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告贏了!
亞泥20年花蓮採礦執照確定撤銷。
本來就不該快速包庇偷渡通過展延的。
已經特許包庇,
不用環評挖了64年了(1957年至今)。
新城山也從原本776公尺高,
已經採到只剩兩百多公尺,已挖掉一座101的高度,
挖够了吧。
循正當程序,好好遵守環保法律,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再申請許可,有這麼困難嗎?
但是悲哀的是
即便展延被撤銷
#只要不修礦業法亞泥仍然可以繼續挖喔!
遲來的正義終於到來!!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亞泥的上訴。
從106年得知經濟部火速展延亞泥的違法展限開始,
淑芬不斷在立法院質詢、與民間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推動礦業法修法,
民間團體、 謝孟羽律師等也與當地的原住民族居民持續尋求司法上的正義,
歷經四年多,
最高行政法院終於判決確定。
判決中強調,
#國家作成礦業權展限決定前應踐行與原住民族之諮商同意參與程序(原基法21條),#爲立法者課予之義務,#立法者意思明確。
#不能因爲立法院目前有礦業法修法提案,
#反稱現行法原基法第21條規定無規範礦業法採礦權展限之效力。
#簡單來說就是原基法已經規定,
#不能說礦業法沒寫就不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
法官更說,
#採礦權20年爲一期,可無限次展限,並以不得駁回爲原則,
#且在准駁前,採礦權視爲存續
#實質上爲幾乎不間斷並以破壞土地環境方能採集自然資源之典型影響蘊育原住民族族群及傳統文化之開發行爲
#事後參與充其量只是開發者事後提出之回饋,存乎開發者單方意願,
#原住民族對其土地繼續變化之事實,已失足以及時保障其權利及意願之機制。
不過,因為現行礦業法的規定,
亞泥被撤銷處份之後,
回到「申請中」的狀態,經濟部將重做處分。
在經濟部做出處分之前,
####
最最悲哀的是不修法
#亞泥仍可以持續採礦,#不需要停工。
開議了。
#礦業法非修不可。
*最高行政法院完整新聞稿
https://tpa.judicial.gov.tw/tw/cp-1689-475944-67060-021.html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為了避免又被我國政府的認知作戰搞到變成前面三棒很認真,郭台銘只是沾光仔,我知道大家沒空每天記住那麼多細節,所以這邊再把故事從頭說一遍,讓大家記得歷經千辛萬苦來的BNT疫苗,之前究竟是如何經歷重重磨難,度過了個個難關。 請大家不要忘記一句話:不信真理喚不回,不容青史竟成灰。 想想看你是郭台銘 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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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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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意思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剛看到 #朱學恆送花籃 的新聞後續,
比起是否起訴,我覺得亮點是中央設給他的新稱號:#政治評論員
大概就像人人都是社會觀察家一樣😏
-
日前 #朱學恆 送疾管署4盆花籃,並在花籃標示「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被民眾提告妨礙公務,
最後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恆主觀上沒有妨害公務犯意,只是告誡為官者要為民眾著想,以不起訴處分。就是沒事的意思。
這邊沒有要跟大家講妨礙公務,這邊要講告訴與告發。
除了前面媒體給的新稱號很有趣外,另外一個想特別提出來的就是告訴與告發的不同,常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誰誰誰提告,不過真的是喊告就能告就會起訴嗎?
小編這邊來導正視聽,就跟希望大家不要再說「#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笑你不敢告
-
🔹告訴與告發?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是以國家訴追為主、私人訴追為輔,也就是公訴為主,自訴為輔。
這邊先來說說自訴。
自訴就是犯罪被害人你本人就是檢察官,被害人要自己調查、自己提出證據等等什麼都要自己來,因此除非你本人就是律師,不然按照法規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行。
聽起來是不是很累?就已經是被害人了還什麼都得自己來😢所以刑事訴訟是以私人訴追為輔阿~
那我們來看看主要國家訴追,也就是公訴。
檢察官在起訴前,要先經過「偵查」這個階段,總不好別人怎麼說我檢察官就直接做,萬一對方在鬧勒?
所以檢察官在偵查過後認為有犯罪嫌疑,才會提起公訴,而開啟偵查的原因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自首就是犯罪者自己來說自己有犯罪,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則是規定檢察官本人如果知道犯罪就要查,那告訴與告發?
━
❚ 告訴 ❚
犯罪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的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
━
❚ 告發 ❚
犯罪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需有請求追訴的意思表示者。
告發並非訴訟條件,沒有期間的限制。
━
前面說到,常常在新聞看到誰誰誰提告,
但其實在刑事訴訟中,那個誰誰誰,只要不是檢察官或被害人,就只能向偵查機關告發而已,是否起訴是檢察官偵查過後才決定,
所以朱學恆的案件是民眾向偵察機關「#告發」,檢察官偵查後,決定以不起訴處分。
告發和告訴一樣,都是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但是告訴限於犯罪被害人才能提出,告發則是 #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
不過提出犯罪事實也只是提出,最後還是由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囉!
希望這種小知識能夠在看新聞的幫助大家,或是至少遇到不好的事情要嗆聲時不會出糗🤣
━━━━━━━━━━━━━━━━━━━━━━━━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刑事訴訟 #告訴 #公訴 #檢察官 #偵查
#貓 #cat #catlover #好奇小貓 #朱五花 #Be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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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意思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為了避免又被我國政府的認知作戰搞到變成前面三棒很認真,郭台銘只是沾光仔,我知道大家沒空每天記住那麼多細節,所以這邊再把故事從頭說一遍,讓大家記得歷經千辛萬苦來的BNT疫苗,之前究竟是如何經歷重重磨難,度過了個個難關。
請大家不要忘記一句話:不信真理喚不回,不容青史竟成灰。
想想看你是郭台銘
你如果真的想要幫台灣買到疫苗
你要怎麼做
第一個郭台銘先試了
他認識他熟的人
第一個就是什麼關公好兄弟
柯建銘
5月28號他好像在23號的時候
就跟柯建銘 他說來來來
老柯啊我知道你是執政黨的黨鞭
你來來來
我們好朋友大家一起促成這個好事
一起打電話給上海復星的老闆
講說要不要買疫苗要不要一起做
那好
結果沒想到跟柯建銘討論完之後
現場打電話打完
隔天就上自由時報
這個事情是宜低調不宜高調
結果忽然之間你被人家衝一康
你還說是我關公好兄弟
結果被衝一康直接講說
郭台銘現在要買BNT了
而且他找了對岸的上海復星
坦白講如果對岸
就是統戰系統跟以前一樣笨的話
多半就要挫塞了
沒想到這一個沒有破局
可是沒有破局以外就是沒有進展
因為柯建銘講說好啦好啦
老郭我跟你講
我學這個到底在學誰
我跟你講現在台灣的狀況真的很糟糕
土製疫苗做不出來然後疫情又爆發
然後我們海外訂的疫苗通通都沒有來
好 我幫你進總統府跟大小姐報告
我跟你講這件事情我很意外
柯建銘真的有盡責
他真的有去報告
雖然後他後來又在那邊衝康說什麼
我知道啦郭台銘要買的疫苗一支42塊
但我猜多半郭台銘提防他
所以跟他講這數字也是錯的
但不管
柯建銘是真的有帶著資料進府跟大小姐講
大小姐啊妳看看
我們現在民調已經掉成這樣
我們每天都死這麼多人
妳如果再不讓郭台銘去幫妳談疫苗
那責任都算在妳身上
不如就叫郭台銘去談吧
結果大小姐說好
既然你柯總召說這個會影響到我的民調
那我就指派李大維
以前中華民國駐美代表
李大維去居中協調
知情人士跟我跟講了說
李大維就傳統的外交官動作不是很快
所以我們一直談來談去有沒有進展
好啦但同時間呢
郭台銘怎麼是會接受沒有有進展的人
結果後面就發生一個狀況
你記不記得
等到郭台銘已經拿那個資料遞上去了之後
又拖了七八天 七八天是在幹嘛
七八天就是一直在那邊繞圈你記不記得
衛福部說沒有我們要這個原廠授權
可是郭台銘那邊法務說
問題是人家說沒有政府授權
他不會給我原廠授權
所以這個圈就在那邊一直繞繞繞
就跟慈濟一開始遇到狀況一樣
你記不記得那個時候連陳時中也在擋
陳時中跟蘇貞昌講什麼
說我有把握現在買不到
現在國際間沒有疫苗
蘇貞昌還講說他說要捐
但他手上沒疫苗
你不准我去買我手上怎麼會有疫苗
所以這個中間你看就明白
而且記不記得那個時候
風傳媒還發了一篇說
BNT的高層不想要跟郭台銘談
不想要跟郭台銘談
那你覺得那一篇是誰發的是誰給的
台灣有那麼多人認識BNT高層嗎
怎麼可能
可是有人放話給風傳媒
風傳媒就報導那請問背後的有人是誰
所以郭台銘看那個之後
覺得背後有人搞我
而且有人很清楚的傳話給他
他說老郭啊黨內有人不高興
黨內有人有意見你們會被擋
郭台銘聽就知道
我知道是那個什麼派系要搞我好
所以你記不記得時間一路來到6月18號
6月18號桌子一拍
一早就講說
劉宥彤也出來受訪說
因為黨內有不明勢力一直在掣肘
一直在影響我要買疫苗的這件事情
所以請總統下決定下命令
因為之前大小姐已經下了命令
叫李大維來就發現談半天沒有用
那表示你裡面一定還有人在擋
他說這個事情只有總統能夠決定
我要見總統
大家都以為說郭台銘就是有勇無謀
就是在那個時候放話就要逼宮
可是等等
我確認一件事情是他在那一天以前
已經找好台積電
也就他在6月18號之前
有一派說法是6月10號
有一派說法6月12號、13號或14號
他已經找好台積電
台積電就照著郭台銘
他們的那一票文書直接也送進衛福部
但是被要求不能講
所以等到6月18 一早啪啦
郭台銘說妳黨內有人在擋我
妳大小姐只有妳可以下決定
請妳下決定我要見妳
我要直接入總統府見妳
所以郭台銘早在這之前
他已經想好一件事情
我老郭這一次事在必得
我五百萬就救二百五十萬人
台積電也五百萬就救二百五十萬人
我們兩個單位加起來救五百萬人
四分之一的台灣人口要不要做 要
而且我們先它把規劃好
所以他台積電已經準備好
他6月18號早上這樣子發言的時候
就已經確認了下午大家都有空
就是郭台銘事先已經下決定
他大概6月10號6月12號左右已經下決定
這一單呢只有我郭台銘不會成
我如果要救五百萬人
我一定要多拉一個人
我多拉一個人是誰
我多拉Morris Chang創辦的
就是張忠謀創辦的台積電底下的人
而且我要跟他談好
所以到那一天所有人一起來了
來了之後才發現蔡英文以為自己準備好了
沒想到是郭台銘準備好了
劉德音帶著法務長
然後郭台銘帶著劉宥彤還有他老婆
通通都來 今天妳以為妳準備好
我們就反轉妳的鴻門宴
變成我們的鴻門宴
因為一桌就三個派系
蔡英文台積電跟郭台銘
兩個人是我的人
蔡英文以為台積電她找來的
但實際上這個是郭台銘找來
蔡英文說好那就請他一起進來
所以談判桌上兩方是一個共識
只有一個人是她自己的共識
那二對一 二對一你覺得誰會贏
所以你知道總統府也不是沒有人
總統府其實當時一直擔心一件事情
他們擔心跟他們智庫我猜是邱義仁
他們覺得郭台銘會利用這一票要選總統
但是沒有郭台銘明講了
我這一票跟選不選總統無關
所以總統府那邊猜錯
他以為郭台銘會覺得這所有的光
要照在他自己身上
結果沒有郭台銘覺得這一段光呢
就照在成功身上疫苗進來了大家成功
我告訴各位以後你看到上報
你以後看到蔡慧貞
你就記得把裡面所有的東西全部翻過來看
然後你就知道了
你看標題叫什麼
BNT疫苗紛擾源自鴻海不甘功勞被稀釋
合約談判台積電法務副總是大功臣
深喉嚨是講說
當初郭台銘的策略是
你不讓我買沒關係
我把線給台積電跟慈濟你總擋不住了吧
所以這個深喉嚨直接講
這就是我說這次買疫苗
郭台銘真的展現人格高潔的一面
我跟你講我說過了
這個人是很討厭郭台銘
結果他後來講
他說整個談判跟什麼晶片換疫苗根本沒關係
幾乎都是郭台銘談回來的
那好處分台積電一半
台積電也願意出錢
台積電也是好
但台積電願意出名出人
讓蔡政府比較好處理內部側翼的問題
這是事實
但問題是現在又在淡化郭台銘的價值
我覺得這個對他不公平
所以我才會答應說好
你跟我爆料我去查證一下
我確認好幫你講出來
那你自己看這篇文章
我們如果把標題全部倒過來看
BNT疫苗的紛擾呢
跟鴻海不甘功勞被稀釋無關
看到沒有這裡面第一行說什麼
第一行說事實上
政府高層一直高度肯定鴻海台積電
在兩岸特殊政治氛圍下
能官民合作買到BNT疫苗並轉贈台灣
黨政高層甚至為此特別約束黨內成員
不要對鴻海多所批評
各位你當我是白癡嗎
這事情有發生過嗎
你去看看王定宇你去看看各個側翼
有沒有少對鴻海做過批評
你去看看那些領了錢的
拿了標案的有沒有少對郭台銘做批評
都假的
我跟你講假到不能再假
那你說假是不是
他說黨政人士
不過連日來有關BNT疫苗採購案
依然紛擾不斷黨政人士直言說到底
放話出處很明顯問題出在鴻海
覺得買得到BNT疫苗的功勞被稀釋
我可以告訴你跟我爆料的人不是鴻海的人
他是別的領域的人
所以你就把這一句話通通逆轉過來
就是沒有的事只是府院黨有人覺得
這一波竟然讓你成了
我現在也不能翻你這一桌
但是我一定想盡辦法搞你
又來一個知情人士你自己去看
我跟你講我知道的爆料是
台積電一開始是想要買Moderna
這裡的確講了一部分是對的
台積電一早就考慮自行向國際採購
covid-19疫苗供國內台積電員工施打
我告訴你他這部分是對的
他混入了一些假象
因為最早台積電是希望透過美方再多進Moderna
多進Moderna什麼意思
就是我美方既然已經跟台灣談成了
那就多進一點
他有跟美國商務部部長對談的時候有提這件事情
那不然你以為
那多兩百五十萬的Moderna的捐贈哪裡來的
但是我國政府很快就把兩百五十萬打光了
那你覺得這個東西對台積電公平嗎
我跟你講不公平
直播日期:0716
直播YT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Lb5mKWMg6c
直播主題:
今天第一次揭露不為人知的祕密,台積電誰找來參與這場疫苗捐贈戰的?結果真相竟然是郭台銘找來的!
無權處分意思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209華視 公設比飆高無法管?大筆銀子買虛坪!
華視原影→https://youtu.be/8DdMkhJI_Jo
華視新聞→https://news.cts.com.tw/cts/life/202012/202012092023547.html
房市正熱,很多建商推出豪華公設來吸睛,但您知道嗎?台北市跟新北市的建案,公設比創下歷史新高,分別來到34.8%和32.8%,這代表民眾花大錢買房,有一大部分的錢都花在這些屬於虛坪的公設上,民眾的實際得房率越來越低!由於公設比無法規可管,因此也發生一些亂象,今天的真相急先鋒!
記者/林彥汝、宋佾璋 採訪報導……↓
立委高嘉瑜VS.內政部長徐國勇:「這已經是市場上一個普遍的現象,就是說建商他在公設灌水,虛坪其實是一個主要的問題。」
永和里里長曾富榆:「那我大概多花了900多萬購買這個公設,可是住進來之後,我現在什麼公設都沒有。」
政大地政系前特聘教授張金鶚:「建築業者想要從這邊獲取更多的利潤,造成公設比不斷的增加。」
住戶千萬小心,千萬豪宅前小蝦米的怒吼,何時才能被聽見?住戶控訴建商售屋時主打五星級公設,售出後卻是一場空,里長曾富榆也是受害者。
永和里里長曾富榆:「他當初建商賣給我們的時候,告訴我們說,我們的溫泉湯屋是飯店式管理,那這裡會有服務人員,那後面這邊會有毛巾啊,那個設備,都非常的好,非常的吸引人,可是你們看,現在卻變成五星級的機車停車格,湯屋整個拆掉了,變成這樣子一個非常陽春的健身房,SPA池現在變成石頭池。」
里長帶我們逐一檢視違建的公設,6年前這棟位在行義路上的新建案主打溫泉住宅,號稱擁有豪華高品質的公設竟是噩夢的開始。永和里里長曾富榆:「我購買是38.3坪的房子,可是當我住進來要裝潢的時候,我的設計師幫我測量,裡面實際只有20坪,那其他虛的部分,就是一些雨遮的部分跟公設的部分,我這樣大概算起來,我的公設其實是占了45%。」
住戶:「我花了3500萬左右,求助無門。」住戶:「法規應該盡速通過。」面對指控,住戶和建商告上法院,最後建商獲得不起訴處分,住戶認為難以討回公道,決定組成自救會,以自身經驗揭開更多公設問題,而他們不只是單一個案,公設比爭議也在質詢台上演。
立委高嘉瑜VS.內政部長徐國勇:「要求建商從廣告就應該要做起,實坪的揭露跟計價,這個部分是一步一步來,委員銷售契約都已經把這個列進去,都有了,委員把它拿來看一下,妳就知道剛講的都有了,但是實際上在廣告的時候並沒有。」
公設比就是共用部分,除以建物總坪數再乘以100%,例如一間權狀總坪數30坪房子,共有部分若是10坪,公設比就是33.3%,等於是千萬買房,超過3分之一的錢得砸在虛設的公設上。
房仲陳泰源:「所以說一般來講,現在民眾只要平均每花一千萬買到房子,大約有將進450萬妳都是買在虛坪的部分,妳真正室內住的大概可能頂多才5百多萬而已。」
台北市公設比從2012年的33.1%逐步漲到34.8%,新北市從29.9%漲到32.8%,創下歷史新高,事實上公設比是塊模糊地帶,法規沒有相關規範,等於無法可管,不斷飆漲的背後,恐怕也暗藏,建商坪數灌水的秘密。
政大地政系前特聘教授張金鶚:「把資訊透明,所有的建築業者、建商在賣房的時候應該把公設比標示清楚,同時多少是在哪裡,它都清楚。」
教授認為,分離計價是當前的解決方法,政大地政系前特聘教授張金鶚:「分離計價的意思就是說,大家知道我們現在停車位都分離開來計價,說停車位多少錢,房子多少錢,那公設一樣,應該分離出來說,我公設是多少坪,在哪裡多少錢,那由消費者自己來判斷。
當台灣房價越來越高,就連公設也無法可管,成為建商鑽漏洞的地方,住戶想買一個安穩的家,誰能保障,民眾要的居住正義,無法聲張。
陳泰源youtube→https://youtu.be/jlAChbk1nMg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12/201209_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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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無因管理
是未經他人允許管理他人之物
我有看到一題申論
乙侵占甲之車,後乙死亡繼承於丙,丙將車改裝版金增加其5萬價值賣於善意丁
在這題中
我看解答
甲可以請求無權處分,也可以請求無因管理
若是無權處分只能要回原車價值賠償
不當得利可要回原車+版金價值 可是要返還添附五萬
但是如果是無因管理不法管理,可請求原車加板金價值不用還那五萬
第一個我還可以,第二個之後就不行了
我不太懂
1.無權處分的事例也可適用無因管理?不然怎麼三種說法都可以?
2.後來有提到丙丁物權行為無效,但是善意丁可主張善意受讓,不用返還原物
所以申論這邊這樣寫就可以了嗎?還是有沒有什麼詳細的寫法?
3.為什麼無權代裡沒有善意受讓的問題?善意第三人還是要返還原物?
4.如果今天善意丁把車還給甲?那甲還可以跟乙請求無權處分損害賠償嗎?
我看了一整天還是不太了解無因管理、無權處分、善意受讓、無權代理
的關係。總是一下懂一下又不懂,有沒有甚麼方便理解的方法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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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1.114.176
原則我知道,可是運用起來,做題目不是很能了解
我是看謝瑞智寫的民法概論
※ 編輯: qqkz 來自: 111.251.114.176 (04/30 00:30)
※ 編輯: qqkz 來自: 111.251.114.176 (04/30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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