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8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律一試第14題】
甲引燃汽油,燒燬A、B、C三棟房屋。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想像競合
(B)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法條競合
(C)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包括一罪
(D)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單純一罪
【103司律一試第11題】
甲與A發生口角,乘A離開後,放火燒燬A用來放置耕作器具的木造農舍。問甲該當何罪?
(A)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B)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C)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D)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
甲為藝術收藏家,某日,邀請乙前來家中參觀,乙鑑賞後要求甲割愛一作品,甲拒絕,兩人發生口角。乙將甲打昏,為掩蓋罪行,且怕監視錄影機留下自己打人的畫面,遂放火燒屋。結果火勢太大,不僅房子燒燬,且屋內大批收藏品亦付之一炬,甲逃生不及葬身火海,且屍體焦黑難以辨認。試問:乙之行為觸犯何罪?
(A)放火燒屋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B)燒燬收藏品觸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C)燒燬監視錄影機觸犯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D)燒死甲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E)使甲之屍體焦黑觸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毀壞屍體罪
【106司律一試第16題】
建商甲擬投資某社區進行都市更新,甲和社區居民進行協商,大部分居民皆接受甲之條件,但居民A認為甲之條件太差而不願接受,由於A堅拒拆屋,因此甲遲遲無法動工進行改建工程。甲乃請求黑道分子乙趁A不在家時放火將A之房屋燒燬。乙於天黑時至A之住處,不問A之死活,即在其門口點火。火苗被風吹起而延燒,將A以及鄰居B、C之房屋燒燬,A亦被燒死在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B)甲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過失致死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C)乙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D)乙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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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律一試第14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11題答案】(B)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答案】(A)、(D)
【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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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有關放火罪的罪數及與相關犯罪的競合,應認識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放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 #社會公安之法益,故 #其以一個放火行為燒燬上述建築物及財物,仍 #祇論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第176條以爆裂物炸燬之準放火罪準用該規定)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 #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況 #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及現供人使用之交通工具之整體而言,應包括該住宅及交通工具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 #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或交通工具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均不另成立同法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或同法第354條毀損罪(本院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意旨參照)。
由此可知,104司律一試第64題的(B)選項不能選;103司律一試第11題的(C)、(D)選項均不能選。
此外,若行為人以放火作為殺人的手段,學說認為,由於殺人罪與放火罪之保護法益不同,如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註)。基此,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選(D)。
註:參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2020年2月十五版,頁206。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萬的網紅Boba ETtoday,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主題: 當調查局來敲門! 王炳忠直播自保恐吃3罪 新黨親中變成國安危機? 主持人:楊文嘉 來賓: 新黨副主席 李勝峰 人權律師 鄭凱鴻 時事評論員 王時齊 討論內容: Q:誤交損友?王炳忠遭指捲入周泓旭共諜案! Q:涉國安法 王炳忠喊冤:哪有資格刺探機密! Q: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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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夠了下地獄吧X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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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于 #王尚智 文
既然護航到底,蔡X文為何不宣布七月底前「#全台灣民X黨員造冊施打國產疫苗」,以扶持且提供國產疫苗所需要的數據?!
我們一般民眾當然不能也不用急著打國產疫苗,要等民X黨籍的中央地方X府官員全部造冊先打完再說。
已經打過AZ的陳X中也無所謂,國際上不也都可以「混打」,國產疫苗既然像你們說的那麼好且又信心十足,當然值得試一試!
不吃萊豬肉至少你們要自己要先打國產疫苗吧!
反正一千萬劑的政府訂單已下
高端、聯亞該賺的錢已經可以保證入口袋,錢給蔡蘇陳妳們身旁的爪牙派系們賺到飽也無所謂,「命」我們自己要留著,反正妳們壓根不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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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堵疫情擴散、治療確診民眾;搶買國際疫苗、扶持國產疫苗」
明明嚴格來說是四件不相干,卻都該以各自專業去努力推進的X府責任。
但這四件大事,每件都被蔡蘇陳X府蒙上了權力與私心,甚至相互拉扯。
陳X中謊話連篇,尤其自始至終把「防堵疫情擴散」當作自己心存掠奪民間聲望的「表演舞台」!
陳X中「堅持不普篩」如今雖然到處快篩已經徹底打臉,到昨天竟然還不肯放行民間快篩試劑的許可與流通?
他與蘇X昌、蔡X文只因享受了國際上一年多的「防疫模範生」的吹牛榮耀而難以自拔,壓根沒把真心與在意,置放在「治療確診民眾」身上,對「死亡、確診」只是純以數字看待
昨天在立法院的首次公開道歉,蘇X昌說「很抱歉沒有百分百照顧好」、「沒有照顧到很好」,光頭蘇下意識的潛台詞就是:「#已經夠好了只是沒有到很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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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最可惡的是,無數人人明眼看在眼底的跡象,就是X府「完全沒有積極搶買國際疫苗」!
而且還明顯連帶把「扶持國產疫苗」成為「不積極買國際疫苗」的因果關係,將主要疫苗預算「倒給國產疫苗」。
從去年11月編列預算、宣稱將有千萬劑疫苗採購之後,大半年都是以混沌模糊的「國際壓力、生產有限、爭取不易」的說法解釋「買不到」!
一直宣稱、永遠都在宣稱,昨天又說8月總計會有一千萬劑;並不是「新買的」,這包括美國、日本過去與未來會賞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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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裡完完全全有2月、5月後全亞洲各國包括泰國、越南、日韓新加坡香港都順利且大量採購到可以「比對」。
5月份疫情爆發後,越南買到手超過一億劑是怎麼回事?
讓人真的不得不去懷疑,蔡X文X府真的有「積極採購」?
還是早早在今年初至今根本私下通知藥廠「停止、或減少、或自願延期疫苗到貨」?
還是為了國際邦交舞台的「聲望」,私下把先前採購到的大量疫苗,轉送給其它國家「大作好人」?
然後把全台灣民眾以「餵萊豬肉」模式處理,風險死活效力不顧,全部塞給權威專家口中「不可靠」的國產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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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這一切,其實只要看到「帳」就清楚了。
但這兩天的立法院關於涉及疫苗預算,蘇X昌、陳時X中依舊壓根「不願鬆口、莫測高深」的扯到一個九重天!
所有涉及到「疫苗採購」無論國外國內,竟然沒有任何一點點基本或必須公開的信息,能被回答。
從去年中兩千多億的「紓困預算」中有疫苗採購預算、去年底為了採購千萬劑疫苗的「追加預算」,明明那麼多錢、那麼早就可以大量買疫苗的預算,結果如今最主要的「量」竟是日本送的、美國送的都是「國際托缽」取得!
而這些都還是台灣「確診數字、死亡率」,用基層民眾的命去換來的國際同情。
這波疫情爆發的源頭關鍵,就是陳X中主導開放「3+11」造成!
除了預算黑箱亂用,法定會議記錄竟然也可以公開湮滅證據,眼前當下幾千億的亂花錢「不交代、不說明」可以到這種地步?!
瞠目結舌或搖頭嘆息都已經不夠了,實在完全不能讓這個把台灣基本行政體制職能搞到「天崩地裂」的政黨繼續執政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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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底匆匆「硬上」直接簽約國產疫苗,「錢」從何而來?
還有最關鍵的,簽約國產疫苗買一劑的「價格」多少?有沒有比國際疫苗還貴、還多?
完全黑箱作業,被質詢也半字不吐。
再加上不正常、誇張、噁心到極點了大半年的「蔡X文護航」。
再加上慢吞吞說「才要準備與藥廠視訊討論」擺明著卡關郭台銘、佛光山的「民間出面採購」。
再加上日本外相等同大嘴巴,揭露了「為了七月台灣國產疫苗,台灣只需要124萬劑的幫忙」;這是人家賞賜恰好,還是一向不敢麻煩日本的謝X廷又要護航國產疫苗、又只敢禮貌開口的小小要點?
再加上美國恰好也只給75萬劑,124+75=大約「200萬劑」的微妙數字!
所有一切的「疑點」重重又重重,湊巧又湊巧、剛好又剛好,全部直指蔡X文、蘇貞X昌、陳X中「#不積極採購國際疫苗」而全都只是為了非要「#國產疫苗放行施打」的私心噁心且不顧人命的意圖,早已經是昭然若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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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以上都只是整理了我們每一個人「最近每天發生都看在眼底的事」,一切時序脈絡分明,既非批判、也無扭曲。
蔡X文原本要讓國產疫苗「通過、硬上」,沒想到原本政治立場支持她的中研院士陳培哲,專業且良心的披露了國產疫苗所有的問題癥結所在!
一切真的只能說是「老天爺逐一破功」!
讓蔡X文這個「完全不管國產疫苗防疫效力、完全不管施打有無嚴重副作用」,任何醫藥都必須必須二期、三期的政治護航意圖,被陳培哲的專業良心,給逼出原形。
蔡X文、蘇貞X昌、陳時X中在國產疫苗上「#完全不顧人民的風險死活」,其私心至極、至惡、至私,真的就是下地獄100次也是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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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只有兩個「新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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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X文等人若真有種,就讓全台灣所有的「#民進X黨員從上到下一個不漏的造冊率先施打國產疫苗」!
政權給妳們亂玩、預算給妳們亂花都無所謂,但妳們沒資格拿台灣基層民眾的「命」來當墊背。
也不必假裝等解盲、也不必把陳培哲搞掉抹紅之後還假裝審查小組一致通過,也不必假裝還要幾天行政處理緊急許可了。
「民X黨百萬名全體黨員集體排隊施打國產疫苗」,恰好作為國產疫苗施打風險、病理評估所需二期、三期乃至一百期的研究依據!
功勞功德全給民進X黨!照片發給國際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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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在這波「台灣基層疫情不滿」中真的太弱了!
老共不是情報戰很厲害?怎麼不好好「蒐集」國際上,所有關於蔡X文X府究竟如何「與國際藥廠不努力採購、阻擋民間採購、與美日政府托缽只說需要少少疫苗」之類的情報。
無論任何關鍵情報、通訊、文件都好,應該讓台灣的民眾好好長長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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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如今「甩鍋、網軍、說謊」都不算什麼了,蔡X文X府已經來到「可以將法定會議報告毀屍滅跡、可以天價預算亂意動用且不透明、可以私欲圖利產業不顧專業瞞天過海」,最重要的是:「#骨子裡內心裡一絲絲也壓根不顧人命」!
再讓民X黨這些注定非要下地獄也要私心圖利的傢伙們執政,台灣的命運飄零,那麼多家庭每天一直死一直死,真的就要隨蔡蘇陳他們的嘴臉言語一起無盡受苦了,完全不值得!
#內文OOXX實為不得不的修改請尚智兄見諒😘
湮滅自己證據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各位早~
昨天小吳檢在鳴人堂上寫的專欄,想必各位大小夥伴在讀到某些段落時,都有一種似曾相識的感覺油然而生吧?
讓我們一起來探詢,這個熟悉的感覺究竟從何而來:
先來看看摘自〈松山分局之亂番外篇:警局社群操作,暴露公部門扭曲的「小編文化」〉(https://reurl.cc/WE5Gl5)
的這兩段:
「5月3日台北市中山區發生『潑蟑之亂』,案件在偵查中且事實尚不明朗,警方宣稱潑蟑之人為幫派分子,然而報載『北聯、育仁會都向警方否認旗下有這批幫眾』,因此,理論上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仔細勾稽事證、分析案情並避免串供。沒想到『臺北波麗士』粉專旋即在翌日張貼貼文大秀『拘捕到案』的四名犯罪嫌疑人照片,炫耀『維護治安有功』以轉移負面形象。
而該案核發拘票的是檢察官、承辦並執行拘提案件的是基層員警,該粉專卻只記得拍高階警官馬屁:『局長徹夜於中山分局坐鎮指揮,務求嚴查速辦』、『局長特別感謝中山分局長、刑大大隊長』,通篇貼文沒有什麼法律專業內容,只有滿滿的歌功頌德。當然,此文一出、媒體大肆報導,警方還帶著犯罪嫌疑人宛如走紅毯似的給媒體一路拍,全台灣都知道誰被拘提了,還要談什麼『避免串證』?」
再來看看《扭曲的正義》書裡寫到的,透過媒體大肆報導、讓我們覺得好像有那麼點熟悉味道的案件:
「幾年前臺南一起轟動一時,七分鐘扛走ATM提款機的竊案,也出現像上述的情況,甚至更為荒唐:在檢方以串證為由聲押其中一名被告,打算繼續追查另外幾名共犯時,某市長與警方卻一起大動作開『破案記者會』,鉅細靡遺向外界交代案發經過,等同向在逃的其他共犯『自掀底牌』。原本檢方欲透過已聲押的其中一名被告快速查出另兩名在逃共犯,被這場「破案」記者會一攪和,什麼都很難談了。」(《扭曲的正義》,頁240)
小吳檢坦然地這麼寫道:
「這樣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事件,並非開天闢地第一宗。警方類似外流偵查影片的事件,或是把自導自演的『愛與鐵血』史詩般英雄影片、與緝獲的被告『合照』交給媒體發稿之類的事層出不窮。甚至往往還是在檢方完全不知情、有共犯在逃的狀況下,將連檢察官都還沒看到的證據直接洩漏給媒體,產生承辦檢察官『看到新聞才知道有這個證據』的荒謬狀況。」(頁238)
並道出自己的親身經歷:
「我也有經手過這類『看新聞比看卷宗還要快速詳盡』的案子。那是新北市樹林區二○一九年三月發生的一起凶殺案,當承辦檢察官、同組協辦與代理檢察官知道人犯緝獲,媒體便在幾乎同一時間搶先報出新聞。我當時身為同組檢察官,才剛接到警方電話告知人犯緝獲、被告與卷宗要在晚上才能送到地檢署,但就連承辦與同組檢察官們全部都還沒看到內部完整資料的時候,警方就已經提供資料給媒體,讓記者先司法調查一步,不只卷宗內文、相片,甚至影片內容都知道得一清二楚。在人犯到地檢署之前,新聞就已刊登媒體理當不可能拿到的行車紀錄器與監視器畫面,報導裡甚至還有兩名員警與被緝獲的被告『一同看著鏡頭合照』的畫面。」(頁239)
再讓我們看看,以上的內容,出現在《扭曲的正義》一書中的哪個章節吧:
〈第十章 跨越倫理界線.我們習以為常的偵查大公開〉
-
肯定有人會很純真地問:「難道《扭曲的正義》是一本預言書?」
喔不,非常遺憾,才沒有預言,小吳檢跟超自然力量沒有關係,有的只是實務經驗,寫的都是鐵錚錚的事實啊。
-
同場加映:
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是什麼呢?書裡面也有寫到喔~
「探究偵查不公開的範圍,應該緊扣以下的原則目的:
1. 保障被告人權、避免在未審前就被大眾媒體預先斷定審理結果。
2. 避免偵查程序碰到阻礙,以免被告、潛在被告或第三人事前得知檢警偵查的方向、湮滅證據。
3. 避免民眾過度揣測,製造司法人員不當壓力與心證的影響。」(頁234)
湮滅自己證據 在 Boba ETtoday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主題:
當調查局來敲門!
王炳忠直播自保恐吃3罪 新黨親中變成國安危機?
主持人:楊文嘉
來賓:
新黨副主席 李勝峰
人權律師 鄭凱鴻
時事評論員 王時齊
討論內容:
Q:誤交損友?王炳忠遭指捲入周泓旭共諜案!
Q:涉國安法 王炳忠喊冤:哪有資格刺探機密!
Q:新黨4青年軍遭搜索 原因臉書早預告?
Q:參選反擊?新黨怒喊:官逼民反民就反!
Q:王炳忠直播自保 恐有三罪纏身?
Q:特例與通例?李明哲與周泓旭有5不同?
Q:「國安問題」兩岸通報、法治差hen大?
Q:曾說自己是解放軍?周泓旭堅稱是被共諜?
Q:各國聲援李明哲也無用?國台辦:罪是我們判!
Q:王炳忠遭查水表 法務部:沒有違反人權!
Q:兩張傳票地點不一樣 檢調挨批並未符合程序?
Q:5招應對搜索 警方登門可以不用通知律師?
Q:防止嫌犯湮滅證據 警調找鎖匠破門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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