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23
【「養殖漁業生產專區草案推動」研商會議】
出席:農委會漁業署、高雄市政府海洋局、興達港區漁會
興達港區漁會刻正進行「養殖漁業生產區」之規劃,相關配套措施若沒有做好事前預備,很容易因而功虧一簣,因此我邀集漁業署、海洋局和興達港區漁會來研商「養殖漁業生產區之設置及管理準則」草案之推動,藉由法源依據,使得中央和地方的分工合作,使得該生產區可以順利地水到渠成,共創政府、漁民和消費者的三嬴。
據了解,「養殖漁業生產區」的規劃設置乃國家重要漁業政策,因政府可以在該劃設範圍辦理養殖漁業公共設施,改善生產環境,促進養殖漁業與環境和諧,保障糧食安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生產優質之漁產品。
根據漁業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地方政府於環境適合發展養殖漁業或現有魚塭集中區域,得規劃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區,其設置及管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惟漁業署擬訂該草案經過十多年的研議,至今尚無法定案,但國家重要漁業政策之落實不能等。
會議結論:由於該準則的制訂在時時上有相當的不確定性,故漁業署願比照日期苗栗通宵養殖漁業生產區之申淮模式,專案處理興達港區漁會案,且同步推動「養殖漁業生產區之設置及管理準則」之完成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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