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生命三權完成協商,地方政府應同步重視
2019年10月14日,遲來的《消防法》修法黨團協商完成。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自2016年新屋大火過後,主張消防員殉職應進行行政調查、並且納入基層消防團體代表;2018年敬鵬大火過後,更明確提出《消防法》應納入包含 退避權、資訊權(業主告知義務)、調查權(殉職行政調查及雇主罰則)三權;然而,《消防法》的修法卻遲遲沒有進展,直到2019年台中大雅又再度發生消防員殉職的憾事。昨天《消防法》在立法院完成黨團協商程序,並有機會在10月29日進到院會三讀。
以下為《消防法》黨團協商共識之內容:
1、 #退避權(第 20-1 條):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消防員得不執行包括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等危險性救災行動。
2、 #業主告知義務(第 21-1 條):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化學品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
3、#殉職行政調查(第 27-1 條):消防人員與義消因災害搶救致死或重傷事故,應組成調查會提出事故原因調查報告,調查會並應納入基層消防團體代表。
4、 #相應罰則(第 43-1 條):工廠管理權人未告知相關資訊,最高處以 150 萬元罰鍰。
我們接下來應該持續關注:
1、10月29日力挺《消防法》三讀通過
2、監督內政部好好地、符合救災事實地明定何謂危險性救災行動
3、且有關災害事故調查會的機制與運行方式,待於子法中明定
重要的是,此次《消防法》修正若成功三讀通過,下個關卡就在地方政府能否確實執行。不論是上述提及的新屋火災、敬鵬大火還是台中大雅工廠大火,實際進行救災戰術指揮、火災調查、業者違章建築/化學品揭露都是屬於地方政府的工作範疇。
地方政府消防局必須要在實際救災戰術中要求指揮官更加注意退避的義務,並且必須確保基層同仁自行判定退避的權利,不因為財損、績效而對行使權利的隊員有任何透過考績施壓或實質懲處的疑慮。
有關資訊權,地方政府也應要求業主主動揭露可能影響救災之化學物品,有利救災時供現場指揮官做為參考,降低救災風險。
假使不幸有殉職案件發生,由學者與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的調查會,地方政府必須公平公正地邀集具有代表性、專業性的團體或個人成為該會成員。
消防員守護我們市民的公共安全,我們也要守護他們的執勤安全。保障每一位消防人員的生命安全,《消防法》修法只是開始,接下來地方政府必須跟上,地方民代也應該持續監督!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
火災調查 報告 在 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消防法》生命三權完成協商,地方政府應同步重視
2019年10月14日,遲來的《消防法》修法黨團協商完成。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自2016年新屋大火過後,主張消防員殉職應進行行政調查、並且納入基層消防團體代表;2018年敬鵬大火過後,更明確提出《消防法》應納入包含 退避權、資訊權(業主告知義務)、調查權(殉職行政調查及雇主罰則)三權;然而,《消防法》的修法卻遲遲沒有進展,直到2019年台中大雅又再度發生消防員殉職的憾事。昨天《消防法》在立法院完成黨團協商程序,並有機會在10月29日進到院會三讀。
以下為《消防法》黨團協商共識之內容:
1、 #退避權(第 20-1 條):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消防員得不執行包括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等危險性救災行動。
2、 #業主告知義務(第 21-1 條):工廠管理權人應提供化學品及搶救必要資訊,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
3、#殉職行政調查(第 27-1 條):消防人員與義消因災害搶救致死或重傷事故,應組成調查會提出事故原因調查報告,調查會並應納入基層消防團體代表。
4、 #相應罰則(第 43-1 條):工廠管理權人未告知相關資訊,最高處以 150 萬元罰鍰。
我們接下來應該持續關注:
1、10月29日力挺《消防法》三讀通過
2、監督內政部好好地、符合救災事實地明定何謂危險性救災行動
3、且有關災害事故調查會的機制與運行方式,待於子法中明定
重要的是,此次《消防法》修正若成功三讀通過,下個關卡就在地方政府能否確實執行。不論是上述提及的新屋火災、敬鵬大火還是台中大雅工廠大火,實際進行救災戰術指揮、火災調查、業者違章建築/化學品揭露都是屬於地方政府的工作範疇。
地方政府消防局必須要在實際救災戰術中要求指揮官更加注意退避的義務,並且必須確保基層同仁自行判定退避的權利,不因為財損、績效而對行使權利的隊員有任何透過考績施壓或實質懲處的疑慮。
有關資訊權,地方政府也應要求業主主動揭露可能影響救災之化學物品,有利救災時供現場指揮官做為參考,降低救災風險。
假使不幸有殉職案件發生,由學者與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組成的調查會,地方政府必須公平公正地邀集具有代表性、專業性的團體或個人成為該會成員。
消防員守護我們市民的公共安全,我們也要守護他們的執勤安全。保障每一位消防人員的生命安全,《消防法》修法只是開始,接下來地方政府必須跟上,地方民代也應該持續監督!
火災調查 報告 在 王郁揚 WHO FCTC 菸草減害專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多麼痛的領悟!亂丟菸蒂釀火燒船 遭求償30萬」
發佈日期:2018年10月10日
這亂丟菸蒂的代價真的好沉重,高雄前鎮橋邊一艘價值兩百萬的海釣船發生火警,第一時間傳出是人為縱火,警方調閱監視畫面後,發現還真的是人為因素才失火,不過不是縱火,而是二名男子抽菸談業務後,隨手亂丟菸蒂才造成火災,遭船主求償三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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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署 部分: 問題:#菸蒂 引起 #火災 ,每年超過一千件,環保署只能檢討與宣導,並無具體解決方案,國外利用電子煙無明火特點,降低菸蒂火災問題。
內政部消防署 火災調查組 報告頁面150頁,106年菸蒂火災1,936件,107年1,604件(兩年共約3,500件)
http://0rz.tw/WHJtF
菸蒂遺留火種引起火災案例分析
http://enews.nfa.gov.tw/issue/1001215/images/case.htm
【防範對策】
(一)煙蒂接觸可燃物後很容易引發火災,所以處理菸蒂時,應確認完全熄滅後,再丟棄至菸灰缸內,勿直接丟至垃圾桶內。
(二)家中或營業場所煙灰缸內可放少許水,使丟棄菸蒂確實熄滅,並定時、定量謹慎清理菸灰缸,避免累積過多煙蒂時引起火災。
(三)公眾場所之垃圾桶應選用不燃材質,例如不鏽鋼垃圾桶,並隨時清除桶內垃圾,以免因人為疏失,未確實將菸蒂熄滅而引燃桶內垃圾及垃圾桶。
(四)因菸蒂所造成之建築物火災,其起火位置以菸灰缸內、垃圾桶內、沙發上、床鋪上最為常見;尤其酒後抽菸者,常因菸蒂接觸可燃物後而引起火災,所以應避免酒後於沙發或床上吸菸,以免不慎而引起火災。
(五)切勿於禁菸場所抽煙,尤其是加油站、瓦斯加氣站及製造、販賣、貯存等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更須嚴格禁止,以免發生危害;於臥室床舖上或密閉場所吸菸時,未吸完之香菸應妥置於菸灰缸內,勿任意暫置於桌緣或其他可燃性物品上,以避免釀成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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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方案(英國):利用電子煙無明火的特性,降低因菸蒂引起的火災事件。
電子煙及電熱式菸品+研究證據之探討+英格蘭公共衛生署的委託研究報告 報告17頁
http://0rz.tw/A4CUe
火災 ‧
電子煙火災是由英國個別的消防救援服務單位自行記錄。經請求而提供給我們的資料顯示,如果記錄在案,電子煙火災的數量很少,而且因吸菸者材料引起的火災數量遠
遠超過該等事件。
通報期間內未有因電子煙火災而死亡者。‧英國消防救援單位將電子煙及/或電池記錄為火災原因。電子煙火災的根源很可能是因為鋰離子電池故障。
火災調查 報告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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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台中夜店大火奪走9條人命,台中市長胡志強在慰問家屬時,首度鬆口坦承市府有疏失,都發局長黃崇典今天再度前往現場勘查,也表示稽查人員確有疏漏,明天胡志強將公佈調查報告,包括副市長蕭家淇在內,已經請辭的三位政務官去留,也將會有結果。
前一天北上向罹難家屬致意,台中市長胡志強坦承,阿拉夜店大火,市府有疏失,上午三名監察委員南下台中進行調查,胡志強態度很低調。
監察委員針對市府都發局,經發局等相關單位進行約談,了解是否有公務員涉及不法,並回到火災現場勘查,表示調查沒預設立場,將盡快提出相關調查報告,而上午都發局長黃崇典也重回現場,會同消防局再度勘驗,黃崇典表示,阿拉夜店的消防安檢,業者委外的安檢報告,泡棉易燃問題已經被點出,不過後來改善的卻是木門,過程的確有疏失。
黃崇典說,稽查的同仁也許當場有判定,不過卻沒有立即改善,這可能是一部分的瑕疵,但否認有放水或是人謀不贓,而原定要在21號提出的火災調查報告,胡志強也將提前在15號說明,釐清火災的責任歸屬,三位政務官的去留,也將有初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