的注意標準),業者亦應負民法第 88 條及第 91 條事由之舉證責任,如能舉證則可主張撤銷買賣的意思表示,但如無法舉證時,業者仍應依照原標價出貨。
2.理由:
(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認為,由於科技上的風險,只有業者才有吸收與解除風險管控的能力,故認為網站業者應負舉證責任。
(2) 其次,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但書之過失規定,並未具體敘明表意人需達到何種過失程度,始得行使撤銷權,究係駭客入侵造成?還是網站經營者自己的錯誤?均非一般消費者可以查證的。
(3) 民法第 91 條但書「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所以業者要證明A、消費者認定標價是錯誤,還是促銷? B、若認定消費者「明知」,則前提是否認定消費者有「查價」之義務? C、又可否用買的數量多少,來作為「可得而知」的判斷基準?如一次買 20 台相機即認為是批貨商而明知價格等。業者若欲主張民法第 91 條但書,亦應就上述疑義負舉證責任。
(4) 此外,由於此種交易有一段是由電腦(自動回覆系統)來回覆,發確認信。既然科技風險是無法避免的,即便在購物網站上有宣示風險分擔等條款,惟因系統的掌控在於業者,故其風險分擔責任應較消費者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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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加重結果犯能否成立共同正犯?其要件為何?
對此問題,早期最高法院似乎傾向直接承認加重結果犯之共同正犯,但卻沒有詳述理由,如以下判決所示:
【 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221號判決 】
上訴人甲與乙、丙、丁、戊五人,因恨被害人與其寡弟婦通姦,欲使之殘廢,於某日夜間九時共同商議後,即於十時同往被害人所在之鴨寮,由上訴人甲在外看風,餘四人入內用刀將被害人之左腿切斷、右腿切傷,並刺傷其胸部,致被害人因流血過多,翌日身死。是上訴人甲對於重傷被害人之行為,事前既已參與謀議,實施時又為行為之分擔,其為共同使人受重傷因而致人於死之正犯,殊無疑義。原判決以第一審依幫助犯論擬為不當,因而撤銷改以共同正犯處斷,於法並無不合。
【 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60號判決 】
被害人顳部破瓶毆傷,割斷動脈,流血過多,乃至逃入山間,因休克跌落崖下溪中身死,不得謂非與上訴人等之行毆,有因果關係,其結果亦非不能預見之事,至被害人所受致命之傷雖僅一處,為上訴人以外之其他共犯所為,然其傷害既在犯罪共同意思範圍,自應同負正犯責任。
【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931號判決 】
上訴人等四人同時同地基於同一原因圍毆被害人等二人,其中一人因傷致死,當時既無從明確分別圍毆之對象,顯係基於一共同之犯意分擔實施行為,應成立共同正犯,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罪責。
然而,晚近最高法院對於承認加重結果犯之共同正犯有所限制:
【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0號判決 】
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惟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所謂能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若主觀上有預見,而結果之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時,則屬故意範圍;是以,加重結果犯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並無主觀上之犯意可言。從而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之人應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端視其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於客觀情形能否預見;而非以各共同正犯之間,主觀上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犯意之聯絡為斷。
近期實務亦採類似的看法,但更詳細說明共同正犯要對加重結果負責之基礎: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31號判決 】
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係以基本犯罪為加重結果所由生,二者間具有因果關係為前提,並以行為人對其實施基本犯罪行為所隱含造成加重結果之危險,應預見且客觀上亦能預見,但主觀上卻疏未注意致未預見而違反注意義務為歸責要件。
加重結果犯因於故意實施基本犯罪之同時,復由於違反注意義務致衍生加重結果,而同時具有故意與過失犯罪之性質,是加重結果犯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並無主觀上之犯意可言,無從對之為犯意聯絡,基本犯罪共同正犯彼此間之犯意聯絡,自不及於加重結果部分。故基本犯罪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共同正犯應否同負其責,端視該加重結果與共同犯意聯絡範圍內之基本犯罪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及個別共同正犯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是否違反注意義務,而符合歸責要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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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長蘇建榮與第一銀行廖燦昌董事長今日答詢時表示,慶富獵雷艦弊案的處理上,其「充分尊重公司治理」、「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財政部從未介入」。根本是在胡說八道!
早在2017年10月,我質詢當時還是財政部政務次長的蘇建榮,蘇次長即坦承財政部正在召集相關部會,打算替慶富集團紓困,這是哪門子從未介入?尤有甚者,當初陳慶男到行政院喬聯貸案時,現任的財政部國庫署長就曾參與。簡直是在侮辱大家的記憶與智商。
慶富獵雷艦弊案發生後,陳慶男對外宣稱有「愛國商人」要出資50億云云,是我不斷阻擋相關部會繼續護航陳慶男,才沒有讓損失繼續擴大。
上週遠航無預警停止營運後,張綱維董事長在隔日的記者會上表示將有10億資金投入,我由衷希望最好是真的,趕緊把欠款還一還。
2. 更讓人無法接受的是,我追問當初因弊案下台的廖燦昌,竟然敢公開說當初核貸有「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簡直是無恥。
前任的一銀董事長蔡慶年,曾在國會拍胸脯保證,慶富大樓絕對可以賣超過14億。結果,迄今慶富大樓一再流標。我詢問慶富大樓賣得出去嗎?廖燦昌左閃右躲,根本無顏面對。
事實上,到目前為止,一銀實際受償的金額,僅有「5萬2000元」!
3. 上週五我召開記者會揭露,遠航張綱維向合庫借來的22億,轉貸給關係企業樺壹公司。合庫卻透過媒體放假消息:「不知道黃國昌所說的是什麼意思」。為了幫張綱維遮醜,竟然敢放假消息,這是哪門子公股管理!
事實上:
→2017年3月21日民航局函文,已明確指出遠航轉貸事實,並要求遠航限期改善。
→2017年6月8日民航局函文,再度要求遠航不得向銀行融資後將款項借予關係人並限期改善。
連合庫雷仲達董事長都坦承資金貸與關係人是事實,合庫到底誰在遠航放假消息?
4. 在民航局與會計師赴遠航實地財務查核後,2017年2月13日遠航曾回覆民航局,將與合庫積極溝通,將樺壹公司轉為融資主體。然而,今日合庫表示融資主體仍為遠航,根本沒有改變過,遠航也根本沒有向合庫為如此之表示!
5. 遠航辯稱向合庫融資貸款後轉貸予樺壹公司之關係人交易,是「清償代墊款」。然而,根據2016年遠航財務報告記載,遠航不僅已列「應收帳款」,更向樺壹公司收取利息,根本就是「借貸」。一下子「清償」、一下子「借貸」,遠航不斷胡扯,合庫也在配合欺騙社會嗎?遠航涉及財報不實的違法,必須追究到底。
附註:
【遠航案】
2019-12-13 蛤!張綱維這樣也敢撒謊!
https://reurl.cc/oD6rQM
2019-12-13 北檢終於找到人,送達傳票。
https://reurl.cc/ObgG47
2019-12-13 「誰讓張綱維恣意妄為 傷害勞工、消費者權益」記者會
https://reurl.cc/EKy4pk
https://reurl.cc/A1a47Y
2019-12-13 誰在縱容張綱維?
https://reurl.cc/24ezDE
2019-12-12 一直十分擔心,密切追蹤了半年,遠東航空果然停飛了。
https://reurl.cc/qD2r1E
【慶富案】
2019-4-8 財政委員會:慶富聯貸上百億損失未解 背棄專業、趨炎附勢的董事長回來了
https://reurl.cc/W4gRR9
2018-3-14 財政委員會:政商勾結、人民買單
https://goo.gl/tfa4rM
2017-12-25 財政委員會:別包庇李瑞倉的違法圖利、檢調應積極追究查辦
https://reurl.cc/e5gzER
2017-12-7 「金管會違法幫慶富喬,納稅人失血5.58億元」記者會
https://reurl.cc/gvaXpN
2017-11-29 財政委員會:是誰放縱陳慶男拿印章搶銀行?
https://reurl.cc/VagN4Z
2018-10-3 財政委員會:慶富弊案求償與喬貸款秘密會議
https://reurl.cc/8lR0DX
2017-10-23 外交國防委員會:續追慶富獵雷艦弊案
https://goo.gl/RKh9ZS
2017-10-22 讓經濟部啟動債務協商的「診斷報告書」,詳細拜讀,簡直難以置信
https://reurl.cc/72N7VQ
2017-10-18 財政委員會質詢:慶富弊案與金融消費者保護
https://goo.gl/uqPQyY
2017-10-17 賴清德內閣施政總質詢:慶富弊案 究責到底
https://goo.gl/exxgV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