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高溫場所,勞工有權退避】
今年特別熱!已經是極端氣候下的日常。依照中央氣象局的資料顯示,2020年已經打破了至少四項歷史紀錄。
台北站7月突破38度天數:8天
台北站7月連續38度天:5天
台北站全年突破38度天數:截至目前為止共12天
13個平地測站7月均溫30.02度,史上最高
熱到爆的天氣,造成了嚴重的「熱傷害」。以國民健康署統計為例,今年5、6、7月,熱傷害至急診就診人次已高達1608人次,創下十年新高。
依衛生福利部「即時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分析全國181家醫院急診及時資料顯示:今年7月1日至24日止因中暑等熱急症至急診就醫的人次659人次,是去年7月同期370人次的1.8倍;108年至7月24日因中暑等熱急症至急診就醫的人次1248人次,而今年至7月24日因中暑等熱急症至急診人次高達1722人次,較去年同期增加4成。
這些數據告訴我們,高溫氣候對於人類的影響越來越大。我們的勞動法規已有相關規範,但還遠遠不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規定,雇主必須提供預防高溫導致熱傷害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第18條也規定,勞工若察覺工作現場有危害健康的狀況,得以實行「退避權」。
退避權並不是職安法獨有的概念,例如消防法第20-1條也具備相同精神。當勞工認為工作環境有健康危害時,可以依據職安法第18條退避至安全的地方。
今日上午,我與新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洪清福,以及 台灣郵政產業工會 副理事長陳廣志召開記者會,針對台灣越來越炎熱的天氣,要求勞動部不該只設置預警系統,而應該制定高溫假的相關規範,讓勞工免於烈日的熱傷害。
勞動部在去年,就已經實施「高溫勞檢」,查出1217場次違法。結果,勞動部只罰了一場,其他都是「限期改善」。依照職安法第6條,明明就可以開罰3萬元到30萬元,勞動部此番作為,顯然過於消極。
我們認為,當氣溫過高的時候,應該要有勞工可以暫時停止工作的機制,避免烈日所造成的熱傷害,等氣溫下降時,再進行工作,這樣才能夠確實保護勞工。
所謂的高溫「假」,指的是在這類有可能造成勞工身體生命危險的特定狀況下,勞工可以免於繼續提供勞務(不然就要受傷或出人命了),雇主也不能不顧勞工的安危,要勞工非工作不可。
以台電高架作業為例,烈日當頭,重勞動、重體力的工作,就給予充分的休息時間,並計入工時之中。身兼台電員工的洪清福理事長表示,天熱濕度高,容易使人反應速度下降,再加上流汗等因素,過往就曾發生台電員工修理變壓器而感電的意外。身兼郵局員工的陳廣志副理事長更為9000名郵差抱不平,郵差在炎熱天氣下送信送到暈倒的意外事故時有所聞。
針對室內高溫作業的工作者(例如玻璃廠、煉鋼廠),勞動部訂有<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然而,對於戶外高溫卻沒有完善的規範。
面對氣候變遷、地球暖化,經濟部跟環保署都動起來了,只剩下勞動部,像一隻樹懶一樣,慢吞吞,幾乎沒有應變作為。
我想,這篇文貼出之後,可能面臨的風險是,樹懶可能會抗議我們拿他來類比勞動部,在此先向廣大的樹懶朋友道歉。
消防法第38條 在 林國春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國春小提醒】
新北市各類場所記得需要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哦🧯
📌申報方式: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機構(16層以上建築物)辦理年度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可依👉個別申報或👉建築物整棟申報擇一辦理。
📌申報期限: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5條規定之期限,應於每年3月底前(僅108年得延至6月);5月底前(僅108年得延至8月);9月底前與11月底前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專技人員完成檢修後會將「檢修完成標示」張貼於消防設備上。
📌若未依限辦理,將按消防法第38條第2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緩,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也可以參考下方 #新北消防發爾麵 的影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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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GOCHUN
消防法第38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律上有愚人節嗎?】
今天是 4 月 1 日愚人節,你有沒有想過一個問題:法律有沒有愚人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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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愚人節
曾經在苗栗縣就發生過一個故事。
2009 年 4 月 1 日凌晨,60 多名消防員在接獲通報後,立刻前往火災現場,因時間是在大半夜,消防車也吵醒了不少民眾,到了現場後才發現根本就沒有火災,消防人員才意識到今天是愚人節,即便非常氣憤,也只能無奈的收隊。
但是真的只有無奈嗎?其實在根據《消防法》第 36 條的規定,「謊報火警」或是「無故撥火警電話」的人,可以直接處 3000 到 15000 元罰鍰。
所以,法律是沒有愚人節的,即便你因為是愚人節,還是會遭受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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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的沒有愚人節嗎?
2015 年,在台中也發生了另外一個愚人節的故事。
有一天,小 R 開車載他的老闆兼好友阿貴開開心心去上班。工作一陣子後,小 R 發現阿貴又亂丟皮包,因為愚人節快到了,小 R 決定跟阿貴開個玩笑,於是,便偷偷把阿貴皮包裡的 8000 元藏在車裡。
後來,阿貴發現錢不見了,調了監視器後懷疑是小 R 偷錢,但是沒有確切證據。
回家時,在車上,小 R 好像很好心的幫阿貴在車上翻找,假裝找到 2000 元,還跟阿貴說:「不要傷心,監視器畫面乾脆拷貝回去慢慢看。」
3 月 30 日,阿貴報警。再隔一天也就是 3/31,小 R 終於不想騙了,跟阿貴說好啦好啦錢是我藏的你去車上找就知道了,可是阿貴說不行我已經報警了不拿錢。4 月 25 日警察通知被告到場接受詢問。
事實部分就到這裡,最後,小 R 被檢察官以違反竊盜罪為由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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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愚人節,所以無罪!
刑法上「竊盜罪」的成立,除了行為人在「未經他人同意下」,偷走別人的東西,還要具備「不法所有意圖」——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想要把物品「占為己有」,才會構成竊盜罪。
在這個案子裡,法官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只能證明小 R 有拿走阿貴的錢,但不能證明小 R 有「不法所有意圖」。
另外,既然不能排除因為愚人節快到了,小 R 仗著自己跟阿貴很好,所以擅自拿走阿貴的錢惡作劇。那麼,基於「罪疑為輕」原則,法官就判了小 R 無罪。
法官在本案判決中說啦:「每年 4 月1 日為『愚人節』,民眾慣常於該日以各種方式互相欺騙、捉弄及取笑,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法官就是認為小R是因為愚人節才想捉弄阿貴這件事並不是不可信,所以才判了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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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小 R 運氣在一審就用完了
案子上訴到二審卻翻盤,台中高分院認為,如果被告偷錢是愚人節的惡作劇,那麼他就應該在阿貴因為錢不見很難過的時候,滿足惡作劇的快感。甚至,阿貴對小 R 說,以後再也不要一起工作、搭車了,法院認為,小 R 這時候更應該要趕快把錢還給阿貴,才能展現自己並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因此,小 R 這樣的行為根本不能是平常的開玩笑,不可能因為案發時間接近愚人節,就當作是愚人節惡作劇。
二審法官是這樣說的:「被告竟捨此而不為,猶任由告訴人歷經焦急、痛苦、猜疑、不悅之內心煎熬,最終作成將被告解雇之決定,被告卻無絲毫澄清自己僅是惡作劇之舉動,而係直至告訴人報警處理後,始幡然改稱是出於戲弄動機而取走該筆款項云云。」
最後,小 R 被判有罪定讞,拘役三十天。
所以啦,也許朋友開一些無傷大雅的小玩笑還可以,但開過頭了,不只工作、友情不保,甚至還要吃上官司。
註:改編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易字第 1239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5 年度上易字第 534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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