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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稅對於企業之影響線上研討會」
8/19 15:00 大咖講師線上解惑🙌🏻👍🏻
全球 #數位科技 快速成長,企業透過 #新興商業模式、 #線上交易 等創造豐厚營收
如何公平課稅成為國際租稅難題
✨OECD:
✅2013年起探討如何解決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引起的問題,將解決數位經濟之稅務挑戰列為首要工作
✅2021年7月最新協商結果出爐了!
✨本次線上研討會,邀請:
👉🏻 #Google 亞太貿易政策總監Eunice Huang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事務長暨金融產業服務營運長Richard Watanabe
👉🏻 #國立清華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彭心儀
📍說明數位稅在國際間相關討論,以及對貿易政策及營業稅的影響
➡️提升國內企業對國際數位稅發展的掌握度📲
📣活動用英文進行,後續將製作有中文翻譯的影片上傳,讓各位企業朋友們隨時回放重溫
報名網址: https://www.twcsi.org.tw/OnlineRe.aspx
報名截止:8/18 17:00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談近代刑法的例外狀態:死罪、死刑、死囚 主持人:何澄輝(荷蘭萊頓大學東亞區域研究博士候選人) 主講人:謝煜偉(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人:劉秉郎(蘇案當事人)、許家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一般被認為必須適用在「情節最嚴重之罪」(ca...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誰是加害者?加害者,要付出什麼代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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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過去台灣的威權歷史,慢慢走入民主時代,被害者的名字一一浮現,但加害者人呢?除了獨裁者的領袖之外,剩下的加害者,好像總是那麼的模糊。
所以該如何找出,根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任務,分成四種層次,為:「加害體制圖像的釐清」、「加害行為圖像之釐清」、「加害者之釐清」及「加害者之處置」。
在體制和圖像上面,促轉會有建立起轉型正義的資料庫,並公布威權時期的裁判公布結果,讓一班社會大眾也有機會整個體制,以及大致上加害者的樣貌。
但加害者的處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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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過討論,凝聚整個社會的意見
從去年年底開始,法律白話文運動和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一起舉辦「 撥開迷霧:釐清威權統治時期加害者責任討論會議」,透過過去的故事,讓大家更加了解轉型正義的內涵與作法,並進一步分享面對過往歷史的思考。
2020 年 12 月,我們先從國高中公民老師開始,來舉辦公民教師示範場次之討論會議,並且在今年 1 月開始,分別於台中、高雄、台北共舉辦了三場討論會議,活動依循審議的原則,每場邀請不同年齡、教育程度、職業、性別等共 30 位公民。
在這些活動開始之前,我們請研究轉型正義的學者:政治大學法學院林佳和老師、 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李怡俐老師,先向公民說明轉型正義的模式,並且介紹捷克、波蘭、德國等經驗,讓大家更加理解國外是如何進行轉型正義的。
而下午正式重頭戲,讓大家透過工作坊的模式來進行,討論 1950 年代軍事審判體制劇本,讓加害者的模樣慢慢從故事中浮現,讓大家去思考什麼樣的位置上,需要進行什麼樣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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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追究呢?
例如再討論個過程中,非法刑求的警察,透過屈打成招,許多民眾就認為應該要加衝種處置,例如受到刑事追訴、追回退休金、不應該繼續擔任公職,更不應該登記參選。
而在故事中,並沒有「有效實質」的公設辯護人,許多民眾認為雖然沒有像前述警察一樣那麼嚴重,但也應該要擔起責任,例如進入民主時代後不應該從事法律教職。
在劇本當中,則出現有一個有趣的現象,有一位在故事中的軍法官,雖然對於主角判決要實施「感化教育」,但他的長官就認為這樣的判決不對,還對他記過。
許多人皆認為這樣的角色在威權時代已經有盡力做到避免侵害人權的作為,所以他不是加害者;但也有人認為雖然不完全是加害者,但也不應該在日後提名他當大法官,畢竟他沒有在威權時代做出明確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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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五場活動,是非常有價值的討論
在這些會議中,許多公民也一直不斷反思,如果是自己,在那樣的時代,究竟會做出什麼樣的行為?自己會跟隨上級的命令?還是成為反抗的種子?
轉型正義的過程中,每一個國家螺絲釘的加害程度都就有所不同,甚至難以區別是否為加害,如何評價,成為大家討論過程中苦惱的點。
許多民眾也討論,有沒有一些折衷的方案,例如加害者誠實坦承過去的所作所為,就可以比較不需要受到追訴;抑或是要把「威權履歷」放在一些地方,或是選舉公報上,就可以參選?
不論如何,這次的討論對於台灣來說,是非常具有價值的嘗試,直接讓民眾進行討論,讓轉型正義的參與,落實在我們社會中。
更多的資訊,在下面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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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資訊請見
#撥開迷霧:釐清威權統治時期加害者責任討論會議網站
https://identify-tj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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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在 清華大學科技管理學院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演講】全球疫病的法律思維:身體,管制與全球化
時間:12月10日(四)下午1點20分到3點10分
地點:台積館905教室
講者:葉俊榮教授(國立臺灣大學講座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國立臺灣大學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主任)
主持人:彭心儀教授(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
報名截止時間:12月9日(三)中午12點
報名方式:請參考附件海報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談近代刑法的例外狀態:死罪、死刑、死囚
主持人:何澄輝(荷蘭萊頓大學東亞區域研究博士候選人)
主講人:謝煜偉(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人:劉秉郎(蘇案當事人)、許家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一般被認為必須適用在「情節最嚴重之罪」(capital crimes),必須經過最嚴謹的證據調查與量刑判斷程序,始能判處(capital punishment),同時,必須要在基於國家刑罰權之意志下才能執行以剝奪死囚之生命。可以說,現代的死刑制度便是由「死罪」立法、「死刑」判決、以及剝奪「死囚」生命所共同交織而成的複合體。
台灣,在揮別威權統治走向現代的刑事制度之後,有人樂觀地認為死刑不再是主權者強化統治權力的道具,而是維護社會安全的灘頭堡,只要我們謹慎小心避免濫用,沒有廢除死刑之必要。
同時,也有人認為,死作為一種處罰,意味著對加害者課以與罪行相對應責任的應報,不但沒有違反人性尊嚴,反而,透過處刑,宣示了被害者的人性尊嚴,也讓犯罪者在倫理上終極實踐了身為人的尊嚴。這種論述可溯及自啟蒙時代的康德與黑格爾,其可謂近代市民刑法理念的始祖。
市民刑法理念建立在個人彼此尊重、視對方為同等自由的人格,形成相互承認法關係等基礎之上;犯罪是上述法關係的破壞,以及對法規範效力的否定;而刑罰則是透過權利的剝奪,以抵消因犯罪所減損之自由或自律性保障。
然而,這種市民刑法的論理究竟潛藏著哪些根本性的問題?死罪、死刑、死囚究竟在市民刑法的理念中處於何等地位?本次座談即是從這兩個問題出發,反思台灣的死刑制度。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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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近代刑法的例外狀態:死罪、死刑、死囚
主持人:何澄輝(荷蘭萊頓大學東亞區域研究博士候選人)
主講人:謝煜偉(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人:劉秉郎(蘇案當事人)、許家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一般被認為必須適用在「情節最嚴重之罪」(capital crimes),必須經過最嚴謹的證據調查與量刑判斷程序,始能判處(capital punishment),同時,必須要在基於國家刑罰權之意志下才能執行以剝奪死囚之生命。可以說,現代的死刑制度便是由「死罪」立法、「死刑」判決、以及剝奪「死囚」生命所共同交織而成的複合體。
台灣,在揮別威權統治走向現代的刑事制度之後,有人樂觀地認為死刑不再是主權者強化統治權力的道具,而是維護社會安全的灘頭堡,只要我們謹慎小心避免濫用,沒有廢除死刑之必要。
同時,也有人認為,死作為一種處罰,意味著對加害者課以與罪行相對應責任的應報,不但沒有違反人性尊嚴,反而,透過處刑,宣示了被害者的人性尊嚴,也讓犯罪者在倫理上終極實踐了身為人的尊嚴。這種論述可溯及自啟蒙時代的康德與黑格爾,其可謂近代市民刑法理念的始祖。
市民刑法理念建立在個人彼此尊重、視對方為同等自由的人格,形成相互承認法關係等基礎之上;犯罪是上述法關係的破壞,以及對法規範效力的否定;而刑罰則是透過權利的剝奪,以抵消因犯罪所減損之自由或自律性保障。
然而,這種市民刑法的論理究竟潛藏著哪些根本性的問題?死罪、死刑、死囚究竟在市民刑法的理念中處於何等地位?本次座談即是從這兩個問題出發,反思台灣的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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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近代刑法的例外狀態:死罪、死刑、死囚
主持人:何澄輝(荷蘭萊頓大學東亞區域研究博士候選人)
主講人:謝煜偉(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人:劉秉郎(蘇案當事人)、許家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一般被認為必須適用在「情節最嚴重之罪」(capital crimes),必須經過最嚴謹的證據調查與量刑判斷程序,始能判處(capital punishment),同時,必須要在基於國家刑罰權之意志下才能執行以剝奪死囚之生命。可以說,現代的死刑制度便是由「死罪」立法、「死刑」判決、以及剝奪「死囚」生命所共同交織而成的複合體。
台灣,在揮別威權統治走向現代的刑事制度之後,有人樂觀地認為死刑不再是主權者強化統治權力的道具,而是維護社會安全的灘頭堡,只要我們謹慎小心避免濫用,沒有廢除死刑之必要。
同時,也有人認為,死作為一種處罰,意味著對加害者課以與罪行相對應責任的應報,不但沒有違反人性尊嚴,反而,透過處刑,宣示了被害者的人性尊嚴,也讓犯罪者在倫理上終極實踐了身為人的尊嚴。這種論述可溯及自啟蒙時代的康德與黑格爾,其可謂近代市民刑法理念的始祖。
市民刑法理念建立在個人彼此尊重、視對方為同等自由的人格,形成相互承認法關係等基礎之上;犯罪是上述法關係的破壞,以及對法規範效力的否定;而刑罰則是透過權利的剝奪,以抵消因犯罪所減損之自由或自律性保障。
然而,這種市民刑法的論理究竟潛藏著哪些根本性的問題?死罪、死刑、死囚究竟在市民刑法的理念中處於何等地位?本次座談即是從這兩個問題出發,反思台灣的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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