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116:要不要寫一篇澳洲獨立的例子?大英國協真是民主百科~
A116:
澳洲18世紀末期始成為大英帝國殖民地及囚犯流放的地點,領土主權屬於大英帝國。
1901.1.1 大英帝國把澳洲六塊英屬殖民地改制為州,組成澳洲聯邦,成為大英帝國的自治領(享有高度自治權限的殖民地,領土主權仍屬於主權母國)。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英國政府對自治領內部事務的參與逐漸減少,在帝國內逐漸衍生了新的慣例,即君主對於各殖民地內部事務依照殖民地政府的建議行事,而不是英國政府。
1926年,英國政府發表《1926年貝爾福宣言書(英語:Balfour Declaration of 1926)》,宣布各自治領應成為政治和外交上完全獨立,以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的國家。也即是各自治領的總督不再是英國政府殖民地部的代表,而是英國君主指派的全權代表。
而澳洲各州的總督(州督),是女王不在該國直接行使元首職權時在當地的君主全權代表。這些官員可以執行的權利,不但與君主立憲制度之下的君主相若,而且還可以代表女王,按照該國憲法行使一些王家特權。
1931年的《西敏法令》中,澳洲是最初的自治領之一,雖然法令直到1942年澳洲才通過《1942年西敏法令採納法令》,《西敏法令》在澳洲從1939年起追溯生效,澳洲在此時獲得獨立的立法權,不過依然奉英國君主為國家元首,與英國組成共主邦聯。
1931.12.11澳洲成為「大英國協王國」成員國在「大英國協」國際組織中組成共主聯邦,歸類為君主立憲制國家,領土主權仍舊屬於英國,依其聯邦法律,其國家元首是澳大利亞君主,與英國君主為同一人。1940年澳洲成立駐美代表處。
1986年通過法令《1986年澳洲法案(英語:Australia Act 1986)》排除了英國在澳洲立法生效的可能性,排除了英國干涉澳洲政府的可能性,排除了澳洲法院向英國法院上訴的可能性。 澳洲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前往澳洲簽署《與澳洲關係法》,使澳洲完全脫離英國正式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完成法理獨立建國。唯君主立憲制未曾變動,至今仍尊英國君主兼任為澳大利亞國家元首,僅具有象徵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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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補充:
大英國協跟大英帝國是不一樣的喔!
👉🏻大英帝國(單一國家):英國本國(聯邦制)+英國殖民地(包含一般殖民地、具高度自治的自治領)。
享有高度自治權限的殖民地才會是自治領(dominion) ,其領土主權屬於英國,不具有國家法人格。(擁有國家法人格就是主權獨立國家;而領土主權屬於某個國家的地方不會具有國家法人格。)
早在1884年,羅斯伯里爵士在訪問澳洲時曾談論過改變大英帝國,因為它的一些殖民地變得更加獨立,如「大英國協王國」。英國和殖民地總理的初次會議於1887年召開,而這也導致1911年帝國會議的建立。
大英國協從帝國會議發展而來。揚·史末資在1917年提出了一個具體的建議,當時他創造了「大英國協」一詞,並設想了1919年巴黎和會上的「未來憲政關係和精神調整」。「不列顛聯邦」一詞在1921年「英愛條約」中首次獲得英國於法律上的承認,當時,愛爾蘭自由邦議員在宣誓成為國會議員時,就是用「大英國協」一詞來替代「大英帝國」。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大英帝國逐漸瓦解,大部分組成部分去殖民化,各自治領漸漸接管所有的外交權力,1940年澳洲成立駐美代表處,1943年加拿大把駐美代表處升級為大使館。
大英帝國瓦解後,英國的本國構成單位: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跟北愛爾蘭這四個地方,英國本身是以 country 來稱呼這四個地方,中文的話可以稱為「構成國」。雖然稱作Country,但這四個地方在國際法上不是主權國家,因為他們的領土主權屬於英國,英國是主權國家,具有一個國家法人格的身份。
👉🏻現今英國是四個構成國+屬地(就像離島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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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國協(邦聯):英國(主權國家)+數個前英屬殖民地獨立而成的主權國家。
「大英國協」是一個由54個主權國家所組成的國際組織,成員大多為前英國殖民地及其屬土。大英國協英文原文稱為Commonwealth of Nations,中文直譯為「國家共同體」,並無「英屬」有關字樣,但在中文中被翻譯為大英國協。雖然建立之初有「英屬」有關字樣,在1949年4月的《倫敦宣言(英語:London Declaration)》後,「英屬」一詞就從大英國協的頭銜中刪除了,以反映其非殖民化的性質,但中文中仍保留。
「大英國協」是數個主權獨立國家所組成的「邦聯」國際組織,邦聯是數個國家聯合在一起的鬆散結合,每個加入邦聯的本身都是一個主權國家,然後推一個共主出來,伊莉莎白二世是各國的君主,只具有象徵性。
英國希望印度加入大英國協,而印度不願成為英國的共主邦聯,所以國協於1949年發表《倫敦宣言(英語:London Declaration)》,允許共和國加入國協。迄今為止國協的54個成員國內大部分為共和國,只有16個成員國以英國君主作為國家元首,此類國家合稱(大英)國協王國成員國。
大英國協中含有16個大英國協王國,其中14個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
「(大英)國協王國」指的是以英國國家元首為共主的君主立憲國家,「王國」表示這些國家採君主制。英屬殖民地剛變成大英國協王國時,其領土主權仍屬英國。後來這些地方各自脫離英國完成獨立,現在都已經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2015.3.26 英國副首相尼克·克萊格宣布,所有大英國協王國都依據各自法律完成對王室權利法律的修正;同日,新的法律在所有大英國協王國境內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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