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無罪推定原則 民法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咦?什麼是 #起訴狀一本主義 ,難道起訴狀就跟國考一樣,要看很多本嗎🤷♀️
👉台灣現行的刑事訴訟,採取 #卷證併送 的制度,檢察官在起訴時,必須將起訴書及證據等一併送交法院
‼️這套制度在運作上被質疑,如果法官先看到了犯罪的證據,卻沒有給予被告即時解釋機會的話,是不是會影響法官預先產生心證,進而影響 #無罪推定原則,預先入罪
🙋♀️起訴狀一本主義,則是檢察官在起訴時,僅將起訴書送交法院,其餘所有的證據則留到開庭時的正式審判程序中,才由檢辯雙方展示在法官面前,避免產生未審先判的情況
🙆♀️為了讓人民有感於司法,本屆臨時會將會處理 #國民法官法,讓民眾可以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而屆時的案件,檢察官也將採取 #起訴狀一本主義 的方式進行起訴,最後的判決則有賴於我們的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進行決定
無罪推定原則 民法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不是通姦什麼算通姦?】
看社會新聞時不時就會出現某某某偷情,配偶蒐證怒告小三、小王,對於一般人認為「這就是通姦啊」的情況,然後刑事法院或地檢署卻判決無罪或不起訴的案子,司法是悖離人民法情感了嗎?
🎸通姦罪的成立條件?
先看依法條的規定,通姦罪要成立,有兩個條件:
1⃣有配偶
所以通姦罪成立時必定包含兩個人,有配偶的人,和「知道」對方是有配偶的人(小三或小王)。所以小三或小王常常拿不知道做理由,判決實務上的確有的時候會接受。
2⃣ 與人通姦
「與人通姦」,是指和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姦,男女雙方合意為姦淫行為(只有性器接合才算、口交肛交或其他各式性行為態樣都不會構成),所以同性之間依目前法條規定是很難成立通姦罪的。
🎸一定要到姦淫的程度才罰?
高等法院曾經討論過和小三小王「口交」算不算犯通姦罪的問題,但後來認為刑法上的通姦行為是指男女交媾行為是指異性之間的「性器接合」,而且因為「姦淫」和「性交」在刑法用詞就是不一樣的,修正刑法時,也沒有把「通姦」或「相姦」罪的「姦淫」修改為「性交」,顯然有維持原來只罰男女姦淫行為而不擴張到「性交」的意思,所以口交並不構成通姦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
既然開會討論過了,所以實務上大多也採這樣的見解,既然姦淫是指異性之間的「性器接合」,異性間「性器接合」之外的口交、愛撫、接吻就都不會成立通姦罪,例如最近一起已婚中校偷吃同單位女士官,還留下女士官「打飛機」的性愛影像,不過檢方認為無法證明兩人有「結合」的性行為,因此不起訴。
🎸如何證明兩人有通姦?
在法庭上,通姦有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法官對通姦罪成立與否的認定,大多比較願意採納直接證據,這也是要成立通姦罪困難的地方,要因為要天時地利拍到正在性交的畫面太困難了。
所以也有法院會採用其他間接證據補強,例如:沾上精液的衛生紙、雙方進出賓館的監視器畫面、通訊軟體曖昧或露骨的親密對話。
不過實務上對於通姦罪的證據要求是嚴格的,雖然有判決認為要當場查獲,依社會生活經驗來說很不容易,所以法院不會只以有沒有抓姦在床判斷,有相當證據證明雙方有性器接合的事實,而且一般人也會認為有的程度就可以。
但我們看到即便車內行車紀錄器有錄到2人對話討論有沒有將衛生紙團沖掉、通訊軟體上有超出一般異性友人情誼的曖昧親密對話、找到混有2人DNA的衛生紙、拍到2個人裸體在床上,證人聽到呻吟聲並看到男方性器官處於興奮狀態都不一定會成罪,除非當事人承認有姦淫。不然真的很難成立。
主要法官的思考邏輯是,因為這些證據都無法百分之百肯定2人有姦淫的行為,有可能是口交肛交、也有可能只是幻想。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738號、36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823、2013號判決)
🎸標準太嚴格?
一般人可能會覺得很不可思議,都有這些跡象和紀錄了,怎麼可能沒通姦?
有法官就在判決裡表示對實務現況的無奈,他說:「必須有證據足以證明通姦、相姦行為的發生法官才能判有罪,無法以曖昧不明的男女關係存在,就直接推論必有性器接合的性交行為發生,就算2人對話內容讓人匪夷所思,難以相信2人毫無瓜葛,但還是不成立通姦罪,沒有任何正宮能夠忍受另一半和小三小王互相傳送性愛對話,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之下,只能帶著遺憾、帶著對被害人難以交代的重擔以及真相永難釐清的無力感,作出無罪判決,但不代表法院肯認被告2人行為。」(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不過也有更勇敢的法官,認為男女間的性行為,本來就是隱私外人不容易知道,所以更應該可以依照其他相關的間接證據及情況證據,用一般社會生活的經驗判斷是否有通姦,並不是只有抓姦在床、性器官結合或DNA等直接證據才能證明有通姦的事實,例如行車紀錄器錄到男女雙方露骨的對話、有性交行為動作的共浴照片,都已經足以讓人認為2人有通姦。(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 899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1144 號刑事判決)
被戴綠帽肯定不高興,如果檢察官或法官又不起訴或判無罪更是氣氣氣氣氣,通姦罪的成立條件實在讓人覺得不合理,但近年來實務上更多的討論,反而是在通姦除罪化,一方面是擔心通姦罪的運作淪為處罰女性的法規,同時也是反省通姦罪成為報復的工具,甚至有法官申請釋憲,通姦罪的去留,除了實務上的運作上的民心向背外,可能更多是立法的選擇問題了……