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於安樂:八旗軍由盛轉衰的歷史教訓|知史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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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八旗軍早期戰鬥力甚強。從統一女真各部並征服蒙古、朝鮮,到推翻明王朝政權的歷次戰爭中,可以說是所向披靡。然而入關後不久,八旗軍便開始出現戰鬥力衰退的跡象。隨著清王朝在全國的統治日趨鞏固,戰事日漸稀少,這支軍隊也逐漸蛻變衰敗,及至晚清亟需用兵之際,它已完全變成一支不堪任戰的糜爛之師。本文將著重從軍事領域的各個不同側面,揭示其由盛轉衰的歷史教訓。
一、八旗軍由盛轉衰的歷史概況
八旗軍是清太祖努爾哈赤創建的軍事組織。他起兵後不久,便對女真族氏族社會時期就存在的兼具生產和軍事職能的社會組織──牛錄進行改造,先後建立了黃、白、紅、藍、鑲黃、鑲藍、鑲白、鑲紅8旗。皇太極時,又按民族分為滿八旗、蒙八旗和漢軍八旗。各旗設立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等官職,逐級統轄。從努爾哈赤創建八旗到1644年清軍攻佔北京這一階段,八旗實行兵民合一,兼具軍事、行政和生產等多方面的職能。兵丁平時狩獵務農,戰時自備武器糧秣,隨軍作戰,「出則為兵,入則為民,耕戰二事,未嘗偏廢」,堪稱一支能征善戰的精兵勁旅,作戰時軍紀頗嚴,有進無退,甚至在死傷慘重、屍相枕籍的情況下仍很少有人退縮逃陣。它曾以精兵6萬,採取集中兵力、連續作戰、逐路擊破的戰法,擊敗明朝10餘萬大軍,取得了薩爾滸大捷;用兩年的時間攻克明軍防守關外的寧錦防線,殲滅明軍5.4萬人;後來又在山海關與明總兵吳三桂合兵擊敗李自成大順軍,逐一消滅各地的反清力量,在建立清王朝、統一全中國的戰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清軍入關並建立全國政權後,建立了八旗常備兵制度,將整個八旗組織原封不動地移入新的社會體系之中,成為完全由國家供養的職業軍隊和職業預備役軍人集團。八旗官兵攜家帶口,按建制集中居住在軍營之中,駐於京畿地區的部隊稱「京營八旗」,駐於全國各戰略要沖之地的部隊稱「駐防八旗」。軍營內生活設施齊備,旗兵及家屬不得私自外出。官兵嚴格從旗人內部選拔,「生則入檔,壯則當兵」。都統、參領、佐領等各級軍事長官同時又是行政長官,平時督促士兵從事生產、養活家口、操練武藝,戰時率部出征。為了維護自己的政權支柱,酬謝八旗軍功貴族,清廷開國之初即給予八旗將士相當優厚的待遇,期以免除官兵後顧之憂,專心練武,保持原有的軍事素質。同時也嚴格規定,八旗官兵不得做工經商或從事其它謀生之業。然而,事與願違。從順治、康熙年間起,八旗官兵便已出現追求享受、戰鬥意志衰退的傾向。在前線指揮戰鬥的親王、郡王和貝勒們「逗留觀望。不思振旅遄進,竟爾營私適己,希圖安便,或逶兵甲之不全,或托舟楫之不具,借端引日,坐失事機」。在平定三藩之亂的戰爭中,八旗軍以往的主力地位已被綠營兵所取代。雍正、乾隆年間的一些重要戰爭,如柴達木之戰、平定大小和卓之戰、大小金川之戰中,儘管參戰的八旗官兵數量有限,其中一些號稱精銳的八旗部隊的表現卻不如綠營兵,昔日敢打敢沖的作風已不復存在。
嘉慶至清末,八旗軍逐漸演變成專靠國家供養的社會救濟組織,失去了起碼的戰鬥能力。1799年清軍在鎮壓白蓮教大起義時,曾一度把京營八旗中最精銳的健銳營和火器營派往前線,結果因軍紀敗壞,不聽約束,未及投入戰鬥就被迫撤軍回京。清朝末年,有人建議從八旗軍中挑選壯丁加以操練,使之恢復入關時驍勇善戰的面貌。而深知其弊的慈禧太后、光緒皇帝此時早已不抱任何幻想,回答說:選練八旗丁壯是多年前的老辦法了,你們卻不知今天的八旗兵早已無可練習。
八旗軍的衰敗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官兵素質低下。八旗軍入關以後,尚武精神迅速失落,好逸惡勞的現象到處蔓延,直接導致了八旗官兵體能和軍事素質的全面下降。人人耽於安逸,優遊渡日,很少把心思用在練功習武上,掌握良好的鞍馬騎射技藝的官兵越來越少。1815年,嘉慶帝閱看左右兩翼前鋒營官兵射靶,200人內竟無一人能5箭全部射中。八旗兵每逢上操、應差大都是僱人頂替。在皇帝和大臣都要出席的玉泉山閱兵大典上,也是由僕人攜帶著兵器,騎馬乘車趕赴演武場,儼然一副老爺兵的模樣。當時京城中盛傳的謠諺「糙米要掉,見賊要跑,雇替要早,營營要少」,說的便是這幫旗下大爺每次領歲米月糧時都要刁難發放者,臨陣交鋒時唯恐奔逃不及,操演檢閱時都要預僱替身,平日儘量少到營中當差巡城的情形。上述不正常現象的長期存在,必然使八旗軍中充斥人殘技疏、羸弱不堪任戰之人。清末甲午戰爭中,京營八旗中最精銳的部隊神機營赴山海關佈防。有人在蘆溝橋遇見他們,但見「前二名皆已留髯,第三名則一十一二齡童子也,余多衣不周體,蹲踞道旁,不願前進」。這樣的老弱殘兵當然不會在槍林彈雨的戰場上有什麼作為。
訓練形同虛設。清朝建立以後,逐漸建立起較為完善的軍事訓練制度。但因承平日久,這些制度實際上並無人認真執行。平日規定的每月練習步射、騎射,每年合操、考試大都草草了事。有的將領還肆意篡改條例,減少訓練次數,減輕訓練強度。如乾隆年間廣州駐防八旗的火炮訓練時間就由每年4周減為2周,射擊訓練的次數由10次減為5次。有的駐防八旗部隊,甚至因操場被出租賺錢,乾脆取消了火槍和火炮的射擊練習。
軍隊風氣敗壞。清軍入關以後,軍紀鬆懈、風氣敗壞的現象開始出現。終年仰食於官府的八旗官兵拋棄了以往淳樸簡約的社會風尚,以遊手好閒、華衣美食相標榜,追求安逸舒適的生活。平日裡很少有人按時巡城出操,而是「三五成群,手提雀籠雀架,終日閒遊甚或相互賭搏」,「肆無顧忌窩竊、窩娼、窩賭」。將領整日「居家彈箏擊築,衣繡策肥,日從賓客子弟飲」;士兵穿衣爭用綢緞,飲食必求醉飽,甚至將剛發下來的餉銀拿出來揮霍一空,剛領到的糧米轉手賤賣給商舖,換取銀錢大吃大喝,鬥雞走狗、入班唱戲以及抽大煙之風到處蔓延。一些人倚仗著自己的旗人身份,以為反正在生活過不下去時,官府要予以接濟,所以「多有以口腹之故,而鬻房賣產者,即如每飯必欲食肉,將一月所得錢糧,不過多食肉數次,即罄盡矣。又將每季米石,不思存貯備用,違背禁令,以賤價盡行糶賣,沽酒市肉,恣用無餘,以致閤家匱乏,凍餒交迫,尚自誇張,謂我從前曾食美物、服鮮衣。」一月的餉銀不足數日之需,餉米領出以後便行糶賣。
清中、後期,統治階級政治上的腐敗也嚴重地影響了八旗內部。在生活方面,一些軍官為了私人目的指使手下旗兵去做各種小差使、跑腿,打仗時則在隊伍中挑選精兵專門保護自己。一些軍官藉口各種公務對兵丁錢糧私行科斂。如旗人辦事,需要佐領出具保結,佐領往往要收受銀錢才出具手續,使旗人本來就難以養家餬口的兵餉被層層剋扣。還有一些軍官利用手中的權力對屬下兵丁放印子錢(高利貸)。有人甚至與商人勾結起來,讓兵丁先向米鋪借錢,到發放祿米的時候,則由軍官串通米鋪代領,剋扣折算欠款,等到兵丁缺糧少米時,只能向米鋪高價購買。軍官和米鋪商人靠這種卑劣手段獲取重利,不少普通兵丁卻因此家境日趨貧寒,負債纍纍。在用人方面,八旗將領往往以自己的隨營子弟立有戰功及鞍馬騎射技藝出眾為由,將他們提升為軍官。或不顧年齡的限制,挑選心腹及家屬中的孩子和老人當兵吃糧。像防禦和驍騎校這樣較低的軍官職務,簡直可以公開用錢來購買。太平天國戰爭期間,一位名叫陳升的廣州駐防八旗馬甲,就因為捐獻了2500箱火藥而被提升為防禦。八旗軍內部腐敗現象的盛行加速了官兵貧富分化的進程,使官兵關係趨於惡化,對軍隊戰鬥力的削弱有著不可低估的影響。
裝備殘缺廢損。按照制度規定,八旗官兵出征作戰時都應自備兵器糧草,清軍各級組織對官兵自備兵器的殘缺廢損情況平時要定期進行檢查。但從乾隆年間開始,相當一批八旗官兵的自備兵器已是徒存名目。有的八旗兵丁藉口經濟困難不按規定置辦軍器,還有人將已有軍器典當換錢,甚至偷偷地把軍中利器──火炮砸碎賣廢鐵。清廷三令五申,仍是屢禁不止,最後只好在軍器點驗時實行照顧政策,不再點驗旗員內護軍校、筆帖式以至六品武職的軍器。到了乾隆末年,那些沒有經過點驗的官員所擁有的軍器、盔甲大部分朽壞。皇宮各門所備兵器也都成了擺設,不具備起碼的殺傷功能。
當然,八旗兵衰敗的根本標誌還是其戰鬥力的喪失,是其作為一個武裝集團已失去執行自身職能的基本能力。而對此最嚴格、最全面的檢驗應當是在你死我活的戰場上。1659年鄭成功攻南京之役,鎮守南京的總管喀喀穆統八旗軍不敢迎戰,只好以綠營出擊,已初露衰弱之象。康熙年間平定三藩之亂,大將軍多羅順承、郡王勒爾錦駐兵荊州,勞師數載,不敢進兵。聽說吳三桂軍隊到來,匆匆將大炮埋在土中倉惶退去。貝勒尚善、察尼、鄂鼐等領兵進攻岳州,藉口舟楫未具、風濤不測,屯兵城下一年之久,不敢一戰,聽到退卻的命令,竟「三軍歡聲如雷」。清中後期,八旗軍將無敢戰之膽、兵無縛雞之能的實情已為舉國上下所熟知,連清廷也不敢輕易把他們派上戰場了。
二、八旗軍衰敗的原因:
八旗軍從興盛走向衰敗是一個複雜的歷史過程,是多方面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首先,也是最根本的因素,八旗軍的興衰與清王朝的興衰是一致的。作為與廣大人民利益根本對立的封建貴族政權,清王朝的統治最終走向腐朽是歷史的必然。作為這一政權的統治工具,八旗軍由盛而衰也符合歷史發展的規律,並且是清王朝走向沒落的一個縮影。早在「康、乾盛世」時代,清王朝就開始顯露出種種敗兆。最明顯的表現是封建貴族們出於其追逐財富、剝削壓榨廣大民眾的階級本性,上至皇帝大臣,下至各級官吏、豪紳,皆一改清初較為簡樸的風氣,肆意侵吞和揮霍人民的勞動果實,追求紙醉金迷的糜爛生活。康熙6次南巡,費用浩大,銀子花得跟淌海水似的。乾隆的豪侈則遠遠超過他的祖父和父親。為遊山玩水、尋歡作樂,他倣傚康熙6次南巡,途中修建行宮30處,運河上的隨行船隻達上千艘。每到一處,地方官百般討好,搭綵棚、辦筵席、進貢山珍海錯和土產方物,酒無虛日,城開不夜。乾隆還大興土木,修建宮殿、苑囿,如擴建康熙時修建的避暑山莊,建外八廟;擴建雍正時期建的圓明園,增建長春園、綺春園等,不知耗盡了多少民脂民膏。清朝的王公貴族、文武百官也上行下效,無不沾染上奢華沒落的風氣,貪污成風,賄賂公行。而歷朝皇帝大都對此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作深究。康熙朝掌握大權的索額圖、明珠、徐乾學和高士奇等人無不是聲名狼籍的貪贓枉法之徒。乾隆的內侄福康安也仗著自己的寵貴地位和特殊功勛,搜刮民財,生活異常奢汰,動輒拿出上萬金幣犒賞軍中將士,家中每日裡姬妾僅買花就花費數萬錢。最典型的是乾隆晚年執掌朝政的和坤。他任軍機大臣達24年之久,專權和貪婪之名,連外國人都知道得清清楚楚。1799年,乾隆死後,嘉慶將他治罪抄家,僅其家產的一部分就值2.2億多兩,相當於當時國庫5年多的收入。和坤的兩個僕人被抄沒的家產也值700多萬兩白銀。可見他們貪贓枉法已達到何種嚴重的程度。
清朝封建政治的腐敗必然會深刻地影響到八旗軍官兵,這是導致八旗軍衰敗的最根本原因。但八旗軍本身在治軍指導思想以及相關制度、決策上的種種謬誤弊端,也是十分重要的原因,直接加速了其衰敗過程。
其一,對變化中的國家安全環境缺乏清醒意識,缺乏整軍經武、進行改革的危機感和緊迫感。清軍入關以後,所面臨的社會歷史環境發生了四大變化:由以遊牧狩獵經濟為主的滿、蒙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進入到以農業經濟為主、漢族佔絕大多數的關內廣大地區;由部族軍隊變成國家軍隊;由戰爭時期進入到相對和平時期;由以冷兵器為主的時代進入到火器時代。與此同時,隨著歐洲工業革命的開始和歐洲通往東方航線的「開闢」,西方殖民勢力加快了從海上東侵亞洲各國的步伐,佔領了爪哇、蘇門達臘、菲律賓、印度、緬甸等許多中國周邊國家,將其變為自己的殖民地,甚至入侵中國的澎湖、台灣,竊據澳門。原先地處歐洲的俄羅斯也在短短近百年間,越過烏拉爾山,迅速佔領東、西西伯利亞的廣闊疆土,成為中國的北方強鄰。這些「千古未遇」的強敵逼處四鄰,虎視眈眈,給中國的安全環境帶來極大威脅。
上述變化客觀上要求清朝統治者從實際出發,對確立於戰爭年代的八旗制度進行改革,特別是將原先「軍民合一」的八旗軍的軍事組織職能與社會組織職能剝離開來,建立適應當時世界局勢及和平時期軍隊建設的軍事體制,將八旗官兵家口的生計問題交由社會去解決;要求清朝統治者不能僅僅滿足於應付國內問題,而要學習近代西方先進的軍事技術、編制體制和軍事思想,盡快使自己的軍隊擺脫落後狀態。
但清朝統治者卻無視這些客觀需求。他們死抱住「祖宗成法」不放,片面強調「辦理一切事件,皆法祖宗」,把建立適應新的社會環境的軍事制度與優待八旗軍功貴族對立起來,把學習西方先進技術與保持旗人的尚武精神對立起來,軍事改革嚴重滯後。一旦有人主張對八旗制度做這樣那樣的變革,都遭到嚴厲斥責。例如,清中後期,旗人貧富分化日益嚴重,貧窮者不得不將清朝廷分給他們的土地大量典賣他人,單靠朝廷發放的兵餉俸祿生活。而隨著旗人家庭人口迅速增加,往往一份兵丁糧餉要養活十幾口人,致使許多貧苦旗人家徒四壁,有的旗人因為貧窮一輩子不敢結婚,有的旗人跑到農村去討飯甚至餓死。而清朝統治者眼看著大批旗人窮困潦倒,卻不肯對這一過時的制度進行根本性改革。嘉慶帝在聽取某御史關於派京城中的八旗閒散人丁到口外、西北一帶耕墾的建議時,曾大發雷霆說:「若如該御史所奏,八旗男婦皆以紡織為務,則騎射將置之不講。……於國家贍養八旗勁旅,屯駐京師本計,豈不大相刺謬乎」。另一方面,抱著「天朝上國」自大心態的清朝統治者,以為憑著老祖宗」馬上打天下」的騎射功夫足以揚威天下,因而無視近代西方軍事技術的高速發展,無視西方列強「船堅炮利」的現實,閉關鎖國,固步自封,聽任自己的軍事技術停滯落後。清軍征緬作戰時,已發現緬人所使用的來自西方的火槍性能遠遠超過清軍的火槍,但沒有引起乾隆皇帝的足夠重視。英國使臣馬戛爾尼出使中國時,曾帶來一支裝備有新式武器的衛隊。他邀請清朝名將福康安檢閱衛隊演習新式武器。福康安卻不屑一顧地說:「看也可,不看也可。這火器操法,諒來沒有什麼稀罕。」英國送給清王朝的新式火炮,被收藏到圓明園倉庫之中。直到百餘年後,露出強盜真面目的英國侵略軍打上門來,攻佔京城,火燒圓明園,又把這些沈睡多年的火炮重新搬上船運回國。鴉片戰爭失敗以後,清朝統治者雖然不斷接到中國軍事技術專家們關於仿製西洋火器的建議,卻並沒有產生學習西方先進技術的緊迫感,仍把這些先進火器打發到倉庫中去睡大覺,並再次下諭,命令八旗官兵們學好滿語、騎射功夫。
其二,當迫於現實壓力不得不進行改革時,卻往往以錯誤的思想做指導。頑固守舊的清朝統治者通常對改革抱著敵視的態度,但在客觀形勢的逼迫下,在陳腐的八旗制度實在難以維持下去時,不得不對其進行某些局部的改變。但在這種時候,卻往往是從優待八旗貴族、解決旗人生計問題出發,著眼於賙濟八旗老弱,為其提供起碼的衣食之需,背離了軍事組織以增強戰鬥力為宗旨的改革方向。比如,為了遏制旗人因為典賣土地,負債纍纍,經濟地位日益惡化的趨勢,清廷動用巨額公款代八旗兵丁回贖「民典」旗地,代還債務,賞賜銀兩錢糧。設立養育兵制度,從那些戶口滋盛,餘丁繁多,因無法補上兵額而生活窘迫旗人家庭中挑補養育兵,每月發一定數量的兵餉或祿米。在挑選馬甲等薪餉較多的職位時,不是以身體是否強壯、軍事素質好壞為標準,而是對貧乏孤寡之人,對無人贍養者,對年老者實行照顧政策,讓其領取更多的薪餉。有時,採取用國庫款項或挪用軍費經商,減少營馬數量,削減裝備和訓練方面的開支,將訓練場地和一些公共建築出租賺錢的辦法,來接濟貧困旗人。
這些措施,從本質上說是為了維護陳腐落後的八旗制度,解決旗人一時生活之需,而不是著眼於解決軍隊的機制問題,對整個軍事制度進行脫胎換骨的改造,所以並不能從根本上制止八旗官兵生活水平日益下滑的發展趨勢。為救濟貧困而增加的兵額與餘丁數量的迅猛增加相比,無異於杯水車薪。康熙年間是五名丁壯招收一兵,乾隆年間已達到八名丁壯招收一兵,其後兵、壯比例更為懸殊。靠著一名士兵每月一兩銀子、五斗米贍養一家十幾口人的情況相當普遍。康熙、雍正、乾隆年間為旗兵贖回的土地很快又被賣掉。平日對八旗官兵的補助賞賜,也只能救一時而不能救長遠。但從另一方面看,這些以解決八旗生計為核心的做法卻嚴重地危害了八旗軍的建設。為了供養養育兵,救濟貧苦旗人,八旗將領採取減少戰馬和戰船數量的辦法,將原先給戰馬買草料或製造、修理戰船的錢來救濟士兵家口,甚至將戰鬥力比較強的騎兵兵額裁掉,挪出錢來養活更多的養育兵,使八旗軍隊中充斥戰鬥力較低、甚至完全沒有任何作戰能力的冗員。八旗將領用軍費和出租軍產經商,也對清軍內部腐敗現象的蔓延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一些人乘機大肆出售軍用牧場、演炮場,造成八旗戰馬數量銳減,士兵無處進行火炮射擊,就連射程比較近的火槍射擊,也因為操場長度不夠而只能在秋收後舉行。而八旗官員整天忙於經商,自然無心進行正常的軍事訓練,平日操演擺花架子,敷衍了事也就不足為怪了。
其三,軍事功能與社會功能混為一體,軍隊臃腫不堪。為了維持八旗成員特殊的政治、經濟地位,清廷將八旗官兵及其家屬全都包下來,給予他們授官襲爵,佔有土地、人丁等許多方面的好處。而長期供養「數十萬不士、不農、不工、不商、非兵、非民之徒,安坐而仰食於王家」,必然要給清朝的中央和地方財政帶來十分沈重的負擔,不得不竭盡全力搜括民財予以支撐。清軍軍費支出大體可以分為三部分:一是兵餉馬干銀,主要來自於中央財政支出,其數額在雍正中期以前每年約1900萬兩左右,雍正末年以後每年約為2600萬兩左右。二是歲米月糧,由國家徵收的糧食中統一撥給實物,也有一部分糧米採取折成銀兩的辦法發放。三是武職養廉銀、兵器火藥製造費、軍事工程修造費等,主要由地方財政支出,大約每年500萬兩左右。在上述巨額軍費支出中,僅兵餉馬乾銀一項每年即佔康熙朝中央財政支出的70%,佔道光朝中央財政支出的72%。而其軍費的一半以上都耗費在人數最多時僅有27萬人的八旗軍身上。如嘉慶朝60萬綠營官兵每年兵餉馬干銀約1200萬兩,僅佔當年總數的46%,其餘1400餘萬兩為八旗官兵兵餉馬干,約佔總數的54%。
但在上述管理模式下,清廷每年花費的巨額軍費並沒有真正增強八旗軍的實力。這是因為在八旗俸餉總額中,官兵的家口、馬匹耗費佔了很大的比重。僅以西安駐防八旗為例,其官兵的俸餉佔餉銀總額的42%,所支糧食佔糧食總額的7.4%;而供養官兵家口的費用則佔餉銀總數的20.5%,所支糧食佔糧食總額的90.5%;養馬費用佔餉銀總數的37.5%,馬匹飼料糧佔糧食總數的2.1%。而馬匹飼養費項目的設立在很大程度上帶有補貼旗人家口生計的性質。清中後期,各駐防八旗軍營都大幅度減少,實際養馬數額,私下改騎兵為步兵,出租牧場,馬匹飼養費實際上是空有名目,大部分被挪做它用。即使是作為兵餉發放的軍費,也有相當數量花在為救濟旗兵生計而內部招收的養育兵身上。這些年幼體弱的「童子軍」數量十分可觀,乾隆年間總數即達到2.6萬餘人。嘉慶後期數量更多,僅八旗驍騎營中已達26872人,佔驍騎營總兵額的33.4%。他們每月所領的餉銀為3兩、2兩、1.5兩不等,按平均數計算,則每月耗銀不低於5萬兩,每年耗銀不低於60萬兩。但這些養育兵實際上是在空吃糧餉,根本不具備起碼的軍事技能,也就無法在戰場上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更為嚴重的是,隨著八旗人口的不斷增加,八旗軍費日益增長,大大超出了清廷的財政支付能力,一旦遭逢災害、戰爭,收入劇減,軍費將無法保證按足額發放。清中、後期,由於西方列強的侵略和掠奪,國內農民起義風起雲湧,本來就捉襟見肘的清朝財政瀕於崩潰,清廷不得不在咸豐年間將旗餉減成發放,京營八旗官兵只能拿到原餉的六、七成。在一些地區,旗兵俸餉拖欠扣減現象更為嚴重。如光緒末年奉天旗人在兩年間總共發了9個月的俸餉,加上扣減攤派,每兵所得不及餉額的十之一二。而這種「既要吃皇糧,又吃不飽皇糧」的現象的出現,對本來就難以維持生計的旗人家庭無異於雪上加霜。一些旗人紛紛逃亡,另覓生路。有的旗人還違禁私下做起了小生意補貼家用,而無心上操應差。更多的人則因為長期享受優待政策,產生強烈的依賴心理,把當兵看成是一種謀生的手段,把遊手好閒、追求安逸奢侈的生活看成天經地義的權力,清廷補貼賞賜稍不如意,就四處鬧事。清代京營八旗兵丁曾幾次為增發津貼等事項,在皇宮門前或親王府中聚眾喧嘩,幾乎釀成大規模暴動,令清朝君臣都頭痛不已。
其四,治軍不嚴,訓練鬆垮,姑息成風。清廷給予八旗官兵特殊的優待政策,也使得「從嚴治軍」的信條在他們身上無法真正實行。事實上,八旗士兵在社會上惹事生非,打架鬥毆,作姦犯科,久已成為京城和各八旗軍防地的一項公害,各級旗營軍官總是曲加庇護,地方官吏也很少敢出面拿問,致使旗營無賴的氣焰愈加囂張。八旗軍的訓練,大都是虛應故事。不僅平日射箭拉弓,視為具文,就連三年一次的大閱兵,也不過臨時稍為演習,過後即置而不問。負責監督軍訓的御史大臣們雖心知肚明,卻仍層層欺瞞,不願意說出真相。一次,某王爺奉命閱操。有一名步軍校遲到,按例要受到鞭打的處罰。執刑人解開他的衣服,卻發現一大堆小古董從其身上掉下來。王爺問是怎麼回事。步軍校哭著回答說:「家中有人十口,每月只有五兩俸銀,吃不飽飯,只好從古董店裡領一些小古董到集市上販賣以養家口。今天早上正逢隆福寺廟會,所以上操遲到了。」最後連王爺也只好將他放了不加責罰。乾隆、嘉慶皇帝對八旗軍內部隱瞞真相、姑息遷就的情形並非毫無所知,也曾多次批評八旗官兵和監察御史。但他們除了在口頭上提倡「鞍馬騎射功夫」外,並沒有採取什麼有效措施來改變這一局面。相反,卻不斷降低軍官和士兵的軍事技能考核標準。如乾隆以後規定,各旗挑選馬甲時不再校閱騎射功夫,只是將備選之人傳赴衙門,令其拉弓,即行選取。據收藏在東洋文庫中的《雍正朝鑲紅旗檔案》記載:當時世襲祖先軍官職務的大多數人,軍事技能考試成績並不好,許多人的步射、騎射成績評語都是「劣」,個別為」平」,幾乎沒有得「優」的,卻都能照樣任官不誤。這些新的考核標準實際上是姑息了僅把當兵作為謀生手段的的八旗子弟,縱容了旗人不習武藝,整日遊蕩的風氣。
其五,實行封閉的用人制度,人才危機日益嚴重。軍隊是擔負專政職能的特殊武裝集團,只有廣泛吸納社會上的優秀人才,才能有效地履行這一職責。但八旗軍始終是關起門來,在自我封閉的小圈子裡搞軍隊建設。八旗制度規定軍職世襲。兵員都從旗人子弟中選募,旗人不得與漢人通婚,以保持血統的純潔;初級軍官主要靠世襲或由官學中學習滿漢語言、騎射功夫的八旗軍官子弟中間選拔。屬於中級軍官的佐領,有勳舊、世管、互管、公中諸種,除公中佐領外,都是由某一個或幾個世家子弟承襲。高級將領如都統、副都統全都由滿洲貴族世代壟斷。由於世襲範圍十分廣泛,八旗軍職的陞遷失去了競爭力,失去了公正性,使得八旗軍官隊伍中充斥昏庸無能、不思進取之輩。特別是清廷常派缺乏行伍經歷及戰爭閱歷的皇親國戚擔任大軍統帥。這些人從小生長在深宮官府之中,過慣了驕奢淫逸的生活,大多不具有擔任軍隊統帥的素質,卻硬被置於關係到戰爭勝敗、國家安危的重要崗位上,由此往往埋下失敗的種子。清軍在征討噶爾丹、平定準噶爾等作戰中屢次受挫,都是由於任用了昏庸無能的八旗貴族做主帥所致。比如清軍對準噶爾用兵時,雍正皇帝先後派出怯懦無能、寡謀魯莽的滿族貴族傅爾丹、馬爾賽為將,結果損兵折將,一敗塗地。而雍正皇帝不自省用人不當的教訓,反而極力庇護敗軍之將,遷怒於漢人將領。賜給傅爾丹御帶,卻將漢人寧遠大將軍岳鐘琪關進監獄,將漢人署寧遠大將軍紀成斌處死。有的八旗將領不僅無能,而且怕死,在戰場上鬧出不少笑話來。康熙年間的烏蘭布通之戰,擔任前敵將領的正白旗副都統色格,臨陣怯戰,推托中暑而下馬。他的家人說:「二品大員如此臨陣退怯,將來回去有什麼臉面見人呢?」又把他扶上馬。色格卻再次從馬鞍上滾下來,躲進草叢。等到打完仗回營時,還是渾身顫慄不已,身穿甲冑、蒙著大被抖到天亮,一時傳為軍中笑談。封閉的用人制度所帶來種種不利影響,從上述例子中可見一斑。
其六,以體恤八旗官兵為由,不願利用寶貴的臨戰機會對八旗軍隊做適度使用。清廷和八旗將領為了優待旗人,保存「國之根本」,一方面禁止他們與漢人接觸,免受漢文化的熏染。另一方面又以體恤生命為由,不願意在一些小規模戰爭中適度地使用八旗官兵。早在平定三藩之亂時,八旗大軍頓兵昆明堅城之下,不思進取。漢人將領趙良棟欲發動進攻,即遭到定遠平寇大將軍彰泰的反對,理由竟是「皇上豢養之滿州,豈可輕進,委之於敵?」其實不僅彰泰,康熙、雍正、乾隆皇帝在歷次南北戰爭中都有不願多用八旗兵的想法。如1767年征緬甸之役,用兵25000名。其中綠營兵22000名,八旗兵僅僅3000名,綠營兵數多於八旗8倍有餘。1787年鎮壓台灣林爽文起義,用綠營兵10000名,八旗赴前敵者僅100名。1853年鎮壓太平天國起義,清軍調集綠營兵53436名,八旗兵僅4999名,綠營出兵人數較八旗多出10倍有餘。即使是派八旗軍上戰場,打仗時也往往是由綠營兵甚至臨時招募的勇營兵打頭陣,八旗兵在後跟隨。這樣做表面上看起來是對八旗官兵的體恤優待,從長遠觀點看卻是坑害了他們。在相對和平時期,每一場戰事都是檢驗軍人素質和軍事訓練水平的難得機遇,也是將帥們積累作戰指揮經驗的極好機會。然而從清朝統治者到八旗官兵都千方百計逃避上戰場,只滿足於在平日的操演教閱中走過場、擺花架子,以領取糧餉度日。清後期,八旗官兵除了蒙古、吉林、黑龍江馬隊還稍能打仗以外,京營八旗和各駐防八旗大都是兵無縛雞之能,將無才智之士。當時荊州旗營官兵甚至連自己軍營中的財產都保護不了,還需要花一大筆錢僱人替他們站崗放哨,以防止小偷偷竊財物,由此不難看出其軍事素質之低劣。
綜上所述,八旗軍由盛轉衰是在特殊的社會歷史條件下出現的現象,它的衰敗與封建統治階級腐朽沒落的趨勢是相一致的。但同時也要看到,任何軍隊從戰爭年代進入和平時期,都要面臨嚴峻的考驗。古今中外的軍隊都要經過這一關。八旗軍由盛轉衰的事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和平時期軍隊建設過程中某些普遍傾向。清朝統治者對和平時期軍隊建設的影響認識不足,固步自封,拒絕改革,直接導致了八旗軍的迅速衰敗。這一歷史教訓對後人仍然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本文由「歷史春秋網」授權「知史」轉載繁體字版,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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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分條文爭點分享
一、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與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競合之問題
針對這個問題乃是出於過去有判例曾認為詐欺行為與恐嚇行為係互相排斥的構成要件行為,詐欺罪所稱之詐術乃指未含有使人心生畏懼之手段;恐嚇取財之恐嚇則是包含有使人心生畏懼之手段即屬之,不論其是否為真實內容(例如詐騙集團謊稱子女被綁架,要父母匯款)。因此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與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係屬構成要件互斥,僅論第346條即可。惟103年增訂加重詐欺罪後,若仍依照這樣的解釋路徑將使得該新法被架空許多,因此現行實務見解在解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與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競合時,皆不在當成互斥構成要件,而是依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重罪吸輕罪,論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判決參考:
84台上1993判決:「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惟上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
105年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4號節錄:「其犯罪手段採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科技化,受騙民眾多,其不法內涵顯較恐嚇取財為重。加重詐欺罪之法定刑提高至 1 年以上 7 年以下,亦比恐嚇取財罪重。而法定刑輕重係立法機關對行為之惡性、手段、不法內涵之整體評價,自有相當的客觀性。是以,集團詐欺與恐嚇取財競合之情形,應僅論以較重之加重詐欺罪名。」
二、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近期實務見解皆認為乃抽象危險犯,因此縱行為人將無自救能力之人棄置於現實上無危險之場所仍會成立本罪,這個問題老師覺得是近年來頗重要的刑分條文,不過近期似乎較少出現,考生們需多加留意!
判決參考:
104台上2837判決:「就實務所見觀察,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暫時性,充其量為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至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六款,雖然規定警員應維護兒童安全,又警察法第二條亦規定警察應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仍非謂警察應長期替代、承擔對於棄童的扶養義務。何況行為人原可依法向相關社會福利機關(構)請求提供協助,適時、適切、適法使無自救力人獲得生存所必要的安置、保護措施,倘竟捨此不為,卻任令逃免刑責,無異鼓勵不法,豈是事理之平,又如何能夠符合國民的法律感情、維持社會秩序、實現正義。」
107台上1362判決:「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94 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其要件。此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發生危險之虞者而言,係抽象危險犯,故不以果已發生危險為必要。又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時,縱有其他無照護義務之人為之照護,因該非出於義務之照護(類似無因管理)隨時可能停止,對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既仍處於有可能發生危險之不確定狀態,自不影響該依法令負有此義務之人遺棄罪之成立。」
三、第146條第2項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之著手時點判斷,這個條文看似冷門,但千萬別忘記警特才剛考過包庇賭博這種也頗冷門的條文阿,所以千萬不要隨便放棄刑分任何條文的解釋,除非真的是極度冷門到老師也說了絕對不會考的條文!
有關於本罪之著手時點,大致上可以分為幾個時點,一虛偽遷徙戶籍之時,二取得投票權之時,三投票日領取選票之時,四圈選完選票即將投入票匭之時。
實務上一向認為本罪著手時點為取得投票權之時,這個部分大家要特別留意虛偽遷徙戶籍與取得投票權之時係不同時點哦,根據不同選舉會有不同的遷入戶籍地時間長短之立法設計,因此並非一遷入該戶籍即取得投票權哦,這點老師前幾天自己也誤會了😅
另外學說上則有認為以取得投票權作為著手時點,處罰時點有些過早,因此至少要到達投票日當天領取選票始屬著手。
判決參考:
101台上392判決:「其立法目的在杜絕任何選舉舞弊,以達選舉之純正與公平性;而該條所稱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係以該選舉區之整體投票結果,包含計算得票比率基礎選舉權人之人數及投票數等投票結果在內,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已足。行為人基於妨害投票之犯意而虛偽遷移戶籍,取得選舉人資格,且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前仍未將戶籍遷出該選區,經編入該選區選舉人名冊中,取得形式上之選舉權而得於該選區行使選舉權,已足以妨害選舉之純正及公正性,適足以影響該選舉區之選舉權人人數或投票數等整體投票結果,其行為已達於可實現該罪之構成要件,自應認係已著手犯罪。倘謂行為人之該行為係僅止於預備階段,因該罪不處罰預備犯,其行為自不受刑事處罰,則該項規定將形同具文,顯昧於社會事實。是應認行為人已著手犯罪,如其並未前往投票,自屬未遂,若其進而前往投票,則完全實現妨害投票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自屬既遂。」
另外再附上該罪近年來也頗有趣的一則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判決!
簡單來說該判決認為本罪行為人支持自己配偶或直系血親之競選而遷徙戶籍,未實際居住者,基於法、理、情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雖認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但是不得將身分關係擴張至第167條所指之「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等其他親屬」。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刑法第167條,係就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的配偶、一定親屬,為圖利該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164條(藏匿、使之隱避或頂替)或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之罪,基於社會防衛之考量、司法審判之維護,及其等親屬關係密切,相為容隱,雖觸法禁,情有可原等情,所設減輕或免除其刑之特別規定。該行為人之所以犯罪,乃為避免配偶或一定親屬之不利益,此與刑法第146條第2項 ,係為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致觸犯刑章,二者有其本質上之不同。申言之,前者如行為人不為犯罪(藏匿、使之隱避、頂替或湮滅刑事證據),其配偶、一定親屬恐將身陷囹圄,基於親情不忍見之受罰,其有強烈之動機鋌而走險,甚至犯罪;後者如行為人不為犯罪(虛偽遷徙戶籍),其親屬至多未能當選,並無何緊迫之危險可言,難認其有非虛偽遷徙戶籍不可之情,是立法者未就刑法第146條第2項另設相當於同法第167條減免其刑之規定,其來有自。實務上關於刑法第146條第2項 ,就行為人支持配偶或直系血親之競選而遷徙戶籍,未實際居住者,基於法、理、情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雖認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然此係就特別親屬間人倫關係而為考量,尚難執此遽謂應擴大及於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等其他親屬,亦應認無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