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策略【與其說得天花亂墜,不如說得精準正確】
收到【從沒想法到有想法的精準表達寫作術】這本書之後,我一直讀不到!因為有些學生正逢要考學測,他們如獲至寶;一直到學測結束,這本書才終於回到我手上。
這本書有兩大重點,一是讓說得天花亂墜的人,可以說得精準正確!二是讓很想說卻沒想法的人,立刻變成有想法!
這兩大重點,不得不說,在面對大考或自媒體時代都非常重要!
要寫出一篇吸睛文章,就得在讀者給你的十九秒內抓緊他們的注意力,倘若不能吸睛,還廢話連連,那你這篇文章的價值就立刻歸零!
要寫出一篇爆文,除了前十九秒得吸睛之外,你還得精準,有觀點、有想法,最後還要來個金句收尾。少了任何一個關鍵點,那你將失去讀者信任,最後不僅沒有收粉,還會掉粉。
面對大考作文,閱卷老師給你的時間就是二到三分鐘,如果你不能講出重點,甚至不斷鬼打牆,那麼,你失去的不僅是作文分數,還是連掉五、六個志願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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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上述哪種情況,寫作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
但即使是心知肚明寫作的重要,學生拿起稿紙,努力想了十分鐘,還是只能在紙上塗鴉,最後敷衍了事;或者是好不容易寫出了一篇文章,但第一段跟第二段很像,第二段又跟第三段很像,最後連第四段都無法產出,結果是三段等於一段的冗言贅字,也消耗了閱卷老師寶貴的青春。
一般人打開電腦,想要來篇爆文,偏偏有了標題,卻怎樣都開展不起來,說來說去都在繞口令,自己看了三句都覺得無聊,只好關上電腦,幫別人按讚就好!
這些窘境都來自於「我想寫」,可是「我沒東西可寫」的無奈。
【從沒想法到有想法的精準表達寫作術】這本書恰好就可以解決這些問題。
書中先從「寫出『有效益的文章』」開始,幫你建構基本的寫作架構,確認寫作目標之後,更利於出發。
其次,第二部分,也是我覺得很棒的部分是「寫出動人好文的7大視角與關鍵問題」,作者從:
1. 意見:你想表達的內容是什麼?
2. 期望結果:寫作的目標,是希望達到誰的什麼期望?
3. 議題:你想要溝通的主題是什麼?
4. 讀者:這篇文章要寫給那些人看?
5. 自身地位:讀者會如何看待你和他們之間的關係?
6. 論據:文章中有對方認同的根據嗎?
7. 中心思想:你內心最根本的想法是什麼?
引導你依據自己想說的面向,一步步找出可寫的內容。這個部分是我認為本書最最核心的關鍵,畢竟最大的問題莫過於不知道怎麼從一推演成二,再從二順利走到十。
書中依據上述七要點教你如何思考,例如:談「意見:找到自己最想說的事情」這一思考,就教你如何發想問題,該用什麼切入點,並結合自己的特色讓文章更出色,作者除了教你發想,還運用時間軸「過去、現在、未來」與空間軸「自己、身邊、社會、世界」的視野,教我們看到更大的範圍,從中找到「今後我自己想要怎麼做」的論點。
這些思考法涵蓋了大部分寫作的命題和需求,像一本教你如何思考、辨識問題、精準切入的思考書。一旦當我們懂得如何思考,就能順利開展文章的內容,也能讓立論更精確周延。
第三章教你如何寫出動人、有效的文章,這部分我也覺得很有趣。因為作者分成「說服主管、請託文、會議記錄、應徵動機(自我推薦)、道歉文和電子郵件」六大類,也涵蓋了一個人需要寫作的各種面向,這些面向都不是含糊其詞,而是一步步教你如何寫、如何切中、如何完成。
讀完第三章,再結合四、五章「獲得更大效果的技巧」和「邁向未來的成果」,運用心理學和管理學輔助寫作的動機,將會讓你在寫作時更有「讀者意識」,也能寫出更切合目的的文章。
這本書的作者是日本人氣寫作指導專家山田紫霓,我覺得整本書不論從架構到內容都非常有日本應用類書籍的那種「周到」特色,因為你將發現這本書所有的論點都有詳盡的舉例,讓人更容易學習理解;它不僅是寫作書、思考書、心理書,還是人際交往提點書,會讓你最終收穫屬於自己的寫作風格。
如果你頭腦空空,苦於寫作沒想法?
或者你總是說得天花亂墜,卻無法說得精準正確?
或者你是:
1. 對於職場溝通、實用書信與自傳撰寫感到困擾的社會新鮮人
2. 工作中需要寫作技能者,例如社群、行銷、媒體、公關、業務等
3. 過去沒有寫作習慣,想鍛鍊文筆卻不知如何加速起步的初學者
4. 喜歡透過寫作進行深度溝通和表達自我的深度思考者
5. 有計畫寫書、寫專欄,經營個人品牌發揮影響力的內容創作者
那這本【從沒想法到有想法的精準表達寫作術】只要2小時,就讓你的文字表達力脫胎換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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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思考法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警職法實務】澎湖馬公水源路中度精神障礙人士襲警案
很多人在問我這個影片。這個影片的更完整版我早就看過了,昨日也有警大教授與我討論這個新聞,說要拿這案例當教材:https://bit.ly/2zgsLDN 。
看到警方沒解送地檢署,別急著頭暈腦熱罵警察:「縱放人犯」、「軟弱沒有警察尊嚴」;記者也別急著寫「無罪釋放」,釋放回家不等於就無罪。
#關鍵在於法律定性--警方那個抓人、壓制、中段當事人有掙脫與警方短暫的僵持並朝向警方作勢攻擊而警方使用安全帽反擊對方、再壓制、支援警力到達將人帶回——這些的動作到底是:
💥刑事訴訟法「逮捕」 vs 警察職權行使法「管束」?
更完整的影片將近10分鐘。
前段對方朝向警方咆哮髒話、作勢肘擊(但沒有打到)後,警方旋即把人抓下車、過程中發生當事人掙脫後咆哮髒話、與警方非常短暫的對峙,而當時當事人身上唯一最堅硬的物品是「安全帽」已在警方手中,警方再次壓制當事人,在扭打過程中警方沒有使用警棍或其他警械,而是使用安全帽與當事人僵持,在當事人朝其中一名員警撲去時,該員警用安全帽打擊當事人,制伏後另一名員警喊「好了好了」,手持安全帽的員警即沒有再使用安全帽攻擊當事人。
當事人在被警方壓趴在地時,不斷咆哮、不知所云,支援警力到達,將他帶回派出所。
💭先岔開話題談一下我在澎檢兩年的經驗。
我到澎檢後沒多久 ,就發現 #澎湖地區的精障人口比例似乎偏高,雖然說冬季不宜出海、又沒什麼觀光業,所以在家飲酒好像成為「地方流行」,但最離譜的是,很多精神障礙人口也跟著喝酒,這對於病情其實是不利的。
在某些衛教觀念錯誤的狀況下,很多人喜歡講「OOO
腦子怪怪的」,但家人卻不能接受「精神疾病」這樣的說法,所以對於精神科(澎湖醫院為「身心科」)有排斥感。
後來,我請合作醫院的精神科醫師、衛生局承辦人到我辦公室與我討論,他們的共同結論也是--澎湖地區精障人口比例偏高。
當然,警方也發現這樣的現象。不過澎湖實際居住人口少,去澎湖玩過的人就知道每騎一段車就會看到派出所,再加上中、老世代警察多為澎湖當地人,警民關係好,所以警察知道民眾的一些「特殊狀況」,也比較能夠與民眾溝通、採取相對柔性的手段。
(PS而警民關係太好,對檢方辦案上會形成雙面刃,檢方必須深入警方內部,了解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使用警察進行地方深度情報蒐集、但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要如何調度不同派系的警察來承辦某派系人馬的案件(這部分先討論到此,在此不開花)。)
如果要拿警政署「愛與鐵血」那套,到天高皇帝遠的離島去運作,反而才會出大事。
而精障人士「詭異」行為(比如我和同事之前上班時偶爾會看到在某路上有個一直把自己當成交通警察的人在「指揮交通」)、喃喃自語乃至於大吼大叫、跑到警局和地檢署大廳大亂要告外星人、食人族、OOXX入侵澎湖的,都發生過。
不過,當地執法機關大多會聯繫家人,確認有無精障手冊與診斷證明,請家人把他帶回,並提醒就醫。
⚡️講完當地背景後,回到本案,
在罵警察前,請先看清楚以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對於一個看起來顯然精神不太正常而很可能有疾病的人,當他在有危險情形同時涉及犯罪(例如襲警),而被警方立即發現時,第一線確實可以採取兩種方式,其一為刑事訴訟法的逮捕、其二為警職法的管束。
兩者後續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如圖上文字)。
但是,如果沒有逮捕,派出所也必須蒐集證據並將完整證據、文件等資料報告偵查隊,或至少要與偵查隊討論個案情況是否成立犯罪而有移送必要,因為移送/報告偵辦為偵查隊的職權。
這就是我看到這影片,沒有急著給「合法」或「不法」的答案,而是警方自己要思考--法律定性--有沒有酒駕?還是只是單純精神疾患發作?到底是逮捕還是管束?有沒有報告偵查隊?後續用什麼方式處理?
👩🔬我得知的資訊是,派出所是用「管束」,
那麼,讓家屬把人帶回確實並無不法。
但我認為澎警在這件案件的處理上,「掉鍊子」的狀況再度發生(以下是我以前常碎唸的):
1.如果是用管束,後續仍必須繼續處理,#至少要把完整密錄器影像等證據交給偵查隊一起討論是否要移送。。
2.警方有無 #依照精神衛生法第32條通報主管機關?
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
第一項醫療機構將病人適當處置後,應轉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
依第一項規定送醫者,其身分經查明為病人時,當地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其家屬,並應協助其就醫。
第三項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其指定方式、資格條件、管理、專科醫師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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