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天河看守所“性戏耍”“性虐待”丑闻的公民声明
获知李金星律师通报、郭飞雄先生披露的广州天河看守所“性戏耍”“性虐囚”丑闻,我们极其震撼。即便真正的罪犯,基本人权及人格尊严仍不受侵犯,这是现代文明的应有之义,且载诸国际人权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广州天河看守所此举,既犯人道,更显属执法犯法,任何文明社会皆难容忍。
我们强烈谴责广州天河看守所施诸在押人的暴行,支持李金星律师的全部要求。我们并向广州司法当局及国家最高司法当局提出以下强烈要求:
1、 全国范围,立即彻查此类事件。
2、 彻查过程应有公众参与,包括律师、记者的参与。允许媒体报道,保证公开透明。
3、 所有责任人,一律依法严惩,惩处结果向公众披露。
4、 举一反三,全面修法,从法制体系确保所有在押人的人权及人格尊严。
5、我们要求确保郭飞雄安全。我们确信郭飞雄无罪,呼吁立即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张博树,旅美学者
笑蜀,旅美媒体人
徐旭,湖北,作家
向莉,北京,策展人
林云飞,湖南,公民
2015年3月22日
联署邮箱:gongminquanli66@sina.com
freefeixiong@gmail.com
附李金星律师通报:
【李金星律师:关于2015/4/2会见郭飞雄先生的紧急通报】
广州天河看守所惊现“性戏耍”“性虐囚”丑闻
郭飞雄坦言其被酷刑不可避免仍坚持控告
2015年4月2日(星期四)下午李金星律师在广州天河看守所会见郭飞雄。郭飞雄向本律师极其郑重地通报下述情况,嘱本律师必须立即公开并控告。本律师与郭飞雄先生就下述内容反复核实两遍无误后,根据郭飞雄先生嘱托现予以公开并立即展开全面举报、控告。
郭飞雄先生通报律师称:
2015年3月25日(上周三)下午3-4点,在羁押我(郭飞雄)的天河看守所,一个姓“甄”的警官,他警号043610,带着另外两个二楼的警官,到关押我的监号例行“查箱”,强迫该监号的所有人脱光短裤(我除外,我第一次就拒绝这种有辱人格的检查)。我告诉甄警官:天河看守所李教导员已经对他公开指出C110仓查箱的时候不能脱光内裤,你不能违背领导的指使。甄警官咆哮大怒,问我说话有何依据?他们历来如此。我指着墙上的“在押人员权利义务”指出:法律规定不能侮辱在押人员人格尊严。甄警官照样强迫。这时,另一名警官把我拉出监仓,我在外面听到里面传来剧烈的声音和一个老头痛苦的喊叫。20分钟后,我回到C110,一位近60岁的吴姓在押人员告知我,他刚才被三警员勒令退下短裤到膝盖,而后甄等三名警官用手掏了几把他的生殖器,而后又拍他的屁股。他觉得受到了严重的性侮辱。这一切都有录像为证。另一位高姓在押人员,告知我三名警官强迫他脱光衣服后在房间里跳,他年龄大,落地声音有些响。他们还用脚像强盗一样猛烈踢坏5-6个公用箱。一名曾经给孙德胜带过背背枷(一种酷刑戒具)的二楼警官对高说:把你调到我的仓我整死你!这是一起严重的警官虐囚丑闻,“性戏耍”丑闻!我要求公布、调查、严肃处理,追究责任。我呼吁全社会都来关注和谴责天河看守所这种全国罕见的借“查箱”为名的虐囚丑闻!
郭飞雄最后告诉律师,他已下决心公开披露此严重丑闻事件。而一旦披露他预感必遭酷刑——钉牢,他向律师解释这是一种把死囚固定住的酷刑。郭飞雄和律师约定,如果下周以及今后无法正常会见他,他必是已经遭受酷刑而不安全。
本律师当场向郭飞雄承诺:下周我必然去会见他。如果他不能得到会见,不是我不会见而是会见受到阻挠。请他一定坚持和保重!
我会尽快公布下周会见行程!
本律师将就上述郭飞雄反映的严重“性戏耍”“性虐囚”丑闻展开系列举报、控告。本律师特别声明:
第一、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三级检察院立即依法封存监所监控视频。
第二、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三级检察院立即对郭飞雄先生反映的上述事件启动调查程序并尽快将结果公布天下;
第三、天河看守所必须保障涉及本案的监控视频完整、清晰,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或借口监控视频失灵。
第四、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有关监管部门必须绝对保证郭飞雄先生安全。
特此声明!
郭飞雄辩护人:李金星律师
二o一五年四月二日于广州
湖南师范大学邮箱 在 華人民主書院 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人权律师致全国“两会”的公开信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告全体国民:
在今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以及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等相关规定,我们特强烈呼吁:
一、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体现了《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有关人权、宪政、民主、自由、法治等方面的核心价值,是国际人权宪章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晶,内涵丰富,普世适用。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签署《公约》(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多位国家领导人早已多次承诺尽快批准该《公约》,至今已历三届政府,延宕15年之久,批准之事仍杳杳无期。《公约》事关每一公民的福祉。中国公民不比任何他国公民劣等,中国公民没有任何理由不与他国公民同享基本人权。鉴此,我们强烈呼吁本届全国人大责成国务院就此依法、迅速提交请求批准《公约》的专题报告,责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国务院提交的报告迅速审议、批准。
二、修改宪法。主要包括:
1、设立宪法法院,专司违宪审查,制裁违宪行为,维护宪法权威;
2、改地市级、省级、全国人大代表的间接选举为直接选举,有效避免、减少“衡阳市、省人大代表贿选事件”等类似间接选举对人民权利造成的大规模侵害,切实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制定、修改社会迫切需要的法律。主要包括:
1、迅速颁行《新闻法》等关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方面的法律。剔除国务院现行相关法规与宪法的不一致因素,改现行的事前审查为事后追惩,变法规为法律,保障公民言论的自由表达,努力维护所涉方合法权益,规范相应行为;
2、认真审查并取消1998年10月施行的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与《立法法》相关规定冲突),出台相应的《社团法》,明确保障公民政治信仰和结社自由;
3、抓紧修改1989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让新法惠及国民。秉持“许可为原则,不许可为例外”,对不予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情形,要予以科学、严格、审慎的界定和细化,努力将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宪法权利落到实处。决不允许以法律之名行限制公民自由之实,对符合法定条件应履行审查批准职责却加以阻挠、干涉、不作为等的国家公职人员,应增加相应的责任追究条款;
4、着力制定《国家公职人员选罢法》。摒弃“党管干部”的传统做法,用法律法规而不是中共党内文件来管理国家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选举、任免、职务升降、撤职等作出明确规定,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以及清理不合格者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5、区分党纪与国法,及早启动《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示)法》的立法,认真调研,尽快出台,真诚接受人民监督。顺此,我们也呼吁中共中央领导成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用实际行动推动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示)并立法调整、规范。
四、公开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国籍、工作单位、电子邮箱、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号码,便于密切与人民的联系,及时听取人民的声音,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五、公开上年全国专职党务工作者人数及其相应的财政支出数额等,确保公共财政支出的性质,尽心尽责看管好纳税人的“钱袋子”。
六、立即取缔一些地方设立的所谓“法教中心”、训诫中心或基地等非法拘禁场所, 立即制止截访及“两会”期间对维权、异议人士采取的强制、变相强制等各种违法行径。
“群策之为则无不成,群力之举则无不胜”。为了我们自己,为了我们的后代,为了未来美好的家园,让我们共同努力吧!
2014年2月22日
李如玉,江苏,法博
李长青,北京,律师
蒋援民,广东,律师
刘书庆,山东,律师
刘金湘,山东,律师
唐吉田,北京,律师
葛文秀,广东,律师
李威达,河北,律师
余文生,北京,律师
郭敏华,广西,律师
王全平,广东,律师
刘卫国,山东,律师
郑 湘,山东,律师
陈武权,广东,律师
杨 璇,湖南,律师
陈金石,湖南,律师
闻 宇,广东,律师
张重实,湖南,律师
胡贵云,北京,律师
韦良月,黑龙江,律师
王胜生 ,广东,律师
蔺其磊,北京,律师
肖芳华,广东,律师
刘四新,北京,法博
江天勇,北京,律师
郭莲辉,江西,律师
庄道鹤,浙江,法学教授
张俊杰,河南,律师
李大伟,甘肃,法律人
刘士辉,广东,律师
杨 旭,广东,律师
陈南石,湖南,律师
许桂娟,山东,律师
王 宇, 北京,律师
刘连贺,天津,律师
程为善,江苏,律师
于 全, 四川,律师
李国蓓,北京,律师
陈树庆,浙江,公司法律顾问
范标文,广东,律师
张井学,吉林 ,法律人
赵贤龙,北京,法博
罗 茜 ,湖南,律师
应东峰,浙江,律师
阳振华,广东,律师
…………
尹晓烽,云南鹤庆,人大代表
张 兰,福建,研究生
胡向东,浙江,农民
杨祖坤,云南,自由职业者
王 燕, 浙江, 医生,
王绪卫 ,江苏,公民
汝继成,黑龙江哈尔滨,退休公务员
李洪亮,河南,公民
蒋金月,江苏 ,工人
吴 超,广西,教师
黄佳城,广东东莞,职员
刘海民 ,吉林 ,公民
石晓明,浙江台州,农民
朱兆丰,湖北,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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